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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語用層面的相關研究

一、 相關的語用原則

本小節首先介紹語用相關理論與概念,從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開始,再從言語行為中的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延伸至間接言語行為 理論(indirect speech act),最後探討面子與面子威脅行爲等理論原則,是為 了探討「卻」、「倒」的語用功能。

(一) 言語行為的相關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基本的出發點為人類語言互動不應只是詞、句子或其他 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act)。若僅以陳述句、疑 問句、祈使句等來區分句子,恐不周延。因句子在不同語境有不同的功能,

故言語行為理論,即是以語境為出發點來探討言語在人際互動中的功能體 現 。 當 人 們 在 說 話 的 時 候 , 同 時 做 了 三 種 不 同 的 行 為 , 即 言 內 行 為

(locutionary 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言內行爲指的是「說話」這一行爲本身,主要表達話語的字面意義25; 言外行為是藉由「說話」這動作所進行的另外一種行為,如告知、命令、警 告,及保證等26,反映說話人的真正意圖;言後行為是指說話帶來的後果,

如使對方信服、說服對方、打消對方的念頭,甚至是使對方感到驚訝或誤導 對方等27,說話人的意圖一旦被聽話人領會,便可能產生一些後果或改變

(Austin 1975:109;崔建斌 1999:67)。

25 原文為: “We first distinguished a group of things we do in saying something, which together we summed up by saying we perform a locutionary act, which is roughly equivalent to uttering a certain sentence with a certain sense and reference, which again is roughly equivalent to ‘meaning’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26 原文為: “Second, we said that we also perform illocutionary acts such as informing, ordering, warning, undertaking, &c.,[sic] i.e. utterences which have a certain (conventional) force.”。

27 原文為: “Thirdly, we may also perform perlocutionary acts: what we bring about or achieve by saying something, such as convincing, persuading, deterring, and even, say, surprising or misleading.”。

Searle(1975)首度提出,間接言語行爲理論(indirect speech act),其 概念也就是出於禮貌,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並不總是直接地去說自己想說的 話,而是往往通過言外之意、弦外之音的方式間接地表達自己,這種現象就 是語言的間接性(何兆熊,2000:119)。那麼說話人怎樣表達,聽話人又如 何理解某一語言的言外之意呢?Searle(1975)認為,間接言語行爲就是說 話人通過字面意思 (literal meaning)來 間接性表達言外之意 (speaker’s meaning)或者是聽話人從說話人的字面意思,推論出間接性地言外之意。

因此,間接言語行為,是人們言語之「字面意義」和「實際意義」間不同的 語用現象,行為與句義之間存在潛在的一對一關係。一旦語境條件得以滿 足,出言便等於施行。然而,一對一的關係並不是指一個行為,只能由一個 特定句子去做,而是指總有一個潛在的句子,可以用來做這個行為。換句話 說,即一個行為可由幾個不同的句子來做,或者一個句子亦可用來做幾個不 同的行為。故言與行之間的關係,取決與言語環境。舉例來說,說話人假設 聽話人有不少共知信息,而且具有一般的推理和判斷能力,可從「字面用意」

做一般性的推斷,推導出間接言語行為,如“Could you do it for me?",這句 話的字面用意是詢問,並不是詢問對方是否有能力爲說話人做這件事。因 此,聽話人必須通過字面用意,推斷出說話人的間接用意是「請求」,這個 請求是通過詢問的方式提出的(顧曰國1994:13-14;何自然 1988:150-151)。

(二) 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

人們除了直接地說出話語外,還用含蓄暗指的方式來表達,這種表達方 式就是隱含。根據Grice的看法,隱含分為規約隱含(conventional implicature)

及非規約隱含(nonconventional implicature),其中的非規約隱含就是會話 隱含(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規約隱含強調句義,重點在說出來的內 容,且不依賴語境因素,不管語境爲何,受話者藉由語言的知識來幫助理解,

而非話語中所出現的背景與環境;會話隱含則強調話義,重點在隱含的內 容,需依賴語境。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運用了合作原則。隱含是從會話的 語境中衍生出,並非命題語義的一部份,而是語用的成分。故,隱含(即暗 示)可取消(Grice 1975:24-40;陳俊光 2007b: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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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用學中的會話原則,是對話雙方爲了達到特定的交流目的,所進行的 合作性活動。因此,在語言溝通的過程中,發話者和受話者雙方都必須相互 合作,遵守量、質、關聯、方式之合作原則,以完成溝通。合作原則包含四 項準則,分別為:第一量的準則(Quantity Maxim)應提供交談所需的信息,

但不應超出需要的信息量;第二質的準則(Quality Maxim)應提供真實的 信息,不說假話和缺乏實證的話;第三關聯準則(Relevance Maxim)應提 供與交際目標相關的信息;第四方式準則(Manner Maxim)表達須清楚,

儘量避免含糊其詞、模楞兩可,同時要簡潔、井然有序(陳俊光2007b:180)

。至於禮貌原則(Politeness Principle),Leech(1983:132)指出六條準則,

分別爲:第一項:得體準則(Tact Maxim):使他人損失最小(minimize cost to other),受益最大(maximize benefit to other)。第二項:慷慨準則(Generosity Maxim):使自己受益最小(minimize benefit to self),損失最大(maximize cost to self)。第三項:讚美準則(Approbation Maxim):盡量誇大對他人的 讚揚(maximize praise to other),縮小對他人的貶損(minimize dispraise to other)。第四項:謙虛準則(Modesty Maxim):盡量縮小對自己的讚揚

(minimize praise to self),誇大對自己的貶損(maximize dispraise to self)

。第五項:一致準則(Agreement Maxim):盡量減少與他人意見的分歧

(minimize disagreement between self and other),誇大與他人之間的一致

(maximize agreement between self and other)。第六項:同情準則(Sympathy Maxim):縮小對他人的厭惡(minimize antipathy between self and other),

誇大對他人的同情(maximize sympathy between self and other)。

(三) 面子與面子威脅行爲

Brown和Levinson (1987:59-62)指出,面子可分爲 「消極面子」

(negative face)與「積極面子」(positive face),前者指人們期望自己的言 行、思想等得到對方的肯定和贊許;後者指人們希望在交際活動中有自主的 自由,不希望自己的行爲受到別人的干涉、阻礙。Brown和Levinson指出,

在語言交際活動中,說話人在表達批評、抱怨、取笑以及禁忌等話題,即給 聽話人帶來壞消息,且由於自誇或有分歧、有爭議的話題,有可能損害聽話 人的積極面子。因此,雙方都會想辦法避免這些面子威脅行爲,或是運用一 些策略來降低威脅。他們提出的補救面子威脅行爲,包含五種策略:第一在

冒犯受話者面子的風險較低時,公開進行面子威脅,不加以補救;第二冒犯 概念及原則息息相關。此外,「倒」也可能是緩調詞31(downtoners),用來 表示緩和語氣,可以增加委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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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積極禮貌策略,具體策略有十五項:注意受話者喜好(notice, attend to hearer)、誇大給予對方的 肯定(exaggerate)、強化對受話者的興趣(intensify interest to hearer)、使用群體認同標記(use in-group identity markers)、尋求同意(seek agreement)、避免不同意(avoid disagreement)、假設/

讚美/確認共同立場(presuppose/raise/assert common ground)、開玩笑(joke)、確定或預設說話者 對受話者需求的瞭解與關心(assert or presuppose speaker’s knowledge of and concern for hear’s wants)、提供與承諾(offer, promise)、樂觀(be optimistic)、活動包含對話雙方(include both speaker and hearer in the activity)、提出或要求理由﹝give (or ask for) reasons﹞、假定或確定互惠性(assume or assert reciprocity),以及給予受話者好處(give gifts to hearer)等。

29消極禮貌策略:具體策略包含十項:規約性的間接(be conventionally indirect)、提問與規避

(question, hedge)、悲觀(be pessimistic)、將給予對方的負擔減至最小(minimize the imposition)、

表示敬意(give deference)、道歉(apologize)、避免提及對話雙方(impersonalize speaker and hearer) 以通則陳述面子威脅行爲(state the FTA as a general rule)、名詞化(nominalize)、遭受損失或不使 受話者承受負擔(go on record as incurring a debt, or as not indebting hearer)等。

30 非公開面子威脅行爲策略,有十五個子策略,即:暗示(give hints)、給予相關線索(give association clues)、預設(presuppose)、含蓄陳述(understate)、誇大陳述(overstate)、同義反覆(use tautologies) 矛盾(use contradictions)、諷刺(be ironic)、隱喻(use metaphors)、反問句(use rhetorical questions) 模楞兩可(be ambiguous)、含糊其辭(be vague)、過度類化(over-generalize)、以其他指稱取代 受話者(displace hearer),及使用省略(be incomplete, use ellipsis)等。

31根據李臻儀(1988)及Rojo(2005)對緩調詞的研究,他們指出緩調詞的功能為說話者用來減緩 話語對受話者可能造成的衝擊。緩和詞主要的目的為降低冒犯。至於緩調詞的類別,根據Lin Domizio[林秀惠](2004)及Rojo(2005)的分類,緩調詞(downtoners)屬於緩和詞(downgraders)

的一類,Rojo認為緩和詞可以降低冒犯的衝擊,而降低冒犯衝擊的方法很多,包含使用禮貌標記

(politeness marker)、緩調詞(downtoner)、規避詞(hedge)、主觀詞(subjectivize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