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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理論與相關研究

壹 壹、 、 、 、 教師 教師 教師 教師 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組織公民行為的意涵

一 一 一

一、 、 、 、

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

研究組織行為之學者一開始並未使用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 一詞,但其實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可以溯自 Barnard 在 1938 年所 提出的合作概念,即「組織是由人際間的合作而結合,但每個成員的合作意願因 人而異,且屬自由選擇的」(引自吳政達、湯家偉、羅清水,2007:135)。

組織公民行為概念起源於 Barnard 於 1938 年在其著作中提到合作的概念,

個人自願與他人合作、為組織貢獻,對提升組織的效能有很大的重要性。而後,

Katz 於 1964 年則以角色理論為出發點,說明個人在組織中,如何型塑出組織所 要求的角色行為,並指出提高組織運作的效能,存在著三種行為:第一、組織的 成員必須參與並留任在組織中。第二、履行角色職務。第三、員工必須主動執行 及超越工作角色要求的自發性活動( Organ & Konovsky, 1989)。而第三種行為並 非屬於角色規範及工作說明書所明定,稱為角色外行為,且不包含在正式的酬賞 制度中,但卻有利於組織運作,提高組織的效能(邱麗蓉,2003)。Smith、Organ 與 Near(1983) 將此類角色外的行為稱之為「組織公民行為」。Organ(1988)正式提 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將 OCB 定義為「未被組織正式的薪酬制度所承認,但整 體而言有益於組織運作成致的各種員工自發性行為」。

此後之 OCB 研究多以 Organ(1988)的定義加以延伸,茲列舉如下:

Graham (1991)認為對組織有益的一切行為都稱為組織公民行為,其涵蓋組織 成員與組織相關之正面的角色內行為與角色外行為。

Williams 和 Anderson (1991)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對組織之公民行為」以及

「對個人之公民行為」。前者係指成員為組織利益所努力表現出之行為;後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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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成員願意主動幫助、關心其他同事,藉由對同事工作上的幫助而使組織間接獲 益之行為。

Konovsky 和 Pugh (1994)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成員的行為,此行為超乎 本職工作所需,屬於自主裁量而非於正式酬賞結構的範圍之內。

此外,Robinson 與 Morrison (1995)則從心理契約的角度指出組織公民行為 是超越員工與雇主契約協議的所有行為。

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0)針對學校情境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超乎既 定的工作要求且直接對個人、對團隊、對整體組織有益,以能提升組織目標。

林淑姬(1992)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未包含於員工的基本工作要求中,但 整體而言對組織目標有正面貢獻或可以避免負面影響的各種行為。

林鉦棽(1999)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員工份內所應該負起之任務,稱為「工 作本分行為」。非員工工作本份內,但卻對組織有益之行為稱之為「組織公益行 為」。非員工工作本份內,但是對其他同事有益之行為稱之為「同事互助行為」。

鄭燿男(2002)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自 動表現出有利於組織有利於個人或有利於群體的行為,同時兼顧工作上的創新行 為。

許道然(2002)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組織成員超越組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 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並對組織績效有長遠的正面意義。

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究竟是角色內(in-role)行為或角色外(extra-role)行為,

一直有所討論(Belogolovsky & Somech, 2009; Oplatka, 2006; Vey & Campbell, 2004)。由於「工作」與「角色」的定義仍有模糊空間,林鉦棽、蕭淑月與何慧 清(2005)認為角色內行為是組織公民行為。然而,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的研究,

多數仍將之當成是角色外行為(林淑姬,1992;許道然,2002;黃俊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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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latka, 2006)。本研究採用此一角色外的觀點。至於角色外行為的特色,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0)認為有:1.志願的行為:既非角色所需亦非職責所在。2.

特別強調角色外行為的多向度,包括個人、團隊、整個組織三個層級。3. 就組 織的觀點而言,角色外行為須有利於組織。

綜合上述的看法,可歸納出組織公民行為具有以下幾項特點:

(一)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主動的志願性行為。

(二)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超越正式工作要求的角色外行為。

(三)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在正規制度中未被酬賞的行為。

(四)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主動協助他人或利於組織整體的行為。

(五)組織公民行為是多向度的特質,包括個人、團隊、整個組織三個層級。

本研究係以高中職教師為研究對象,因此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教師主動 且超越正式學校工作要求的志願性行為,以助益學校中的同事、學生或組織整體 的運作,此行為不受學校正式酬賞制度的獎勵,但有利於提升學校績效與創新。

二 二 二

二、 、 、 、

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

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 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 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

Organ(1988)認為任何組織制度均不可能完美無缺,如果只是依賴員工做好角 色內的行為可能無法有效達成目標。因此必須仰賴員工主動執行角色外的行為,

即組織公民行為以達成組織績效。

Podsakoff 和 MacKenzie (1997)指出成功的組織公民行為之重要影響如下:

1.增加組織同事與管理者的生產力。2.釋出資源作為更具生產力的用途。3.可以 減少維持正常運作的珍貴資源消耗。4.有助於協調團隊內部或跨團隊的協調。5.

強化吸引並留住優質員工的組織能量。6.增加組織表現的穩定性。7.使組織更有 效率地適應環境變化。

許道然(2002)研究發現組織公民行為對組織有以下的影響:1.可以提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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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績效:組織公民行為受管理實務的重視在於它對組織成員間扮演著潤滑角色、

能降低摩擦的發生。組織成員具有利他助人的精神,主動協助新進人員,降低訓 練成本及提升新進人員績效的質量。2.可以降低離職率:組織公民行為可以用來 衡量員工與組織之間的距離,一個具有高度組織公民行為的組織,會有高度的認 同組織等行為,因此組織的凝聚力大,員工相對的離職率也會降低。3.影響主管 的績效考核:如主管從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佳的員工,得到好的印象,主管自然會 在考評時有所加分;當員工表現出符合管理者的行為,在情感性的觸動下,主管 在考核時必會有所影響。

江岷欽、許道然(2002)更明白指出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成員超越組織正 式角色規範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而且對組織績效或 效率都具有相當程度的正面意義。

學校為鬆散組織及官僚組織的架構,因此促進教師組織公民行為表現,讓教 師願意在學校中分享自己創意的觀點,幫助同事,使學校更有生產力及競爭力,

是非常重要且關鍵的(Somech & Ron, 2007)。DiPaola 與 Hoy(2005)認為,教學是 一項具備專業判斷的複雜活動,無法適當地規範教師的工作。職是之故,組織公 民行為對教師的表現,更顯得特別重要。再者,在環境的不確定因素方面,教師 應隨時以一種自發且具創造性的行為,來表現超乎組織規定與角色的組織公民行 為。

由上述國內外研究者觀點,可歸納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如下:

(一)提高組織運作效率及績效,為組織帶來利益。

(二)增進人力資源有效分配,降低組織運作成本。

(三)主動利他行為塑造正向和諧,增進組織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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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貳 貳

貳、 、 、 、 組織 組織 組織 組織 公民行為的構面與工具 公民行為的構面與工具 公民行為的構面與工具 公民行為的構面與工具

一 一 一

一、 、 、 、

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自 Organ 正式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後,後續研究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 構面意見不一。茲將各類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區分整理於表 4。

由表 4 可知,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數可多達七個。由於單一構面不符組織公 民行為多重向度的指標(Smith, Organ & Near, 1983)。而二個構面與五個構面的分 類,仍沿用一般性組織公民行為評量工具,以教師為施測對象,經因素分析得之,

非專門針對教師實際工作發展建構出來(李新民,2003)。在三構面的研究中,

Coleman 與 Borman (2000)將組織公民行為分為三個構面: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 為(OCBI)、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OCBO)、及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 Job-task citizenship performance)。OCBI 指對特定對象有直接的幫助,而能間接對組織有 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OCBO 即為對組織有益的組織公民行為;對工作之投入與 奉獻指組織成員對工作本身的熱忱與額外投入。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0) 認為角色外的行為並非在組織中偶而發生,而是直接或被認定對組織有益的行為,

並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對學校、對同事及對學生等三構面的行為。其後 Somech 和 Bogler(2002)以及 Bogler 和 Somech(2004)以及 Belogolovsky 和 Somech(2009)亦以此三構面進行研究。

綜合上述,本研究採用 Somech 與 Drach-Zahavy(2000)的構面,將教師組織 公民行為分為對「組織之公民行為」、「對同事之公民行為」、「對學生之公民行為」。 其中,對組織之公民行為,係指教師表現出超越學校正式訂定並額外付出的公民 行為;而對同事之公民行為,係教師表現出幫助同事的分享或合作行為;對學生 之公民行為,則是教師在教學工作上為學生額外付出的行為。

43 表 4

組織公民行為構面

構面數 代表學者 構面分類

一構面 Katz(1964)Smith 角色外行為 Bateman &

Organ(1983)

公民行為 二構面 Smith, Organ &

Near(1983)

利他助人 一般順從 Williams &

Anderson(1991)

組織公民行為 個人公民行為 Stamper &

Dyne(2001)

助人行為 提出建言 三構面 Somech &

Drach-Zahavy(2000)

對學生、對同事、對組織 Coleman & Borman

(2000) Farh, Earley & Lin.

(1997)

Mackenzie, Paine and Bachrach(2000)

助人行為、耐勞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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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 、 、 、

組織公民行為測量工具

組織公民行為測量工具 組織公民行為測量工具 組織公民行為測量工具

Organ (1988)根據文獻探討結果,曾於《組織公民行為〉一書中,具體提出 組織公民行為的五個重要構面,包括利他助人、恪守本分、耐煩負重、預先知會、

公民美德等,以及簡介早期組織公民行為的測量工具,其研究架構與相關評量工 具的提供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研究發展深具價值。

組織公民行為的測量工具隨著研究者的投入而增多,以下列出與本研究相關 的測量工具。

(一) Podsakoff、Mackenzie、Moorman 與 Fetter 之組織公民行為問卷 Podsakoff 等人( 1990)發展「企業組織公民行為問卷」用以測量企業員工組織 公民行為表現的程度。其中,該問卷係以李克特氏七點量表計分,一共包括 24

(一) Podsakoff、Mackenzie、Moorman 與 Fetter 之組織公民行為問卷 Podsakoff 等人( 1990)發展「企業組織公民行為問卷」用以測量企業員工組織 公民行為表現的程度。其中,該問卷係以李克特氏七點量表計分,一共包括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