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情同意權於我國現行法秩序之規範與實踐
第二節 知情同意權在我國法制當中的規範基礎
本節首先說明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揭示的原住民族權利基礎,復進一步探 討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知情同意權在我國法制的現況與問題點。
第一項 憲法與知情同意權
原住民族權利在我國憲法當中的規範基礎,是否可以推得知情同意權的內 涵?目前,我國學者對於憲法的原住民族權利論述包含憲法本文基本權利清單 以及針對基本國策之討論,以下分別說明之。
第一款 憲法基本權利、原住民族集體權及知情同意權
依據學者李建良之整理,憲法基本權利的遞嬗,由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 權演變至第三代人權之經過,係所謂「人權進化論」觀點,由法國人權學者 Karel Vasak 於 1977 年提出。第一代人權以西方價值為取向的消極人權,其本質 在於爭取自由,不希望國家加以干預,此乃相當於公民政治權;第二代人權以 國家積極給付,力求社會平等的積極人權,相當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第三 代人權為建立在社群、集體的連帶關係與同胞愛的基礎上,並透過國際社會的 共同努力始能落實的「和平權」、「環境權」以及所謂民族的「自決權」153。
153 李建良(2007),〈憲法人權清單改革芻議-台灣基本權利憲章草案初稿〉,收於:《現代
憲法的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頁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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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三代人權之集體權論述,其同樣以金里卡對於文化身分保護之觀點為基 礎說明:
「集體權的提出,其原始的目的在於保護特定的族群免於受到(主流社會)
外在決定的宰制,亦即所謂的「對外保護」(external protections)。如果先鎖 定在文化一端,進行初步觀察,可知文化是社會認同最主要的泉源,文化可以 提供思想及行動的依循軌跡脈絡,包括語言、價值、行為習尚、教育、傳統,
以及共同的歷史記憶。154」
其歸納個人藉由參與某種文化生活之模式,乃是自我發展的前提要件,循 此,個人享有「平等接近發展自我的前提要件」之權利,則其亦享有「平等接 觸此種文化」之權利。其將此種文化集體權,稱為「接觸文化自我發展的基礎 條件的平等權」(an equal right of the access to the conditions of cultural self-development),以此證立集體權之訴求155。比較保守的想法係原住民族集體權 利仍要透過修憲方式加以證立,然而,基本權利的緣起、發展與實踐,與其所 屬社會背景與需求息息相關,基本權利的內涵與類型也會隨著社會生活變遷而 有所變動,故不宜固守憲法條文的字義。因此,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並非不能 以憲法解釋、論證的方式加以確定,惟此種集體權利的內涵、運作方式及其與 個人權利的互動關係則需要進一步具體化156。相同見解者,學者李震山對於憲 法權利清單納入原住民族之民族權以及集體權利,亦保持正面看法,其指出集 體權之列入憲法有助於族群融合、多元文化並存,進而重視弱勢族群之發展權,
關注代際正義之後世代權157。就集體權之承認而言,本文以為藉由集體權之承 認,應得推導而出知情同意權作為集體權當中的程序權利。
154 李建良(2007),〈憲法人權清單改革芻議-台灣基本權利憲章草案初稿〉,收於:《現代
憲法的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頁389。
155 李建良(2007),〈憲法人權清單改革芻議-台灣基本權利憲章草案初稿〉,收於:《現代
憲法的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頁390。
156 李建良(2005),〈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法理論述〉,《憲政時代》,第 31 期,頁 15。
157 李震山(2005),〈論憲政改革與基本權利保障〉,《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18 期,
頁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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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憲法基本國策之規範內容與規範效力
我國憲法對於原住民族之保護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158 訂有明文,屬於基本國策之規範內容,學者李建良指出,該條文之用語「積極 維護發展」、「應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應係帶有 憲法對立法者委託的意涵,立法者雖保有立法形成空間,但非可毫無作為。增 修條文宣示了憲法價值決定的規範條款,如「多元文化」、「依民族意願」、
「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保障政治參與」等,作為國家權力的行政權、
立法權、司法權應該加以遵循,若違反上開憲法價值秩序者,亦會有違憲之疑 慮159。
學者許育典亦指出,憲法係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而憲法上的文化事務,
即是涉及國家如何規範人民所形塑的文化事務。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示保障多 元文化的意旨,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 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其認為,
「從肯定多元文化的用語,以及同條項後段特別強調原住民族的保護來看,
可以確定,以自由主義為基礎的我國憲法,已經接受多元文化主義對其提出的 質疑,其內容應當藉由多元文化主義的論點加以充實。國家必須承認不同文化 社群間存在文化差異,並有義務積極防止文化差異質變為主流社群的壓迫與宰 制。160」
學者許育典同樣藉由金里卡之多元文化理論作說明,呼應本文第二章對於 金里卡理論分析,我國係傳統的移民社會,擁有豐富的文化族群,對於原住民
158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第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 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59 李建良(2005),〈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法理論述〉,《憲政時代》,第 31 期,頁 15。
160 許育典(2013),《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台北:元照,頁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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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來說,文化身分同樣地影響其價值選擇與個人自由實踐,多元文化國原則係 實踐個人自由不可或缺的因素,必須以憲法之高度加以保障。因而,所有國家 機關運作時,皆有積極促進與維護多元文化的義務,就此而言,台灣作為一個 憲政國家,必須實踐「國家的中立性原則」以及「國家的寬容原則」,藉由此 二原則的維護,國家需對不同文化社群的多樣性文化,予以寬容、尊重並平等 對待,使人民得以開展不同的人格,達到自我實現161。
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篇章之設計,依照學界通說,係承襲自德國戰前威瑪憲 法之立法例而來,早期德國法制對於基本國策僅認定為「方針條款」,而不具 有實質及直接規範效力,此見解待至二次大戰後,德國學者將基本國策改稱為
「國家目標規定」,基本國策不具有實質規範效力的見解才因此鬆動,並進一 步賦予其「客觀法規範效力」,得以拘束所有國家機關及其權力。依照學者林 明昕之研究162:「此種類型的憲法規範雖不若基本權利一般,同時賦予人民主 觀法上的地位,亦即「權利」,而得主動要求國家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然 其既為法規範的一種,則其與憲法上所有的條文規定同,具有客觀法上的性質,
得以拘束憲法規範所欲拘束的對象,亦即國家所有的機關與權力,命其依據規 範內容之指示而行事。」
德國法制對於基本國策態度的改變,也影響我國學者對於憲法基本國策的 解釋,學者林明鏘即指出,基本國策係具有法規範效力之「國家目標條款」,
指示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必須考慮基本國策內涵,並且也要求國家行政權(包 含考試權)及司法權(包含監察權)於適用法規、行使職權時,必須做出合憲 性判斷,以在具體個案中落實相關憲法法益16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22 號、
第456 號當中,亦能看到大法官依據基本國策第 153 條結合第 15 條生存權為審
161 許育典(2013),《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台北:元照,頁 207-208。
162 林明昕(2016),〈基本國策之規範效力及其對社會正義之影響〉,《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 叢》,第45 卷,頁 1309-1310。
163 林明鏘(1997),〈論基本國策:以環境基本國策為中心〉,收於:《現代國家與憲法:李 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臺北:月旦,頁1498-1499;許育典(2009),《憲法》,
台北:元照,頁4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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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基礎,認定系爭法規命令違憲164。此外,釋字第 719 號解釋,大法官以增修 條文第十條第 12 項闡釋原住民族工作權的內涵,並就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 工作權做闡釋,係基本權利與基本國策之互動展現。而大法官亦認為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並未違反平等權、營業自由與財產權,並且考量到原住民 族的弱勢地位,立法者有義務訂定相關法規實踐基本國策內容165。
依據學者林明昕之整理,基本國策與基本權利之交互作用,概可列舉出以 下三項166:
一、基本國策對於基本權利具有「制約」作用
學者認為基本國策得以作為憲法第23 條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正當事由,即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四 種限制基本權利態樣的具體說明,亦即比例原則衡量性的具體事項。由於基本 國策屬於具有客觀法規範效力之憲法條文,因而立法者面臨基本國策之立法委 託條文,而有必要以立法委託義務限制人民基本權時,則基本國策對基本權利 產生了制約作用。
二、基本國策對基本權利的「填充」作用
基本國策得以就基本權利條文作具體說明。由於基本權利規定用語較抽象,
故基本國策之條文得以作為充實基本權利內涵之規範,對相關之基本權利進行 最低度的保護範圍與功能之界定。在釋字第 726 號中,即可見大法官以憲法第 153 條作為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擴充說明。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雖然
故基本國策之條文得以作為充實基本權利內涵之規範,對相關之基本權利進行 最低度的保護範圍與功能之界定。在釋字第 726 號中,即可見大法官以憲法第 153 條作為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擴充說明。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保障,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