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原住民族權利理論與知情同意權之發展
第三節 聯合國相關組織對於知情同意權之討論
英語文獻在討論時,將「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權」(the right to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以「FPIC」簡稱作為討論主軸,因此討論上,其四個 要件分別是:
一、自由(free):無壓迫的。
二、事先(prior):在為相關行為或行政措施之前。
三、知情(informed):充分告知,理解知悉的情況下。
四、同意(consent):進行肯否的意見表達。
根據上一節之討論,對於知情同意權的法源,許多公約條文都規範了類似 概念,如基於誠信原則之協商、未得同意不得存放汙染物等條款。然而,從條 文中尚難以完善地瞭解知情同意權這項權利之內涵以及具體操作方式,本文進 一步由聯合國相關組織研究說明其概念。
第一項 聯合國專家機制與特派研究員意見書
學者 Anaya 在擔任聯合國特派研究員意見書中說明,對於原住民受影響土 地之開發案件,是否以取得其同意為開發要件,取決於是否對原住民族生命或 領域產生「重大直接影響」(significant and direct impact)。若足以造成此影響,
則國家不應該在未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下進行開發案件52。聯合國專家機制也提 出相似看法,表明大規模的自然資源探採案件,應屬於所稱具有對原住民族聲
51 學者金里卡進一步說明區別原住民族群與其他少數民族的另一論點,可能是原住民族與其他
族群文化的異己性(otherness)──特別是他們孤立於現代生活方式之外。此涉及原住民族群是 否必須遠離文明生活始能主張基於「文化完整原則」之權利基礎,惟此論述觀點亦涉及家長式 作風的思維,甚而典型的人權標準是否可以應用於原住民自治,是否亦落入文化帝國主義的一 種形式?例如性別平等、民主原則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習慣的衝突,該如何定奪?學者以為人們
對於「文化完整原則」的態度極大地取決於它是否屬於「維持壓制性傳統」。相關討論見Will
Kymlicka 著,鄧紅風譯(2004),《少數群體的權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和公民權》,
台北:左岸文化,頁228 以下。
52 James Anaya, Report to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HRC/12/34, 14 July 2009, para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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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領域產生「重大直接影響」之釋例,則必須經過原住民族同意始得開發53。 而有學者認為,較特殊的資源開採應含括其中,例如鈾礦的探採。鈾礦的開採 特殊性在於對環境的潛在危險非常重大,並且無可避免地產生大量的輻射廢棄 物,對於原住民族的土地、自然環境有潛在不可回復的侵害可能性,因此,只 要是在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範圍,不只是原住民族已經取得國家認可回復 的土地上,都必須確保原住民族的同意權,蓋原住民族具有特殊精神連結的傳 統領域保護,也就等同是原住民族文化的存續保護54。而 Anaya 也認為,在符 合「合理的公共用途」(valid public purpose)之範疇,國家可以不取得原住民 族的同意而進行開發,惟合理的公共用途即包含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並 且要與原住民族秉持誠信協商,並積極地採取補償與利益分享措施55。
第二項 聯合國發展小組與防止歧視委員會意見書
在聯合國發展小組(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Group, UNDG)公布的原 住民族議題指導方針當中,《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 條所說明之原住民族享 有自決權,係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 1 條規 定,其對於知情同意權的說明僅是:
「在任何授權或開始(開發)活動前,給予原住民族充分的時間和完整可以理 解的影響評估(impact)資訊,以尋求無強制性、脅迫性或控制的同意。」56
UNDG 指導方針將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採取分「等級」程度不同的解釋,
也就是在對原住民族產生更嚴重且廣泛的傷害可能性前提下,相應地確保其更
53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a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Study of the Expert Mechanism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HRC/39/62, para 33.
54 IKatja Göcke, Indigenous Peoples in the Nuclear Age: Uranium Mining on Indigenous' Lands,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218 (2014).
55 James Anaya, Report to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HRC/24/41, para35.
56 UNDG Guidelines on indigenous peoples’ issues, 13 (2008).網址:
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indigenous/docs/guidelines.pdf(最後瀏覽日 2018/3/15)。
原文:”…absence of coercion, intimidation or manipulation, that consent has been sought sufficiently in advance of any authorization or commencement of activities, that respect is shown for time
requirements of indigenous consultation/consensus processes and that full and understandable information on the likely impact is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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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的參與權,也包含否決權(veto)的行使,而在一般情形下,似乎只要與 原住民族符合誠信原則(good faith)地進行諮商即可57。而在聯合國防止歧視 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ERD)的決 議中,也可以看到類似意見,有些案子委員會認為需要給予原住民族同意權,
而有些僅需予其諮商權即足夠,說明同意之取得與否,取決於對原住民族的影 響程度58。
第三項 小結
關於國際組織針對知情同意權的行使意見而言,並非在所有自然資源開發 案件皆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多數係取得基於誠信原則(good faith)的諮商即 可。學者 Anaya 在其意見書中也說明,「合理的公共用途」可以作為不取得原 住民族同意權的正當性基礎,本文歸納的結果是,知情同意權在實務上是需要 進一步予以類型化以及密度的區別,至於如何判定某一案件對原住民部落之影 響評估與判別,哪些開發行為係導致文化嚴重侵害而必須給予其同意權,具體 的有效參與諮商程序,似乎必須配合影響評估等相關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57 UNDG Guidelines on indigenous peoples’ issues, 28 網址:
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indigenous/docs/guidelines.pdf(最後瀏覽日 2018/3/15)。
58 IKatja Göcke, Indigenous Peoples in the Nuclear Age: Uranium Mining on Indigenous' Lands,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2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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