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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月,頁143~156。黃麟倫、談虎〈研議籌設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下)〉,《法官協會雜誌》,

第8 卷第 1 期,2006 年 6 月,頁 174~194。章忠信,〈智慧財產法院的建立與未來〉,《全國 律師月刊》第11 卷第 4 期,2007 年 4 月,頁 64。熊誦梅、許政賢,〈我國建立智慧財產法 院之可行性與問題〉,2004 年專利法制發展學術研討會,2004 年 11 月,最後造訪日期:2011 年6 年 8 日。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fileviewer?id=40910。

3    相關介紹,見林發立,〈智慧財產權二法之歷史任務〉,《律師雜誌》第331 期,2007 年 4 月,頁1~2。侯慶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之介紹與評析〉,《科 技法律透析》第19 卷第 3 期,2007 年 3 月,頁 45~64。「期待真正發揮功能的智慧財產法 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評析」座談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倫理 與法律中心主辦,月旦法學雜誌協辦,,《月旦法學雜誌》第139 期,2006 年 12 月,頁 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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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智慧財產案件之證據保全程序,原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證據 保全之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 定、勘驗或保全書證。」處理。亦即聲請人除了對於保存現存證據和避免 其滅失外,更得以聲請確定事物現狀之證據保全類型,希望能藉此達到事 證開示、促進訴訟和審理集中化之目的。

一般來說,證據保全制度可一方面使權利人在起訴前藉由勘驗鑑定或 文書的提出,確定事或物當時的狀態,以決定其後之紛爭解決方式;另一 方面,亦得以避免或減少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的情形。惟於智慧財產案件 中,因權利人對於產品侵權人之掌握不易,且產品侵權人又極有可能湮滅 其侵權之關證據,基於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迅速性、無體性及不確定性,徹 底發揮證據保全之目的及機能實非易事。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8 條即對於智慧財產案件中證據保全情形有進一步之規範,該條第 4 項規 定:「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法院得以強制力排除之,

但不得於必要之程度。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賦予智慧財產案件 之聲請人於聲請證據保全時,得於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賦予法院得 以強制力排除之,期能發揮一定程度「直接強制」效果,使證據保全和事 證開示之目的和功能得以完全被貫徹。並且配置技術審查官,以其專業知 識協助法官實施證據保全。

然而,於智慧財產案件中,尤其是專利侵權案件,兩造多具有商業上 之強烈競爭關係,且產品之競爭週期又十分短暫,有可能產生以證據保全 之名義,實則卻係欲窺探對方之商業或技術上之營業秘密之行為,若未有 適當合理之秘密保護措施作為配套,可能反而會使一方企圖利用聲請證據 保全程序,造成一方蒙受巨大之財產利益損失,並形成以該程序作為擾亂

命令(protective order)制度5。在符合保護命令(protective order)核發之 要件之前提下,配合法官裁量權之運用,核發經過法官權衡雙方當事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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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國 2007 年制定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即引進「秘 密保持命令」之制度,希望能在事證開示程序所追求之真實發現和公正裁 判,以及當事人財產權益之秘密保護兩者間尋求平衡點。惟此制度之規範 和實際運用是否能順利解決前開事證開示與秘密保護間之衝突,則仍有待 進一步之探討。基此,基於智慧財產權之案件之性質常涉及產業間之強烈 競爭關係,且智慧財產案件之證據保全程序依照審理法之規定,又被賦予 一定程度之直接強制效果,故針對營業秘密保護之要求即相形升高。因 此,本文即擬於由此一角度切入,在整理智慧財產民事案件之保全證據程 序之規範和實務操作後,同時對於智慧財產民事案件之秘密保護制度加以 介紹,並以新制之「秘密保持命令」為本文之探討中心。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文之研究目的,有以下三點:

按智慧財產民事案件之證據保全程序所涉及之相關規定為民事訴訟 法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因此本文希望能夠以此兩法律之規範為脈絡,

並同時藉由學說文獻和司法實務見解之蒐集和整理,使讀者能對我國智慧 財產民事案件之證據保全程序的理論基礎和規範架構,包括聲請要件、依 據智慧財產案件特殊性所制定之審理法規範,以及智慧財產案件之當事人 於實際聲請保全證據時,法院對於證明度之要求,有全面的認識。

但智慧財產民事案件之證據保全程序,特別是高科技專利案件,通常 會涉及對造營業秘密開示,為避免聲請證據保全之一方,藉由證據保全的 聲請而伺機窺探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同時亦為避免相對人以營業秘密為由 拒絕提出相關事證導致妨礙本案訴訟之真實發現。本文即擬介紹證據保全

月,頁139~142。林欣蓉,〈各國專業智慧財產法院運作現況之介紹與評析〉,《法學叢刊》

第51 卷第 4 期,2006 年 10 月,頁 147~191。陳彥勳,〈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組織法之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