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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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搭建社區居民溝通的平臺,並廣泛培力市民參與「青年社規師」、「儲備 社規師」、以及現階段的都市再生學苑等課程,將公民參與向下紮根;至今該 項政仍於我國其他地方縣市政府所效法。
而臺北市發展社區營造的獨特性,亦可從其人口居住型態說明,根據最近 一次(9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統計,臺北市一共有 17 萬 452 戶租屋戶,若乘 上家戶平均人數 2.78 人,則約有近 48 萬名租屋人口。而若以 270 萬人作為臺 北市常住人口,租屋族則佔總數 18%。也同時代表,在臺北平均每近五人中,
便有其中一人為租屋人口。這樣的都會型居住形態下,人口流動頻繁,街坊鄰 居間較難產生長期的鄰里屬地感,然而,這樣的居住形態,卻也衍生出活潑多 元的議題社群在臺北市社區場域裡發酵。
也因為人口居住型態的生活獨特性,近年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自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主責之社造業務移轉,透過社造創意行動的「社區營造點」提案計 畫,孕育出許多倡議各式議題的社群組織,並依照不同地域發展下的在地議題,
打破傳統既有的行政鄰里疆界,形成互助共好的議題行動圈,而相較其他縣市,
臺北市議題社群的崛起,是都會型社區營造獨特的特色寫照。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社區營造 25 年,我們看見了社區力,也發現什麼問題?
社區營造 25 年,我們看見了民間參與的草根社區力,對此,文化部鄭麗 君部長曾於 2019 年 8 月 14 日地方縣市社造參訪行程時肯定:「921 地震之後,
召喚許多人重建、關懷故鄉的決心和能力,也啟動了全國各地社區營造的力量,
遍地開花,成為一股由下而上的生命力。如今即將進入第三個十年,從社區發 展到社群的共同參與,猶如臺灣民主社會的原型。」(許文貞,2019)。此外,
對於社區營造 25 年在我國深耕及貢獻,亦有學者以九二一地震災後重建經驗 來說明,奠基於社造的基礎,在社區力的展現上,重新促成創意行政作為、新 型態公私夥伴關係建立併開發新型態社區產業(陳錦煌,2014);而監察院(2005)
亦曾成立專案小組,通盤檢討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相關執行成效,亦高度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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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然而也提出多項策進建議,諸如推動成效評估、評估機制建立、政策延 續性、政策整合性、提案評選機制透明化等議題。
承上,在我國實施社區營造(賦權、培力)的政策過程,無論是中央或地 方政府,皆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也主導著社區資源補助的分配。然而,這樣 的政策工具,對於凝聚社區自主意識或是培力社區自我組織、管理的網絡,有 著政策邏輯矛盾的課題。原因即在於,以政府為主導的模式,原本希冀透過政 策資源的投放,鼓勵社區居民進行社區盤點、社區問題分析、建立願景、產出 行動方案、並共同實現社區環境的改善;然而,實際上卻多數隨著政策不延續 而在社區中止或改變或是對補助產生依賴性,並不利於原先培力社區的政策目 標,或是促成社區自主的公共意識、 形成自我組織、管理的網絡。
在我國過去對社區賦權、培力等社區營造領域的政策研究發展過程,亦有 多位學者點出當前社區培力面臨的困境。本研究將以社區培力及社區治理的主 要參與者,如政府、中介組織(社區輔導團隊、專業者)、社區(群)以及民 眾等參與者之立場,嘗試建構本研究的問題意識及研究動機,如圖 1.2 所示。
1.2.1 政府主導的政策困窘
在社區培力及治理的模式,原先期待政府在賦權之後,多扮演輔助、協助 者的立場,培力握有權利的公民,提升自主公共意識、主動參與,體現主權在 民之精神;然而在過去二十餘年的社區營造政策實務上,多數計畫仍然以政府 主導,未見足夠的需求調查(江大樹、張力亞,2008;林將財,2005:51-57)。 此外,政府在社區培力及治理模式的引導上,過去強調「立即見效」的成果,
飽受批評為短視近利,並且受限於預算年度、政治因素,長導致政策不延續,
資源投入中斷後,效果也隨即終止(周柏彣,2011;江大樹、張力亞,2008)。 此外,以社區治理的觀點而言,雖然政府是社區治理其中之一的參與者,
然而「給經費」與「監督」的課責與權力關係,也使得社區受到過多的控制,
未能建立真正的夥伴關係而造成治理失靈;另一方面,在英國社區新政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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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穩定且長期的財政支出也不必然能讓社區永續。因此,如何設計永續性的 社區治理的政策,充分落實社區賦權的效果,係為當代政府角色應處理的重要 課題。(黃源協、劉素珍、蕭文高,2011)。
1.2.2 政府與中介組織(社區輔導團隊、專業者)曖昧不明的協力關 係
我國社區營造政策實務中的參與者,須包括扮演中介組織角色的輔導團隊、
專業者,其透過自身領域的專業,長期培力社區自我管理、自主經營。然而,
這些中介組織的經費主要來自政府委辦的經費,因此也形成權力關係。然而,
這樣的甲乙方契約委託權力關係,美其名為「公私協力」,實際上則多為「僱 傭關係」的不對等狀態,並時常需因政府績效需求、會計年度結案壓力,急就 章地產製立竿見影的政策效果。
此外,在過去社區賦權、社區治理的研究中,政府以委辦案形式委託中介 組織培力社區,容易造成中介組織之間的競標關係、對社區承諾不足;另當政 府財源停止挹注後,社區計畫也隨之結束終止,難以永續。(Wallace, 2007;黃 彥宜,2016)。
1.2.3 社區(群)在接受政府補助下的自主發展困境
在我國社區營造的政策發展過程中,社區與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多為 受補助者與補助者之間的關聯,因此,受補助者在應對補助者資源的情況 下,投其所好。也因為評鑑制度、管考機制,造成社區的負擔,通常能夠負 擔政府評鑑制度、管考機制的社區,多為資源較豐富的社區,能應付大量的 文書作業與人力動員,相對資源較弱勢的社區則無法負擔,落於目標錯置、
文稿競賽的窘境,並造成資源補助的惡性競爭(劉可強,2005;江大樹、張 力亞,2008;林將財,2005:54;方瓊瑤,2006:3;柯于璋,2008;黃源 協、劉素珍、蕭文高,2011;黃彥宜,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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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社區也常因政府計畫執行期程短、政策變動大等因素,影響執行 品質,在補助案的績效管理上,政府也常要求立竿見影的效果,忽略社區培 力應長期深耕;力求表現的情況下,便造成社區資源常固著在容易「立竿見 影」的社區或是製造出依賴政府資源的明星樣板社區(黃源協、劉素珍、蕭 文高,2011; 黃彥宜,2016)。
1.2.4 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限制
在實踐社區營造政策的培力過程,民眾的參與程度扮演關鍵的角色,然而 民眾卻不見得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與參與動機,或是常過度仰賴公共服務的提供,
多數的民眾參與機制,流於形式化,參與程度、能力及資訊取得不足,也常會 有搭便車的心態(黃麗玲,2003:75)。社區內的參與對象多來自政府、中介 組織、社區經理人等「同溫層」的操作,未能有效實踐社區治理(柯于璋,2008;
謝宏昌,2002)。
承上所述,社區內多由社區經理人或熱心公共事務的民眾掌握發言權,掌 握發言權的群體或個人,長期參與公共事務,卻也可能發生歧見或是代表性問 題(周柏汶,2011),例如許多社區地理區與行政體系之村里有高度重疊,行 政疆界選出的基層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常各自為政,也各自經營人 脈,而產生社區裡的衝突(蕭文高,2007)。這樣的現象,同樣見於英國社區 新政(New Deal for Community, NDC),如社區內與社區間的衝突情境或少數 行動者引發的爭議等,也是社區治理重大的挑戰(蕭揚基,2015;黃源協、劉 素珍、蕭文高,2011;Beatty et al., 2010: 241; Wallace, 2007: 1)。在這樣的情況 下,派系與人脈的壓力,讓一般公民易產生無力感,也容易因為欲避開派系紛 爭而不願參與公共事務(黃彥宜,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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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參與的動機上,參與方式也會影響民眾的效能感,在過去社區治理 的參與較為僵化、形式化,常見的方式如里民大會、說明會、抑或是政府委託 中介組織蒐集民眾意見的活動,然而這些活動,常流於動員式的公聽會、簽名 會等制式形式,民眾缺乏直接表述意見的管道,或是因為政府中介組織的委託 代理關係,問題反映未能即時回應、或是收到效果,因而降低民眾參與的動機、
效能感(賴兩陽,2002;黃麗玲,2003;謝宏昌,2002;曾旭正,2001)。
圖 1.2:社區營造政策問題建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