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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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
社區營造 25 年,我們需要如何解決困境?
社區營造政策發展長達 25 年,原先期待以賦權並培力社區居民自主解決 社區內的公共事務,實現社區治理。然而,實務上卻也面臨「政府主導的政策 困窘」、「政府與中介組織曖昧不明的協力關係」、「社區(群)在接受政府補助 下的自主發展困境」、「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限制」等諸多困境,形成實踐社區 治理的限制。
從過去的政策經驗中觀察上述的治理困境,可以發現,以政府主導的政策 工具多以「補助」性質為主,無論是將資源透過委託中介組織(社區輔導團隊、
專業者),或是將資源直接補助社區(群);在權力關係上,政府與中介組織形 成「僱傭關係」或是與社區(群)形成上對下審查監督的「補助關係」;本質 上,無論委託或補助方式,政府把持資源分配的權力,無法形成對等的合作關 係,也無法促成平等的協商、溝通;權力關係的不對等,便難以形成社區治理 參與者之間對等的合作關係,甚至容易趨於產生為了完成政府績效的模範樣板 社區之情形。
然而,政府與中介組織或社區(群)之間的「僱傭關係」或是「補助關係」, 需要一定程度的審查監督、績效考核,卻是這層關係的「必要之惡」;從委託 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的觀點而言,人民賦予政府公權力,委託政 府以專業能力從事各項行政工作;當政府再度透過職權重新賦權獲分配資源予 社區(群),便需有相當程度的「課責」(Accountability)機制。
其次,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等社區經理人之間的代言權競爭,或是政府過 去以社區為提案主體的補助方式,則多造成民眾不願參與社區衝突,致對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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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冷感或是在社區代言權下,缺乏參與誘因,產生搭便車心態;久而久之,
社區事務的參與者多屬於同一群人,形成同溫層。
因此,本研究認為,欲突破當前社區治理的困境,需重新審視「由政府主 導社區資源」的課責與權力關係,並且在人民與政府「委託代理人」關係下,
當政府重新賦權時,無需再透過政府課責,而是創造人民與人民之間的課責機 制。另一方面,則是創造「民眾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誘因以及參與意願」;政 府從事社區培力計畫政策,才能達到真正賦權、授能的培力效果。
以本研究標的「社造點計畫」為例,過去前身為「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業 務委託暨營運管理案」計畫項下工作項目之一,於 2013 年起至 2017 年止,係 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北市都更處)委託民間中介組織中華民國社區營造 學會經營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之場館,並透過辦理社區提案徵件、補助及輔導 等計畫執行作業;惟自 2018 年起,北市都更處考量上開社造中心委辦案業務 繁瑣,並鑒於太陽花學運後,新興社會資本累積之群眾募資途徑興起,除由北 市都更處已公開招標方式委託中介組織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下稱全 促會),持續辦理社區提案徵件、補助及輔導等計畫執行作業外;亦首度在社 區提案徵件類別增設「募資輔導型」,該項類別內涵係政府無計畫經費補助社 區,僅針對社區提案進行提案企劃輔導,協助媒合相關專業領域之業師;社區 可逕自透過線上募資平臺,倡議社區提案,並尋求公眾支持提案。這樣的社區 培力計畫政策,在 2018 年共有二提案,分別為唭哩岸文化工作室(下稱唭哩 岸工作室)及提倡「特色公園」的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下稱特公盟);該 二提案當年度皆透過群眾募資平臺進行集資,其中唭哩岸工作室獲 157 人贊助
(募集新臺幣 341,500 元)、特公盟獲 850 人贊助(募集新臺幣 1,761,014 元); 兩者比起過去 2017 年相同計畫平均由政府補助 10 萬元的提案計畫,皆有其重 大突破,嘗試變革過去我國社區培力計畫政策思維,不以政府主導社區資源,
解放長期不對等的補助關係,重新建構與提案社區的夥伴關係,共同合作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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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尋求經費支持;對於社區營造工作而言,亦從向少數社區領袖尋求支持,轉 向公眾;對於公眾而言,透過網路平臺支持募資提案並透過募資回饋品增加參 與誘因,亦透過傳播,創造民眾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連結。
綜上,本研究目的希冀透過上開計畫啟示,探詢社造政策困境的解方,以 社區治理為觀點,驗證上述計畫是否能有效回應我國當前的社區治理困境(「由 政府主導社區資源」的權力關係、如何創造「民眾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誘因以 及參與意願」),社區營造 25 年,應該如何修正調整,再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