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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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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從社區治理觀點之實效社區治理模式,探究 2018 年社造點計畫 輔導社區(群)以社區集資方式辦理,能否有助於突破過往我國社區治理困境 或對社區營造政策提出啟示。有鑒於上開計畫實施推動時間不長,且並非全國 性政策,尚為實驗性階段之計畫;因此,需清楚界定本研究範圍,包括研究時 間、研究階段、研究對象與計畫範圍等。

1.4.1 研究時間及階段

我國推動社區營造政策已逾 25 年,期間亦有多元的社區培力輔導計畫,

惟本研究時間,係以北市都更處自 2018 年起推動社造點計畫作為本研究時間 的起始點;並以 2019 年結案時間,作為本研究時間的結束點;研究階段則包 含政策計畫擬定、執行以及評估等階段。以社區治理觀點探討過程中參與者及 案例分析。

1.4.2 研究對象與計畫範圍

2018 年臺北市社造點計畫,係由北市都更處以委託辦理方式,透過公開招 標、評選過程,委託全促會擔任執行單位;當年度北市都更處透過執行單位招 募社區(群)提案,分為起步培力、社區專戶、募資輔導等三種類型;並透過 評審程序錄取 12 組提案社區(群);其中,募資輔導型共計有 2 組提案錄取,

分別為提倡「唭哩岸石保存」的唭哩岸工作室及提倡「特色公園」的特公盟;

該二提案當年度皆透過群眾募資平臺進行集資,其中唭哩岸工作室獲 157 人贊 助(募集新臺幣 341,500 元)、特公盟獲 850 人贊助(募集新臺幣 1,761,014 元); 因此,本研究係以該年度參與之政策制定者(北市都更處)、中介組織(全促 會)及其輔導團隊及提案社區(唭哩岸工作室、特公盟)及其贊助者作為研究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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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文以「賦權」為起始,探討國外文獻對賦權定義的起源,並探討詮釋社 區賦權對臺灣社區營造政策發展的啟示;另以社區主義出發,兼以治理為架構,

進而延伸探討,在我國社區營造政策脈絡下,公部門與社區之間的治理關係以 及社區治理普遍面臨的困境、賦權工具的失效。在當前的困境,公部門又該如 何處理;後則回顧國外社區治理導入集資之經驗,並探討我國群眾募資等公民 治理途徑相互應用之可行性。因此,在文獻回顧撰寫結構,將先從賦權概念到 社區賦權概念探討為始,其次探討我國推動社區治理相關脈絡、公私夥伴關係 等架構,輔以實效性社區治理模式介紹,最後提出相關研究問題,用以檢驗本 研究標的是否有助於突破當前社區治理的困境。

第一節 社區賦權相關研究 2.1.1 賦權的概念與意涵

賦權(empowerment)一詞,主要概念主要有二,分別為「賦其權力」及「授 其能力」,因此在我國政策研究領域上,存在各式翻譯,諸如「充權」(羅秀華,

2001;黃彥宜,2016)、「灌能」(林水波、王崇彬,1999)、「增能」、「賦能」、

「培力」(賴兩陽,2015;劉弘煌,2016;李易駿,2016;吳明儒、林欣蓓,

2011;蔡弘睿、張菁芬,2016)、「增強權能」(宋麗玉,2008)等名詞解釋。而

「賦權」一詞,在過去數十年臺灣政策應用上,多數不脫離公部門對不同對象 的各式補助、培訓計畫,諸如以新住民為對象,有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

以失業者為對象,則有培力就業計畫;以單親者為對象,亦有單親培力計畫。

以特定對象為主的培力計畫。其政策目的與計畫命名邏輯並不脫離賦權在歐美 國家發展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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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充權理論的建立,隨著 1960 年黑人民權運動的背景下興起。Barbara Solomom (1976)《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

一書反映長期美國社會對黑人的剝削、歧視,社會工作者應致力推動弱勢民族 的賦權,使其能夠逐步脫離、改變自身處境,進而達到社會改革的效果(羅秀 華,2001;鄭麗珍,2003:409;黃彥宜,2016)。另一方面,「賦權」亦興起於 女性主義領域,強調女性應受賦權,破除傳統社會男女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結構,

多由志願工作團隊、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s)積極促 進弱勢者權力意識,促成賦權行動(羅秀華,2001)。

美國與英國對於賦權強調的重點又略有差異,可以簡單區分為「個人」與

「集體」兩種面向。在美國,賦權強調賦予個人有能力控制自己的生活、產生 信心、採取行動,影響對個人事關重大的議題並可獨立決策、代表權的行使;

英國對於賦權概念,則強調集體性,去除社會結構不均、重分配、弱勢者有權 利重新界定問題、權力如何移轉,如何以集體行動變革體制帶來的不公(黃彥 宜,2016)。

賦「權」中的「權」力,係指有權力決定規範如何安排與資源如何分配,

規範(rule)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程序規範與道德規範(Giddens, 1984),程序規範決 定事情如何被安排、議程如何被設定;道德規範則指涉應享有、承擔的權利、

義務和責任,以及如何被界定(Cohen, 1986)。資源(resource)則係指配置性資源 (allocative Resources)及權威性資源(authoritative Resources),前者為物質資源的 支配,包括自然資源及物質資源;後者為支配人類自身行動的支配,如人與人 之間互動交往的關係、形成組織的關係,自我表現與發展間的關係。賦權觀點 中的「權力」,係採後現代主義的論述(黃彥宜,2016),強調權力的多元面向 及來源,是一連串各式權力來源之間,相互溝通、協調、折衝交換的過程,在 後現代權力理論的觀點中,沒有絕對強勢可以主導,而是優勢地位者與弱勢地 位者之間,運用行動與對話,相互協商創造的結果。此外,對於賦權的具體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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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則可涵蓋「意識喚醒」、「知識增進」和「採取行動」等三部分,透過政府、

專業者協助弱勢者建立願景、增強專業知能、自主採取行動的過程(Lee, 1994:

xi;羅秀華,2001)。

綜觀各家對「賦權(empowerment)」一詞的字面翻譯與強調概念,本研究將 賦權定義為:「以賦予特定對象權利、義務及責任去決定規範的制定與資源的 分配,並培力特定對象有相當的知能去行使、協商、折衝,進而充實或增強特 定對象自身的能力。」

2.1.1 社區賦權的概念與意涵

1970 年代以後,隨著福利國家共識時期的終結、國際石油危機、財政困 窘、政府失靈等背景,社區賦權(community empowerment)、社區治理等概念,

漸漸受到重視。無論是新右派或是左派,對於「社區賦權」都有其詮釋(柯于 璋,2005;黃源協、劉素珍、蕭文高,2011;黃彥宜,2016)。對新右派而言,

社區賦權代表公私協力、空洞化國家、減少國家在公共支出上的投入之治理途 徑(Iliffe, 1985),例如 Osborne and Gaebler(1992)《再造政府》中提及的十大原 則其中「社區性政府」、美國柯林頓政府自 1993 年實施「國家績效評估報告」

(National Performance Report, NPR)中,賦權社區,改變社區活動。此外,對左 派而言,社區賦權代表政府職權的下放,公民資格、住民自治的具體實踐。舉 例來說,同為「社區賦權」概念,新公共服務理論(New public Service)提出 者-Robert Denhardt and Jane Denhardt 夫婦(2003),更強調公民途徑的實踐,

政府與社區關係的「反客為主」,認為社區才是「主角」,政府則是以擔任從旁 輔導的「配角」,提倡由社區居民與政府共同腦力激盪,尋求公共事務的解決 方案,以此凝聚社區共識。

以英國為例,隨著 1997 年工黨執政,將社區改變作為社會改變的樞紐,

啟動 NDC,致力社區賦權、透過培植、復甦社區能量來因應所面臨的社會問 題(蔡弘睿,2016),社區新政改計畫改變過去英國的社區發展政策,傳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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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由上而下對社區組織的下達政令指導與援助資源,改為由下而上社區參與、

成立社區培力基金、搭建社區、政府部門與地方策略夥伴溝通平臺、共同解決 地方問題。

而在臺灣,社區賦權又譯作「社區營造」,自 1994 年社區營造的概念由日 本引進臺灣,有將近長達 25 年,多數政策名詞稱 Community empowerment 指 的是「社區營造」。然而社區營造的發展脈絡,也不脫離社區「賦權」的意思 表示。自解嚴以後,開放報禁、黨禁,雨後春筍般的社會運動開始興起,亦獲 得較大的自主空間。1991 年內政部頒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象徵將公部門 基礎建設發展延伸的「社區理事會」予以解散,另規定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具法 人地位之「社區發展協會」(陳明達,2008)。社會運動合法化、社區組織法制 化便是將戒嚴時代長期剝奪的社區參與權,重新賦權。

社區營造強調從「文化地方自治化」的社區自主脈絡出發(陳其南、陳瑞 樺,1997),促進社區自覺與動員,建立人與人、人與環境、人與社區的新關 係,進而帶動地方社區的改造(黃煌雄等,2001)。前文建會主委陳其南亦對 強化公民意識的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賦予相對應的民主期待,其認為,過去的

「民主社會」強調中央集權,一昧透過選舉產生中央政權與治權機構的職位,

僅能塑造政治人物看似開明實際由上而下的統治。唯有建立「公民意識」,從 日常生活中養成民主的生活態度,不僅是特定時刻的行為(如選舉),而是日 常社區鄰里、公寓大廈中的公共生活環節,都能建立集體意識與社區自主的公 民參與習慣,才能由下而上建立真正民主價值的國家(謝昇佑、魏龍達,2009)。 然而,亦有學者對我國「社區營造」以「文化地方自治化」為出發,進行 省思,雖然社區營造政策以文化、建築、藝術的形式逐漸扎根,但對於公共事 務的實踐卻起色無多,有必要對「政治社區」(political community)與「文化社 區」(cultural community)進一步區分,前者係指一群人們生活在相同的政治規 範與治理結構,並賦予公民資格的社區;後者則指一群共同文化的人們,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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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語言、歷史文化凝聚社區意識(陳欽春,2000)。過往社區營造政策多 從文化社區的角度切入,惟社區對整體社會或社區公共事務的關注,卻仍略顯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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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區治理相關研究 2.2.1 社區與社區主義的意涵

一、社區(Community)的概念與定義:

關於社區的定義,多半在社會學的範疇中探討,而早期對社區的刻板 印象,也多以地理空間界線來劃分社區的範圍,探討該範圍內的人、空間、

文化與集體共識的特性。然而社區一詞,亦翻譯為「社群」,而對「社群」

的刻板印象,多形容具備流動性、不侷限特定疆域的群體,例如「虛擬社

的刻板印象,多形容具備流動性、不侷限特定疆域的群體,例如「虛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