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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四節 解決社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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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關係,又例如公部門引導型的協力關係比較正式而私部門組成的協力關係 則比較有彈性。像是這個案子所組成的社區專案,通常是比較微型,比較容易 促成合作(B1)

另一方面,受訪者認為,提案者與「政府」之間的協力關係,雖然不會有明 確的承諾事項,不過應該可以觀察到一些合作動機。例如唭哩岸石保存的議題,

時逢地方選舉,透過北市議員候選人的關心,或多或少都讓政府單位更投入在地 方正在發生的事。又例如兒童街道遊戲的議題,也透過民意代表的遊說,正式開 啟與公部門在這個議題上的合作。有受訪者也提到,對於政府單位的協力承諾,

或許也是這些議題可以創造新聞亮點、甚至曝光的能見度。這些曝光,對政府單 位或在地里長而言,或多或少提供的合作的誘因。

我認為,這個案子在協力關係上,會很著眼於媒體所產生的聲量,無論是對政 府、或議員來說這都會是曝光的機會,對形象也有幫助,尤其是全臺首場的兒 童街道遊戲;對社區頭人來說,當然是希望可以服務選民,也希望他所做的事,

會讓社區的支持者看見。(C2)

第四節 解決社區問題

在實效性社區治理模式中,組織管理成效評估係為「完成社區議題」及「推 動公民參與」兩者相疊合之領域。承前,本研究嘗試在上一節「完成社區議題」

的研究分析中建構受訪者在執行社造點計畫群募輔導型提案的經驗中所描繪出的 公私協力關係,從觀察中可以發現,在提案執行過程中的協力關係,大多是建立 在信任基礎上,未有其他承諾事項。此節則是延續這樣的觀察,進一步探討群募 輔導型提案之提案者與贊助者,彼此間就提案承諾的回饋事項所履行的情形。同 時,由於社區議題在群眾募資提案下,通常可以完成階段性的社區議題解決,本 節也將針對群眾募資提案在達標後,提案延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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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募資輔導型提案的延續性

首先,在早前受訪者們對群募輔導型提案的「目標設定」上,普遍在意「提 案是否有延續」,此處所指的「延續」,除了是指在提案目標金額達成後,提案者 們就履行承諾事項的執行情形,另一層「延續」則是在完成階段性的社區議題解 決後,是否再往下一個階段前進,持續解決社區議題,以下就兩個案例分別說明 之。

4.4.1.1「守護臺北記憶之石計畫」提案延續性

在履行承諾事項的執行情形上,部分承諾事項遇到執行上的困難。除了原先 承諾贊助者的回饋品順利發送之外,由於部分承諾事項涉及唭哩岸石的利用以及 打石體驗,而士林北投科學園區開發所保留下來的唭哩岸石,面臨所有權歸屬的 問題。石頭是由政府單位透過工程預算所保留,而石頭本身也是當地受開發徵收 的房屋所有權人所建造的,就在石頭的所有權人歸屬未明的情況下,提案者原先 部分承諾事項,面臨窒礙難行的問題。除此之外,涉及打石體驗的回饋事項,則 因為當地打石師傅的身體欠佳,同樣面臨承諾事項履行的困難。

然而在群募提案結束後的計畫執行,因為後來衍生的石材產權問題、跨部門協 調問題,原先我們希望文化局能介入成立石材銀行的構想,並沒有實踐。也曾 因為募資後打石師傅的身體狀況不佳,計畫一度找不到推廣的技術人才而停擺。

(C1)

雖然在承諾事項的履行上遇到困難,然而在「解決社區議題」的層次上,受 訪者們普遍認為是有所進展的。首先,在唭哩岸石的文化推廣上,由於募資期間 所奠定下的社會網絡基礎,後續提案者也持續與社區大學合作在地知識學的地方 文史調查、並且與附近學校也持續保持密切的合作關係進行唭哩岸石的文化推廣 教育,甚至在唭哩岸石的保存上,也持續影響在地居民認同。因此,就該提案後 續的延續性而言,解決階段性社區議題之後,提案者奠基原先群募提案所帶來的 基礎,持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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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組織內部會懷疑,除了推動特色公園及共融式遊具,真的還需要推動兒童 街道遊戲嗎?然而,在組織成員及小孩實際參與後,慢慢組織內部也漸漸產生 認同。除此之外,市政府(臺北、新北、新竹市)也逐漸讓街道遊戲納入行政 規則(兒童街道遊戲執行審核計畫),形成辦法,讓未來街道遊戲是可以常態 性的被舉辦的。現在組織在做的是,嘗試持續辦理街道遊戲,嘗試驗證該辦法 事不是有瑕疵並持續調整,並在全臺各地遍地開花。(C2)

4.4.2 提案者與贊助者之間的承諾事項

對於社造點計畫群募輔導型提案的機制設計,係透過將提案上架目前民間群 眾募資平臺來取得線上群眾的贊助支持,而目前的支持系統,主要是透過提案者 與贊助者之間成立承諾事項(通常為募資達標之回饋品贈送)來維持。因此,提案者 再募資達標後,需透過群眾募資平臺或是社區提案組織所經營的網路社群媒體,

持續向贊助者說明提案執行進度。

這樣的機制設計係為回應傳統社區補助計畫,由於補助經費來源為納稅人民,

因此政府作為代理人角色,需透過核銷、評鑑等方式來落實補助經費運用之課責。

群募輔導型提案則是將經費運用的課責方式,逕回歸至贊助者,以消弭在過去補 助計畫因委託代理人關係所產生之交易成本(因核銷、評鑑對社區所產生的負擔或 惡性競爭)。

於此,本節主要內容係為歸納受訪者就現行群眾募資平臺上的承諾事項檢核 方式,就其課責原理與實際情形分析說明之。

首先,在政府監督課責的困境上,政府單位受訪者表示,政府單位對社區提 案組織進行課責會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原因在於大多數的提案者係基於志願服務 動機發起提案計畫,然而計畫檢核倘過於繁瑣或嚴格,反而會造成志願服務動機 的消減。除此之外,以政府單位進行承諾事項履行的監督,受限於政府單位計畫 的年期限制,亦有其長期追蹤監督的困難度,倘又以法律文件的方式要求提案人 履行其承諾事項,又會遭提案者懷疑「是否檢核過於嚴格」的無限循環。

以政府計畫而言,有其監督提案者完成承諾事項的限制。例如政府計劃通常有 年期限制,有可能一年、兩年,然而提案者完成承諾事項,可能超過這樣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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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變動,這些變動因素必須事先被提出或是事後說明清楚並定期更新。以實務 經驗而言,平台業者的角色及監督,通常是在訴訟階段才可能出面處理。(B2)

我認為群募平臺對於提案者履行承諾,並沒有很大的強制力,甚至風險是轉嫁 在贊助者身上。(B3)

比起傳統型社造補助向政府核銷的單一課責方式,群募提案達標後的負責,對 象就複雜很多,壓力也會比較大,贊助者的數量非常多,雖然大多數不會關心 募資後的執行,然而也是會有民眾透過社群媒體、個人手機來關心案件執行,

這時候主要就是透過定期在募資平臺上更新進度來公告說明。(C1)

我們必須向贊助者負責、回應,並且報告我們的近況。舉例來說,一直到現在 我們計畫還在執行,最近就做了兩年的計畫成果報告,向贊助者說明。除此之 外,群募平臺是較少延續關注募資案的履行進度。(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