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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實施適應體育現況及需求之情形。

本章內容主要在說明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並界定 本研究相關名詞意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隨著科技與資訊發展的進步,機器逐漸代替了人力,人類 的日常生活更顯便利;不僅飲食習慣有了改變,人類的生活型態亦從早 期的農耕勞動轉變為現今的坐式型態生活(柯斐馨,2013)。然而,現代 人的坐式生活型態減少了身體活動量、加上高脂飲食增加,造成體內能 量剩餘,產生脂肪堆積衍生肥胖;有學者亦指出引發慢性疾病的主要因 素之一即為身體活動量之缺乏(Berline,1990)。可見,缺乏足夠的身體 活動已成為大多數現代人的通病,亦成為危及健康的一大危機。養成適 度且規律的身體活動以及良好的飲食習慣乃是現代人應具備的生活型態

(楊佳益,2012)。

規律地運動在生理方面可以促進心肺耐力、與減少疾病等的發生,

進而帶給國人健康的身體;在心理方面則可獲得良好的運動經驗、有助 於降低憂慮、增進幸福感、喜悅感及生活品質的提升;對社會而言,休 閒運動可以提升群體的互動,建立和諧祥和的氛圍(林新龍,2007;Scanlan

& Lethwait,1986)。身體活動不足除了會造成體適能不佳,也會導致許多 疾病問題(彭郁芬、洪建智,2010)。

然而,相關研究結果卻指出國人的運動情況並不興盛;臺灣運動嚴 重不足之盛行率為 73.8%(溫啟邦、衛沛文、詹惠婷、詹益辰、江博煌、

鄭丁元,2007)。根據中華民國 101 年運動城市調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12),針對我國 13 歲以上的國民,雖然平常有做運動的比例高達 82.0

%,但僅 30.4%的國人能夠做到每週至少運動 3 次、每次至少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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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強度達到會流汗而且會喘之規律運動;換言之,將近七成的國人並 無規律的運動習慣。既然規律且正確的運動習慣能提升我們身心的健康。

因此,國人應正視運動對個人身心的功能,培養規律的運動習慣,才是 追求良好的生活品質所必須擁有的觀念與實踐方向(楊碧霞、蘇俊雄,

2013)。

我國教育著重國民五育均衡發展,體育即五育中的一環,因此發展 並推廣體育課程即為落實五育均衡發展的重點之一。學生在體育課程中,

除了習得運動技巧、社交技能外,亦可減少疾病發生機會、培養運動習 慣、增加自信、改善生活品質(Lieberman et al, 2003; Sayers et al,2003)。

陳理哲(2002)認為體育的目標在於培養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國民;

因此不分對象均能透過體育活動達到身心健康的目的、習得社會經驗。

體育教師應設計適性體育課程和活動,依照課前設計指導學生,期望透 過教學互動的方式,使學生習得教材知識、提升學生體適能力、運動技 能、培養專注與積極的態度、發展健康的人格;體育教學的重要目標乃 期望同時增進學生的認知、情意、技能等向度(教育部,1998;葉憲清,

1998)。

相較於一般人,身心障礙者因為自身疾病與障礙的影響,所面臨的 身體活動與健康問題更複雜,也更需要被重視(陳張榮、周俊良,2012)。

潘倩玉(2007)研究發現,身心障礙學生在適應體育課程中有 32.26%

的時間從事中強度以上的身體活動,低於美國健康與人類服務部門所建 議 50%的標準。然而,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而言,培養適當的運動習慣以 及協助其營造適合的運動與學習環境,是非常重要的;而學校體育課程 即是最好的媒介。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的體育教學是否有效進行或推動,

更是培養身心障礙學生運動習慣與健全其身心發展的指標;有效的體育 教學不僅能提升身心障礙學生的身體活動量,更可健全其身心發展(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1999a;吳谷忠,2010)。身心障礙學生若缺乏適當運 動,生理器官之組織機能及發展便會受到限制,而導致其失去日常生活 中需要且基本的獨立生活能力(范文良,1995;闕月清,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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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體育係為身心障礙或病弱之適齡就學學生所設計的多樣性活動 課程,其內容有發展活動、訓練、遊戲、韻律及運動等,主要是以適合 單一個體之體育需要為主 (Sherrill, 1998)。其目的在於鍛鍊身心障礙學 生的體力,增強運動能力,亦具有安定情緒,以幫助其適應社會和促進 健康、安全之生活(賴秋進,2006)。適應體育也能避免因長期不活動 的生活型態,所誘發日後的肥胖、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危險因子,並 減少健保及社會成本之支出(陳湘,2003;闕月清,2003;Jansma & French,1994)。體育運動較一般學科的學習更能達到安定情緒、促進人 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身心障礙學生亦可以透過參與適應體育教學活 動,訓練其遵守規範,並有效減少問題行為的發生。可見適應體育除了 可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達成營造健康、安全及發展運動能力的目的外,

更可以達到問題預防、行為治療及發展合宜行為的效能(教育部,1998;

鄭字呈,2008)。綜合以上可知,適應體育對身心障礙學生在健康、人際、

社會適應等多方面的重要性。

聯合國教育科學社會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 UNESCO)在〈國際體育運動憲章〉中指 出,體育是所有人類的權利,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體育更是促進其健 全人格的教育方式(引述自闕月清,2010)。適性的體育活動對於身心障 礙者的身心健康扮演了極重要的角色;因此,先進國家積極地訂定相關 法令,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提升特殊教育的品質、普及適應體育 的實施。美國的許多法令亦有提供身心障礙者不會因個體身體機能受限 而受到差別待遇的保障,如:美國 1973 年的復健法(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第 504 條強調反歧視與均等的參與機會,要求所有活動均不得歧 視障礙者。因此,保障了身心障礙學生參與體育課程的權利,學校不能 以個體的身體機能受限為由,限制其參與體育課的權益;爾後,1975 年 的 94-142 公法(PL 94-142)確立了零拒絕的特殊教育服務精神,不僅 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權益,亦規定學校必須針 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差異,擬定適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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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 Plan or Program;簡稱 IEP)。由此可見,美國對於身心障礙學 生的受教權益保障極為重視,這些法令的制訂不僅保障了身心障礙學生 的多項權益,同時也提升了特殊教育的品質;而體育既為教育的一環,

身心障礙學生便有接受合適且符合個別需要的體育課程之權利。

我國教育部體育司(2010)的研究顯示,國內適應體育的發展,自 1993 年頒佈「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起,真正進入長期有計畫 有連慣性的執行考核階段。第一階段於 1994 年開始執行為期四年的「改 進特殊體育教學計畫」,並提出與特殊體育法規、教學相關之執行項目六 大項;第二階段的發展計畫歷經國際領域名詞的更改,因此於 1999 年 10 月公布「適應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計畫中確立教學與策略、教 材與教具、輔導與評鑑、研究與發展、進修與考察、場地與設施、活動 與資訊等七大推展方向;第三階段則於 2003 年 12 月公布「增進適應體 育發展方案」,確立加強適應體育活動之推廣、健全適應體育師資進修和 培訓、強化適應體育課程與教學、改善適應體育學習環境、落實適應體 育輔導機制等五大推展方向。

闕月清、游添燈(1998)指出我國於民國 43 年,教育部頒佈「公私 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並於民國 57 年再修正公 布;民國 71 年再度通函強調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民國 82 年教育部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請體育司加強特 殊體育教學規劃與推展」;教育部(1995)於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 書亦提到政府目前對身心障礙者運動的努力與實施成效;教育部(2011a)

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亦建議持續研訂推動身心障礙學生「適應體育」

相關法規。「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已於民國 100 年 2 月 8 日廢止,乃因教育部於民國 57 年修訂「公私立中等以上學 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以來,期間已針對各學級訂定或修訂成 績相關規定;而體育屬教育一環,其成績考核亦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並參考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施行體育課程教學與評量方式。由此可見,

我國政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體育課程的課程規劃與教學發展、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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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確實有越顯重視的趨勢。

適應體育教學的教師需具備合格的資格,條件應更聚焦且與特殊教 育及體育老師不同(黃月嬋、陳慧如,2007)。我國目前僅有國立體育大 學設有適應體育學系,而國內雖於 2010 年完成「適應體育專業人員證照 制度發展計畫」,但至今仍未建立正式的適應體育證照制度,因此國立體 育大學適應體育系所至今並未通過教育部核准授與適應體育教師資格。

目前,各級學校特教班體育教學師資,國小及國中主要以特教科系畢業 教師為主,分別佔 92.37%及 80.49%;高中職及大學則以體育科系畢業 教師為主,分別佔 51.59%及 87.25%,而適應體育系畢業的教師在國小 至大學校院所佔比例分別為國小 0%、國中 0.70%、高中 2.38%、大學 4.9%(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2013)。由於我國師資培育內容,尚無培 育適應體育教師之專屬單位及法規層面的訂定,教學現場的適應體育課

目前,各級學校特教班體育教學師資,國小及國中主要以特教科系畢業 教師為主,分別佔 92.37%及 80.49%;高中職及大學則以體育科系畢業 教師為主,分別佔 51.59%及 87.25%,而適應體育系畢業的教師在國小 至大學校院所佔比例分別為國小 0%、國中 0.70%、高中 2.38%、大學 4.9%(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2013)。由於我國師資培育內容,尚無培 育適應體育教師之專屬單位及法規層面的訂定,教學現場的適應體育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