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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本章主要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問題及論文章節架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企業如何有效運用股東投入的資本,為股東獲取最大財富,一直都被 管理階層視為首要課題。然而,在現代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的過程中,企業 經營活動造成的外部成本使得社會問題逐漸浮現,例如員工受剝削、工傷、
工安、環境污染等問題。環境面的損害導致氣候變遷,自然生態受到衝擊,
必然影響人們食衣住行各個層面。由於企業本身對於社會的影響力日漸深 遠,企業的行為愈來愈受到審視,因此公眾開始省思,當企業制定決策時,
除了追求獲利之外,是否須將環境、社會及利害關係人列入考量?相關問 題的思考使得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
的概念逐漸被重視與討論。
近代西方學術界,許多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進行詮釋。被譽為 企業社會責任之父的美國學者 Howard R. Bowen 於 1953 年所出版的書籍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首開企業社會責任文獻之先河。
Bowen 提出企業應對社會負責任,首次將企業與社會責任作連結,主張企 業除賺取利潤之外,還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例如企業可以透過捐贈、
慈善活動來幫助窮人及回饋社會大眾,突顯當時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
Carroll (1991) 提 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金 字 塔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由下至上分別為: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及 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這四種責任構成企業整體的責任,
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提供更清楚的架構。Carroll (1991)認為企業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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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概念從經濟、社會延伸至企業公民所應具備的倫理、慈善面向,係顯 示當時部分企業在經營上,已開始注重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由於企業營運 與整體環境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影響企業目標達成、永續經營的關 鍵已不限於股東和顧客這兩者,其他社會大眾,如員工、供應商、政府及 媒體,都是不容忽視的利害關係人。
企業經營若不考慮利害關係人權益,將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衝擊。我 國自 2014 年起,許多廠商陸續傳出食品安全、氣爆等事件,危及大眾安 全。為了重振社會大眾對公司的信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同年發布「上 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該辦法規定,
符合餐飲收入占總營收比率達 50%以上之特定上市(櫃)公司、食品工業、
金融保險業及化學工業之上市(櫃)公司,以及股本達新台幣 100 億元以 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每年參考 GRI 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編製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書。2015 年,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正式對外發布確信準則公 報第一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未來食品業及 餐飲收入達營收 50%以上公司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時,應先取得會計 師依循該公報規定所出具之確信意見書。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的推動雖然較 晚,然而近年來法制面的改革,顯示企業社會責任於我國逐漸受到重視,
也成為我國企業營運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除了須兼顧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外,也有學者從管 理的思維來審視。Porter and Kramer (2006)主張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機會,
而非不得已的責任,若能妥善運用,將會使企業本身更具競爭力。然而此 條件成立的前提係企業於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須與本身經營策略相 互結合。因此,在激烈的競爭市場中,做好企業社會責任,能使企業創造 獲利,也可以邁向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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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2008)從投資人觀點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議題,該研究指出,愈來 愈多投資人關注企業公司治理、環境及社會面向的表現,並會將其納入投 資決策之中,也就是責任投資原則1(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 PRI)的概念逐漸蓬勃發展。因此,投資人對於公司從事企業社會責任
Barry and Brown (1985)使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衡量投資組合的報酬,並發 現由於投資人對於不同的投資標的所能獲得的資訊會有所差異,取得愈多 資訊的投資人面臨的資訊風險較低,將會要求較低的報酬。Handa and Linn (1993)利用套利定價模型評估投資組合的系統風險,其研究發現當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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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程度較高時,權益資金成本較低。El Ghoul, Guedhami, and Kwok (2011) 提出投資人基礎相對規模(Relative Size of A Firm’s Investor Base)觀點,認為投資人傾向投資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較佳的企業,則該公司的投資基礎
並認為赤道原則2(Equator Principles)在未來將被普遍採用。此意味著銀 行開始將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各面向的表現納入授信的審核條件,於融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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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於 2003 年開始推展赤道原則,然而台灣對於該原則的推行仍 屬萌芽階段。2015 年初,國泰世華銀行成為首家簽署赤道原則自律規範的 銀行,並宣告未來挑選授信對象時,將愈加重視借貸客戶有無落實環保、
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等工作。2015 年底,玉山銀行也成為台灣第二家簽署銀 行,謹慎評估放款對象的營運是否對環境面及社會面帶來重大潛在風險或 是負面衝擊。2016 年 3 月,國泰世華銀行透過第三方顧問公司審查,並完 成環境、社會等面向的風險分析,決定貸與資金給一家海洋風力發電公司,
該客戶亦承諾將遵循赤道原則計畫,管理公司環境與社會風險。有別於過 去金融機構涉及國際聯貸案才參與赤道原則,該融資案是首宗台灣本土赤 道原則施行的案例。
赤道原則概念的推行,顯現債權人對於公司環境、社會等面向的表現 日益重視,對公司而言,企業社會責任逐漸成為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課題,
於公司經營決策上扮演的角色益顯重要。國際上赤道原則的推行已有十多 年之久,且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企業主動參與企業社會責任。究竟台灣的 銀行是否確實意識到赤道原則的重要性,於融資授信階段有無充分考量客 戶的環境、社會等面向的表現呢?因此本研究探討債權人(銀行)是否會 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標,納入融資決策,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具有減緩企 業風險的效果,能否改變債權人對於企業之預期風險,進而影響公司的債 務資金成本?由於銀行借款利率反映企業的債務融資能力,故本研究利用 銀行借款利率作為債務資金成本的代理變數,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與銀 行借款利率的關係,若兩者存在負向關係,則表示銀行在提供資金時,會 將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納入授信審核標準,也由於企業社會責任能減緩公司 風險,故能有效降低其借款利率。反之,若企業不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
則會有較高的債務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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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銀行決定其借款利率的同時,多會參考公司的信用評等來評估企業 風險,係因為信用評等為公司對外融資的重要指標,且信用評等反映信評 機構對公司信用風險及其債務償還能力所做的整體評估,因此銀行借款利 率與信用風險評等兩者的關係相當緊密。故本研究除了使用銀行借款利率 外,也採用台灣經濟新報(簡稱 TEJ)的台灣企業信用風險評等指標(簡 稱 TCRI)作為債務資金成本的代理變數。由於 TEJ 信用風險評等係將財 務績效指標作為主要的衡量依據,故本研究透過信用風險評等指標連結企 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間的關係。雖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兩者間的關 係至今尚未有定論,兩者間存在正向或是負向關係的見解皆獲部分實證文 獻的支持,然而若企業社會責任表現佳,其信用風險評等低,則表示重視 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能改善其財務績效並有較佳的信用評等。
責任投資原則的觀念日益普遍,顯現投資人決策考量的多元化,使得 企業進行融資時,其環境、社會等面向的表現將不容忽視。而就債務融資 面而言,由於赤道原則概念之逐漸推廣,銀行融資之審核標準已非單純侷 限於財務績效,而係將社會公益、永續性表現等多面向納入融資決策中。
亦即,公司若未能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可能無法獲得較佳之債務融資條 件。
綜合上述,本研究探討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程度與銀行借款利率及信用 評等之間的關聯性,檢視企業社會責任能否影響債權人及信評機構對於公 司風險之評估,進一步改善公司的債務融資能力並降低其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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