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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現代公司之營運模式下,所有權與經營權通常會分離,股東與經理人間存 在潛在利益衝突(Berle and Means, 1932),可能衍伸代理問題(Jensen and Meckeling, 1976 )。 透 過 較 佳 的 高 階 主 管 薪 酬 誘 因 契 約 之 設 計 ( Watts and Zimmerman, 1986),可降低股東的代理成本,達成經理人將其自身利益與股東利 益結合之目標(Amihud and Lev, 1981;Holmstorm, 1979;Meckling, 1976)。

近年來,因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除了使知名公司接二連 三地倒閉外,更嚴重地破壞資本市場的秩序。許多無視金融風暴對產業、企業、

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不利影響,而坐擁高薪之企業經營高層,份外引人非議

1。董監酬勞及高階主管薪酬之合理性受到公眾高度的關心,台灣證券交易所要 求公開上市公司揭露董監事之酬勞資訊,期盼資訊的透明化能使市場機制正常運 作,進而促使公司訂立合理的董監事及高階主管薪酬。然而,2010 年時,國內 上市(櫃)公司中,仍有 41 家虧損,但董監事酬金加計兼任員工酬金不減反增2, 突顯高階主管所領之薪酬,未必與公司之經營績效表現呈正向的關聯性。

究竟哪些因素會影響到高階主管薪酬,是許多學者探討的議題(Anderson, Banker and Ravindran, 1999;Ittner, Lambert and Larcker, 2003)。另一方面,與高 階主管薪酬契約有關之文獻,則探討薪酬水準與績效的敏感度(performance sensitivity)或關聯性(Colley, Guay and Verrecchia, 2003),受到哪些情境因素之 影響(Banker and Datar, 1989;Jensen and Murphy, 1990;Sloan, 1993;Kaplan, 1994)。

因此,本研究意欲探討之主題,係為是否還有其他重要因素會影響到高階主管薪

1 008 年 12 月 11 日,聯合報 A1 版報導:美國汽車業三大車廠和投資機構的 CEO 紛紛搭乘私人 飛機到國會要求紓困,一手向政府要錢,一手卻領取高薪與鉅額紅利,引貣民眾高度反感。

2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下之「稅後虧損惟董監事酬金總額或帄均每位董監事酬 金卻增加」。

酬、以及薪酬與績效之關聯性

聯合國秘書長 Kofi Annan 自 2005 年貣,邀請全球大型機構投資人參與制定 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以下簡稱 PRI)。PRI 係強調 機 構 投 資 人 除 了 追 求 信 託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外 , 應 將 環 境 、 社 會 和 公 司 治 理

(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 簡稱 ESG)議題,納入投資組合之考量,

亦即評估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許多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之文獻,係探討 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之關聯性(McGuire, 1988;Waddock and Graves, 1997;

Dowell, Hart, and Yeung, 2000;Ruf, Muralidhar, Brown, Janney and Paul, 2001;Luo and Bhattacharya, 2006;Choi, Kwak and Choe, 2010)。又財務績效係影響高階主 管薪酬之因素(Jensen and Murphy, 1990;Kaplan, 1994;Sloan, 1996)。因此,本 研究意欲探討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影響高階主管薪酬,亦即高階主管的薪酬契約中,

是否考量到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演進,如何將公司經營與永續策略結合,是高階主 管所面臨的重要課題(Porter and Kramer, 2011)。公司如何辨識自身對社會或環 境造成明顯衝擊的議題,進而研擬出整合公司價值觀和永續經營目標的策略,高 階主管在其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高階主管有責針對各項社會責任議題排定 優先順序,以決定如何最有效率地使用資源,並向員工、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傳達公司在社會責任議題上抱持的立場(Epstein, 2008)。然而。企業社會責任 在過去被視為是種資源錯置的行為,且會危害股東的利益(Friedman, 1970;Posner, 1973)。股東在現今是否抱持同樣的立場,藉由事後資訊,改變對薪酬契約依賴 的程度,亦即提升高階主管薪酬與績效之關聯性,使其目標與股東利益一致;或 降低高階主管薪酬與績效之關聯性,認同高階主管在社會責任上的作為並沒有危 害股東之利益,是本研究另欲探討之議題。

基於台灣上市公司的董監事存有兼任員工之情況,其中不乏身居要職,故本 文定義高階主管為董監事。本研究嘗詴增補以往論文不足之處,納入利害關係人 之觀點,考量企業社會責任對高階主管薪酬、及其對薪酬和績效關聯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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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結果可作為學界、及實務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參考,以及提供薪酬委員會於 制定高階主管薪酬時,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