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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依照我國憲法的精神及內容,政府的權力制度是世界特有的「均權制」,中 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來源及範圍,主要以事務的性質為考量,有全國一致者歸中 央,有地方特殊需求者歸地方。無奈的是,我國曾經歷過實施全世界最久的戒嚴 法令時期,38 年的戒嚴法專斷治理氛圍,我國政府權力制度,地方的權限被嚴 重限制。以此推及我國的教育行政制度,所有的相關教育事務權限,比照中央集 權的政治權力特性在運作,在學生學習的課程時數及內容上,教育部以全國最高 教育行政機關的地位,統攬全國教育政策的擬定,對課程標準與教科書有著絕對 的控制權(黃政傑,1985;歐用生,2004;秦夢群,2003)。

1981 年宜蘭縣在陳定南縣長極力推展「環境教育」、鄉土教材、及要求改變 寒暑假作業的措施下,推動地方課程政策。此項課程政策,對中央集權的課程行 政制度及權限做了象徵性的挑戰(曾祥榕,2000),但仍無法撼動中央對正式課 程的嚴格控制。1987 年廢除戒嚴令,解嚴後的地方氣氛,不但要求更高的地方 自治,甚至在某些公共議題上,要求排除上級或中央的干預(呂育誠、許立一,

2004:55);復加上民進黨執政的縣市長當選人為了兌現其競選政見,將發展鄉 土教材列為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此一課程發展作為雖是一種政治措施,但卻被 課程學者視為是對中央集權的課程管理機制的挑戰,教育部在擋不住改革的潮流 情況下,遂於 1993 年公佈八十二年版的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將鄉土教學活動列 入學校課程,採取「獨立設科」的課程設計方式發展課程及教材(黃政傑,1997)。 由於教育政策鬆綁及權力下放,中央集權的課程發展體制,也逐漸將課程發展自 主權擴及地方、學校。

1994 年民間教改團體隨著戒嚴令的廢除,要求教育改革的聲勢日漲,而官 方也因應民間教改團體的要求,成立教改組織(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1996 年教育部公佈「完全中學試辦實驗課程實施計 畫」,我國公立高中或國中因而有六年一貫的新課程;教育部並於 2000 年發布「完 全中學設立辦法」,地方政府的教育治理權,也因為完全中學的設立,而從國中、

國小延伸到高中。

1998 年教育部公佈《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隔年在全國 198 所 國中小進行實驗。2003 年教育部正式公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 下簡稱《九年一貫課綱》),在《九年一貫課綱》中,賦予學校課程設計的自主權,

國中小學校要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據課程綱要原則和精神,擬定學校課程計 畫,並依據計畫實施和評鑑(教育部,2003)。

為了銜接《九年一貫課綱》,教育部於 2005 年修正公佈《普通高級中學課 程暫行綱要》,但此暫行綱要勢必結合九年一貫課程精神、基本能力和學習。在 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富有相當爭議性的情況下,高中課程綱要需立即銜接《九年 一貫課綱》,便遭受相當大的反對聲浪,因而延後實施(吳清山,2008:p32)。 2008 年教育部公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從 98 學年度高中一年級開始實 施,綱要中也明定各校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做課程規劃實施及評鑑。從上述簡短的 我國課程改革歷史過程中,可以看出課程權限是從中央往地方及學校鬆綁。

由於本研究主要鎖定地方政府在實施國民教育課程權限的範圍,有關高中 課綱自不在研究範圍。而中央與地方對興辦國民教育主要以《國民教育法》為依 據,有關現今國民教育課程發展與實施之依據,則是《九年一貫課綱》。《九年一 貫課綱》的實施已十多年了,我國的課程權限真如當初制定的理想,而達到分權 的理想境界?為此,本研究有下列之探討。

首先,就課程治理上來說,制定相關法令是課程治理策略之一。我國雖因

《戒嚴法》的廢除、政黨政治的力量、歷次的課程標準及課程綱要的頒布,使得 中央層級的課程權限做了相當大幅度的鬆綁,不斷將課程權限下放到地方、學校 甚至是教師手裡。但從教育部台國(二)字第 0980220247 號函的內文中,明確 指出《九年一貫課綱》為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及對外發生拘束力。易言之,《九 年一貫課綱》本身對課程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範,因而《九年一貫課綱》已是 一種國定課程(廖政凱,2005)。陳明印(2004)舉出英國國定課程標準的目的 在於:賦予公民的權利、建立一個全國的標準、促進連續性和一致性、促進公共 大眾的理解。而學校課程的規劃在上述目的指引下,讓學生學會預期的目標,促 進兒童的社會責任。雖然國定課程能顧及社會正義、教育機會均等,但國定課程 容易有代表官方知識(official knowledge)、侵犯教師專業權、抗拒課程的多元文化 等疑慮產生(歐用生,2000)。

另外,依據法學原理,行政規則無法拘束地方自治法人團體,因而產生中 央與地方之課程權限爭議。例如:國小教育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權限,教育部能

否限制地方從小三或小一開始英語教學(張錦弘,2002)、教育部反對地方縣市 及民間業者自辦國小學生學力檢測(黃以敬,2006;游明金,2005;2006a;張達 智,2006;楊惠芳,2006;2006a;嚴培曉,2005)、中中彰投四縣市,聯合舉辦 資優班入學招生考試,外界負面批評為升學主義復燃(張錦弘,2006;鄭進興,

2006)、2006 年臺北市長郝龍斌為貫徹競選政見之「教科書單一版本」,搭配舉辦 獨立的國中學測,實踐地方課程治理權限,遭致中央的糾正、2008 年台北縣辦 理英語「活化課程實驗方案」,教師會反對學生學習時數超過規定,招致教育部 糾正台北縣(陳祥麟,2009;羅德水,2009;嚴文廷,2008)…等重大課程權限 爭議與衝突。究竟什麼是課程權限,課程權限的理論基礎又是什麼,兩者是本研 究的第一個研究動機。

其次,我國地方層級的課程發展權限可說是源自地方與中央抗爭下的成 果,由於長期受到中央集權的課程控制,地方政府雖負責國民教育業務,但課程 內容卻是地方政府無法參與和規劃的。在政黨政治的機制下,不同政黨的執政政 見,引發了地方層級課程發展的契機,使得地方層級課程發展的概念成為課程決 定權的層遞轉移,課程決定權由中央教育部轉移至縣市政府,進而轉移至學校及 教師的專業自主(曾祥榕,2000)。但這樣的研究結論顯然只從課程與教學專業 領域進行結論;附加上國內對於地方層級課程發展的相關教育問題的學術研究著 作,多集中在鄉土教材的發展、在地課程或特色課程等,較多屬於技術層面的討 論,缺少後設理論的探究。研究者以「地方層級課程發展」或「地方層級課程」

為關鍵字,就國家圖書館碩博士論文、中文期刊篇目索引、Google 搜尋網站進行 搜尋,僅有一篇碩士論文:「地方層級課程發展之探討--以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鄉 土教學活動課程為例」;兩篇期刊文獻:「地方層級課程改革評鑑指標系統建構之 研究」、「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監視系統之研究」;一篇學術研討會文章:「地方層級 課程發展模式的本土經驗探析」。可見有關地方層級課程之研究報告相當貧乏,

很難釐清地方政府在課程改革後有何課程權限。課程改革需藉由行政手段加以推 動,但有關中央、地方及學校依據法規的授權,各個層級擁有那些課程權限?此 為本研究的第二個動機。

第三,我國以往將「教育權」集於中央,省與縣市被視為地方,就教育行 政層級可分為中央、省、縣、學校四個層級的課程權限。秦夢群(2003)指出中 央集權型的教育行政組織,中央具有絕對的主導權,地方居於從屬與聽命的地 位,而教育行政組織中最重要的三項權力則是人事權、課程權、經費權。所以,

從教育行政觀點來看,課程權限的劃分與歸屬,將是判斷我國教育改革是否仍為

「中央集權」的依據之一。

1998 年起政府為了解決中央與地方行政區的過度重疊,通過了將省的行政 層級虛級化(精省)的方案,在撤銷《省縣自治法》後,省政府改為中央政府的 派出機關,移除省政府原有的地方自治功能,省政府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大幅 萎縮,並在 1999 年通過《地方制度法》,以加強縣(市)政府的地位與功能。教 育行政層級從原本的四級制,變為中央、直轄市與縣(市)、學校三級。同時間,

我國的課程改革,有關學校教學內容的法規依據,則從原本之《課程標準》改為

《九年一貫課綱》,綱要內容中也規範了地方政府應實踐之作為。但隨著民選縣 長對地方自主權力的要求、廢除戒嚴令、民間教育改革團體對教育改革需求的興 起、以及省政府自治權的「虛極化」,使我國教育產生相當大的變革。

審視英、美的課程改革是從地方分權走向中央集權的變革;但我國卻是反 向的從中央集權走向地方分權的改革趨勢,我國在這樣特殊的教育改革氛圍下,

衍生出許多課程治理權限的問題應是無法避免。也由於我國教育改革的特殊性,

若以英、美兩國的研究文獻及資料做為基礎理論,很難突顯我國教育改革的特殊 性。因此,在推動課程改革十年之後,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在教育改革過程中被賦 予課程權限的因應方式及態度如何,是為本研究之第三個動機。

第四,從地方自治的教育觀點來看。地方政府為銜接中央與學校之行政機

第四,從地方自治的教育觀點來看。地方政府為銜接中央與學校之行政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