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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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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It is only through computer systems and the mail that child pornography exists today.

--Alabama Senator Jeff Sessions1 隨著網路愈來愈發達,兒童色情資訊在國際上或在台灣都有大量成長的趨 勢;據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HOPE)報告指出,光是 2004 年 9 月到 2006 年 12 月,平均每月接獲高達 9600 件檢舉案件,已被證實為兒童色情,且以 15%

數量成長2。我國也不例外,台灣展翅協會是INHOPE會員,在台灣成立的網路無 色情檢舉熱線統計顯示,2010 年的兒童色情案件較往昔已經成長百分之十,其 中不僅有要求兒童張開雙腳的猥褻姿勢圖片,也有兒童及少年性交的內容。在這 些檢舉案件中,有以兒童色情短片為主的色情網站,不用付費就可以觀看影片內 容,藉此吸引民眾加入會員,或是設立兒童色情中文論壇,鼓勵使用者散布網址 或支付費用以瀏覽兒童色情影像;另外,大量部落格也遭到色情業者濫用,其中 充斥限制級的色情文章,連近來知名的社群網站Facebook也開始出現兒童色情的 粉絲團,而淪為兒童色情行銷工具3

1 United States Senator Jeff Sessions Press Release, (Sept.16,2002), available at http://sessions.senate.gov/headlines/child.htm (stating Alabama Senator Jeff Sessions' support for the 2002 anti-child pornography bill).

2 請 參 閱 台 灣 立 報 , 網 路 兒 童 色 情 案 件 2010 增 一 成 , 2011 年 4 月 15 日 , 網 址 : http://www.web885.org.tw/web885new/news.asp?qbid=286(最後造訪日期:2011 年 7 月 30 日)。

3 因此,2011 年 5 月,臉書(Facebook)與微軟(Microsoft)今天正式宣布聯合出手,搜尋出含 有兒童色情內容以及在臉書這個全球最大社群網站上分享的類似圖片。可參閱法新社,臉書微軟 聯 手 , 封 鎖 兒 童 色 情 照 , 2011 年 5 月 21 日 , 網 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1/19/2rxym.html (最後造訪日期:2011 年 7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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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法務部統計資料為例,2004 年到 2008 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的行為中,居第 2 名就是該條例第 28 條的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色情相關圖 片、影片、影帶、光碟之規定4

而兒童色情言論的議題,相較於其他色情問題,格外受到關注的原因在於其 往往涉及對兒童的身心傷害,該言論所傳達之內容即是兒童已遭受性虐待的具體 證據,這些內容對於參與的兒童本身,或是對那些被強迫或引誘觀看的兒童而言,

都是權力的濫用與剝削。是故,我國管制「兒童色情言論」的「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方於第一條開宗明義便提到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消弭以兒 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事件。釋字第 623 號解釋更是指出:

。由此可見,網際網路的發展與崛起,以此作為 媒介而散布兒童色情資訊之情況與日俱增,「網路兒童色情」儼然已經成為嚴重 的社會問題。

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 少年之性剝削。性剝削之經驗,往往對兒童及少年產生永久且難以平復 之心理上或生理上傷害,對社會亦有深遠之負面影響。從而,保護兒童 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為重 大 公益,國家應有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之義務,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 康與健全成長5

但是,國家應如何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呢?首先,在管制目的上,規範兒童色 情言論之目的是「防止兒童遭受性虐待與剝削」,此與一般色情言論與猥褻性言 論著重於觀看後對於社會或是兒童之負面效果有所不同,後者的危害係來自於

「言論的內容」;而前者的危害是著重於「言論背後蘊藏的犯罪行為」,亦即兒

日)。

4 可 參 閱 中 央 社 , 兒 童 色 情 不 設 防 立 委 盼 把 關 , 2010 年 9 月 4 日 , 網 址 : http://news.cts.com.tw/cna/politics/201009/201009040555400.html(最後造訪日期:2011 年 7 月 30 日)。

5 釋字 664 號解釋理由書亦再次提到:「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 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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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圖像過濾10。在美國,國會於 1996 年所制定的「兒童色情防制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其中將兒童色情定義為「以視覺描繪看似未成年 人從事明顯性意味行為」之內容,使得非以真實兒童作為描繪內容亦在該法的處 罰範圍之內,明白規制虛擬的兒童色情言論,對此,聯邦最高法院於 2002 年的

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

11案判決中,認定該項規定過度侵害言論自由而 宣告違憲12

而於我國,前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 條規定,規範對象雖尚未 及於「虛擬兒童色情」之部分,但其他領域則已關注到「虛擬影像」的議題,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修正草案新增第四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以模擬圖示動畫或 其他不當方式,描述報導關於性侵害、性騷擾、虐兒家暴、綁架殺人及自殺等案 件細節。」,其提案理由即記載,因有鑑於壹傳媒集團以所謂「動畫式新聞」(動 新聞)報導有關性侵、家暴、虐兒、兇殺等充滿腥羶色及血腥暴力犯罪行為引發 社會公憤及民間團體撻伐之故,方提此修正案由

13

綜合以上的爭議,兒童色情言論在現今社會中已演變成一項重要的社會問題,

在憲法的討論中,涉及言論自由與兒童身心健全之保護的拉鋸,而本文研究目的,

則是希望以避免「兒童遭受性剝削與虐待行為」為主軸,嘗試在國家保護兒童身

。由此可知,我國立法者亦已 注意到虛擬動畫或影像可能產生之危害,將來增設「虛擬兒童色情」之管制即不 無可能。

10 原文報導可參閱,朝日新聞社:漫画の性描写、都規制案結論先送りの方向,網址:

http://www.asahi.com/national/update/0317/TKY201003160528.html(最後造訪日期:2011年7月30 日)相關法令之詳細介紹,可參閱陳韻如,網路兒童色情資訊之刑事規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 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碩士論文,頁80-81,2010年8月。

11 535 U.S. 234 (2002).

12 YAMAN AKDENIZ, INTERNET CHILD PORNOGRAPHY AND THE LAW -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97-98 (2008).

13 參閱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 1562 號,委員提案第 9409 號,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9 日印發,頁 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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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健康的義務以及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中取得平衡點,探討應如何管制網際網路 兒童色情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