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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困擾,甚至有被跟追者開始出現「創傷害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簡稱PTSD)」之症狀。2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9280005-1.aspx,最後瀏覽時間:2016 年 1 月 28 日。

相關判決可參照: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 328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1901 號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 510 號判決。

2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 PTSD):人在遭逢重大變故,心理受到重 創時就容易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發生的原因可能是目擊、親身經驗、或被迫面對戰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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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感到不舒服或厭惡之騷擾行為等,均是存在已久且急迫需要解決的問題。

世界各國對於跟蹤騷擾問題早已加以重視,並制定相關法規。美國加州於 1990 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纏擾法案,隨後美國各州陸續展開立法工作,1993 年聯邦 政府並且制定反跟蹤法模範法典(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至今美國各 州均已制定此項法案。加拿大於1993 年在其刑法中增訂有關規範跟蹤與騷擾行為 的規定;而1995 年,澳洲每一省份亦均已制定反跟蹤法案。歐洲地區近十餘年亦 積極關注此議題,至2009 年止,已有包括丹麥、英國、比利時、愛爾蘭、荷蘭、

馬爾他、奧地利、德國、以及義大利等多國制定跟蹤騷擾防制相關法律。亞洲地 區的日本,亦於平成十二年(2000 年)施行纏擾防治法,以嚇阻纏擾犯罪。4 然而,觀之我國現行法規範,關於纏擾行為之保護,並未設有規制纏擾行為 之專法,而是將其行為切割為各特別法所針對之適用對象加以規範,主要見於「社 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 別平等教育法」(此三法又統稱「性平三法」5)。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跟蹤、騷 擾相關規定,但適用對象僅限家庭成員間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時,提供禁止跟蹤之 保護令,對於非家屬關係或非同居關係者,卻無法加以適用;而對於一般關係之 人,則僅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設有違法跟追行為的行政罰,但並無如保護令之保 護效果。由此觀之,雖不能說我國對於纏擾行為並無保護規定之存在,然而,如 此依照纏擾行為之不同態樣而將不同之纏擾行為劃分至不同法規範加以規範保護,

難免會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疑慮。例如,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由於對 於保護對象之限定,對於陌生人間發生之纏擾行為則略有不足。而在性平三法中,

其僅處理性騷擾之行為,對於其他類型之纏擾行為並未加以保護,此亦略有不備。

4 參照: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stalk.htm,最後瀏覽時間:2017 年 3 月 28 日,頁 72-94。

5 對於「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三法之統稱,學理上有不同稱呼。

衛生福利部將三法統稱為「性騷擾防治三法」。然多數學者及民間機關(例如,女性權利促進會)

則將其統稱為「性平三法」。筆者認為,三法對於性騷擾均設有保護,然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 等教育法除規範性騷擾行為外,尚在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及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和環境。據 此,筆者認為應以「性平三法」統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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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雖然我國對於纏擾行為並非無相關法規範之存在,然而實際使用上卻未 為全面,對被害人之保護實有不足。

立法者有鑑於近年來社會發生多起加害者透過纏擾行為,因而對被害人造成 致命死傷案件,亟思解決之道。衡諸外國立法例對於纏擾行為之重視及規範,我 國現行法規範對於纏擾行為之管制仍略有不足,因而爰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 案」,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促使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隱 私及尊嚴得以獲得進一步保障。6雖然相較於外國立法者而言,我國對於纏擾行為 之規範與管制仍不受重視,然而此草案之擬定無疑係對於纏擾行為發展上之一大 步,對此實應予以肯定。然而,該草案規範是否合理有效,仍有進一步討論之空 間,以期能制定一符合我國本土特色之跟蹤騷擾防制法。

相較於外國對於纏擾行為之研究與保護,我國在對於纏擾行為問題之重視上 略有不足,現行法規範亦缺乏完整的規範保護措施,此對於被纏擾者無疑是場噩 夢。據此,筆者擬以纏擾行為為探討核心,先行探究纏擾行為之內涵與影響,並 以國家對於纏擾行為之保護與研究作為輔助,進一步對於我國最新立委提案之跟 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進行檢討,希冀能為我國纏擾行為提供法源依據,並給予被纏 擾者有效的保護與援助,以建構一個安全平穩的生活環境。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相較於外國立法例對於纏擾行為之保護,我國並無一套對於纏擾行為完整之 規範保護機制,雖然纏擾行為之諸多態樣可於現行法規範中尋得類似法規加以適 用,然而於適用上亦產生許多漏洞急需填補。甚至於,被纏擾者向相關單位請求 援助時,由於沒有相關法規範之存在,相關機關對於纏擾行為無法及時介入處理,

或僅僅對纏擾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此不僅無法對被纏擾者加以 保護,甚至此種半吊子的保護措施可能對於纏擾者造成刺激,因而間接引發纏擾

6 立法院關係文書,院總第 1774 號,委員提案第 176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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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更進一步的犯罪行為,進而造成被纏擾者受到更加龐大的心理壓力與不安。是 故,筆者希望透過對於纏擾行為之研究,擬期望能達到以下研究目的:

一、纏擾行為概念之具體明確:

我國對於纏擾行為之概念並未具體成形。現行法中具體提及纏擾行為者,雖 可見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然實際上應如何解 釋與適用,仍有進一步討論之空間,此外,除此兩項法規範外,纏擾行為是否仍 有其他發展空間存在,仍有進一步確定之必要,以其對於纏擾行為之規範更加具 體明確,使被纏擾者之保護更加全面。

二、填補我國現行法規之不足:

對於纏擾行為之規範,雖可於我國現行法中尋得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然 而,此類法規大多分散於諸多特別法中,各該特別法之適用對象及法律效果均不 相同,甚至可能造成之一定衝突。此外,我國現行法於纏擾行為規範之適用上是 否已因諸多特別法之存在而已達全面?其適用上是否亦可對纏擾者達到嚇阻纏擾 行為繼續發生之效果?筆者擬檢討我國現行法規範對於纏擾行為之漏洞,並針對 相關法規進行建議。

三、建構符合我國體制之專法:

我國對於纏擾行為之保護雖可見於諸多特別法中,然相對比外國立法例上對 於纏擾行為多以訂立專法加以規範,例如:美國、日本等,此種訂立專法之方式,

似較能整合纏擾行為之相關配套措施,並給予纏擾者及被纏擾者適當的處置與保 護。此外,我國於2015 年司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中,立法委員潘維 剛等36 人亦提出援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 蹤騷擾問題。據此,筆者擬針於我國法規範對於纏擾行為之保護制度進行討論,

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對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加以檢討,以期建構符合我國適用之專 法。

四、給予被害人完整的保護機制:

纏擾行為對於被纏擾者之保護,不僅在於對於纏擾者科以刑事或是行政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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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更重要的是,透過相關配套措施對於纏擾者之纏擾行為加以制止,對此在 日本法上則設有警告、緊急命令、暫時命令等相關措施存在,希望能在被纏擾者 受到纏擾行為之侵害時,立即加以介入,以其對被纏擾者達到立即有效之保護。

據此,筆者擬先針對我國現行對於纏擾行為之保護規範加以檢討,另參照外國立 法例對於被纏擾者之相關援助措施,以期建構對被纏擾者更加完善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