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官吏貪污,不僅破壞國家法益,更嚴重響影政府威信動搖國本。

公 義 是 政 府 的 目 的 , 也 是 公 民 社 會 的 目 的 (Hamilton or Madison,1788)。但公務員違反正義、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濫權、貪 污、腐化、利益輸送等,似乎永遠如影隨形的存在於政府體系中,即 使先進的民主國家美國亦不例外。為了澄清吏治,抑制腐化,民主國 家設計許多內控或外控方式,如訂定陽光法案,1「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也因應而生。因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布,

象徵我國陽光法案2之建制又更向前邁進一步,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 使公職人員廉潔自持,加強人民對政府施政之信心,各國關於利益衝 突迴避,雖鮮少以專法規範,惟多設有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以防範各 類與執行職務之公職人員有密切關係之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制定陽 光法案,推動廉能政治,乃政府一向施政之重點,盱衡我國目前社會、

政治、文化現況與輿論反映,不當利益輸送實為各項弊端之癥結所 在,是以各界對於如何規範公職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以澄清吏治,無 不賦予高度關注。

台北市立醫院在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分別向馬以南擔任副 總經理之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採購 9 千多萬元藥品,以馬以南擔任董事 之子公司中化裕民健康事業公司採購 5 千多萬元藥品,違反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中化製藥、中化裕民公司,分別罰鍰新台幣 6 千 萬餘元與 9 千萬餘元,中化製藥及中化裕民公司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 訴願。3另外,前國防部副部長蔡明憲之胞弟蔡明訓,出任亞洲航空

1 楊戊龍,美國聯邦政府保護揭弊公務員之制度與發展,政治科學論叢,第 29 期,2006 年 9 月,頁 84。

2 陽光法案,指的是政黨法、政治獻金法、信託業法、遊說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其目的在 於規範政黨政治下的政治活動,期使政府與政黨能更廉能、公開,以防杜黑金政權。政黨法擬 建立政黨政治之競爭機制,以促進各政黨的公平發展與合理競爭。政治獻金法在於制定一套公 開制度,使得政治捐獻透明化,杜絕黑金政權。信託業法在於確立黨產交付信託及銀行經營信 託業務之法源。遊說法之目的為避免利益輸送、政商勾結,透過立法規範公開遊說的模式,使 利益團體得以遵循該項規則,讓政策制訂過程更透明化。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不 當關說、利益輸送等情事,遏止不當得利並確保公職人員之操守與公正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0802526,最後搜尋日期 2013 年 2 月 14 日。

3 自由時報 2010 年 6 月 23 日 A7 版,2009 年 10 月法務部重新裁罰,中化製藥及中化裕民公司 裁罰額,分別降為新台幣 4246 萬餘元與 5836 萬餘元,中化製藥及中化裕民公司不服,二度提

董事長,亞航主要業務在飛機維修,許多營業都與國防部有關,其承 攬國防部數 10 件工程標案,蔡明憲被立委質疑涉嫌圖利,也被檢舉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務部經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對亞航開罰;4以及行政院長劉兆玄的胞弟劉兆凱擔任東元 電機董事長,東元電機承攬多個政府標案,都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之虞,但這對劉兆玄、劉兆凱是否合理,是不是每位行 政院長、總統的家人,不管具備那種專業,都得因該法規定而請辭,

以免任職的公司遭殃受罰。前述案件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時,產生輿論爭議,實有探討之空間。爰上,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罰款太重、適用範圍牽涉太廣等,恐有侵害人民之工作權 及營業自由之虞,實有檢討之必要。監察院法規委員會 2009 年 2 月 5 日開會決議,建請主管機關法務部提案修法,降低罰款標準等。

承上所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施多年,在實務上已 出現不少問題。如何建立公平、公正之迴避制度,符合人民之期待,

係本文探討研析之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之前,有關公務員迴避制度之 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則中。然其因業務性質不 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又因民意代表 執意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法,政府遂就公職人員利益迴避統 一訂定專法,於 2000 年 7 月 12 日公布實施。該法之立法意旨及迴避 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避免公職人 員因運用公權力而達成私益之目的,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 輸送,並增進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質 言之,其意不在限制或剝奪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依法保障之權利,而係 要求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時,能迴避其職務之行使,

避免因其參與其事致生瓜田李下之疑慮,影響人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操 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我國陽光法案之一,其立法目 的,係為加強人民對政府施政信心,推動廉能政治。是以,目前各界 對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案件,無不賦予高度關注,

並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內容及裁罰依據加以檢視。

起訴願。2010 年 6 月,行政院訴願會 6 月 18 日對中化製藥訴願決議不受理。但對中化裕民公 司之訴願駁回,仍維持 5836 萬餘元之罰鍰處分。

4 聯合報,2009 年 2 月 4 日,A4 版。

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目前在實際運作上,尚有些許問題,

例如公職人員之範圍是否過大、罰鍰數額是否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 原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機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否有違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工作權暨營業自由等。本文期透過實 務案例探討研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處罰關係人作為達成利 益衝突目的,是否限制工作基本權暨財產權,以建立完整之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促進廉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