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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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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與社會都將帶來好處。

基於該國國情、歷史背景及社會資源等因素考量下,各國用以促進身心障礙 者就業之策略皆不盡相同。而我國多年來亦逐漸發展出多元化之身心障礙者就業 政策。現今由於各種就業政策之推動,使我國身心障礙者有越來越多機會投入勞 動市場中。然而,根據《2014 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3》顯示,工作 權仍是獲得最低評價之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項目。其中於同工同酬及求職機會均 等方面,被認為仍然改善有限。可見我國身心障礙者於就業過程中,仍然感受到 許多阻礙及不公平待遇。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在此方面累積經驗豐富,並且 在法律政策制訂上較為完善,故本研究希望透過瞭解先進國家之法律制度與實務 經驗,並檢視我國相關法規政策及其落實狀況,進行分析後提出具體之建議,以 供我國將來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制之參考。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 研究問題

一、身心障礙者在就業過程中會面臨哪些問題?產生這些問題之原因為何?

二、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理論基礎為何?先進國家有哪些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保障措施?

三、我國身心障礙者目前就業狀況如何?面臨哪些問題?造成就業困難之原因為 何?

四、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法令政策實施情形如何?

3 林昭吟(2014)。2014 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民國 103 年 11月,頁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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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方 研究方 研究方法 研究方 法 法 法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面臨的問題以及目前所採取保障其就 業權益的相關制度與規範,主要採用之研究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為能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相關制度有一深入瞭解,本研究將蒐集聯 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性組織與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 權益之文獻與法制、我國相關之研究論著與法令規章以及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各 項相關統計,經整理後作為敘述與說明之理論依據,並針對我國國情予以探討分 析。

二、比較研究法

在研究中將對於我國和美國、日本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制度與規範作 比較分析,瞭解其間之差異及造成差異產生原因為何,希望能藉由他國經驗讓我 國未來在考量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制度與規範時,截他人之長補自身之短,因 而能夠使相關法規制訂上有較為明確與具體之方向,讓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之保障得以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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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研究 研究 研究架構 研究 架構 架構 架構

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處境及就業 權益之基本概念與發展沿革

檢視評估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 就業權益法制之實施狀況 歸納外國相關經驗與法制

美國 日本

針對我國之國情與需要,提出 修改相關法制之具體建議

針對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不足之處提出修訂建議

法律面 制度面

針對現行相關政策制度 之缺失提出改進建議 聯合國

國際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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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身心障礙者由於內在與外在因素之影響,因而與非身心障礙者不同,容易於 各種生活層面遭遇限制。本研究主要關心之面向為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中所遭 遇之問題,以及如何保障其就業權益。由於工作不僅能產生收入使身心障礙者能 經濟自足,亦能帶來自尊、自信與融入社會之機會,因此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就 業應為除了基本生活自理外最重要之需求問題。

本研究將探討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法規政策之實施狀況並針對其 中不足之處提出改進建議。本研究將先整理歸納國外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法制 基準,並參考先進國家相關之經驗與法律政策。之後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為中心,逐一檢視國內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條款與政策,探討 施行狀況與面臨之問題,並具體提出符合現況之改進建議。

本研究或可採行直接訪談或是以問卷方式對於身心障礙者進行調查,以精確 地呈現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與實際困境。然而限於研究經費與計畫時間,本 研究無法就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進行全國性普查,因此決定採用行政機關之 調查結果作為本研究之實證依據。

5 所謂自然法(natural law),即基於人類或社會之本性而成立之規範;亦即超越實證法,具有 普遍性內容與絕對效力之「正當之法」,人類以此「正當之法」為實證法正當化之依據,並依此 俱來的權利是先國家政府而存在。參見林紀東(1989)。比較憲法,五南圖書,頁 161-165。

8 陳明堂(2010)。我國簽署批准兩公約的歷程與未來發展,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上網日 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page.php?pid=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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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權法制化最早可溯及於 1215 年英國《自由大憲章》(Magna Charta Libertatum),其內容僅為領主與城市之特權;而近代人權宣言大抵以十八、十 九世紀自由主義之觀念為基礎,其具體成形則表現在美國 1776 年《維吉尼亞權 利法案9》(the Virginia Bill of Rights)第一項:「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 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 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同年 7 月 4 日之美國《獨立宣言10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亦稱:「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 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

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 的。」

另一項在人權發展史上佔有舉足輕重地位便是 1789 年法國大革命時所頒布 之《人權宣言11》(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第一條明 白宣示:「在權利方面,人類是與生俱來而且始終是自由與平等的。社會的差異 只能基於共同的福祉而存在。」及第二條:「一切政治結社的目的都在於維護人 類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此後,

人權才從個別哲學家之理論用語,演變為近代國家普遍遵循之道德規範,並成為 現代立憲主義之基本原則12。十八世紀末立憲風潮下,經由法規之制定將理念提 昇為「權利」層次13,各國陸續於憲法中規定有關基本人權之典章,奠定日後君 主專制衰微及民主國家興起之基礎。

9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內容參見美國在台協會 InfoUSA 美國指南線上版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LivingDoc/bill.htm。

10 《獨立宣言》內容參見聯合國/NGO 台灣世界公民總會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

檢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Declaration/1776.htm。

11 《人權宣言》內容參見聯合國/NGO 台灣世界公民總會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

檢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Declaration/1789.htm。

12 同註 8。

13 張學海(2002)。人權要實際踐履不要成為政治口號,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2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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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權

十九世紀各國憲法之立法精神多強調個人天賦之權利自由,因此國家權力對 於個人自由之干涉僅止於最小限度。工業革命之後,二十世紀由於社會情勢之變 化,自由放任之資本主義逐漸盛行,結果導致貧富不均及層出不窮之社會問題,

原本抽象、單純之自由權14保障並不充足,對於大多數人實際生活毫無意義。因 而大多數人民轉而要求國家之積極作為,遂有「社會權」(Soziale Grundrechte,

Social Rights)理念形成,即人民請求國家保障其基本福利與社會安全之權利,

或是有充分就業權利,以及對弱者特殊保護15。在合乎社會正義前提下,為保障 社會上、經濟上的弱者,而要求國家以各種形式積極介入以形成正當之社會秩 序,以彌補自由權缺陷,使人權保障體系更為完整,具體實現社會之正義與公平

16。1919 年德國《威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首先將此思想加以體系化,

直言:「所有權附帶義務,其必須為公共利益而行使。」既然人類社會生而有不 平等的事實存在,如若僅否認法律上的特權,尚不足以達實質的公平正義,乃漸 趨轉向特別保護弱者,以平衡社會強弱勢差距,開啟近代社會連帶思想與社會互 助的觀念,同時也帶來對於國家角色,以及個人與國家關係之反思,逐漸肯定國 家之作為義務。17

14 傳統自由權是建立在一種自然、原始狀態下,人與人之間不存有階級、經濟力之等差。於此 假設下,任何處於自然、自由狀態下的個人,只要不遭受國家權力等外力的不當干涉,均能憑藉 其努力追求自身的最大幸福。亦即,做為人類現實生活中當然前提的社會階級、社會組織,在傳 統的人權理論中均被捨象。參見蔡茂寅,工作權保障與勞動基本權的關係及特質。參見蔡茂寅 (1997)。同註 4。

15 吳老德(2004)。正義理論與福利國家。臺北:五南,頁 48-49。

16 Jones, K., Brown, J., & Bradshaw, J.著、詹火生譯(1987)。社會政策要論(Issues in Social Policy

【2nd ed.】)。臺北:巨流圖書,頁 204-205;許慶雄(1992)。社會權論。臺北:眾文,頁 1-5;

林萬億(1994)。福利國家─歷史比較的分析。臺北:巨流圖書,頁 117-118;Barbalet, J. M.著、談 谷錚譯(1997)。公民資格(Citzenship)。(臺北):桂冠,頁 7;吳老德(2004)。正義理論與福利國 家。臺北:五南,頁 48-49。轉引自李國隆(2002)。從社會正義看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相關法規之 保障,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頁 8。

17 現代國家予以類型化後,依其內容進一步區分為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參見傅肅良(1987)。

中國憲法論,三民書局,頁 118-120;李惠宗(1988)。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 礎,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 以下。轉引自張幼慈(2003)。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保

中國憲法論,三民書局,頁 118-120;李惠宗(1988)。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 礎,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 以下。轉引自張幼慈(2003)。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