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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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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之視障按摩職業保留條款是為了於新制度下,讓視覺障礙者仍能延續以 按摩為主要工作選擇之傳統。然該條款本應僅為保障視覺障礙者就業機會手段之 一,而非唯一解。故無論其失效與否,皆應重視其勞動參與率相對偏低之問題。

如何拓寬視覺障礙者就業機會,應為政府要努力達成之目標。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 研究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發現,參考國際經驗及相關資料後,本研究就身心障礙者就業 權益促進提出下列建議。然由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影響層面甚廣,非短期能立即解 決之問題,故考量國內現況、資源分配與需求急迫性等因素,將建議按執行優先 順序分述如下:

一、完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

就 ICF 觀點來看,功能與障礙是為身體構造及功能、活動及參與、環境及個 人因素動態交互作用產生之結果,然由於實務操作上損傷比較容易辨識與測量,

亦較容易訂定客觀一致之標準,因此身心障礙鑑定被認為用來作為判斷依據,較 能夠避免產生爭議及糾紛。由於社會資源分配之決定為政治問題,對於政策制定 與組織管理者而言,以醫療方式進行身心障礙鑑定,會遠比其他政治或經濟手段 來得簡單操作,故習慣上將身心障礙鑑定制度用來作為管理資源分配之把關工 具。

然有別於與其他身份管理類別,例如性別、老人或種族等,身心障礙狀態會 隨著人、時、事、地、物等不同而隨之變化。是故現行身心障礙者鑑定新制已納 入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考量,然實際上施行至今這部分評估仍僅是紙上談兵,並 不影響身心障礙身份之取得,故建議應儘快落實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之功 能,以實現鑑定新制之目的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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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照 ICF 制訂出來之判定標準與實際需求間並沒有絕對之關連性。身 心障礙問題可以有不同之定義,針對相同障礙限制亦得藉由各種方式加以解決。

故依鑑定新制不能被歸類為身心障礙之疾病或損傷,例如越來越受重視之職業疾 病問題,實際上對個人而言有功能上之限制,亦影響日常與社會生活之參與表 現。若將這些問題排除於身心障礙定義之外,可能會產生不平等之待遇。故建議 短期雖可暫由身體結構或功能損傷程度作為身份判斷依據,以利緩解社會資源分 配之急迫性。然長期發展仍應將判定基準訂為實際障礙或失能產生與否,再由此 進一步評估其參與社會所遭遇之限制,並依其需求提供適當介入措施或補助方 案,方能使資源分配及利用之效益達到最大化。

二、落實無障礙環境

就社會模式之觀點來看,身體功能損傷並不一定會造成障礙,環境限制才是 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融入社會之根本原因。既然障礙是社會問題,就應該要由全 體人民共同負責,故政府有義務運用公共資源保障身心障礙者,使其從事社會參 與活動時免於遭受環境限制,以公共政策促進無障礙環境之設置。

我國雖已有各項法規明訂無障礙環境之建設,然未見其發揮實際上功效,身 心障礙者仍經常遭遇環境中種種不便,不僅影響其包含就業在內社會參與之機 會,更甚是威脅其生命安全。故短期針對物質環境方面,建議政府應檢討當前無 障礙環境制度之缺失,自使用者角度加入系統性設計概念,以動態而非靜態觀點 進行無障礙環境整體規劃,方能發揮無障礙環境設置之功能。此外,應訂定更完 善之監督機制,將督導評量項目及方式進行更符合實際需求之修訂,設置通報機 制並積極加強無障礙環境查核,使無障礙環境政策更具強制性。

此外,無障礙環境之用語容易使人陷入迷思,認為是僅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 設備設施,實際上行動不便者應為所有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包含身心障 礙者、孕婦、年長者及因受傷導致暫時性行動不便者。故建議政府於推動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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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時,參考美日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推行之相關措施,考量產品普及化與價 格一般化,將設計觀點轉換為更上一層之「通用設計」及「友善環境」,擴大措 施服務對象,將無障礙環境設置納入社會責任之範疇,以提升大眾對無障礙環境 之認知度與接受度。

三、積極推動平等措施

一般而言,社會僅適合所有身心功能健全者生活,且由於經濟發展導致生活 方式、社會結構與社會關係不斷變化,往往增加了身心障礙者社會生存之困難 度。由於身心障礙者有參與社會之權利,故政策規劃應以這些需求為基礎,確保 每個人有平等之參與機會。

身心障礙者受到經濟、教育及環境等因素限制影響,競爭力通常不及非身心 障礙者,此外,資訊缺乏或不正確會降低身心障礙者使用各項資源之機會,或使 用不適合之資源。種種因素使其成為就業弱勢族群。就業為社會參與之一類,要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平等可以從四方面著手。

1、增加就業機會方面:依據身心障礙者能力,政府目前提供各種就業服務 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然實際上就業服務資訊對許多身心障礙者而言仍 是陌生存在,更別說是使用。故建議政府短期應加強就業服務相關資訊推廣,結 合其他相關部門,特別是教育及醫療機關,發掘有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進行就 業轉銜。此外,應增進就業服務措施之可及性與便利性,參考美國經驗,於一般 就業服務機構設置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部門,或於各縣市設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服務中心。一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務可使身心障礙者免於舟車勞頓四處尋找資源 之苦,另一方面可增進專業服務人員溝通機會,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更適切之就業 服務。長期應建立個案管理制度,於服務結束後持續追蹤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形、

使用各項就業措施狀況以及是否有需要更換工作之需求等。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從 事符合其能力之職務,並能持續穩定就業。並可經由資料分析瞭解各項就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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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與成效,用以作為後續政策修訂發展之參考。

2、提升就業能力方面:雖於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社會福利單位皆有開設 相關技能養成課程以培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能力,然一直以來仍存在由於資源缺 乏問題,以致其無法自由選擇希望參加之職業訓練課程。故建議政府應改善職業 訓練之軟硬體環境,拓展職業訓練種類選擇,除可其受教權能獲得保障外,並能 真正符合生涯發展之理念,使身心障礙者得以適性發展。此外,除應配合趨勢提 供符合市場需求之職業訓練種類外,針對雖有訓練需求然需求人數較少,以致開 班招收不滿之職業訓練類別,可考慮改用師徒制這類型之訓練方式,由專門技術 人員擔任培訓師資傳授身心障礙者工作技能。而庇護工場之功能除增加就業機會 外,本亦應包含提供身心障礙者特殊訓練、職業重建與治療之功能,故於強調產 能導向之同時,政府仍應考量身心障礙者個別特殊情況,設立不同類型之庇護性 就業設施,並依其性質給予不同補助措施及輔導策略。建議可仿照日本福祉就業 措施,將庇護性就業分為過渡型、工作型與訓練型,並依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不 同,將其安置於適合之方案,且應視需求增設介於庇護工場與日間照護機構間之 社區小型作業所。

3、消除就業歧視方面:我國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實施定額進用與 職業保留措施,強制雇主及全體人民負擔社會義務。然此類以弱勢優先原則之保 障措施,由於涉及勞雇雙方、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間生存權 與自由權,易陷入經濟效益與社會公平之爭議,且此類措施長期實質成效有限。

近年來國際趨勢強調人權保障之重要性,提倡國家應透過法律保障身心障礙者之 權利,使其避免遭遇被侵害、剝削、歧視等不平等之對待,並提供特殊措施以確 保環境與設施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我國目前雖有法令明訂禁止歧視對待身心 障礙者,然由於無判定標準、相關罰則或調解機制,因此並無實質強制效力。故 建議政府以美日等先進國家經驗為借鏡,創制我國身心障礙者歧視規範,包含主 責單位、保護對象、歧視判定準則、輔導策略、處理程序機制及相關罰則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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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職務再設計措施明訂為雇主責任,要求於合理範圍內應提供身心障礙者設備或 設施,使其得以勝任工作職務,以此增加就業機會並可擴大職種選擇。

4、保障社會安全方面:身心障礙者受到健康問題等因素影響,使其經常會 有就業不穩定或必須提前退休之情形,且由於所需醫療與生活開銷龐大,致使其 經濟生活受影響,因此需要政府提供長期照護及基本生活保障等社會安全措施。

我國雖有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身心障礙者年金等補助,然由於有身份限 制,且補助金額低於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僅聊勝於無之措 施。故建議政府應參考實際需求調查結果,增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至少應達 中央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方能保證身心障礙者維持基本生活。此外,生

我國雖有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身心障礙者年金等補助,然由於有身份限 制,且補助金額低於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僅聊勝於無之措 施。故建議政府應參考實際需求調查結果,增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至少應達 中央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方能保證身心障礙者維持基本生活。此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