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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

第四章 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制度運行現況與所遭遇之困境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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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定額進用門檻及比率,增列滯納金繳納規定,二年後施行。

4、庇護工場定位以及庇護性就業者之勞動權益保障。

5、撥交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 30%予中央統籌分配。

6、按摩業務移由勞政主管,並簡化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與運用之行政 程序,將罰鍰納入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原視障就業基金專戶結束。

7、增列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

依據上述條款及相關子法,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措施包括職業輔導評 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等。本文 之後於比較時,會再就《身權法》就業權益規定與其延伸訂定之法規規範做詳細 之探討。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 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 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 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 壹 壹

壹 壹、 、 、 、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

一、制度發展

自 1980 年《殘障福利法》乃至於後繼《身保法》,身心障礙類別被正面表列 於法條內;30 多年來歷經四次擴充,從最早 6 類成為 16 類。然而,過程中有許 多問題浮現出來,例如身心障礙者之分類是否要繼續擴大、到底是具有身心障礙 者身分即可取得所有福利,還是要依需求提供福利。267

267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2011)。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與我國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社區發展季刊,第 136 期,頁 280;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 評估發展背景。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www.sunshine.org.tw/nphy/1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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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身心障礙類別是以身體部位損傷為主268,或以身心理功能限制致障礙

269,又或依疾病致障礙270分類,分類原則、標準莫衷一是,不斷擴大範圍,且無 法呈現一個人實際日常生活、工作及社會參與受到身體狀況之影響情形271。此 外,以列舉方式呈現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身份之類別定義,雖簡單明確,但易發 生「掛一漏萬」之弊272。加上身心障礙人口數受限於有意願、有資訊接受鑑定之 疑似身心障礙者,對那些沒有意願或資訊,因而沒有接受鑑定請領身心障礙手冊 者,於體制中無法掌握,致使不得而知統計出來之數據與實際身心障礙人口數是 否有所差距,甚而影響到身心障礙政策之規劃與推動。是故,如何改變身心障礙 類別之呈現方式、律法層級,並突顯身心障礙者在社會生活中之「障礙情境」, 以掌握身心障礙者實際盛行率,成為發展新制時非常重要之考量。273

再者,由於透過鑑定無法獲知個別身心障礙者之整體需求,政府僅能被動提 供服務資訊,由身心障礙者或其親友針對每項服務個別進行申請。根據是否擁有 身心障礙手冊及等級程度,給予包裹式福利措施,然實際上部分普遍享有之福 利,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證」以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必要陪伴者半價優 惠」等,並非每位身心障礙者皆有所需。這種不問需求及資源配置優先性之提供 方式,除易造成不必要之浪費外,亦必然會排擠其他福利與服務之提供,更影響 到真正有需求者適足使用各種服務之機會,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是以在整體資 源有限情況下,如何讓不同弱勢族群合理共享,成為政府、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 者之共識。因此,政府如何主動評估,看見個別身心障礙者之真實需求,據以提

268 如肢體障礙、聽覺障礙、語言機能障礙、視覺障礙、平衡機能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等。

269 如智能障礙。

270 如頑性癲癇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者、失智症、罕見疾病與植物人等。

271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2011)。同註 267,頁 280。

272 法令規定之形式,通常有概括規定、列舉規定、例示規定或例示規定加概括規定等方式。概 括規定涵蓋較廣,不易遺漏,惟常因語意不確定而生疑義。列舉規定則文義較明確,但易發生掛 一漏萬之弊。單以例示規定,除例示規定外如何適用該規定,亦有疑義。為避免上述之弊病,多 數法令採例示兼概括規定。以此方式所訂,概括規定係補充例示規定之不足,故概括規定須以類 似例示規定之意旨,作為其解釋之根據。參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4 年度判字第 00077 號。

273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2011)。同註 267,頁 280;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同註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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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適切服務,亦是思考鑑定新制時非常重要之課題。274

基於上述幾項原因,2007 年《身保法》更名為《身權法》時,其二大修法 重點為:引用 ICF 作為身心障礙者定義、分類以及鑑定工具發展之架構,將身心 障礙分類改採用 ICF 之 8 大分類系統,同時規範鑑定醫院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鑑 定,有別於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由專科醫師一人鑑定;於鑑定完成後,福利 服務申請方式改變,新增需求評估流程,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之影 響,主動瞭解個別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生活之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能維繫或提 升其生活品質之個別化與多元化福利服務,同時可使資源做最有效分配,並藉由 持續蒐集身心障礙者各項表達性需求,用以建構未來政府規劃福利服務之發展方 向275。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主要改變如下:276

1、新制除舊制之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2、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新增活動參與及環 境因素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改為由醫療 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

4、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圖 10),或同時由 鑑定醫院併同辦理鑑定與需求評估(圖 11)。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需求評估非涵蓋於身心障礙鑑定流程之中,且並非

274 林萬億、吳慧菁、林珍珍(2011)。同註 267,頁 280;同註 265;鍾筤樂(2010)。身心障礙者 照護:身障鑑定新制預計於 2012 年 7 月全面實施,衛生報導季刊,第 143 期,頁 13。

275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主題專區。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http://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8&menuda ta=DisbMenu&contlink=ap/idfbook.jsp&level2=Y;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需求評估內 容與流程暨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換證規劃。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www.icf.org.tw/upload/files/需評及換證.pdf。

276 行政院衛生署,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http://dpws.sfaa.gov.tw/uploaddowndoc?file=/disb/idfbook/moi_1.pdf&flag=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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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項福利服務都需要經過需求評估才能申請或使用。依照福利服務性質不同,

可以分為 3 種類型(表 14)。277

表 14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福利類別 申請方式 項目

第 1 類福利 領證後即可提出申請 一般性福利(如稅捐減免、學費減免等)、經濟類補助(如 生活補助、房租金補助等)、大眾運輸或康樂場所必要陪 伴者優惠、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等 第 2 類福利 須先接受失能評估或

輔具評估

長期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輔具服務

第 3 類福利 必須接受需求評估 生活重建服務、心理重建服務、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社 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家庭托顧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 服務、日間及住宿式服務、社區居住、婚姻與生育輔導、

課後照顧服務、情緒支持服務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識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health.gov.taipei/Portals/0/醫護管理處/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0724.pdf。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 措施。

此外,《身權法》對於身心障礙之分類內容,將從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之 16 類,改為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之 8 類,兩者對應如表 15。

27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識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http://health.gov.taipei/Portals/0/醫護管理處/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 07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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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暨福利服務提供流程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主題專區。上網日 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http://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8&me nudata=DisbMenu&contlink=ap/idfbook.jsp&level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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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主題專區。上網日 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http://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mserno=200805260011&serno=200805260018&me nudata=DisbMenu&contlink=ap/idfbook.jsp&level2=Y。

圖 11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流程圖

ta=DisbMenu&contlink=ap/idfbook.jsp&level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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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況分析

從社會學觀點來看,身心障礙人口持續成長是由於人口老化、社會醫療化與 福利資源擴張之結果278。除可預見,未來臺灣將面對於身心功能不一情況下如何 公平對待人民之議題外,身心障礙人口增加,讓國家必須面臨福利資源提供與分 配之挑戰。臺灣於 2007 年《身權法》修法時納入 ICF 精神,修改我國身心障礙 鑑定模式,改變身心障礙認定方式所造成之影響是必須注意與面對的279。然鑑定 新制從基礎立法、制度建立至公布施行過程倉促,相關評估標準與鑑定工具至今 仍未定案,且地方政府經費配置與相關專業人力訓練亦未準備妥善,以致於產生 無法立即提供福利服務與補助之時效問題280

此外,雖於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中融入 ICF 所倡導之活動功能概念,將評估之 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加以調整,進一步詳細觀察評估表格可以發 現,至目前所使用 2015 年 1 月 12 日實施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八版,實際上是 以醫師鑑定身體功能及結構狀態作為是否達到身心障礙判定基準,表格後方有關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評估,並不影響身心障礙身份之取得。顯示新制身心障礙

此外,雖於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中融入 ICF 所倡導之活動功能概念,將評估之 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加以調整,進一步詳細觀察評估表格可以發 現,至目前所使用 2015 年 1 月 12 日實施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八版,實際上是 以醫師鑑定身體功能及結構狀態作為是否達到身心障礙判定基準,表格後方有關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評估,並不影響身心障礙身份之取得。顯示新制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