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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

第三章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制度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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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身心障礙者就業 身心障礙者就業 身心障礙者就業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權益 權益 權益保障之制度 保障之制度 保障之制度 保障之制度

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因素很多,想要對症下藥,制訂適當法令政策來解決 身心障礙者就業困難,就必須要先對造成就業困難之原因有所瞭解。故在探討身 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議題之前,首先要瞭解「障礙」之概念,接著分析探討影響身 心障礙者就業之問題,釐清其就業需求有助於建立更有效之就業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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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 一、身心障礙相關理論

追溯歷史,在中國古代社會記載文獻中,提及身心障礙者時所使用的名詞包 括:「廢疾」、「疾」、「瘖、聾、跛、躄、斷者、侏儒」等等,這些詞彙用語 事實上也沿到中華民國初年,如自民國以降至 1980 年「殘障福利法」頒布施行 以前使用的字彙包括:「殘疾」、「廢疾」、「老殘」、「聾啞殘廢」、「低能」、

「殘障」、「痼疾」。可見在 1980 年之前,身心障礙者在華人社會被視為是一 種「疾病」,不僅是「殘」,且是以「廢」視之,與老、貧困、病、孤、獨皆畫 為等號,作為被救濟對象。從 1980 年的「殘障福利法」使用「殘障」的詞彙直 到 1997 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才改用「障礙」。87

從上述用詞可知,過去習慣從「醫學模式」(medical model)切入來探討身 心障礙者之相關問題,亦即將重心關注於其「損傷」特徵,身心障礙被視為是因 疾病、受傷或其他健康因素所造成的「個人」問題。即使導致偏離健康的因素來 自週遭環境,但偏離健康的狀況是發生在個人身上,因此醫療模式的分析與介入

87 與身心障礙有關之文獻最早出現在禮記運大同篇:「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 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周禮司徒篇的保息六政:「慈幼、養老、

振窮、恤貧、寬疾、安富。」以及禮記王制篇:「瘖、聾、跛、躄、斷者、侏儒百工,皆有所養。」

參見周月清、朱貽莊(2011)。檢視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與法案之歷史進程與變革,社會福利模 式—從傳承到創新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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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點仍是個人在功能上的限制(functional limitation),以及因功能限制對於 個人生活所造成的影響88。使得障礙被視為是個人的悲劇,只能靠醫學介入提供 治療和復健來改善其功能狀態,而沒有辦法恢復到原來狀態的就靠福利救濟來補 償。然而不管是哪一種處遇都將其置於被動接受施捨的位置,故身心障礙者經常 遭受到刻板印象或污名化等不平等的對待。

近代實務及研究上發現過去侷限在醫學角度來進行障礙的因果歸因,並不能 完整解釋因為障礙所帶來的社會及行為的限制,也無法瞭解因為障礙所造成生活 上的挑戰與困難89,因而慢慢發展出認為應以權利主體之觀點來看待身心障礙者 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社會模式起源於 1976 年英國肢體損傷者反隔離聯盟(the 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UPIAS),其主要論述為:「是社會使 生理損傷者產生障礙,障礙是某種加諸於損傷上的東西,使生理損傷者遭到不必 要的孤立及社會排除90。」換言之,損傷並不是導致失能者遭到社會排除的主要 原因,而是社會回應損傷者的方式91,身心障礙者因此是在社會中被壓迫的群 體。社會模式將身心障礙之論述由個人層次提升到社會結構的討論,其將身心障 礙經驗視為社會歧視與偏見之結果,認為身心障礙經驗應以移除外在環境與制度 的障礙為主,而非要求身心障礙者符合社會對所謂「正常人」的想像92。亦即是 社會應該如同對待非身心障礙者一樣,尊重身心障礙者之個別化差異,因此重點 是消除社會中壓抑及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態度及措施93,此社會模式理論不從慈善

88 蔡佳穎(2010)。以「損傷」與「障礙」並重的社會模式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社區發展季 刊,第 131 期,頁 516-529。

89 董和銳(2003)。身心障礙之概念架構與社會意涵。身心障礙研究,第 1 卷第 1 期,頁 32-42。

90 UPIAS(1976).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Disability. London: 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 197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disability-studies.leeds.ac.uk/files/library/UPIAS-fundamental-principles.pdf.

91 Oliver, M(2004). If I had a hammer: the social model in action. In: J. Swain, S. French, C. Barnes and C. Thomas, (eds). Disabling Barriers – Enabling Environments (pp.7-12). London: SAGE.

92 王國羽、呂朝賢(2004)。世界衛生組織身心障礙人口定義概念之演進:兼論我國身心障礙人口 定義系統問題與未來修正方向,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第 8 卷第 2 期,頁 204。

93 David Wasserman(2001). Philosophical Issues in the Definition and Social Response to Disability, in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221; Adrienne Asch, Disability, Bioethics, and H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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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專業需求、補償或是經濟觀點對待身心障礙者,而是從權利觀點看待身心 障礙者,強調身心障礙者之尊嚴及國家應祛除社會障礙,使所有人均能享有充分 之尊嚴及平等權利94,因此社會模型也被稱為「人權模式」(human rights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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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之定義

當不同的理論與主流觀點注入政策之制定內涵時,將會主宰身心障礙者之命 運。蓋因障礙現象涵括各個年齡層、性別、職種、社經階級等,要難一概而論;

復以各個障礙現象之殊異極大,個人對此所賦予之社會意義及適應能力皆不盡相 同;且各國之國情或相關領域(如醫學、社會福利、職業重建等)所關注之焦點 亦有所不同96。是故要如何明確定義「障礙」經常是發展身心障礙政策時最先面 臨之難題。

如依上述以醫學模式與社會模式概念來區分身心障礙定義(表 1)。醫學模 式認為身心障礙是有關個人問題,是直接由疾病、創傷或其他健康問題所造成,

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醫療專業人員針對個人提供醫療保健,對付身心障礙者 主要採取治療或個人調通和行為改變,醫療保健是主要手段,這些手段反應在醫 療健康政策中。而社會模式認為身心障礙是社會引發之問題,是個人融入社會問 題,身心障礙不是個人專屬,而是社會多種因素交互作用之結果,身心障礙與社 會環境息息相關,所以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社會行動,身心障礙是社會的集體責

Rights, in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297, 318-319 (Gary L. Albrecht, Katherine D.

Seelman & Michael Bury eds., 2001). 轉引自廖福特(2008)。從「醫療」、「福利」到「權利」-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2 期,頁 167-210。

94 Aaron A. Dhir(2005). Human Rights Treaty Drafting Through the Lens of Mental Disability: The Propos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gnity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41 STAN. J. INT’L L. 193.

95 Arlene S. Kanter(2003).The Globalization of Disability Rights Law, 30 SYRACUSE J. INT’L L. &

COM. 242.

96 王國羽(1991)。美國一九九0年傷殘法就業政策理念基礎之分析,社會福利雙月刊,第 26 期,

頁 1-5;蔡宏昭(1992)。勞工福利政策,桂冠圖書,頁 141。轉引自張幼慈(2003)。同註 17,頁 38。

醫學模式(Medical model) 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 個人問題(personal problem)

● 醫療照護(medical care)

● 個別治療(individual treatment)

● 專業協助(professional help)

● 個別矯治(individiual adjustment)

● 行為改變(behavior)

● 照護(care)

● 健康照護政策(health care policy)

● 個人適應(individual adaptation)

● 社會問題(social problem)

● 社會融入(social integration)

● 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

● 個人與社會責任(individual &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 環境改造(environment manipulation)

● 態度(attitude)

● 人權(human rights)

● 政治(polities)

● 社會改變(socal change)

資料來源:WHO Classification Assessment Surveys & Terminology Group(2001). ICF as the Member in the WHO Family of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s (PowerPoint Slides). 轉引自林金 定(2008)。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失能和健康分類」:理論架構、範圍、分類與編碼 原則。身心障礙研究,第 6 卷第 2 期,頁 105。

WHO 於 1980 年公布之「國際損傷、失能與殘障分類系統98」(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 ICIDH)中,身心 障礙之定義基本上是依醫療模式或個人模式觀念,因此被質疑將身心障礙者醫療 化、個人問題化99。單純以醫學角度定義身心障礙似乎過於侷限,因身心障礙之 狀態亦可能是由於社會問題例如社會制度不完善、環境障礙或歧視等因素所造 成。面對身心障礙人口增加與權利運動的蓬勃發展,世界衛生組織於 2001 年修

97 WHO(1999). ICIDH-2: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al and Disability, Beta-2 Draft, Full Version. Geneva: WHO; 林金定(2008)。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失能和健康分類」:理論架 構、範圍、分類與編碼原則。身心障礙研究,第 6 卷第 2 期,頁 104-105。

98 ICIDH將幾個有關「殘障」的概念分成三個層次:1、損傷(impairment):指生理上、心理 上或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或功能的任何形式的喪失或畸型。2、失能(disability):由於損傷而 缺乏作為一個正常人以正常姿態從事某種正常活動的能力或具有任何限制。3、殘障、障礙

(handicap):由於損傷或失能處於某種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礙該人發揮根據年齡、性別、

社會與文化因素應能發揮的正常作用。參見王國羽(1994)。邁向二十一世紀社會福利之規劃與整 合─殘障福利需求初步評估報告。行政院內政部委託研究,頁 2。

99 Oliver, M(1996). Understanding Disablilites: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Basingstoke: Macmi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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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ICIDH 發展出「國際機能、失能與健康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是人們日常生活環境下之健康 特徵、個人因素及環境因素交互作用形成之分類(圖 1)。改變過去使用損傷、

障礙、殘障等負向名詞,而使用身體結構與功能、活動及參與等中性陳述,其次 更大的改變為將環境因素放入分類考量中,認同環境在對個人之健康狀況可能可 以維護其功能或是會產生阻撓上扮演了重要角色100。ICF 結合醫學模式與社會模 式之理論,使用一種「生物心理社會模式」(biopsychosocial model),融合生 物醫學、個體與社會角度對身心障礙之定義101。不再僅以疾病、生物醫學之單一 觀點來鑑定身心障礙者,而從身體結構與功能、活動與參與以及環境因素之不同 面向來定義身心障礙。這樣的改變源自於障礙研究的學者認為醫學模式之障礙定 義無法呈現身心障礙者現實生活中的需求,因為障礙成因不只是個人身心機能之 損傷,而亦受到社會、文化、政策、制度等環境因素交互作用,導致無法讓身心 功能差異之個人發揮能力的結果。102

100 ICF將身心障礙的分類訊息主要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處理機能和失能,可以藉由四個相 互獨立而又相關的結構加以說明,即身體功能(body function)、身體結構(body structures)、

活動(activities)和參與(participation)。其中身體功能和結構可透過在生理系統或解剖結構上 的變化來說明,而活動和參與成分則使用能力和活動表現來說明;而第二部分為涵蓋環境和個人

活動(activities)和參與(participation)。其中身體功能和結構可透過在生理系統或解剖結構上 的變化來說明,而活動和參與成分則使用能力和活動表現來說明;而第二部分為涵蓋環境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