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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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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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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研究. ‧. A Study on Employment Protection for the Disabilities.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張 其 恆 副教授 研究生:阮 心 怡 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2) 受近年來國際趨勢影響,為達到充分參與及平等之目標,我國改善身心障 礙者弱勢問題方式從福利救濟逐漸轉為權利促進,其中以與生存相關工作權保 障最為重要。從社會模式觀點分析,環境因素為影響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關 鍵。本研究先探討國際上如何透過法律制度消除或減少環境障礙以促進身心障 礙者就業,再檢視我國相關法規政策及其落實狀況,最後提出建議以期對將來 制度發展有所貢獻。 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研究國際組織、美國、日本與我國身心障礙者 現況、就業問題及就業制度,主要發現如下: 1、我國身心障礙者盛行率較國際及美國低。比較發現有定義上差異,因此 可能有人數上低估之情形。 2、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引入 ICF 概念修改身心障礙鑑定規範。 然倉促勉強施行下產生許多問題,甚至是最重要之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尚未實 際作為判定標準。.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3、我國政府提供多元化職業重建服務,依照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進行就業 安置。然由於資訊推廣度不佳、職業類別選擇有限且以產能來判定安置模式, 故易由於工作適性問題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穩定。. io. sit. y. Nat. 4、定額進用與職業保留制度長期效果有限。目前國際發展趨勢為消除就業 歧視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我國雖已發展無障礙環境政策,並鼓勵雇主 申請職務再設計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然無實際成效不彰。. n. al. er. 根據上述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Ch. i n U. v. 1、完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使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發揮實際效用。. engchi. 2、落實無障礙環境政策,進而提昇為友善環境層次,擴大受惠對象。 3、積極推動平等措施,建立身心障礙者禁止就業歧視制度,提供基本經濟 安全保障。 4、促進身心障礙者主動參與,表達並捍衛自我權利,進一步影響環境,協 助發展一個平等尊重之社會。. 關鍵字:身心障礙、工作權、身心障礙鑑定、就業促進、無障礙環境. I.

(3) In recent years, the views of disability issues have turned into human rights issue from social welfare issue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this international trends, the government work for improving the rights of disabilities, especially the right to work,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full participation and equality. According to the 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 disabilities result from environmental barriers. Reducing or overcoming the limitations could promote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disabilities. This study firstly explores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used for promoting the employment of disabilit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econdly, the study investigates the laws and institutions affecting employment for disabilities in Taiwan and examines their effects of implementation. Finally, the study concludes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mechanisms.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 documentary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disability employment policies adop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aiwan.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data, there are four findings of this research. 1. It may underestimate the number of disabilities in Japan and Taiwan, because those concepts of the certified disabled are very narrow. 2.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ICF to modify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in 2007. However,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activity,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factors, have not actually used as evaluation criteria of disabilities. 3.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disability employment promotion strategies in Taiwan, however, due to lack of information, limited types of job for choice, and the job placement mode determined by capacity, disabilities’ employment stability may be affecting by these problems. 4.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ends for disability employment policies ar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disabilities. Despite the development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policies in Taiwan, however there are no actual effect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findings,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1. Improve disability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as soon as possible. 2. Implement the accessibility environment policy, and thus enhance to the friendly environment that can expand the target beneficiaries. 3. Promote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disability employment, and establish the disability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system. 4. Promote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Key words: disability, employment, disability certification, accessible environment. II.

(4) 目. 次.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目次……..……………………………………………………………………….….Ⅲ 表目次……..………………………………………………………………….…….Ⅴ 圖目次……..…………………………………………………………………….….Ⅵ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政 治 大 第三節 研究方法……………………………………………….…………….…..4 立 第二節 研究問題……………………………………………….…………….…..3. ‧ 國. 學. 第四節 研究架構……………………………………………….………………...5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6. ‧. 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理念…………………………………………7. sit. y. Nat.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基本理念…………………………………....…7. al. er. io.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17. v. n. 第三章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制度………………………………………..33. Ch. engchi. i n U.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特質……………………………………………..33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困境………………………………………………..39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策略……………………………………..44 第四節 先進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制度…………………………..55 第四章 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制度運行現況與所遭遇之困境…………..79 第一節 臺灣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處境…………………………………………..79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之法令與政策…………………………………..92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制度施行狀況與比較分析……………………..9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47. III.

(5) 第一節 研究發現………………………………………………………………147 第二節 研究建議………………………………………………………………151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展望………………………………………………………156 參考文獻…………………………………………………………………………..15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6) 表 目 次 表 1 醫學模式與社會模式對身心障礙定義區分…………..………….…………36 表 2 影響身心障礙者就業因素…………..…………..………….…………..…....40 表 3 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之障礙觀點下身心障礙者就業理念…………..…….45 表 4 日本現行障礙者義務僱用率…………..…………..………….……………..74 表 5 1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就業概況表…………..…………..……………...……80 表 6 身心障礙者與全體就業狀況比較…………..…………..……,,,,,,,,,,,,,,,……81 表 7 身心障礙失業者認為無法找到工作之主要原因…………..………….…....83. 政 治 大 表 9 身心障礙就業者接受政府就業服務措施情形…………..…………....….…87 立 表 8 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週數…………..…………..…………………………...83. ‧ 國. 學. 表 10 身心障礙失業者對於就業媒合服務、職業重建認知度與利用度……….88 表 11 身心障礙者獲得職業訓練、就業機會等訊息之管道…………..…...……89. ‧. 表 12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情形及沒有參加過職業訓練的原因………….90. sit. y. Nat. 表 13 未就業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意願及最希望接受之職業訓練類別.....91. al. er. io. 表 14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102. v. n. 表 15 新制(8 類)與舊制(16 類)身心障礙鑑定對應表…………..……….105. Ch. engchi. i n U. 表 16 我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演進…………..…………..………...…132 表 17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規定簡明表………………………………...137 表 18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概況…………..…………..……………………...…140 表 19 差額補助費與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運用…………..……………….141 表 20 各類別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與失業狀況…………..……………….…145. V.

(7) 圖 目 次 圖 1 ICF 各要素間之交互作用…………..…………..………………………...….37 圖 2 聯邦政府組織分工圖…………..…………..…………………………..…….60 圖 3 日本勞動行政組織體系…………..…………..………………………...……69 圖 4 日本身心障礙者政策之規劃與執行單位…………..…………..……...……70 圖 5 日本身心障礙者僱用對策體系…………..…………..……………………...73 圖 6 日本身心障礙者義務僱用率算式…………..…………..………………...…74 圖 7 曾經工作過之身心障礙失業者前一份工作離職原因…………..………….82. 政 治 大 圖 9 有能力且有意願工作之非勞動力者未找工作之原因…………..……….…84 立. 圖 8 身心障礙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的原因…………..…………..…………...…84. ‧ 國. 學. 圖 10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暨福利服務提供流程圖 …………..……………...…103 圖 11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流程圖…………..………….....104. ‧. 圖 12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流程圖…………..…………..……...110. n. al. er. io. sit. y. Nat. 圖 13 102 年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出情形…………..…………..…………….142. Ch. engchi. VI.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於工作關係,經常接觸之對象幾乎都是身心障礙者,發現當中除老年人 外,亦有因為各種原因致殘之青壯年族群,由於受傷或疾病關係,這些人每天活 動範圍侷限於住家與醫院,不僅改變了原本生活型態,並且對於未來亦多半失去 信心。一般觀念為於生病初期應集中於傷病治療與復健,這段過程會耗費多少時 間、需要持續多久是無法預期,多半工作必定會受到影響,傷病情況較輕者可以. 政 治 大. 請假或短期留職停薪,然會成為身心障礙者其傷病情形通常較為嚴重,因此很有. 立. 可能無法從事原本工作職務。即使經過一段時間後病情已趨於穩定,相較於自身. ‧ 國. 學. 過去或是與非身心障礙者相比,身心障礙者之能力往往有所落差,以致於若要從 事原本工作易遭遇困難,需要改變環境來提升工作效能或者更換符合其能力之工. ‧. 作,從瞭解自身狀態、重新評價就業能力到再度返回就業市場,這些都會成為身. y. Nat. sit. 心障礙者要就業時所面臨之問題。而從小就一直具有身心障礙身分之身心障礙族. al. n. 場亦屬弱勢。. er. io. 群,長期與傷病共存,由於受其影響限制再加上環境支持度低,致使其於就業市. Ch. engchi. i n U. v. 不僅是受到人口高齡化影響,因環境與生活形態改變而產生之各種「文明 病」,使得身心障礙者人數與日俱增。根據聯合國(United Nations,簡稱 UN)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 WHO)統計,目前全世界人口 之 15%,也就是有超過 10 億人伴隨著某種型式之障礙而生存1,遠超過 1970 年 代當時計算之估計值,而這個情形看來只會更加嚴重,使我們更加需要正視其存 在與伴隨而來之問題挑戰。與非身心障礙者相同,除了食衣住行這些基本民生需 求外,身心障礙者亦有參與就學、就業等生命歷程之機會。然如上所述,由於受. 1. WHO(2011). World report on disability 2011.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who.int/disabilities/world_report/2011/report/en/index.html. 1.

(9) 到內在功能限制與外在環境障礙之影響,身心障礙者於一般競爭性環境中往往處 於相對弱勢之地位,與非身心障礙者相比遭遇著更多困難與問題。是故,長期以 來,身心障礙者多呈現教育程度不高、勞動參與率低及經濟狀態貧乏等負面現象。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 ILO)在推動尊嚴勞 動(Decent work)時表示:「工作是人們擁有健康幸福生活的核心。工作除了 提供收入之外,還能夠使人在社會和經濟層面上獲得更廣闊的進步,進而使個 人、其家庭乃至整體社會變得強大2。」可見工作對於個人之意義除為經濟手段 外,亦是人們自我實現與獲得社會認可之重要管道。因此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就. 政 治 大 至影響到家庭與社會。然即便是身心障礙者具有工作能力,雇主仍經常會基於刻 立. 業與否不僅是與維持生計有關,亦被視為是其融入一般社會生活之重要指標,甚. ‧ 國. 學. 板印象之疑慮與營運成本之考量,因而不願意或只願意以較差條件僱用身心障礙 者。再加上,整體社會環境許多面向亦造成身心障礙者從事工作之阻礙,例如資. ‧. 源分配不均、無障礙環境設施不完善、大眾對身心障礙者錯誤認知與歧視,或政. sit. y. Nat. 府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政策制度缺乏或薄弱等。換言之,資本主義競爭性勞動. al. n. 機會。. er. io. 市場存在著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障礙及社會排除之問題,剝奪其工作賺取報酬之. Ch. engchi. i n U. v. 隨著基本人權觀念興起,國際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之處遇從過去福利救濟逐漸 將重心轉為促進其基本權利,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工作權。既然工作權屬於人權 之一種,基於人權不可剝奪、平等和不歧視等基本原則,國家有義務去促進和保 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換言之,國家除必須保護個人與群體之人權不受侵犯, 亦須採取積極行動以便於人們享受基本人權。基於此觀點,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 之保障已成為國際共識。國家應當擔負起領導責任,矯正會導致就業障礙之問 題、處理因就業障礙所造成之影響、促進平等機會享有平等權利及維護基本生活 水準,並且促使人民體認到,讓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各個領域, 2. ILO. Decent work agenda.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global/about-the-ilo/decent-work-agenda/lang--en/index.htm. 2.

(10) 對個人與社會都將帶來好處。 基於該國國情、歷史背景及社會資源等因素考量下,各國用以促進身心障礙 者就業之策略皆不盡相同。而我國多年來亦逐漸發展出多元化之身心障礙者就業 政策。現今由於各種就業政策之推動,使我國身心障礙者有越來越多機會投入勞 動市場中。然而,根據《2014 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3》顯示,工作 權仍是獲得最低評價之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項目。其中於同工同酬及求職機會均 等方面,被認為仍然改善有限。可見我國身心障礙者於就業過程中,仍然感受到 許多阻礙及不公平待遇。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在此方面累積經驗豐富,並且. 政 治 大 經驗,並檢視我國相關法規政策及其落實狀況,進行分析後提出具體之建議,以 立. 在法律政策制訂上較為完善,故本研究希望透過瞭解先進國家之法律制度與實務. sit. y. ‧ 國. ‧. Nat. 第二節 研究問題. 學. 供我國將來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制之參考。. er. io. 一、身心障礙者在就業過程中會面臨哪些問題?產生這些問題之原因為何?. al. n. v i n 二、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理論基礎為何?先進國家有哪些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Ch engchi U 保障措施?. 三、我國身心障礙者目前就業狀況如何?面臨哪些問題?造成就業困難之原因為 何? 四、我國目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法令政策實施情形如何?. 3. 林昭吟(2014)。2014 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民國 103 年 月,頁 17-19。. 11. 3.

(1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面臨的問題以及目前所採取保障其就 業權益的相關制度與規範,主要採用之研究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為能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相關制度有一深入瞭解,本研究將蒐集聯 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性組織與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 權益之文獻與法制、我國相關之研究論著與法令規章以及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各. 政 治 大. 項相關統計,經整理後作為敘述與說明之理論依據,並針對我國國情予以探討分. 立. 析。. ‧ 國. 學. 二、比較研究法. ‧. 在研究中將對於我國和美國、日本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制度與規範作. y. Nat. sit. 比較分析,瞭解其間之差異及造成差異產生原因為何,希望能藉由他國經驗讓我. n. al. er. io. 國未來在考量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制度與規範時,截他人之長補自身之短,因. i n U. v. 而能夠使相關法規制訂上有較為明確與具體之方向,讓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之保障得以更為完善。. Ch. engchi. 4.

(1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研究架構. 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處境及就業 權益之基本概念與發展沿革. 歸納外國相關經驗與法制. 聯合國. 立. 美國. 政 治 大. ‧ 國. 學. 檢視評估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 就業權益法制之實施狀況. ‧. Nat. n. al. er. io. sit. 針對我國之國情與需要,提出 修改相關法制之具體建議. y. 國際勞工組織. Ch. 法律面. engchi. 針對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不足之處提出修訂建議. i n U. v. 制度面. 針對現行相關政策制度 之缺失提出改進建議. 5. 日本.

(13)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身心障礙者由於內在與外在因素之影響,因而與非身心障礙者不同,容易於 各種生活層面遭遇限制。本研究主要關心之面向為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中所遭 遇之問題,以及如何保障其就業權益。由於工作不僅能產生收入使身心障礙者能 經濟自足,亦能帶來自尊、自信與融入社會之機會,因此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就 業應為除了基本生活自理外最重要之需求問題。 本研究將探討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法規政策之實施狀況並針對其. 治 政 大 基準,並參考先進國家相關之經驗與法律政策。之後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立. 中不足之處提出改進建議。本研究將先整理歸納國外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法制. 法為中心,逐一檢視國內目前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條款與政策,探討. ‧ 國. 學. 施行狀況與面臨之問題,並具體提出符合現況之改進建議。. ‧. 本研究或可採行直接訪談或是以問卷方式對於身心障礙者進行調查,以精確. sit. y. Nat. 地呈現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與實際困境。然而限於研究經費與計畫時間,本. al. er. io. 研究無法就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進行全國性普查,因此決定採用行政機關之. n. 調查結果作為本研究之實證依據。. Ch. engchi. 6. i n U. v.

(14) 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理念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基本理念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基本理念 就業權益即為《憲法》所謂之「工作權」,或被稱為「勞動權4」,鑑於工 作權為社會權之重要項目之一,而社會權屬於人權之一部。在探討工作權之前, 有必要先瞭解人權與社會權的發展與概念,進而論及工作權之概念意涵與工作權 保障之相關福利建構,對於工作權完整之瞭解有助於檢視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建 構狀況之基礎。. 一、人權.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追溯歷史,基本權(Grundrechte)或人權(Mcnschenrechte,Human Rights) 雖早於古希臘羅馬時期已被提起,但當時僅為政治思想範疇,並非為法律體系保. ‧. 障對象。直到十七、十八世紀人民受到自然法5興起及社會契約說6影響,意識到. sit. y. Nat. 人權乃天賦之權利,人類本有生存之自由,不應受國家極權迫害7。人權之口號. er. io. 雖響徹雲霄,然在實踐效果上,亦只是人民天生享有自由平等之呼籲階段。8. n. al v i n Ch 有學者認為「工作權」就是指「勞動權」,而且內含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 engchi U 也有學者採不同見解,將工作權一詞只限制定義為「工作選擇自由」或「職業自由」。參見黃越 欽(2000)。憲法中工作權之意義暨其演進,法令月刊,第 51 卷第 10 期,頁 34-55;蔡茂寅(1997)。 工作權保障與勞動基本權的關係及其特質,律師雜誌,第 219 期,頁 22-30;李惠宗(2002)。憲 法工作權保障系譜之再探一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人民工作權之內涵與保障研討論文集, 頁 3-5。 所謂自然法(natural law),即基於人類或社會之本性而成立之規範;亦即超越實證法,具有 普遍性內容與絕對效力之「正當之法」,人類以此「正當之法」為實證法正當化之依據,並依此 來補充或修正實證法之缺陷。因為自然法是依循人類、事物的本性或正義的根源而自然形成,所 以自然法具有絕對的效力;且因為它是超越各種現象,逾越時代、民族、社會,而為古今中外人 類所共通認同之思考傾向,故具有普遍性,放諸四海皆準。參見謝瑞智(2000)。憲法新論,正中 書局,頁 149-194。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惟有在契約型態,將各人之自然權利讓渡給社會共同體,才能 經由共同體的力量,強化並保障其所接受的權利。參見謝瑞智,憲法新論,同上註。 昔日在基督教「神前平等」的教義影響下,認為信仰自由是人對神的關係,與國家權利無關, 因而人權是天賦權利,非國家所賦予,至十七世紀遂與自然法的觀念相結合,認為人類此種與生 俱來的權利是先國家政府而存在。參見林紀東(1989)。比較憲法,五南圖書,頁 161-165。 陳明堂(2010)。我國簽署批准兩公約的歷程與未來發展,2010 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上網日 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page.php?pid=1049。 4. 5. 6. 7. 8. 7.

(15) 將人權法制化最早可溯及於 1215 年英國《自由大憲章》(Magna Charta Libertatum),其內容僅為領主與城市之特權;而近代人權宣言大抵以十八、十 九世紀自由主義之觀念為基礎,其具體成形則表現在美國 1776 年《維吉尼亞權 利法案9》(the Virginia Bill of Rights)第一項:「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 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 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同年 7 月 4 日之美國《獨立宣言10》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亦稱:「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 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 政 治 大. 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 的。」. 立. ‧ 國. 學. 另一項在人權發展史上佔有舉足輕重地位便是 1789 年法國大革命時所頒布 之《人權宣言11》(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第一條明. ‧. 白宣示:「在權利方面,人類是與生俱來而且始終是自由與平等的。社會的差異. sit. y. Nat. 只能基於共同的福祉而存在。」及第二條:「一切政治結社的目的都在於維護人. al. er. io. 類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此後,. v. n. 人權才從個別哲學家之理論用語,演變為近代國家普遍遵循之道德規範,並成為. Ch. engchi. i n U. 現代立憲主義之基本原則12。十八世紀末立憲風潮下,經由法規之制定將理念提 昇為「權利」層次13,各國陸續於憲法中規定有關基本人權之典章,奠定日後君 主專制衰微及民主國家興起之基礎。.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內容參見美國在台協會 InfoUSA 美國指南線上版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LivingDoc/bill.htm。 《獨立宣言》內容參見聯合國/NGO 台灣世界公民總會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 檢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Declaration/1776.htm。 《人權宣言》內容參見聯合國/NGO 台灣世界公民總會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 檢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Declaration/1789.htm。 同註 8。 張學海(2002)。人權要實際踐履不要成為政治口號,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222.htm。 9. 10. 11. 12 13. 8.

(16) 二、社會權 十九世紀各國憲法之立法精神多強調個人天賦之權利自由,因此國家權力對 於個人自由之干涉僅止於最小限度。工業革命之後,二十世紀由於社會情勢之變 化,自由放任之資本主義逐漸盛行,結果導致貧富不均及層出不窮之社會問題, 原本抽象、單純之自由權14保障並不充足,對於大多數人實際生活毫無意義。因 而大多數人民轉而要求國家之積極作為,遂有「社會權」(Soziale Grundrechte, Social Rights)理念形成,即人民請求國家保障其基本福利與社會安全之權利, 或是有充分就業權利,以及對弱者特殊保護15。在合乎社會正義前提下,為保障. 政 治 大. 社會上、經濟上的弱者,而要求國家以各種形式積極介入以形成正當之社會秩. 立. 序,以彌補自由權缺陷,使人權保障體系更為完整,具體實現社會之正義與公平. ‧ 國. 學. 16. 。1919 年德國《威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首先將此思想加以體系化,. 直言:「所有權附帶義務,其必須為公共利益而行使。」既然人類社會生而有不. ‧. 平等的事實存在,如若僅否認法律上的特權,尚不足以達實質的公平正義,乃漸. y. Nat. sit. 趨轉向特別保護弱者,以平衡社會強弱勢差距,開啟近代社會連帶思想與社會互. al. n. 家之作為義務。17. er. io. 助的觀念,同時也帶來對於國家角色,以及個人與國家關係之反思,逐漸肯定國. Ch. engchi. i n U. v. 傳統自由權是建立在一種自然、原始狀態下,人與人之間不存有階級、經濟力之等差。於此 假設下,任何處於自然、自由狀態下的個人,只要不遭受國家權力等外力的不當干涉,均能憑藉 其努力追求自身的最大幸福。亦即,做為人類現實生活中當然前提的社會階級、社會組織,在傳 統的人權理論中均被捨象。參見蔡茂寅,工作權保障與勞動基本權的關係及特質。參見蔡茂寅 (1997)。同註 4。 吳老德(2004)。正義理論與福利國家。臺北:五南,頁 48-49。 Jones, K., Brown, J., & Bradshaw, J.著、詹火生譯(1987)。社會政策要論(Issues in Social Policy 【2nd ed.】)。臺北:巨流圖書,頁 204-205;許慶雄(1992)。社會權論。臺北:眾文,頁 1-5; 林萬億(1994)。福利國家─歷史比較的分析。臺北:巨流圖書,頁 117-118;Barbalet, J. M.著、談 谷錚譯(1997)。公民資格(Citzenship)。(臺北):桂冠,頁 7;吳老德(2004)。正義理論與福利國 家。臺北:五南,頁 48-49。轉引自李國隆(2002)。從社會正義看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相關法規之 保障,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頁 8。 現代國家予以類型化後,依其內容進一步區分為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參見傅肅良(1987)。 中國憲法論,三民書局,頁 118-120;李惠宗(1988)。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 礎,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 以下。轉引自張幼慈(2003)。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保 障之研究--以定額進用制度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頁 26。 14. 15 16. 17. 9.

(17)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社會安全」(Soziale Sicherheit, Social Security)思想之 提出在西方民主國家獲得熱烈迴響。更在聯合國 1948 年公布之 《世界人權宣言18》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二條即明文宣示:「每個人,作 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 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 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將社會權維繫和人性尊嚴表彰劃上等 號;並再次確認,現代國家任務不僅止於維護治安、保境安民,而應包括確保人 民之經濟與社會生活安全。. 政 治 大. 在社會權內容方面,Marshall 之定義如下:19. 立. 1、在失業、疾病、傷害時期建立最起碼之經濟福利與安全。. ‧ 國. 學. 2、完全享有社會遺產之充分繼承。. ‧. 3、自由接受教育。. y. Nat. n. al. Ch. engchi. er. io. 5、實施年金保險,保障健康生活。. sit. 4、過著符合普遍標準之市民生活與文明條件。. i n U. v. 上述僅為一概括性定義,事實上社會權所涵蓋之範圍既廣泛又模糊。就權益 範疇而言,基於社會保障觀念及歐洲福利先進國家之實踐經驗,社會權可具體化 涵蓋生存權、健康權、受教權、工作權、住宅權以及財產形成權:20 1、生存權,涉及國家對人民負有保障其獲致健康的、安全的且符合人性尊 嚴的生活之責任與義務;在此,對經濟弱勢人口而言,涉及請求滿足基本生活需. 《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參見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檢自: 同註 ,頁 。 王惠玲 。社會基本權與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政大勞動學報,第 1 期,頁 77-91;許慶 雄 。社會權論。臺北:眾文;盧政春(1999a)。社會權保障與社會安全制度之建構,跨世紀 社會學與臺灣社會研討會,臺灣社會學社、東吳社會系合辦,東吳大學國際會議廳;盧政春 (1999b)。社會權保障與原住民就業輔助,東吳社會學報,第 8 期,頁 195-221。 18.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19 15 53 20 (1992) (1992). 10.

(18) 求之權利;對非經濟弱勢人口而言,則涉及國家應建構制度維護人民適當的生活 水準。 2、健康權,涉及國家對人民負有維護公共衛生,防疫及提供儘可能較高醫 療水準,以維護人民身心健康之責任與義務。 3、受教權,涉及國家對全體人民負有維護其獲致實質教育機會均等之責任 與義務,使人民不因國籍、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職業、身家背景或 貧富等因素而受到質量上之限制或差別待遇,而皆能因其資質與努力獲致應有的 教育水準與品質。. 治 政 大 4、工作權,指涉經濟活動人口不僅有職業選擇自由與從事工作之權利,並 立. 依狀況有要求國家提供積極的、適切的就業促進、在職保障、失業所得維護等措. ‧ 國. 學. 施之權利;相對的,國家對其負有維護就業安全之責任與義務。. ‧. 5、住宅權與財產形成權,就歐洲福利國家之實踐而言,前者涉及國家具有. sit. y. Nat. 保障人民獲致合理居住空間與品質之職責,後者涉及國家與雇主具有協助受雇者. al. n. 力,並藉以鞏固整體社會保障制度之基礎。. Ch. engchi. er. io. 快速形成有效財產(住宅、有價證券)之責任與義務,以提昇人民自我保障之能. i n U. v. 綜上所述,社會權,乃人民身為生存權、健康權、受教權、工作權、住宅權 以及財產形成權等社會基本權益之受益主體,而從國家獲致公權力積極作為所形 成制度保障之權利。2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分析 此條文建立我國社會權體系,是以生存權為上,而工作權與財產權為兩織柱之立 體結構學理22。而工作權可分為未就業者及已就業者,兩者權利需求不同,前者. 盧政春(2000)。工作權保障與勞工福利建構。東吳社會學報,第 9 期,頁 153。 我國憲法係依照孫中山先生建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者,載在前言…民生主義,為中山 先生主要遺教之一,…為達民生主義之目的,故我國憲法特別置重生存權的保障。參見林紀東 (1993)。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三民書局,修訂七版,頁 241-243。 21 22. 11.

(19) 需要的是失業救濟與就業服務,後者主要以「勞動三權23」及勞動保護法令(如 勞動基準法)作為保障內容。而將財產權劃分為所有權與經營權兩部分,並以股 票上市及員工入股分紅等方式將所有權社會化,經營權民主化則是以產業民主之 方式作為實現手段。24. 三、生存權 由於生存權(Recht auf Existenz,Right of Life)為勞動者生存必須確保之基 本權利,位於工作權之上,故於此略加探討以對其有基本概念。. 政 治 大 無從行使。工業革命後資本主義大量集中發展,企業規模逐漸擴大,遂形成獨占 立 生存權作為一切自由權利行使之前提,如人民不能安身立命,其他自由權亦. ‧ 國. 學. 性支配體制,使得勞資間優勝劣敗之對比日益惡化。然而上述現象,非出於勞動 者本身怠惰或不努力,而是由於資本主義必然之矛盾與惡性循環所致,因此國家. ‧. 與社會,當然要負起共同監督與承擔之義務,一方面要節制自由權之過度濫用;. sit. y. Nat. 一方面則要求國家擔負起人民生活照顧之責任,保障其免於飢餓、死亡之恐懼。. al. er. io. 1919 年德國《威瑪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經濟生活之秩序,應依正. v. n. 義之原則,以使各人均能獲得人類應得水準之生活為目的。」被視為憲法規定生 存權之濫觴。. Ch. engchi. i n U. 生存權之具體內容,由其保障對象不同可分為廣狹二說:廣義說由一般人民 著眼,謂生存權乃以保障人民生存為內容之權利,國家非僅消極地不加侵害而 已,更應積極地有所作為,以保障人民具體享有健康及文化之最低生活;狹義說 則專以社會上之弱勢族群著眼,謂生存權係無力生活者,請求國家予以扶助之權. 我國俗稱之「勞動三權」,一般係指團結權、集體協商權(或稱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此 種將勞工的同盟自由基本權稱為勞動三權的提法,應是因襲自日本憲法第二十八條。參見黃程貫 (1996)。勞動法。空大印行,頁 149-152。 黃越欽(2006)。勞動法新論。自刊,修訂三版,頁 67-68。 23. 24. 12.

(20) 利,亦即老弱殘廢等社會上之弱者,得請求國家予以特別照顧。25 換言之,生存權是一種經由國家權力積極運作,從而以政治力介入個人自治 生活加以實現之施政效果;故其具體實踐,勢必要犧牲個人之其他權利,才能經 由社會統治而獲得生存保障26。是故,於憲法保障生存權理念前提下,必然使整 個人權體系內容及意義,產生根本性變化。首先,人權發展初期所形成之財產權 概念,因與個人追求幸福、安全之生活有關,故屬於不得侵犯之自由權之一,然 有鑑於財產權在資本主義發達過程中,對一般勞工、弱勢者所造成之傷害,實有 加以限制之必要,因此,過去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之法理已然受到挑戰,轉變為. 政 治 大 增進公共利益為前提,國家得於必要時,限制經濟之自由權,以防止侵害其他人 立. 得經由法律加以制約,以確保生存權之具體存在。換言之,所有權之行使必須以. ‧ 國. 學. 之生存權。. 此外,與勞工生存相關權利之保障,亦有逐漸有擴大趨勢,例如納入環境權、. ‧. 勞動權具體化等,目的皆在謀求更為健康而安全之生活。其具體實踐則表現在兩. y. Nat. sit. 方面,一是由國家制定各種社會保障法,建立各種社會福利制度,對於生存飽受. n. al. er. io. 威脅之弱勢者給予適當扶助;對於失業人口則予以救助或職業訓練,並積極開拓. i n U. v. 各種就業機會。另外,則是由國家積極介入勞資關係,經由保障勞工基本權,使. Ch. engchi. 得勞資雙方能處於對等地位,並限制所有權、經濟自由之過度發展,以消解此等 權利危及生存權發展之可能性。於此前提下,生存權之內涵,亦由單純物質方面 保障,擴及精神方面保障,朝向尊嚴生活方向發展。27. 四、工作權 工作權最早的理念來自於人民對於封建極權的反動,因此帶有勞動自由的性. 25 26 27. 同註 22,頁 219-252。 大須賀明(1982)。憲法。三省堂,頁 237-238。轉引自張幼慈(2003)。同註 17,頁 36。 許慶雄(1992)。憲法入門。台灣法學研究中心。轉引自張幼慈(2003)。同註 17,頁 37。 13.

(21) 質;十九世紀以降,由於資本主義蓬勃發展,從而引起失業、普羅化28等結構性 矛盾出現,法國學者傅立業乃由社會主義立場,主張工作權之積極性格,此即工 作權理念的濫觴。29 工作權,依其所植基政治理念之不同,在權益內容上有極大之差異。社會主 義為具體實踐人民適才適所的完全就業理想,視工作機會之創造與分配為國家責 任;在此前提下,工作權特別意指, 「國民有獲得符合其技能之工作機會的權利」 。 惟此一權益觀念,往往成為某些國家藉以否定國民職業選擇自由之依據30。在威 權式社會主義國家,工作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人民沒有不就業之自由。. 政 治 大 去角色結構關係掙脫出來之職業選擇自由為基礎 ,指涉國家在落實充分就業政策 立 而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工作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工作權,係以個人得以從過. ‧ 國. 學. 歷程中,對經濟活動人口負有維護其就業安全之責任與義務。31 自工業革命後,由於生產機械化、自動化所引發的勞動替代性危機,使得具. ‧. 有經濟從屬性之勞工,首先面臨失業及生存權被剝奪的窘境32。為針砭此種病. y. Nat. sit. 像,國家乃被賦予保障人民充分就業之積極義務。1848 年法國二月革命時,無. n. al. er. io. 產階級以工作權作為鬥爭綱領,法國臨時政府在同年 2 月 26 日發佈的法令中,. i n U. v. 被迫承認工作權。雖然不久即被廢除,但此後工作權日益受到重視,並成為 20. Ch. engchi. 世紀大多數國家憲法重要內容之一。1919 年德國《威瑪憲法》首先於一六三條 明確規定:「每位德國人民均負有發揮其智力及體力以促進整體利益之倫理義 務,但不得妨礙其人身自由。國家應提供每位德國人民以經濟性勞動謀取生計之 機會;若不能提供其適當之工作機會者,國家應提供其必要之謀生所需。其細節 由帝國法律定之。」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亦言:「人人. 機械式的生產取代以往手工技術,勞動者特有技術在此流程中變得毫無價值可言。馬克思稱 這種工人特有生產技術被剝奪的歷程為普羅化(proletarianization),被普羅化的工人為普羅者。 參見 Marx, K.(1969) Alienated Labour. in T. Burns (ed.) Industrial Man. London: Penguin.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1911)。憲法 3 基本的人權,75-76 頁。轉引自張幼慈(2003)。同註 17, 頁 38。 許慶雄(1992)。同註 20,頁 207。 同註 21,頁 153。 同註 30,頁 204-205。. 28. 29. 30 31 32. 14.

(22) 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資本制之國家早期憲法,工作權之規定多屬抽象內容,立法上並不具體,意 義上乃屬於一種「政治性計劃」之宣告,但由於社會基本權日漸發達,工作權之 內容乃愈形具體。由於工作權的內涵在二十世紀初以來不斷增長之結果,工作權 事實上可分為兩大範疇: 1、在勞動者尚未能進入僱傭關係之前,固然不能以循訴訟之途徑具體主張 實現工作權,但由於國家對國民就業既有就業安定政策上之責任又有對個別勞工 就業上輔導之義務,因此二十世紀中葉以後,就業服務之觀念普遍成為政府之重 要責任。. 立. 政 治 大. 2、在勞動者已經進入僱傭關係之後,勞動者之工作權即有兩個具體主張之. ‧ 國. 學. 對象,第一個標的是,上述勞動者與國家間的關係繼續存在,但內容有所不同,. ‧. 已就業中之勞動者除了在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方面仍有若干權利可以主張,當. y. Nat. 已就業勞動者之就業安全受到威脅時,失業救濟制度則正是其最重要之保障。第. er. io. sit. 二個標的,為勞動者與雇主間之關係,對於勞動條件之維持改善乃是工作權最重 要的內容,並不僅止於傳統的工資、工時等而已,而是擴張至工作環境權,也就. al. n. v i n 是「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和爭議權行使之主要意義所在。 Ch engchi U. 33. 工作權雖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之基本權利,然其所涵蓋之範圍各國皆有差異 34. ,如前所述工作權之目的既然在確保生存權實現,於手段上除了要促成勞工工. 作機會之獲得與就業穩定外,還必須確保勞工之工作得以維繫其基本生活所需,. 同註 24,頁 70-72 依聯合國 1966 年決議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工作權之部分大致包括下 列各項:選擇職業之自由、職業指導與訓練、公正與良好的工作條件、參與或組織工會之權利及 罷工權。對工作權作最為廣泛且詳盡之規定者則為歐洲理事會於 1961 年決議之《歐洲社會憲章》 (European Social charter),在全部十九條有關社會基本權利之規定中約有四分之三涉及工作 權,包括:從事工作之權利、合理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之工作條件、合理勞動報酬、團結權、 集體交涉權、勞工保護、職業諮詢權、職業教育權、殘障者職業教育與職業重建、移居勞動者之 保護。參見王惠玲(1992)。同註 20,頁 83。. 33 34. 15.

(23) 如此才能充分實現生存權保障之意旨35。而工作權之促進與維護可參照其發展脈 絡,從就業安全的觀點來分析,將其內涵分為就業促進、在職保障以及待業保障 三大範疇:36 1、就業促進:妥善的就業促進制度,指涉國家有關當局,應藉立法與制度 建構,經由公權力之積極作為,調整人力供需失衡、改善就業環境、提昇人民自 雇與受雇方面之就業機會。在此,基本而直接的就業促進措施,有就業諮詢(就 業資訊服務)、就業諮商、職訓與生活津貼、臨時工作安排、求職交通津貼、就 業媒合、就業推介媒合津貼、雇用獎助、少數族群與弱勢群體就業機會保障、赴 職搬遷津貼以及創業輔導等。. 立. 政 治 大. 2、在職保障:在職保障,指涉國家有關當局,應藉立法與制度建構,經由. ‧ 國. 學. 公權力之積極作為,提供受雇者雇用保護、適當勞動條件保障(包括母性保護)、 社會風險防備保障、涵蓋分紅入股與財產形成等在內的企業福利保障、勞工集體. ‧. 行動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集體爭議權、決策參與權)保障,並維護兩性工. y. Nat. er. io. sit. 作平權,及使受雇者免於職災危害、免於社會歧視與免於職場性侵害等之防護。 3、待業保障:待業保障,指涉國家有關當局,應藉由立法與制度建構,經. al. n. v i n 由公權力之積極作為,確保非自願失業者、特定待業者、陷入生活困境低度就業 Ch engchi U. 者及彼等依賴家屬之經濟安全;因此,待業保障,乃係一種具體的待業者與低度 就業者之所得維持體制。其主要措施有資遣費、失業保險、待業濟助及待業扶助. 許慶雄(1992)。同註 20,頁 168-171。 所謂就業安全,意指全體經濟活動人口在不同的勞動階段與境遇中處於一種有確實保障與發 展機會,而無虞陷入生活困境或免受失業等社會風險因素威脅之總體樣態。具體言之,就業安全, 係指求職人口能透過就業促進措施達到適才適所、充分就業,以發揮所長的理想狀態;勞動人口 之種種在職工作與福利權益能獲得確實保障,除得以遠離失業與職災風險因素之威脅外,並有人 格發展與自我實現之機會;同時失業者、特定待業者與低度就業者皆能獲得應有的經濟安全保 障,而無虞陷入生活困境。為實現此一總體勞動樣態,國家必須建構積極的就業促進制度、健全 的勞動保護及權益保障法制以及失業所得維護體系,以形成有效的就業安全制度。國內學者郭振 昌認為其可包括人力規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等四項。衛民則認為就業安全包括職 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工作保障(Job security)等三個領域。參見郭振昌(1992)。就業安全政策- 含就業市場、就業法規。臺北:商鼎文化出版社。衛民(1998)。原住民就業安全服務體系的探討, 原住民社會福利體系之規劃。行政院原民會施政整體規劃委託計畫之三,頁 205-368;盧政春 (2000)。同註 21,頁 153-154。 35 36. 16.

(24) 等有助所得維持之制度建構。 綜上可知,就業安全之三大領域間存有密切的交連關係。其中,在職保障關 乎大多數經濟活動人口之工作權保障,由而乃成就業安全制度之核心,故在措施 上有相當之涵蓋面;但基於弱勢優先保障之體現及解決失業問題之急迫性,就業 促進卻具有獨特的優位性。 總體而言,工作權,乃經濟活動人口,在就業與職業選擇自由之前提下,依 勞動處境向國家要求提供積極的、適切的就業促進、在職保障或待業經濟安全保 障之權利。而欲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目的,除國家公權力對上述權益之直. 政 治 大. 接保障外,宜應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具有專家參審制度之勞務法院體. 立. 系,使勞工權益能獲得適當而有效的法律保護。此外,勞動立法與勞動政策之擬. ‧ 國. 學. 定,則應由勞、資、政等額代表掌控且具有民主協商精神之自主性公法人團體負 責,以免勞工立法、司法、行政與政策執行過度暴露於官方與資方的影響而受扭. ‧. 曲。. er. io. sit. y. Nat. n. al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 iv Ch. n U engchi. 聯合國於 1948 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份保護世界人權的法律檔 案,與 1966 年通過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憲章。其後,聯合國陸續訂定針對特定對象之 人權公約,例如婦女、兒童、少數族群等,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與其他相關法律 文件擴充了國際人權法制之內容。自 1980 年代以來,國際不斷致力於提升身心 障礙者權益,促使其得以「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並享有「平等地位」, 也就是,具有與全體公民同等的機會,平等分享因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改善的生活. 17.

(25) 條件37。國際性組織陸續針對身心障礙者各項權益訂定相關公約準則,並頒布相 關指導手冊與研究報告,希冀藉此協助各國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以下將針 對有關就業權益之重要文書進行說明,以此些概念作為發展相關措施之基礎。. 一、就業權益保障文書 1948 年聯合國發佈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指出:「人人有 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確認工作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38》第六條第一. 治 政 大 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承認人人有權享 立. 款進一步確認工作權之保障:「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 受公正、良好與安全之工作條件39,明確工作權之個人內涵,並且闡述工作權之. ‧ 國. 學. 集體內涵40,要求國家為實現工作權須採取相關措施41。此外,《公民權利和政. ‧. 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公約》等公約為工作權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 er. io. 37. sit. y. Nat. 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 al v i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參見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網站。上網日期 年 月 n Ch U 日,檢自: engchi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 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獲得公允之工資, 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 同工同酬;(2)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參見同上註。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一)人人有 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 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 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二)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 會組織;(三)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 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四)罷工權利,但以其行使 符合國家法律為限。二、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條採取立 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參見同上註。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 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 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參見同上註。 n. UN(1982).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un.org/disabilities/default.asp?id=23. 38 104 05 30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Data/2102155043697.pdf 39. 40. 41. 18.

(26) 國際勞工組織以促進社會正義為宗旨,通過公約以及建議書建構國際勞動基 準,以規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相關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已制訂一百八十多部公 約,其中八部為核心公約,主要涉及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包括結社自由、集體談 判、童工、強迫勞動和歧視等。其中 1958 年第一一一號公約《歧視(就業與職 業)公約》第二條指出:「凡受本公約效力約束之會員國應宣示並遵循一旨在依 適合國情及習慣之方法以促進僱傭與職業方面機會均等及待遇平等之國家政 策,俾消除在此方面之歧視。」該公約主要內容是要求在就業、培訓和工作條件 方面消除非基於工作之固有必要條件,包括種族、性別、宗教或血統等,所為之. 政 治 大 為達成上述《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1964 年第一二二號公約《就業政策 立. 區別、排斥或優先等各種歧視。. ‧ 國. 學. 公約》第一條明確指出:「為刺激經濟成長及發展,提高生活水準,適應人力需 要,並克服失業及不充分就業,各會員國應宣佈並遵循一旨在促進充分的、生產. ‧. 的及自由選擇的就業之積極政策,作為一項主要目的。此項政策之目標應在確. sit. y. Nat. 保:一、凡可從事並尋找工作者均有工作。二、此項工作應力求其有生產價值。. al. er. io. 三、每一工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主張、血統或社會門閥,均. v. n. 有選擇就業之自由並有充分機會使具有適當資格並利用其技術與才能於其所適. Ch. engchi. i n U. 任之工作。」強調政府有促進人民獲得充分就業與提高生活水準之義務,並應與 雇主及勞工之代表合作,參考彼等之觀點與經驗來擬訂就業政策與各項措施。 之後國際勞工組織持續通過了一系列與工作權相關的文書,包括 1998 年《關 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和 2008 年《關於爭取公平全球化的社會正義宣 言》。1999 年國際勞工局局長 Mr. Juan Somavia 提出「尊嚴勞動42」之概念,成 為國際勞工組織現行計劃方案之核心精神,其四大策略性目標分別為:「工作權 利」 (Right at work)、「就業」 (Employment)、「社會保障」 (Social Protection)、 「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致力於促使人人皆能有獲得工作以賺取收入 42. ILO(1999). Report of the Director-General: Decent Work. Geneva: ILO.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ilc/ilc87/rep-i.htm. 19.

(27) 之充分機會,且是在權益受到保障之情況下從事有生產收益之工作,從而獲得足 夠收入且有足夠之社會保護。 一些區域文書亦確認了工作權之一般內涵,包括 1961 年《歐洲社會憲章》 和 1996 年修訂之《歐洲社會憲章》第二部分第一條、《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 章》第十五條和《美洲人權公約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領域的附加議定書》 第六條等,這些文書皆申明尊重工作權之基本原則,使國家有義務採取旨在實現 充分就業之措施。43.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文書. 政 治 大 國際上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之關注最早可追溯至 1925 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 立. ‧ 國. 學. 第二十二號建議書《工人賠償(最低限度)建議書》。當中除了闡述職業災害賠 償應考慮之原則外,同時在最後還提到應該通過國家法律和法規來提供職災勞工. ‧. 之職業再教育,且政府應促進設立能夠提供這類職業再教育之機構。44. y. Nat. sit. 二次大戰期間,由於大量青年被動員投入戰場,勞動市場面臨人力短缺之困. n. al. er. io. 擾;而戰後,許多受傷軍人由於身心障礙問題導致失業,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i n U. v. 且需要找到受過訓練之勞工來填補職位空缺,因此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就業服 45. Ch. engchi. 務開始受到各國重視 。為此,國際勞工組織在 1944 年通過第七十一號建議書 《(從戰爭到和平過渡期間)就業建議書》,將身心障礙者列為促進就業對象之 一,指出「無論造成身心障礙的原因是什麼,都應該提供其獲得復健、專門職業 指導、訓練和再培訓以及工作之充分機會。」當中提到身心障礙勞工能否接受訓. 43. UN Human Rights Council(2012). Thematic Study on the Work and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OHCHR Report, AIHRC/22/25 (17 December 2012), 3-4.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12/188/41/PDF/G1218841.pdf?OpenElement. 44 ILO(1925). R022 - Workmen's Compensation (Minimum Scale) Recommendation, 1925 (No. 22). Geneva, 7th ILC session (10 Jun 1925).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22. 45 (1998) 66 25-37. 頁. 花敬凱 。. 。歐美、日本等國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歷程與趨勢。特殊教育季刊,第 期, 20.

(28) 練或就業之標準應評估其就業能力,而與身心障礙起因無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 順利就業,相關醫療服務與職業重建和安置服務之間應該密切地協作,並應發展 出針對身心障礙者之特殊職業指導以評估其就業能力並選擇最合適其之就業形 式。此外建議書中還宣示了幾個重要觀念,包含機會平等、同工同酬、定額進用、 重度身心障礙者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減少就業歧視、庇護性就業等。並 提示就業服務機構應收集彙整適合不同類別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身心障礙者人 口數、所在地和就業能力等資訊。46 之後國際勞工組織陸續在幾部文書中對身心障礙者之關注繼續延伸,例如. 政 治 大 業)公約》、第七十八號公約《青少年工健康檢查(非工業類職業)公約》與第 立. 1946 年有關未成年人就業體格檢查之第七十七號公約《青少年工健康檢查(工. ‧ 國. 學. 七十九號建議書《青少年工健康檢查建議書》中呼籲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為未成 年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輔導與職業重建,並給予醫療及經濟上之援助47。1948 年. ‧. 關於就業服務機構之第八十八號公約《就業服務公約》與第八十三號建議書《就. sit. y. Nat. 業服務建議書》提及政府在一般就業服務架構中應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以滿足身. al. er. io. 心障礙者之需求,並且應持續或特別研究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問題48。1952 年. v. n. 第一○二號公約《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第六章在談及有關職業傷害給付時亦 46. Ch. engchi. i n U. ILO(1944). R071 - Employment (Transition from War to Peace) Recommendation, 1944 (No. 71). Philadelphia, 26th ILC session (12 May 1944).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71. 47 ILO(1946). C077 - Medical Examination of Young Persons (Industry) Convention, No. 77, Montreal, 29th ILC session (09 Oct 194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77; ILO(1946). C078 - Medical Examination of Young Persons (Non-Industrial Occupations) Convention, No. 78, Montreal, 29th ILC session (09 Oct 194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78; ILO(1946). R079 - Medical Examination of Young Persons Recommendation, No. 79, Montreal, 29th ILC session (09 Oct 194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78. 48 ILO(1948). C088 - Employment Service Convention, No. 88, San Francisco, 31st ILC session (09 Jul 1948).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88; ILO(1948). R083 - Employment Service Recommendation, No. 83, San Francisco, 31st ILC session (09 Jul 1948).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83. 21.

(29) 提到掌管醫療事務之機構或政府部門,在適當情況下應與職業重建服務合作,俾 便身心障礙者恢復合適之工作,且國家法律或條例得授權該類機構或部門,保證 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49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第一部專項文書是 1955 年通過之第 九十九號建議書《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建議書》,並在其後 30 年中一直充當所 有身心障礙者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及就業安置相關國家立法與實踐之依據。該建 議書指示應由政府主管機關組織與發展延續性之職業重建服務以促使身心障礙 者確保適當之就業。除了再次提及機會平等、同工同酬、職業保留和庇護性就業. 政 治 大 重建服務做一個完整性的說明,涵蓋職業輔導、職業訓練及安置等就業服務,經 立. 等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措施之內容與方法外,最重要的是將身心障礙者職業. ‧ 國. 學. 由各種方式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興趣、能力與性向,分析有關就業所需之能力與提 升其能力之可能性,提供增進其技能之適當訓練,使身心障礙者能確實做好就業. ‧. 之準備,確保有效之就業安置。過程中需要由政府主導,與雇主及身心障礙者以. sit. y. Nat. 及與職業重建直接相關之機關、團體與特殊資格之人員等密切合作,發展有關職. al. er. io. 業重建之政策與方案、採取適於地區與地方情況之措施,以及研究改進職業重建. v. n. 服務之方法。此外,對於身心障礙者還須確保醫療服務,其所從事之工作應受或. Ch. engchi. i n U. 影響其損傷至最小可能程度,並且提供必要之工具、設備、義肢及其他任何必需 品等,以促進及發展其就業能力與可能性。最後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無 虞,應提供適當與充分之財力支援,除提供免費之職業重建服務、生活津貼、職 業準備以及必要之交通費用、貸款或金錢補助外,在利用職業重建服務時,應使 其不致喪失無關於其參與這些服務之任何社會安全給付,擴大包括自行創業在內 有效適當之就業機會。50. 49. ILO(1952). C102 -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No. 102, Geneva, 35th ILC session (28 Jun 1952).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102. 50 ILO(1955). R099 -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Disabled) Recommendation, No. 99, Geneva, 38th ILC session (22 Jun 1955).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22.

(30) 自 1955 年至 1983 年近 30 年裡,國際勞工組織雖未就身心障礙者問題通過 專門之公約或建議書,但有通過其他措施不斷加強對身心障礙勞工之關注。如鑑 於技術變革對就業產生之影響,國際勞工組織於 1965 年就會員國在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與新形式就業培訓過程中所使用之技術問題,發佈了一項《關於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之決議51》。1967 年第一二八號公約《失能、老年及遺屬給付公約》 除要求會員國應提供失能給付予喪失工作能力者外,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應為失能 者提供職業重建服務,訓練其再度擔任原有工作;或如不可能,依照其本人性向 與能力,協助其擔任另一最適合其需要之有酬工作;並採取有效之就業服務措施 以促使身心障礙者盡快找到最合適之工作52。1968 年,國際勞工大會為改進職業. 治 政 大 重建政策與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歧視,通過《關於身心障礙勞工之決議 立. 53. 》,. 要求展開適當之研究,從而就修訂 1955 年第九十九號建議書或通過新國際文書. ‧ 國. 學. 問題進行審議。. ‧. 1975 年有關職業輔導與職業訓練之第一四二號公約《人力資源發展公約》. sit. y. Nat. 第三條指示各會員國應逐漸擴大其職業輔導制度,制訂相關政策與方針,藉以保. al. er. io. 證包含身心障礙者在內之所有人都能享用全面之資訊與最廣泛可能之輔導。與之. v. n. 相伴之第一五○號建議書《人力資源發展建議書》非常詳細明確地闡述應採取適. Ch. engchi. i n U. 當措施為包含身心障礙者在內之特殊團體提供有效之職業輔導與職業訓練,使其 能夠享有平等就業及提升其與社會和經濟之整合。身心障礙者應該參與為非身心 障礙者所提供之職業輔導與職業訓練,倘若這種做法不可取,則應該及時為其提 供經過調整之計畫。並應採取措施協助公眾,特別是雇主、同事、醫療人員與社.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99. 51 ILO(1965). Resolution concerning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 Submitted by the Resolutions Committee, Geneva (2 - 23 June 1965). 52 ILO(1967).C128 - Invalidity, Old-Age and Survivors' Benefits Convention, No. 128, Geneva, 51st ILC session (29 Jun 1967).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128. 53 ILO(1968). Resolu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Workers, Submitted by the Resolutions Committee, Geneva (5 - 25 June 1968). 23.

(31) 會工作人員,了解如何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職業輔導與職業訓練,使其能夠找 到更為合適之工作以及獲得所需之工作調整與特殊支持,進而得以於一般工作環 境中融入或重新融入生產性之生活。54 此外,國際勞工組織同年亦通過一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重新參與 社會生活之決議55》。該決議雖然非常簡短,但由於引入了一個新概念,即身心 障礙者重新融入社會,因而提升其重要性。其內容回顧了上述 1965 年與 1968 年兩項決議,指出讓數量日益增加之身心障礙者重新恢復工作並且重新融入社 會,需要特殊措施來支持這項工作,這樣理想之概念已清楚地被民意所認可。並. 政 治 大 Decade),指出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佔有相 年訂為「復健十年」(Rehabilitation 立 提及非政府組織「國際復健組織」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將 1970 年至 1979. ‧ 國. 學. 當高之比例,這會對國家經濟造成嚴重流失,且可能會破壞國家之繁榮發展,因 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來加以防範。該決議呼籲所有政府當局以及雇主與勞工組織. ‧. 盡可能促進身心障礙者確保、獲得和保持適當就業之充分機會56。其次,呼籲各. sit. y. Nat. 國與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及國際、區域與非政府組織進行合作與協調,開展. al. er. io. 全面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和參與社會生活運動,最終尤其要形成「國際身心障. v. n. 礙者年」(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與《關於身心障礙者之世界. Ch. engchi. i n U. 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57 聯合國 20 世紀中期通過之人權憲章和公約,如上述之 1946 年《世界人權宣 54. ILO(1975), C142 -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nvention, 1975 (No. 142). Geneva, 60th ILC session (23 Jun 1975).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142; ILO(1975), R150 -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commendation, 1975 (No. 150). Geneva, 60th ILC session (23 Jun 1975).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150. 55 ILO(1975), Resolution concerning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Social Reintegration of Disabled or Handicapped Persons, Geneva (4 - 25 June 1975). 56 ILO(1998),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rsons, Geneva, 86th ILC Session (June 1998).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ilc/ilc86/r-iii1b.htm. 57 Arthur O’Reilly(2007), The right to decent work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Geneva, ILO.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global/publications/ilo-bookstore/order-online/books/WCMS_091349/lang--it/index .htm.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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