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之理念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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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助所得維持之制度建構。
綜上可知,就業安全之三大領域間存有密切的交連關係。其中,在職保障關 乎大多數經濟活動人口之工作權保障,由而乃成就業安全制度之核心,故在措施 上有相當之涵蓋面;但基於弱勢優先保障之體現及解決失業問題之急迫性,就業 促進卻具有獨特的優位性。
總體而言,工作權,乃經濟活動人口,在就業與職業選擇自由之前提下,依 勞動處境向國家要求提供積極的、適切的就業促進、在職保障或待業經濟安全保 障之權利。而欲確實達到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目的,除國家公權力對上述權益之直 接保障外,宜應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具有專家參審制度之勞務法院體 系,使勞工權益能獲得適當而有效的法律保護。此外,勞動立法與勞動政策之擬 定,則應由勞、資、政等額代表掌控且具有民主協商精神之自主性公法人團體負 責,以免勞工立法、司法、行政與政策執行過度暴露於官方與資方的影響而受扭 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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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 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國際規範
聯合國於 1948 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份保護世界人權的法律檔 案,與 1966 年通過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憲章。其後,聯合國陸續訂定針對特定對象之 人權公約,例如婦女、兒童、少數族群等,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與其他相關法律 文件擴充了國際人權法制之內容。自 1980 年代以來,國際不斷致力於提升身心 障礙者權益,促使其得以「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並享有「平等地位」,
也就是,具有與全體公民同等的機會,平等分享因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改善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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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UN(1982).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un.org/disabilities/default.asp?id=23.
38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參見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網站。上網日期 104 年 05 月 30日,檢自: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Data/2102155043697.pdf
39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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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以促進社會正義為宗旨,通過公約以及建議書建構國際勞動基 準,以規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相關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已制訂一百八十多部公 約,其中八部為核心公約,主要涉及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包括結社自由、集體談 判、童工、強迫勞動和歧視等。其中 1958 年第一一一號公約《歧視(就業與職 業)公約》第二條指出:「凡受本公約效力約束之會員國應宣示並遵循一旨在依 適合國情及習慣之方法以促進僱傭與職業方面機會均等及待遇平等之國家政 策,俾消除在此方面之歧視。」該公約主要內容是要求在就業、培訓和工作條件 方面消除非基於工作之固有必要條件,包括種族、性別、宗教或血統等,所為之 區別、排斥或優先等各種歧視。
為達成上述《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1964 年第一二二號公約《就業政策 公約》第一條明確指出:「為刺激經濟成長及發展,提高生活水準,適應人力需 要,並克服失業及不充分就業,各會員國應宣佈並遵循一旨在促進充分的、生產 的及自由選擇的就業之積極政策,作為一項主要目的。此項政策之目標應在確 保:一、凡可從事並尋找工作者均有工作。二、此項工作應力求其有生產價值。
三、每一工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主張、血統或社會門閥,均 有選擇就業之自由並有充分機會使具有適當資格並利用其技術與才能於其所適 任之工作。」強調政府有促進人民獲得充分就業與提高生活水準之義務,並應與 雇主及勞工之代表合作,參考彼等之觀點與經驗來擬訂就業政策與各項措施。
之後國際勞工組織持續通過了一系列與工作權相關的文書,包括 1998 年《關 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和 2008 年《關於爭取公平全球化的社會正義宣 言》。1999 年國際勞工局局長 Mr. Juan Somavia 提出「尊嚴勞動42」之概念,成 為國際勞工組織現行計劃方案之核心精神,其四大策略性目標分別為:「工作權 利」(Right at work)、「就業」(Employment)、「社會保障」(Social Protection)、
「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致力於促使人人皆能有獲得工作以賺取收入
42 ILO(1999). Report of the Director-General: Decent Work. Geneva: ILO.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ilc/ilc87/rep-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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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充分機會,且是在權益受到保障之情況下從事有生產收益之工作,從而獲得足 夠收入且有足夠之社會保護。
一些區域文書亦確認了工作權之一般內涵,包括 1961 年《歐洲社會憲章》
和 1996 年修訂之《歐洲社會憲章》第二部分第一條、《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憲 章》第十五條和《美洲人權公約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領域的附加議定書》
第六條等,這些文書皆申明尊重工作權之基本原則,使國家有義務採取旨在實現 充分就業之措施。43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文書
國際上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之關注最早可追溯至 1925 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 第二十二號建議書《工人賠償(最低限度)建議書》。當中除了闡述職業災害賠 償應考慮之原則外,同時在最後還提到應該通過國家法律和法規來提供職災勞工 之職業再教育,且政府應促進設立能夠提供這類職業再教育之機構。44
二次大戰期間,由於大量青年被動員投入戰場,勞動市場面臨人力短缺之困 擾;而戰後,許多受傷軍人由於身心障礙問題導致失業,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且需要找到受過訓練之勞工來填補職位空缺,因此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就業服 務開始受到各國重視45。為此,國際勞工組織在 1944 年通過第七十一號建議書
《(從戰爭到和平過渡期間)就業建議書》,將身心障礙者列為促進就業對象之 一,指出「無論造成身心障礙的原因是什麼,都應該提供其獲得復健、專門職業 指導、訓練和再培訓以及工作之充分機會。」當中提到身心障礙勞工能否接受訓
43 UN Human Rights Council(2012). Thematic Study on the Work and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OHCHR Report, AIHRC/22/25 (17 December 2012), 3-4.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G12/188/41/PDF/G1218841.pdf?OpenElement.
44 ILO(1925). R022 - Workmen's Compensation (Minimum Scale) Recommendation, 1925 (No. 22).
Geneva, 7th ILC session (10 Jun 1925).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22.
45 花敬凱(1998)。歐美、日本等國職業重建服務之發展歷程與趨勢。特殊教育季刊,第 66 期,
頁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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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ILO(1944). R071 - Employment (Transition from War to Peace) Recommendation, 1944 (No. 71).
Philadelphia, 26th ILC session (12 May 1944).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71.
47 ILO(1946). C077 - Medical Examination of Young Persons (Industry) Convention, No. 77, Montreal, 29th ILC session (09 Oct 194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77; ILO(1946). C078 - Medical Examination of Young Persons (Non-Industrial Occupations) Convention, No. 78, Montreal, 29th ILC session (09 Oct 194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78; ILO(1946). R079 - Medical Examination of Young Persons Recommendation, No. 79, Montreal, 29th ILC session (09 Oct 1946).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78.
48 ILO(1948). C088 - Employment Service Convention, No. 88, San Francisco, 31st ILC session (09 Jul 1948).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088; ILO(1948). R083 - Employment Service Recommendation, No. 83, San Francisco, 31st ILC session (09 Jul 1948).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R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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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掌管醫療事務之機構或政府部門,在適當情況下應與職業重建服務合作,俾 便身心障礙者恢復合適之工作,且國家法律或條例得授權該類機構或部門,保證 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49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第一部專項文書是 1955 年通過之第 九十九號建議書《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建議書》,並在其後 30 年中一直充當所 有身心障礙者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及就業安置相關國家立法與實踐之依據。該建 議書指示應由政府主管機關組織與發展延續性之職業重建服務以促使身心障礙 者確保適當之就業。除了再次提及機會平等、同工同酬、職業保留和庇護性就業 等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措施之內容與方法外,最重要的是將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做一個完整性的說明,涵蓋職業輔導、職業訓練及安置等就業服務,經 由各種方式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興趣、能力與性向,分析有關就業所需之能力與提 升其能力之可能性,提供增進其技能之適當訓練,使身心障礙者能確實做好就業 之準備,確保有效之就業安置。過程中需要由政府主導,與雇主及身心障礙者以 及與職業重建直接相關之機關、團體與特殊資格之人員等密切合作,發展有關職 業重建之政策與方案、採取適於地區與地方情況之措施,以及研究改進職業重建 服務之方法。此外,對於身心障礙者還須確保醫療服務,其所從事之工作應受或 影響其損傷至最小可能程度,並且提供必要之工具、設備、義肢及其他任何必需 品等,以促進及發展其就業能力與可能性。最後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無 虞,應提供適當與充分之財力支援,除提供免費之職業重建服務、生活津貼、職 業準備以及必要之交通費用、貸款或金錢補助外,在利用職業重建服務時,應使 其不致喪失無關於其參與這些服務之任何社會安全給付,擴大包括自行創業在內 有效適當之就業機會。50
49 ILO(1952). C102 -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No. 102, Geneva, 35th ILC session (28 Jun 1952).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12100:P12100_ILO_CODE:C 102.
50 ILO(1955). R099 -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Disabled) Recommendation, No. 99, Geneva, 38th ILC session (22 Jun 1955). Retrieved May, 30, 2015,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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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55 年至 1983 年近 30 年裡,國際勞工組織雖未就身心障礙者問題通過 專門之公約或建議書,但有通過其他措施不斷加強對身心障礙勞工之關注。如鑑 於技術變革對就業產生之影響,國際勞工組織於 1965 年就會員國在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與新形式就業培訓過程中所使用之技術問題,發佈了一項《關於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之決議51》。1967 年第一二八號公約《失能、老年及遺屬給付公約》
除要求會員國應提供失能給付予喪失工作能力者外,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應為失能 者提供職業重建服務,訓練其再度擔任原有工作;或如不可能,依照其本人性向
除要求會員國應提供失能給付予喪失工作能力者外,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應為失能 者提供職業重建服務,訓練其再度擔任原有工作;或如不可能,依照其本人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