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我國警察高傷亡深層次原因分析 一、暴力襲警現象趨於嚴重
台灣自七 O 年代以降隨著經濟奇蹟與經濟轉型過程中暴露出來的 一些權力和控制的真空地帶所形成的社會問題,無形中使得犯罪有了 發展的空間。這是時代與環境轉軌必然要經歷的陣痛和必然要付出的 代價(王勇,2002:284)。社會轉型的艱難磨合,傳統價值與新時代 的評判標準產生激烈衝突,無不對人們產生重大影響。有學者指出,
商品經濟的負面影響,如競爭性導致的不安定,市場性導致的人、財、
物空前流動,分化性導致的社會衝突,貨幣化導致的追求金錢和高消 費等,與犯罪活動有明顯的聯繫,並使犯罪增多,特別是使暴力犯罪 逐年上升(黃世富,1999:98)。
警察屬於司法行政服務性職業,但是與其他服務業根本的不同在
於,警察的職業活動包含著深刻的內政矛盾,即以強制力為服務工具,
監控或制裁那些接受服務的人民,這是容易造成雙方敵意,導致部分 人士攻擊警察,甚至以暴力襲擊警案。近年來,我國暴力襲警呈現出 幾個特徵點。例如個人突發性違法向有組織的違法發展。其他集體性 違法影響很層面巨大,後果較嚴重。美國警察在 1992 年~2001 年中,
在訓練中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的共有 29 人。這種嚴格訓練的成本,所獲 得的結果是暴力襲警傷亡降低減少(高連升,1992: 37)。
二、訓練機會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實戰技能訓練。
就常見的警察技能術科而言,美國警方要求加銬搜身抓到嫌疑人 之後,立即給其戴上手銬,有效控制犯嫌,然後馬上搜身;而國內控 制住嫌疑人之後,立即搜身,然後給其戴上手銬。雖然都已是常年訓 練科目的內容,而這些基本技能訓練時數與質量不足,以致在我們的 警察訓練中,技能難以成為員警隨身的一種自然動作,因而形成了一 些不必要的傷亡條件(唐嘉仁,2001:30-32)。
從槍支使用情況看,大多數員警平時能取到槍,但訓練條件卻不 足,而無法有效的學習和訓練,在前往警察學校培訓或單位組織實彈 射擊時,大多是將子彈擊發,而不知如何與為何才能擊中目標,甚至 基本動作與基本概念不足,推彈上膛,打完十發子彈,射擊訓練效果 可見未能理想。許多員警對槍支的基本性能、結構、基本射擊原理等 知識,普遍認識不足。少數員警雖然熟悉槍支的結構性能,但由於長 時間不接觸、不使用槍支、對槍支也慢慢生疏,缺乏手感。所以在實 戰中曾經出現員警拿著槍被犯罪嫌疑人用刀攻擊致死,槍支走火傷及 無辜或自傷的現象亦有發生,甚至發生在行動中丟失配用槍支、配用 槍支被奪,應該大膽使用警械時,未能做出立即反應,以致造成難以
回復的後果(許和震,2003:78)。
從逮捕控制技能檢討,有大部份員警的圍捕控制技能熟練度不足,
我們常在媒體上看見二至三人無法立即控制犯嫌。圍捕行動一般要求 警戒人員使用槍支進行控制後,主攻圍捕、輔助助攻圍捕人員各司其 職,分別實施圍捕、控制、上銬、搜身,在瞬間將犯罪嫌疑人有效控 制住(王勇,2002:304)。而在很多圍捕行動中,員警幾個人一擁而 上,七手八腳地和犯罪嫌疑人糾纏在一起,根本分不清敵我,經常出 現自己人抓自己人的手腳等這類的場面,而且有些員警是在圍捕中犧 牲和負傷的。
從自我防護能力分析,許多員警在遭到突然襲擊時,不會合理保 護自己,造成無謂的流血犧牲,甚至有的員警一對一地與犯罪嫌疑人 遭遇時,也遭到突擊傷亡。
三、立法與相關法治規章制度的不明確性,導致員警不敢大膽使用 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 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察法和警械使用條例兩部法律,已明確規 定了警配備和使用槍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在實際工作中,員警卻 往往是有槍不敢用,心存顧忌,有後顧之憂(高連升,1992:130)。
當面對手持凶器、窮凶惡極的歹徒,即使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的情況下,儘管持有警械,仍趨為避免使用,甚至避免使用警械,而 與之肉搏。
員警之所以持槍而避免使用,主要出現兩種原因:
(一)是上述法律對警察在不確定的狀態下實戰中使用武器的行 為無法受到司法機關(法院、地檢署)以警察執勤的專業做衡量,以致 不便於操作警械,員警在危急的情況下,難以迅速作出是否應該使用
武器的判斷。
(二)是員警使用武器致人傷亡後,其合法性要由上級有關部門 來裁決,存在的不確定性因素可能更大。出現過的檢察機關出於對員 警高要求的考慮,往往苛求防衛條件,過度地對防衛過當情節進行追 究,而沒有從實戰出發,注意維護警察這一特殊群體的正當權利(黃 世富,1999:206)。在司法實踐中,就有員警因開槍打傷凶徒而被告 上法庭。鑒於上述情況,各地警察機關對員警開槍都有嚴格的要求和 規定。
目前,我國警察的執法武器部分是軍規用途槍支。軍規用途槍支 都是具有強殺傷力的武器,很難適應治安工作需要。對這種使用起來 極有可能使對方致傷或致死的武器,警察在執法中不太敢使用。因此,
在執法戰鬥中,員警顧慮重重(牛章傑,2007:176)。警察與犯罪分 子雙方,似乎只隔著甚小的防線,但使用武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從 警察轉變為被告及喪失公職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基層警察只要使用 武器,就有可能致人傷亡,即使是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後,都有 可能受到處分,甚至帶來被判處刑罰等更為嚴重的後果(章光明,2000:
167)。特別是在開槍調查的過程中,員警往往要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
可以想像面對這種後果,員警在遇到危急情況時必然畏首畏尾,無法 有效發揮手中警械應有的作用。
四、缺乏相應警用武器裝備
警察在執法戰鬥中非常需要的軟性執行警械,實際上是缺乏。例 如麻醉槍、噴射槍、高強光手電、網槍、橡皮子彈槍等。但這些武器,
國內警察實質上尚未成為常態裝備。以美國為例,各大城市的警察從 20 世紀 90 年代初就已開始裝備了多種非殺傷性武器。如加入噴霧的壓 力罐裝辣椒水,其有效距離為 15 至 20 公尺,作用機理是讓對手在 30
分鐘內降低視力能力。德國警察的裝備,包括 1 支半自動手槍、2 個備 用彈匣、警棍和手銬等,個別警察因工作需要可配備 2 支手槍。他們 配備的總重達二十餘公斤的各項防彈衣、頭盔、護膝等裝備,不僅能 有效地保護自己,還能對犯罪嫌疑人起到威嚇作用(嚴琦華,20074:
12-16)。
與其他國家相比,國內對警用裝備和執法特種武器的配置調整缺 乏,即使部份發展中國家也配備了非殺傷性武器。因此,加強對非殺 傷性警用械具和裝備的配置已不該再延遲。在西方先進國家,對警用 裝備妥善性及實用性的確保完整,考慮得非常周全。如美國警用巡邏 車皆以需求性及實用性考量經由設計後再由汽車廠家製造,底盤、車 架和前後保險桿都經過特殊加固處理,確保安全耐撞,而且巡邏車一 般用到 10 萬英里就要報廢。美國警察裝備精良,使其在與犯罪分子的 鬥爭中往往都能處於十分有利的局面,傷亡較少(嚴琦華,20094:
102-106)。
五、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我國警察的高傷亡自然與前述原因有直接關係,因此加強警察的 戰術技能訓練,配備先進的警用武器裝備,完善有關立法是完全必要 的。
然而,我們如果從更深層次進行分析,就可看到我們的警察缺乏 自我保護意識的不足,這是我國警察諸多傷亡的一個具體原因。
社會轉型更加民主化之後以及經濟發展更加熱絡以來,國內的治 安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暴力犯罪增加,暴力手段殘忍,包 括警察在內,都成了犯罪分子暴力侵害的對象。但是我們很多警察的 防衛意識還不足適應這樣的治安形勢,仍然憑著傳統型態偏向「因該
無事」或「我是警察誰敢動我」的盲目感受執法,即使進入戰鬥狀態 也不知所措。因此一旦遇到暴力襲警時,無法迅速作出反應,而成反 應不及,陷於被動(許和震,2003:78)。
我們的警察突然面臨對抵抗性的戰鬥時,基本都是被儘快制伏犯 罪嫌疑人的意念佔據了思想,面對是否會造成自己的傷亡則毫無考慮。
我們需要的結果是,既要儘快制伏犯罪嫌疑人,又要保護好自己。這 就要求警察必須樹立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在自我保護的前提下,去 考慮如何制伏犯罪嫌疑人。但在實際戰鬥中,我們很多警察是沒有自 我保護意識的。特別是在戰鬥危急的情況下,一心要戰勝犯罪嫌疑人,
而忘記了考慮自身的安危(樓培麟,2004:188)。
六、我們的差距在哪裡?
國內學者專家對警察高傷亡現象進行多種反思及研究,對比一些 西方國家的警察,我們的差距在何處,一般人皆認為,主要的因素與 差距是我國警察戰技、抗暴技能不足,警械與其他裝備不足。但筆者 研究認為,最主要的差距是我國警察普遍缺乏現代執勤的戰鬥態度與 觀念即是一種警察戰術理念(洪松輝,1998:139)。
警察戰術理念的核心是自我保護,這種自我保護是積極的自我保 護,而不是消極的自我保護。積極的自我保護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
警察戰術理念的核心是自我保護,這種自我保護是積極的自我保 護,而不是消極的自我保護。積極的自我保護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