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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研究對象之背景分析

本次研究問卷發出 112 份,回收 86 份(回收率約 77

%;另參表 3-1),有效問卷 80 份。有效樣本之各類別的 次數分配如表 4-1 所示。

表 4-1 樣本人數分配

背景 類別 人數 百分比

(1)男 28 35.00

性別

(2)女 52 65.00

(1)未婚 54 67.50

(2)已婚/同居 23 28.75

婚姻

(3)離婚/分居 3 3.75

(1)高中職畢 5 6.25

(2)專科畢 9 11.25

(3)大學畢 62 77.50

教育程度

(4)研究所畢 4 5.00

(1)社工/心理/復健/特教/勞工相關科系 51 63.75 畢業科系類別

(2)其它 29 36.25

(1)庇護性職場的職場輔導員 24 30.00

(2)庇護性職場的技術輔導員 4 5.00

(3)庇護性職場社工員/個案管理員 5 6.25

(4)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員 25 31.25

(5)就服站身障就業服務員 10 12.50

(6)政府職業重建管理員 4 5.00

(7)學校職業輔導員 3 3.75

現職職務

(8)其它 5 6.25

由該表可知受試者在各類別裡分別以女性、未婚者、

大學畢業者、相關科系畢業者、及庇護職場的就業服務人 員最多。此外,受試者的月薪範圍大約是 2 萬 0 千元~3 萬 7 千元,平均約為 3 萬(遺漏值 1 名)。若與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委託辦理 97 年度北市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 案聘用人員薪資標準(其就業服務助理員及就業服務員依 據學經歷計薪,月薪大約在 3 萬 2 千元~4 萬元)及與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 96~97 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方 案補助原則」的專業人員薪資補助費(其依據學經歷等資 格計薪,月薪大約 2 萬 9 千元~3 萬 7 千元)比較起來,臺 北縣身障就業服務人員的薪資似乎較低。

目前法規規定身障就業服務員遴用資格之一為需具社 工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特教教師、心理師等專 業證書或具相關學歷者,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及職業輔 導評量員的資格則要更提高一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999,2008),顯見身障就業服務人員們需具備專業知能與 經驗。但是目前就業服務人員的薪資卻比前述那些具專業 證照的專業工作者(如社工師、職能治療師、特教師、心 理師)的薪資還低、工作亦無保障(非持續性的方案),如 何吸引相關專業人員與具證照者來投入?若認為身心障礙 就業服務比較不重要,故為非持續性的方案,但事實上政 府與民間執行身障就業服務已做了好幾年了。若認為身障 就業服務不需要這些專業人員投入,卻在遴用辦法把相關 專業證照列入遴用條件之一,這豈不是弔詭?我們若認為

身障職業重建輔導相關人員需具備專業證照、專業知能與 經驗,且是持續性的任務,那麼未來在其薪資結構上亦應 有所調整,符合整體專業市場中的待遇水平。

受試者年齡範圍 22~56 歲,平均 31.6 歲;目前在該 單位做身障就服工作年資範圍約在 0 個月~5 年 6 個月,平 均約 1 年 9 個月;身障就業輔導相關工作累積年資範圍 0 個月~10 年,平均約 2 年 10 個月(年資的次數分配可參表 4-2、4-3)。

表 4-2 現職年資(N=79)

次數 百分比

未滿1年者 33 41.77

1年~未滿2年者 17 21.52

2年~未滿3年者 7 8.86

3年~未滿4年者 15 18.99

4年~未滿5年者 3 3.80

5年以上 4 5.06

總和 79 100.00

表4-2 之資料若與臺北市 97 年 1 月底社區化就業服務 員現職年資資料(未滿 1 年者佔 24%、1 年~未滿 2 年者佔 22.7%、2 年以上者 53.3%)及張自強(2006)對北市身障 就業促進工作人員的現職年資調查之資料(未滿 1 年者約 佔 19%、1 年~未滿 2 年者約佔 16.7%、2 年以上者約 50%)

來做比較,可發現北縣就業服務人員現職年資未達一年者 偏多(約四成),顯示北縣身障就業服務人員以新進人員為

多,除了是因少數單位係該年首次提供身障就業相關業務 外,可能是因原本的就業服務人員離職數較多而致遞補的 新進人員較多,真實原因有待進一步了解。

北縣身障就業服務人員的身障就業輔導相關工作累積 年資之範圍為 0 個月~10 年,平均約 2 年 10 個月。由表 4-3 可知臺北縣身障就業服務人員之相關工作累計年資,

其中累計年資未滿一年者佔 29.1%,表示有近三成才剛投 入身障就業輔導相關工作才不久,此與蔡俸誼(2003)對 臺中市身障機構就業服務員的年資調查類似(未滿一年者 佔約 31.3%)。

表4-3 相關工作累計年資(N=79)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未滿1年者 23 29.1 29.1

1年~未滿2年者 12 15.2 44.3

2年~未滿3年者 6 7.6 51.9

3年~未滿4年者 18 22.8 74.7

4年~未滿5年者 5 6.3 81.0

5年~未滿6年者 5 6.3 87.3

6年以上 10 12.7 100.0

一個組織之理想的員工流動率應維持在 5~10﹪,某些 對醫院之評鑑指標甚至把護理人員流動率納入,其不得高 於 15%(陸雅美,2006)。會把員工流動率納入評鑑指標 或納入作人力資源管理是有其原因的。若員工離職頻繁會

有管理上的困難、獲利減少、成本增加,所以比較有概念 的企業會有所因應、減少過高的員工流動率,以避免管理 上的困難,並減少成本、增加獲益與成效。流動率高會增 加成本、營收較差,也顯示該企業的效率差、經營有問題。

而臺灣的身心障礙就業服務發展了十幾、二十多年,至今 仍常有就業服務人員流動率高之說法,這是否顯示著政府 與民間近二十年來對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力資源管理效能較 差?值得思索與檢討改善。而且會來服務身心障礙者的人 通常有助人心願,卻因目前實務某些因素而折損了這些人 的心願、澆息這些人的熱情而離職,豈不可惜?離職頻繁 也無形增加成本,例如離退成本、增補員工而帶來的成本、

訓練成本、離職員工與新增補員工績效的差異(王誕生,

1990)。與其徒增這些成本,政府不如去計算服務成本與效 益,規劃適合的方式把經費做合適規劃以減低流動率、增 加效益。障礙者就業服務方案持續性之不穩定及輔導人員 之工作的不穩定,也將造成就業資源不穩定,影響服務使 用者的權益。

從表 4-2、4-3 我們也可以看到「年資越高者,人數越 少」的趨勢,不過另可發現在「3 年~未滿 4 年者」是例 外、是人數比例相對較高的一組,為何如此?其中的涵義 也許可在未來進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