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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 研究對象母群體

本研究基於研究目的並考量研究者的人力、時間及經費等因素,僅以臺北縣 同時設置有不同類別特教班級的公立國民小學作為本研究的母群體。研究對象為 公立國民小學現職身心障礙類特教教師,一般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實習 教師、特殊學校則不予列入取樣之範圍。

取樣係根據教育部統計處(2007)所公佈之各類特教班級數為準。臺北縣計 132 所公立國民小學,各類別特教班級共有 247 班,其中自足式特教班計 83 班、

約占全縣公立國民小學特教班級之 33.6%,資源班計 138 班,約占全縣公立國民 小學特教班級之 55.8%,兩者合計約佔全縣公立國民小學特教班級之 89.4%,幾 近九成,其餘各類別班級數均不到一成,因此本研究之樣本僅採用此兩類班級之 教師,表 3-1-1 為九十六學年度臺北縣市國小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學生安置班別 統計表。

表 3-1-1 臺北縣身心障礙類學生安置班別統計表

班 別 班級數

自足式特教班 83

不分類(身障類資源班) 138

聽障(資源班) 9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11

巡迴輔導(在家教育) 6

合 計 132

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2007.12.12)

本研究所稱同時設置有不同類別特教班級的公立國民小學,意指校內同時設 置有自足式特教班、不分類身心障礙資源班二種班級者。臺北縣同時設置有不同 類別特教班級之公立國民小學共計 62 所,兩種班級合計 147 班,以每班 2 位教師 配置計算,共計 294 位特教教師。其中自足式特教班計 78 班、約占母群體之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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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班計 69 班,約占母群體之 46.9%。

貳、 抽樣方法

為兼具樣本具有代表性及良好回收率,本研究正式施測前先以立意抽樣,抽 取研究者認識教師之學校為抽樣學校,尚有不足之學校數再以隨機抽樣方式補 足,進行預試問卷之發放。

接著再將臺北縣公立國民小學依兩種班級數之比例取自足式特教班教師樣本 計 106 份,不分類資源班教師樣本計 94 份,本研究發放 200 份問卷,約佔母群體 之 68%,進行問卷調查工作(見附錄三)。

本研究以臺北縣立國民小學現職特教教師為研究調查對象,正式問卷於 2008 年 11 月 6 日寄出,共寄出 200 份,至 2008 年 11 月 21 日截止回收問卷,回收份 數為 165 份,回收率為 82.5%,經回收整理後,剔除填答不全或規律性問卷 6 分,

針對 159 份有效問卷進行分析,問卷可用率為 79.5%。

参、樣本特性

本研究之特教教師背景變項分為性別、年齡、特教專業背景、婚姻狀況、特 教教學年資、任教班級、行政業務、校內特教教師職務輪調辦法、工作輪調經驗、

所具備之心評人員資格等十個項目,利用次數分配和百分比等統計方法,以獲得 樣本的分布情形。茲將樣本的基本資料分析結果詳敘於表 3-1-2。

本研究結果所得之教師背景變項分析說明如下:

一、性別:男性 17.61%,女性 82.39%,因此得知本問卷主要填答者以女性占大 多數。

二、年齡:29 歲及以下 26.42%,30 至 34 歲 26.42%,35 至 39 歲 16.98%,40 至 44 歲 11.32%,45 歲及以上 18.87%,因此得知本問卷之年齡分布以 29 歲 及以下、30 至 34 歲為最多,合計占樣本總人數一半以上。

三、特教專業背景:普通班合格教師轉任,但未接受特教專業訓練 1.89%,特殊 教育學分班(師資班)或學士後特殊教育學分班 35.22%,師範院校特殊教育 組/系 51.57%,特殊教育研究所畢業(含四十學分班結業)11.32%,因此得知 本問卷大部分填答者均受過類別不一的正式特教專業訓練。

四、婚姻狀況:未婚 47.80%,已婚 51.57%,其他非屬上述狀況者 0.63%,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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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已婚教師所佔比例最多,略高於未婚教師比例。

五、特教教學年資:5 年及以下 28.93%,6 至 10 年 44.03%,11 至 15 年 17.61

%,16 年及以上 9.43%,因此得知本問卷填答者之特教教學年資以 6 至 10 年者為主,其次為 5 年級以下者,兩者合計占樣本總人數之 73%,可見填答 者之特教教學年資偏向年輕。

六、任教班級:自足式特教班教師 46.54%,不分類身心障礙資源班教師 53.46%,

因此得知自足式特教班教師人數略高於不分類身心障礙資源班教師。

七、行政業務:未兼任行政業務 98.11%,教師兼任特教組長 1.26%,教師兼任 其他組長或主任 0.63%,因此得知大部分填答者,並未兼任行政業務。

八、特教教師職務輪調辦法:未制定 44.03%,由主管指派 2.52%,定期輪調 16.98

%,抽籤決定 0.63%,固定不動 16.35%,在校年資或積分高者優先 14.47

%,其他辦法 5.03%,因此得知大部分填答者認為學校特教教師職務輪調辦 法尚未明確制定。

九、工作輪調經驗:曾在普通班級任教滿一年 10.69%,曾在其他類別特教班級任 教滿一年 36.48%,未曾有輪調經驗 45.28%,曾在上述兩類班級均任教滿一 年 7.55%,可見本問卷填答者,以僅在目前班級類別任教者為最多,其次為 曾在其他類別特教班級任教滿一年者。

十、所具備之心評人員資格:無心評人員資格 47.80%,具備校級心評人員資格 42.77%,具備區級心評人員資格 9.43%,可見本問卷填答者,具備心評人員 資格者,略多於無心評人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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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背景變項 類別 樣本數 百分比(%)

曾在普通班級任教滿一年 17 10.7

曾在其他類別特教班級任教滿一年 58 36.5

未曾有輪調經驗 72 45.3

工作輪調經驗

曾在上述兩類班級均任教滿一年 12 7.5

無心評人員資格 76 47.8

具備校級心評人員資格 68 42.8

所具備之 心評人員資格

具備區級心評人員資格 15 9.4

N=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