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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 研 究 目 的 乃 是 瞭 解 台 東 縣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之 現 況 , 故 研 究 範 圍 及 對 象 為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台 東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壹 、 抽 樣 方 法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 教 育 部 , 2008) ,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全 台 東 縣 共 有 91 所 國 民 小 學 1624 位 教 師 。 礙 於 經 費 與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 研 究 者 採 取 抽 樣 調 查 方 式 來 取 得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台 東 縣 國 民 小 學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實 施 現 況 的 相 關 資 料 。 為 使 得 研 究 者 抽 樣 的 樣 本 的 特 性 能 符 合 母 群 的 特 性 並 具 有 代 表 性 , 所 採 取 的 抽 樣 方 式 是 分 層 抽 樣 法 。 其 詳 細 程 序 如 下 所 述 。

一 、 分 層 抽 樣

研 究 者 研 讀 、 分 析 有 關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的 相 關 文 獻 , 認 為 學 校 規 模 會 影 響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的 實 施 , 因 此 以 學 校 規 模 的 特 性 來 做 分 層 抽 樣 的 分 層 指 標 。 根 據 學 者 Gay 與 Airasion( 2000) 的 觀 點 , 描 述 性 研 究 的 樣 本 人 數 至 少 應 有 母 群 人 數 的 10% , 如 果 母 群 體 較 小 時 , 則 樣 本 人 數 至 少 要 有 20% 左 右 ( 引 自 吳 明 隆 , 2003, 第 1-24 頁 ) , 本 研 究 依 母 群 的 20%, 約 325 位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樣 本 。 由 教 育 部 ( 2008)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得 到 全 台 東 縣 各 國 民 小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的 班 級 數 及 教 師 數 ( 詳 見 附 錄 六 ) 。 將 學 校 依 班 級 數 在 「 25 班 以 上 」 、 「 13 至 24 班 」 、 「 7 至 12 班 」 、 「 6 班 ( 含 ) 以 下 」 的 規 模 來 分 類 , 可 以 統 計 出 , 學 校 規 模 在 「 25 班 以 上 」 共 有 5 所 , 計 有 294 位 教 師 , 佔 母 群 的 18.1% ; 學 校 規 模 在 「 13 至 24 班 」 的 學 校 共 有 8 所 , 計 有 255 位 教 師 , 佔 母 群 的 15.7% ; 學 校 規 模 在「 7 至 12 班 」的 學 校 共 有 23 所,計 有 425 位 教 師,佔 母 群 的 26.2% ; 學 校 規 模 在 「 6 班 ( 含 ) 以 下 」 的 學 校 共 有 55 班 , 計 有 650 位 教 師 , 佔 母 群 的 40% 。 將 預 計 的 樣 本 數 325 位 教 師 依 18.1% 、 15.7% 、 26.2% 及 40% 的 比 例 計 算 可 以 得 到 規 模 在「 25 班 以 上 」的 學 校 所 需 的 樣 本 數 共 有 58.8 位,因 有 五 所 , 則 每 所 國 小 須 取 樣 11.7 位 , 取 其 整 數 12, 所 以 規 模 在 「 25 班 以 上 」 的 學 校 每 校 應 取 12 位 教 師 為 調 查 樣 本 ; 學 校 規 模 在「 13 至 24 班 」的 學 校 所 需 的 樣 本 數 共 有 51 位 , 因 有 8 所 , 所 以 每 所 學 校 所 需 的 樣 本 為 6.3 位 教 師 , 取 其 整 數 為 6 位 教 師 ; 學 校 規 模 在 「 7 至 12 班 」 的 學 校 所 需 的 樣 本 數 共 有 85.2 位 , 因 有 23 所 , 則 每 校 所 需 的 樣 本 數 為 3.7 人 位 , 取 整 數 則 為 4 位 教 師 ; 學 校 規 模 在 「 6 班 ( 含 ) 以 下 」 的 學 校 所 需 的 樣 本 數 為 130 位 , 因 有 55 所 學 校 , 則 每 所 需 要 的 樣 本 數 為 2.3 位 , 取 整 數 則 為 3 位 教 師 。 其 取 樣 方 式 列 表 如 表 3-3-1 所 示 ,

並 且 可 得 知 , 本 研 究 取 樣 修 正 為 365 位 教 師 。

依 學 校 規 模 決 定 好 91 所 學 校 中,每 校 所 應 抽 樣 的 教 師 數 後,委 請 各 學 校 之 教 務 ( 導 ) 主 任 協 助 , 以 簡 單 隨 機 抽 樣 的 方 式 , 25 班 以 上 的 學 校 抽 12 人 ; 13 至 24 班 的 學 校 抽 6 人 ; 7 至 12 班 的 學 校 抽 4 人 ; 6 班 ( 含 ) 以 下 的 學 校 抽 3 人 , 共 計 抽 樣 人 數 為 365 人 。

表 3-3-1 研究對象取樣計算方式列表 項目

學校類型

教 師 數

各類型佔 母群的比 例%

每類型總抽 樣教師數(修 正成整數後)

校 數

每校抽樣的 教師數(取 整數)

每類型抽樣 教師數佔總 抽樣比例%

25 班以上 294 18.1 58.8(60) 5 11.7(12) 16.4 13 至 24 班 255 15.7 51.0(48) 8 6.3(6) 13.2 7 至 12 班 425 26.2 85.2(92) 23 3.7(4) 25.2 6 班以下 650 40.0 130(165) 55 2.4(3) 45.2 合 計 1624 100 325(365) 91 100

三 、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統 計

問 卷 回 收 後 , 剔 除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填 答 不 完 整 的 問 卷 後 , 統 計 其 卷 數 , 得 知 學 校 規 模 在 「 25 班 以 上 」 的 調 查 問 卷 , 共 發 出 60 份 , 收 回 44 份 , 回 收 率 73.3

% ; 學 校 規 模 在 「 13 至 24 班 」 的 調 查 問 卷 , 共 發 出 48 份 調 查 問 卷 , 收 回 38 份 , 回 收 率 79.2% ; 學 校 規 模 在 「 7 至 12 班 」 的 調 查 問 卷 , 共 發 出 92 份 調 查 問 卷 , 收 回 61 份 , 回 收 率 66.3% ; 學 校 規 模 在 「 6 班 以 下 」 的 調 查 問 卷 , 共 發 出 165 份 調 查 問 卷,收 回 111 份,回 收 率 67.3%。其 詳 細 內 容 如 表 3-3-2 所 示 。

表 3-3-2 調 查 問 卷 發 放 及 回 收 情 形 統 計 表

學校規模 學校名稱 每校

份數

發出 份數

回收 份數

回收 率 25 班以上 附小、馬蘭、新生、豐榮、仁愛 12 60 44 73.3 13 至 24 班 東海、寶桑、關山、知本、富山、成功、

卑南、褔原 6 48 38 79.2

7 至 12 班

復興、康樂、豐田、太平、大王、大鳥、

萬安、初鹿、安朔、初來、崁頂、霧鹿、

三民、豐里、賓茂、光明、豐年、建和、

賓朗、尚武、綠島、瑞源、朗島

4 92 61 66.3

6 班以下

豐源、岩灣、南王、富岡、新園、溫泉、

利嘉、東成、大南、香蘭、三和、美和、

大溪、大武、公館、鹿野、龍田、永安、

瑞豐、月眉、德高、電光、大坡、東河、

都蘭、泰源、北源、信義、三仙、和平、

忠孝、博愛、長濱、忠勇、寧埔、竹湖、

三間、樟原、嘉蘭、介達、新興、土板、

台板、蘭嶼、椰油、東清、桃源、武陵、

鸞山、紅葉、海端、廣原、錦屏、加拿、

興隆

3 165 111 67.3

合 計 91 所 365 254 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