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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的研究樣本及取樣的方式說明如下:

一、研究對象

(一)問卷調查之預試樣本

為驗證本研究所編製工具之效度、信度,進行量表預試與題目之修改,根據 Tinsley 和 Tinsley(1987)建議,進行因素分析時,每份問卷或量表的題數與預 試樣本數的比例大約為 1:5 至 1:10 之間。由於本研究較多題數的量表為教育 市場化認同量表總共有 36 題,故預試所需的樣本數推估為 180 人,本研究預試 樣本對象為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三縣市現有公立國民中小學行政人員,按縣市 及國中小比例,共發出 205 份預試卷問卷,回收份問卷 195 份後,剔除無效及填 答不實(未能通過反向題之檢測)之問卷,剩餘 172 份有效問卷進行問卷之項目分 析。

(二)問卷調查之正式樣本

李茂能(1998)指出當研究者使用大樣本,而又拒絕虛無假設時,務必檢視 效果值之大小是否具有實質的意義,因為只要樣本夠大,統計考驗力亦隨之昇 高,任何一個統計數量都會達到統計上之顯著水準。如果將樣本趨於無限大,不 論其實際效果值有多小,勢必會達到統計上之顯著水準,惟如此之研究卻是無意 義的。因此統計的樣本數應兼顧統計考驗力、效果值、適當之顯著水準 α 值,研 究的解釋方有價值及意義。Huck 和 Cormier(1996)認為量化研究應重視品質管 理,並建議研究者應估計最低效果值與統計考驗力來規劃樣本大小。李茂能

(2002)指出統計考驗力與樣本大小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當研究者使用的樣本 很大時,這些統計量不管其實際之效果值有多小,勢必會達到統計上的任何顯著 水準,當研究者使用的樣本很小時,這些統計量不管其實際之效果值有多大,勢 必永遠無法達到統計上的任何顯著水準。在量化研究的過程中,講求的是客觀性

與推論性,研究者如能抽取適當的代表性樣本,其推論性與複製性必更高;如能 講究測驗工具的信、效度以減少測量誤差,其內在效度必高。

基於上述,本研究樣本數之選取,根據「事前統計考驗力分析」,利用 G*Power 3.0 軟體設定效果值為中效果、Power 值設定為.80,依照本研究所採用之統計方 法,求出最佳樣本數為:t 考驗(t-test)最佳樣本數 176 人;F 考驗(F-test)最 佳樣本數 210 人;相關分析(correlation)最佳樣本數 134 人;多元逐步迴歸分 析(multiple regression)最佳樣本數 107 人。

在結構方程模式之驗證方面,本研究根據李茂能(2006)矩陣運算與統計教 學模組「MATRIX_CAI」程式之多變項統計項目點選結構方程(SEM),在結構 方程(SEM)項目點選樣本規劃,依照樣本規劃的指示,輸入本研究相關資料包 含 ALPHA 值為.05,本模式總共有 120 個觀察值,33 個參數等待估計,因此自 由估計參數值為 87,RMSEA 值為.05,李茂能(2006)建議結構方程模式樣本 規劃之統計考驗力 Power 值最好介於.80 至.95 之間,因此本研究設定為.80,求 得預估之樣本數為 215。

本研究綜合事前統計考驗力程式 G*Power 3.0 和矩陣運算與統計教學模組 MATRIX_CAI 程式,決定本研究之樣本數,由上述事前統計考驗力分析,以 G*Power 3.0 軟體求得最適當樣本數,分別是 t 考驗:176 人、F 考驗:210 人、

皮爾遜積差相關:134 人、多元逐步迴歸:107 人;矩陣運算與統計教學模組 MATRIX_CAI 程式求得本研究之結構方程模式最適當樣本數為 215 人。基於問 卷回收率與問卷分析可能出現無效樣本之考量,研究者保守估計樣本回收率約為 六成,故總共抽取的樣本數為 360 人。另外,為使本研究模式之研究結論更具有 推論性,因此需要進行結構方程模式之驗證式分析考驗,故本研究實際需抽取的 樣本數為 720(360×2)人。

本研究正式問卷經調查回收後,其有效樣本的基本資料分析,如表 3-1

表 3-1

二、抽樣方法

本研究的對象主要是台灣省中部三個縣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地區 之公立國民中小學為問卷調查的抽樣範圍,調查對象為學校的行政人員,計分為 校長、主任及組長或其他行政人員等四類。

研究者之所以選擇台灣省中部三個縣市為研究對象,除了因研究者目前服務 於彰化縣,考量地緣因素之外。主要研究者想以中部這三個縣市成為代表性的研 究樣本,做為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同時,這樣的研究對象也可以成為一個較完整 地區研究,提供日後做全面性研究的參考。

針對本研究當中中部三個縣市的研究對象,根據 2013 年教育部統計處公佈 的 101 學年度各縣市學校資料(教育部統計處,2013)敘述如下:台中市:公立 國中 71 所,公立國小 233 所;彰化縣:公立國中 37 所,公立國小 175 所;南投 縣:公立國中 32 所,公立國小 149 所。抽樣結果詳如表 3-2。

表 3-2

三縣市抽樣人數統計

地 區 學校數

占學校總數 百分比

抽樣校數 抽樣人數

台中市國中 71 10.2 14 70 台中市國小 233 33.4 48 240 彰化縣國中 37 5.3 8 40 彰化縣國小 175 25.1 36 180 南投縣國中 32 4.6 7 35 南投縣國小 149 21.4 31 155 合 計 697 100 % 144 720

為了確實反應母群體分配之結構,使抽取的樣本具有代表性,故採用簡單隨 機抽樣為原則。教育部統計處 101 學年度縣市別中小學統計資料顯示,101 學年

度中部三縣市,包括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各縣市之國民中小學學校數,台 中市有 71 所公立國中,233 所公立國民小學;彰化縣有 37 所公立國中,175 所 公立國民小學;南投縣有有 32 所公立國中,149 所公立國民小學。依照各縣市 國民中小學的學校數占中部三縣市國民中小學的學校總數的比例,隨機抽取各縣 市的學校數,每校抽樣以 5 位行政人員(校長、2 位主任、2 位組長或其他行政人 員)來填答問卷為原則,五位行政人員除校長固定外,主任或組長等人由學校隨 機抽取。推估各縣市應抽樣的學校數與行政人員數為台中市應抽樣 14 所國中,

70 位國中行政人員,48 所國小,240 位國小行政人員;彰化縣應抽樣 8 所國中,

40 位國中行政人員,36 所國小,180 位國小行政人員;南投縣應抽樣 7 所國中,

35 位國中行政人員,31 所國小,155 位國小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