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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研究對象之選取

深度訪談是對研究對象自身之生命歷程作深層探究及詮釋,因此在尋訪研究 對象時,敘說意願為重要考量之因素,且對外人吐露家務事必須建立在研究者與 研究對象互信互賴的情況之下。因此,本研究在研究參與者的尋訪是以方便取樣 為原則,輔以滾雪球方式選取。起初以三位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母親為研究對 象,進行初次訪談後,發現其中兩位母親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非親自照顧新生 兒,而是將小孩託付給保母照顧,晚上才將小孩接回家中。其中一位更從事副業 以增加收入,而另一位媽媽則是因為職場倦怠而提出申請。此兩位母親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的原因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照顧新生兒的方式,有違育嬰留職停薪讓新 生兒能得到父母全心照顧之立意,有鑽法律漏洞之嫌。因此,三位當中保留其中 一位,捨棄其餘兩位並尋求其他研究對象。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 條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除了適用於受雇 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受僱者以外,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性 別工作平等法》之保障,因此,育嬰留職停薪適用範圍涵蓋以上所述之人員。為 求更高的研究價值,理應找尋不同職場之研究對象,研究者本身有幾位身為警務 人員或護理人員的友人,曾請他們協助詢問是否有同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答案 是寥寥無幾。警務人員需受過專業培訓,在警界沒有「約聘代理人員」可言,女 性警務人員因分娩所遺留之職務,通常由原單位主管所吸收,為避免治安維護之 人力吃緊,育嬰留職停薪在警界是不被鼓勵的,因此遑論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而護理人員亦有人力之問題,遇人力吃緊時,便將問題與壓力轉嫁育嬰留職停薪 申請者身上,加上擔心復職時主管的為難,甚至職務調動,使得護理人員不敢輕 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相較之下,公教人員比起其他職場更易聽聞有育嬰留職停薪者,恰巧身邊即 有這樣的友人,雖然一開始找到的研究對象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立法精神,但以 滾雪球方式很快就又找到其他適合的研究對象。透過友人介紹,得知有一對夫妻 是由夫妻倆人輪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照顧小孩,別於一般單獨由母親申請之狀 況,因此引發研究者愈深入了解此對夫妻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看法及請假期 間之生活經驗。

二、研究對象簡介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三位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確實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親自照顧小孩者,其化名及基本資料如表3-1。為保護研究對象之個人隱私權,

在本研究中均以化名稱呼此三位研究對象,分別為小花、小蓮、小遊,其服務單 位亦為化名。於此針對三位研究對象之年齡、職業、配偶職業、家庭型態及育嬰 留職停薪時間做簡述,基本資料如下:

(一)小花

小花今年32 歲,目前任教於台東縣藍天國小,配偶為公務員(化名 阿麥),婚後育有一子(化名睦睦),是有雙薪收入的小家庭。小花在孩子 出生兩個月後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為期十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 滿後,小孩是交由保母照顧,小花則立即回到職場。

(二)小蓮

小蓮今年37 歲,在台東縣祥雲國小服務,配偶(化名小遊)同樣為 教育人員,目前育有一女(化名芳妤)一子(化名書宏),亦屬於有雙薪 收入之小家庭。小蓮是和丈夫交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已先後提出三次育 嬰留職停薪申請,第一次和第二次是以第一個小孩申請,第三次是以第二

個小孩申請,目前正值第三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預計於 101 年 7 月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