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依據本研究目的、研究所得之結果及結論,提出相關建議,作為早期 療育實務工作者以及相關服務單位之參考,而本研究之建議也僅止於苗栗 縣之早期療育服務。

一、 對早期療育服務方面

(一)簡化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之說明

就早期療育服務流程而言,家長進入評估與療育服務之後,個案管理 員則會與個案聯繫,並使個案及其家庭與早期療育相關服務連結。基於大 部分家長對於早期療育服務流程與內容的不了解,因此,建議簡化整體服 務流程之說明,以便讓家長對於服務理解之後,進而能夠參與早期療育。

發展遲緩或是疑似發展遲緩個案經由「發現」之後,則進入發展遲緩 兒童服務歷程中最主要的服務,即「評估」和「療育」之服務介入,而個 案管理員的角色與任務便運用於其中,最後則以「追蹤」結束歷程。建議 如圖 5-1:

圖 5-1 早期療育服務流程之簡化說明

宣導、通報、個案管理

個案管理員

發現 評估 療育 追蹤

(二)強化早期療育認知的宣導

個案歸類為非自願性很大部分的原因是來自於家長未能體認孩子發 展的狀況,缺乏現實感也缺乏對早期療育或是正確教養觀念的認知,而城 鄕差異在教養觀念上更為突顯,因此,落實早期療育的宣導及對所有父 母、兒科醫師、幼托員所老師和鄉里幹事的再教育,就顯得格外重要。

(三)落實兒童發展之評估與療育

發展遲緩兒童中,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比率很高,而本研究也發現個 案在評估與療育過程中,最有可能成為非自願性服務個案。因此,落實篩 檢與評估、確實完成追蹤服務,以及研討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的個案管理模 式與其開、結案指標,將有助於降低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比例,也能確立 兒童發展之狀況。

(四)研擬非自願性個案之處遇計畫

對於非自願性個案,提供服務的醫療、社政或教育相關單位,應該以 和緩、同理的心情去探究個案拒絕服務的原因,因為每個個案的狀況不 一,所給予的策略也會有所不同,然而最高決策單位應該要對於非自願性 個案群給予明確的定義,且要對於這類個案擬定大方向之處遇目標、介入 流程和評估成效,以期讓所有需要接受療育服務的家庭,都能在有系統 的、連貫的、適切的架構之下獲得最大的幫助。

二、 對個案管理中心方面

(一)兼具行政督導與情感支持

對個管中心而言,需要關懷個管員的工作壓力與負荷,也需要提供個 管員諮詢、輔導與培訓進修的管道,使得個管員在面對非自願性個案的時 候,可以更有技巧、更有自信的擬定處遇計畫。

(二)釐清個案管理員的角色與任務

在早期療育中,每個服務流程中的服務者應清楚自己的定位與職責,

也要與整個服務體系有很好的連結,如此便能在個案各個不同的需要點上 予以介入,進而提供服務。對於社工或是個案管理員而言,則需要了解整 個早期療育服務的模式和流程,確實掌握每個服務點的業務和服務對象,

而在個案有需要的時候,給予服務的連結,強調的是服務的連結與輸送,

而非實際執行所有的服務,因為療育的職責終將落回整個家庭系統和社會 系統當中,過度的要求或是給予社工非理性的對待,非但造成社工或個案 管理員的壓力與倦怠,更增加所謂非自願性個案的比例。

(三)重視文化能力的培養

服務關係中一旦當雙方開始互動,人際互動關係模式的非正式服務便 已經產生。透過文化的了解、語言的溝通,使個案管理員與個案能達到互 信的關係與訊息的溝通;也因著所服務的個案及其家庭中,隔代教養、外 籍配偶、客家族群等多元化的家庭居多,家庭結構也比較複雜,因此培養 個案管理員對於不同文化之家庭的敏感度與接納度,在個案管理員介入個 案及其家庭時,會是很大的助力。

(四)輔導與落實非自願性服務處遇策略

因為每個個案的需求不同,萬一服務的方法沒有改變,缺乏彈性或是 無法因應個別化差異時,便會增加個案不願接受服務或是認為服務不切合 需求的比例,所以,在整體架構之下,服務單位要因應各樣不同類型的個 案給予策略。

三、 對非自願性個案及其家庭方面

(一)提昇父母親職角色之功能

非自願性服務個案之家長,多半對於個案的教養感到無能為力或是多 假手於他人,如學校老師或是其他照顧者,對於教養的意願低落;更有多 數家長表示因為經濟壓力、時間不足等,沒有辦法使個案接受療育相關服 務,對於有需要療育介入之個案而言,實為可惜之事。因此,需要提升家 長教養兒童的動機與意願,進而強化親職角色與功能,畢竟早期療育是以 家庭為中心,而兒童接受療育與否又與其主要照顧者或是其他重要他人之 認知及態度有關。可見家庭教育、親職教育、以及早期療育等相關教育之 落實,乃勢在必行。

(二)增強家庭支持系統

非自願性服務個案之家庭,多半因為缺乏家庭內、外的支持系統,而 導致個案無法完成早期療育的服務歷程。包括缺乏可協助的人力、缺乏交 通能力、缺乏家人的支持或是缺乏外在可利用資源之訊息等,因此協助家 庭發掘家庭內可利用的資源,以及利用家庭優勢與力量,以充權的角度介 入家庭,視家庭為一個服務之整體,強化家庭成員彼此的關係,而不將家 庭視為弱勢的、有問題的、沒有能力的個體。此外,也提供可利用之社區 資源、社會資源甚至是全縣之福利服務,讓家庭能夠視其需要選擇最適合 的支持系統與協助模式。

(三)健全父母之教養態度與認知

有部分個案拒絕服務的原因是因為未曾獲知有關早期療育相關的訊 息或是缺乏早期療育觀念,所以在早期療育的宣導、全面性篩檢、家長再 教育等,都還有進一步的發展空間。

四、 對非自願性服務個案定義方面

(一)確立非自願性個案之定義

根據文獻非自願性的定義比較偏向法定裁定的案主和非法定裁定的 案主。但是在服務歷程中,所遇到的非自願性個案往往有拒絕和抗拒兩種 類型。各單位或是機關面對的非自願性個案的面向也不同,所以應該制定 符合服務現況、適合各縣市文化的非自願性個案之定義,有了明確的、統 一的定義,相信對於日後進行研究或是服務時,更能針對特定族群進行調 查與瞭解。

(二)建議非自願性個案之定義

基於國內對於早期療育非自願性個案的定義缺乏統一、明確的指標,

同時國內也缺乏相關實證研究之文獻,因此本研究所擬定之非自願性個案 定義欲推廣為其他縣市之參考指標:狹義定義為「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未能 協助疑似發展遲緩或是確認遲緩或障礙兒童完成早期療育服務歷程者,並 且需要排除訪視未遇之個案,意即個案管理中心在定義非自願性服務個案 時,必須先完成三次電訪、一次家訪後而遭受家長拒絕,或明確遭到家長 口頭拒絕之後方能定義之,而訪視未遇之個案應將持續訪視之。」;廣義 定義為「發展遲緩兒童家庭未能協助疑似發展遲緩或是確認遲緩或障礙兒 童完成早期療育服務歷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