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五節 研究建議與限制…
綜上所述可知,青少年親子議題的因應與改變,並非僅涉及親子關係中的母親 與青少年而已,而涉及了核心家庭成員間、或延伸家庭成員間的互動關係。而本 研究的質性訪談內容來看,研究參與者所指陳的親子議題與困擾可能包括家庭系 統成員互動的各種因素,值得親職教育的專業工作者參考。
第五節 研究建議與限制
本節旨在依據本研究之結果,提出對未來青少年母親親職團體實務工作的建 議,並依據本研究過程之限制的討論,提出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一、對未來親職團體實務工作的建議
(一)團體帶領者可增加系統觀點來看待親子議題的處遇
以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作為親職團體的理論,其強調的理念之一為:一個家 庭系統會是一個觀察與探討的單位,因此,親子關係的探討免除不了對於其他家 庭成員互動包括夫妻關係或其他三角關係的探究與理解;理念之二為:團體帶領 者的自我狀態(being)能在團體帶領歷程中,若能以情緒中立的立場與冷靜姿態 協助團體成員探討其親子關係中的焦慮,較能降低成員的焦慮反應,並學習將情 緒中立即冷靜的因應方式應用於其親子互動中。因此,若採取 Bowen 家庭系統理 論帶領親職團體,團體帶領者不僅對於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之八大概念應有融會 貫通之理解,在 Bowen 理論的專業督導訓練中,要能以情緒冷靜的自我狀態協助 團體成員降低情緒焦慮的程度,以能符合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治療的工作精髓;
並且,在團體工作的過程中,團體帶領者也需依據團體成員的分享與思考的背景
脈絡,協助成員進入三角關係及其他家庭成員互動對親子關係的影響進行討論,
協助成員在系統觀點中,進行親子關係各面向的探究、思考與改變。
從本研究的質性訪談資料來看,青少年母親的確可能在探究親子關係的困難 議題中發現其問題與夫妻關係或夫妻與子女的三角關係有關連,而需要做更多的 探討與理解;此外,本研究的質性訪談資料也顯示,當青少年母親收回其對於特 定青少年子女的焦慮後,可能產生與其他子女的親職困擾,此現象說明了親子間 焦慮可能從特定青少年子女轉移到其他子女身上。這些部分值得未來的親職團體 帶領者留意,並在團體帶領過程中與成員有所探討與處理。
(二)團體成員的背景,決定團體進行的時間與場地
團體帶領者在決定團體進行的適當時間與場地時,最好能先思考預備招募的 成員其子女的就學年級以及其子女之手足可能的年齡層。若招募國中生的母親作 為團體成員,可能需要考量其他子女的就學年齡可能只有小學低中年級,由於母 親多半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週間下午要照顧中低年級的子女就不方便出門,因 此,週間下午就不太適合開辦國中生母親親職團體。週間上午在 11:30 準時結束團 體,對於接年幼子女放學的母親來說,會是非常方便的。這些細節安排,有賴團 體帶領者深入了解青少年母親的生活作息,並安排好團體進行的時段,以避免團 體成員時常遲到早退或請假的發生,影響親職團體運作與工作推展。
在學校開設親職團體有場地的方便性,國外也有文獻提倡在學校進行親職團 體,若能夠配合學校輔導目標,有助於親、師、生三方相輔相成,共同提升學生 身心健康、學習與生活穩定的三贏目標(Ham, 2011)。不過,團體帶領者在規劃 校園親職團體時,需要多與校方輔導處室溝通與合作,並提早確認學校行事曆,
在學期內完成親職團體,以利親職團體的執行。
(三)界定團體方案理論基礎與運作方向,提供團體成員足夠資訊
青少年母親親職團體除了探討親子關係與互動議題之外,也有可能會探討團 體成員的內在經驗與期待想法,尤其是運用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在親職團體時,
更有可能會探討原生家庭、夫妻三角關係、手足排行等八大概念中與團體成員親 子互動脈絡有關的主題。青少年母親來報名參加親職團體時,可能比較期待獲得 親職技巧與知能,以能改進或矯正子女的不良行為或增進親子互動關係。因此團 體成員需要有足夠的資訊與心理預備,方能理解親職團體方案進行家庭系統探索 的方向,以能在親職團體中對其內在經驗或家庭成員互動模式進行開放的探討。
是以,為向團體成員界定團體方案的具體運作,在招募期間,可說明團體方案之 簡案內容,在團體初期也提供團體成員足夠的說明,以利招募有意願開放探討的 團體成員,並在團體中能進行適當的探討。
(四)保持結構性團體方案的彈性,以能貼近團體成員的生活脈絡
在建構團體方案之後,為配合不同團體成員的個人需要與目標,保持團體方 案執行的彈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團體成員各自有其親子關係與生活脈絡,要能 夠真實地在其親子議題中做探討與改變,需要彈性調整團體方案與活動以能貼近 其生活脈絡。尤其是運用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的八大概念時,團體帶領者需要能 在團體成員的生活脈絡中選用適當的概念、並運用適當的方案活動,以協助團體 成員在團體中對其親子關係有真實而深入的思考與探討。
(五)青少年母親親職團體之週數與成員的增加,有助於親子關係的深入探討 青少年親職團體方案的週數,值得團體帶領者依據團體目標進行思考與設計。
本研究之質性訪談資料顯示,過半研究參與者指出,八週的親職團體對於想要進 行親子互動改變的青少年母親來說可能太短,然而,過長的親職團體對某些成員
來說可能較難全程參與。因此,未來親職團體方案的設計或許可以採取短期而分 階段的方式進行:將團體週數設計為十週,之後,在十週親職團體結束後,再進 行進階的親職團體。以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的觀點,多個短期的團體運作模式協 助青少年母親改善其自我分化程度,可能會是更切實增進青少年母親心理福祉的 根本之道。
此外,本研究之質性訪談資料也顯示,部分成員提出青少年親職團體可招募 青少年不同性別的家長參與,若能夠讓青少年父親參加,將有助於不同性別的團 體成員互相了解彼此的想法,可以擴展其對配偶的理解,此部分與簡文英(2002)
及李孟真(2000)在其研究結果中提出廣納父親參與親職團體或親職教育的看法 不謀而合。以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的觀點來看,青少年家長親職團體招募不同性 別的家長,可以同時探討青少年父親與青少年母親的想法,擴展團體成員的視野,
有助於以系統觀點探討家庭中父母與子女的三角關係,或許將更有助於團體成員 理解父母互動對親子關係的影響。
二、研究限制與對未來親職團體相關研究的建議
(一)研究限制
1. 研究者身兼團體帶領者及訪談者之多重角色
研究者在研究進行中,身兼團體帶領者身份,不排除在團體進行中有產生身 份混淆、互相干擾的情形;此外,在研究者擔任焦點團體訪談者時,不排除研究 參與者可能殘存對團體帶領者的權威人物的討好心理,而在受訪過程中,未能完 全自由分享內心的感受與想法。
2. 研究參與者的社會預期心理
研究參與者在研究實驗之前,已經參加過團體說明會,理解本研究團體之研 究性質,在多次量表施測與焦點團體訪談時,不排除可能會產生社會預期心理,
而影響到量化與質性資料的信度與真確性。
3. 推論的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參與者為新北市某高中(國中部)七、八年級學生的母親,且 其皆為主動報名,因此有可能是學習與改變意願較高的學生家長。因此,此研究 之推論需考量此地區的社經、教育、文化特性,以及家長學習意願等心理特質的 狀況,不宜對不同地區特性與家長特質進行過度的推論。最後,本研究所進行的 是 6 人小團體之實徵研究,因此可能無法推論到大團體或其他親職教育課程的情 境。
此外,親子間焦慮此變項的測量為觀察員針對實驗組團體進行觀察紀錄之平 均分數的折線圖,並未有比較組可做為對照並進行統計考驗,並且觀察員的評估 也可能受到其主觀狀態的影響而有所偏誤,以至於限縮其推論的程度。
4. 未針對研究參與者之特定子女進行評估
本研究並未進行研究參與者之特定子女的行為評估以測量親職團體在改變青 少年子女行為的效果,因此無法得知研究參與者之特定子女的行為或心理之改變 亦無法得知其子女的主觀知覺與想法,在評估親子關係成效上可能有所限制。
(二)未來親職團體相關研究之建議
1. 研究問題的界定與評估工具的確認
目前親職團體的研究問題大多仍界定在親子關係中的教養態度、教養行為、
子女行為改變等,然而從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的觀點,在連結中保有健康界限的 親子次系統的運作會是良好青少年親子關係的指標,本研究也嘗試將研究目的與 研究問題界定於此。然而,母子次系統的狀態需要能明確衡量次系統狀態的研究
子女行為改變等,然而從 Bowen 家庭系統理論的觀點,在連結中保有健康界限的 親子次系統的運作會是良好青少年親子關係的指標,本研究也嘗試將研究目的與 研究問題界定於此。然而,母子次系統的狀態需要能明確衡量次系統狀態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