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的選擇與來源
(一)、研究對象的選擇
本研究擬採立意取樣(purposeful sampling)方法,立意取樣的意義在於選擇資 訊豐富(information-rich case)之個案。相較於量化研究以隨機抽樣尋找具代表性 的樣本,質性研究追求的是能提供深度和反映多元社會實況的樣本(胡幼慧、姚
美華,2008)。在立意原則之外,依據研究目的會產生不同的取樣策略,如極端 或異常個案取樣(extreme or deviant case sampling)、最大變異取樣(maximum variation sampling)、同質性取樣(homogeneous sampling)等等(Patton,1990)。有鑑 於公部門社工督導的養成過程可能受到組織文化、個人學經歷的影響,但社工督 導養成過程中教育需求是較相同的特性,亦是本研究欲探索的,而同質性取樣策 略能集中對個案內部的某些現象進行深入的分析(陳向明,2002),故本研究擬採 用同質性取樣策略。
(二)、研究對象選擇的指標
質性研究的重點在於尋找能提供最豐富資料的研究對象,且資料飽和是決定 是否繼續訪談的標準。因此,本研究依據第二章文獻回顧的發現列出下述選擇研 究對象的指標,期找到能提供豐富資料的樣本並能滿足質性研究中資料飽和的要 求。
1. 社工督導個人職務、年資與性別:
有鑑於公部門社工人力進用管道多元,雖然社工督導之遴選升任多以學 歷與年資為考量,未有明顯培育社工督導之機制,惟仍必須遵循各項人事晉 用規定辦理升遷,例如機關組織編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等。因此,研究對象涵蓋公部門屬正式編制以及非編制人員之社工督導。年 資部分,新手督導面臨角色轉換以及專業知能的考驗,資深督導則是累積在 公部門組織脈絡中管理經驗,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2008)(以下簡稱 社工專協)針對臺灣社會工作督導現況調查發現社工督導的年資,以 1-3 年 為多。臺灣社會工作督導服務協會所建置督導專業平台中登錄資料之督導年 資則以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為大宗,考量資淺與資深督導經驗累積之差異,將 年資訂在 3 年以內以及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2 群。至於性別,社工專協(2008) 臺灣社會工作督導現況調查發現受訪督導以女性為主(81.6%),也明顯看到
管理階層的女性社會工作員的比率卻不高(引自陳秋山譯,2008;Chernesky, 1986);但 Munson(1979c)的調查指出,無論被督導者性別為何,女性督導 者都做得非常稱職,在與行政督導相關的許多方面,男性督導者與女性督導 者之間並沒有差異(引自陳秋山譯,2008)。因此,本研究不特別區分性別。
2. 社工督導工作領域與範疇:
國內針對公部門社工的定義不一,部分以從事直接服務之社工為限,亦 有涵蓋執行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領域之專業人員,其中直接服務部分更有區 分為一般性業務及保護性業務,羅鼎程(2013)的定義即為一例,為執行直接(保 護性業務)、直接(經濟、社區、長期照顧、ICF 等一般業務)、間接(方案、規 劃、福利措施執行人員)等工作內容的工作人員。再檢視臺灣社會工作督導服 務協會所建置督導專業平台中登錄之督導資格則以職能內涵定義社工督導,
對象除了曾有或現有擔任社工督導(包含內部督導或外聘督導等)、曾有 或現有承擔督導職責之主管人員(包含組長、主任、科長、專員等)、
曾有或現有承擔督導職責者(資深社工或高級社工師等),更包含了儲備 督導或實習督導,範圍更為廣泛。本研究係以公部門社工督導為研究對 象,並考量社工督導面對專業價值及組織文化交互影響所建議社工督導 能力養成訓練機制為核心,又公部門之特性兼具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與間 接服務之工作領域。因此,就工作領域區分為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其 中直接服務又可細分為一般性業務與保護性業務中擔任專職社工督導;間 接服務領域則可納入曾有或現有承擔督導職責者,包含科(股)長、專員、
中心主任等以職務內涵為主要選擇研究對象的指標。
又考量前述三個直轄市社會局在福利服務體系下,設置以任務編組型態 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供綜融性福利服務工作項目為核心,並設有社工督 導職務,與現行各地方政府因應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中 心現況相當,研究結果尚可推論;惟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因組織編制規模不同,
縣市政府社會局則受限編制,社會工作業務則多與其他福利業務或保護性業 務合併,因此行政科室的股長或督導職務,與直轄市政府社會局設有社會工 作科,專責社會工作及社福中心業務,保護性業務亦設有家防中心等獨立機 關主政,研究中討論社工科股長職務情形不盡相同,研究結果的推論也受到 限制。
綜上所述,為研究目的與樣本可及性,在研究對象的選取上,就機關組 織編制的明確性,以及研究者個人社會網絡及過去任職之公務機關引介樣本 之可行性,並考量研究時間及人力的限制以及取樣之便利性,選擇以台北市、
新北市及桃園市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為主,並以其所屬社福中心之社工督導 及高級社工師(含編制與非編制人員)、社會局社工科股長等實際承擔督導職 責者為研究對象。
(三)、研究對象來源
根據上述,本研究研究對象來源從「研究者人際網絡」以及「機關代表 引介」,以及「由受訪者引介」三部分著手。第一部分是指透過研究者自身 的人際網絡尋求符合研究者所欲找尋的受訪對象。第二部分是透過研究者請 前述直轄市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科長推薦合適的受訪對象。第三部份是透過受 訪者之間的人際網絡來尋找同樣符合受訪條件的對象。
研究者於 107 年 10 月到 107 年 12 月底為止,約訪完成 9 位受訪者,其 中有 2 位職稱為社工科股長,6 位為社福中心督導(主任),1 位為高級社工 師,9 位受訪者在公部門的職稱不同,均實際執行督導職務,並直接或間接 督導社福中心業務範疇,受訪者之基本資料表見表 3-1。為了避免受訪者背 景過於集中,本研究盡可能從不同來源蒐集樣本,並且衡酌受訪者所屬機關 的分布、社會工作經驗、督導內容等進行樣本篩選,以滿足質性研究資料飽 和度之要求。另每次訪談時間 50 分鐘到 2 小時不同,受訪地點則配合受訪 者需求,並以安靜不受干擾之場地為原則。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本研究以「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ing)」作為資料蒐集的方法,深度訪 談是研究者運用口語敘述,在研究者與受訪者雙向互動過程中蒐集口語和非口語
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於此,本研究先根據研究目的設計訪談大綱(附件一),以指引訪談的方向,
與指導教授針對訪談的內容加以討論,進一步修改訪談大綱與練習訪談順序、訪 談技巧。
除了在訪談大綱上保持彈性以外,潘淑滿(2003)針對訪談情境指出研究者要 讓受訪者感到被尊重與重視,才有機會觸及對方真實的想法和感受,而畢恆達 (2008)則進一步聚焦於訪談活動,認為訪談是一個互動的過程,訪談不是將在訪 談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客觀事實挖掘出來,而是不斷在互動過程中創造新的意義。
與此相應,高淑清(2008)也從教學經驗裡歸納出深度訪談的三個階段,認為訪談 須循序漸進才能降低受訪者的防衛,也才能深入受訪者的經驗核心。因此,本研 究欲從下述四個面向來加強資料的蒐集:
1. 時間與地點的選擇:讓受訪者選擇舒適的時間與場所,研究者在時間跟地點 上盡可能配合受訪者。
2. 正式訪談的過程:首先,訪談大綱內的問題先從受訪者擔任督導的資歷及公 部門督導角色任務開始,再了解擔任督導前或後接受培訓或養成的經驗,一 方面研究者較能了解受訪者的歷史與脈絡。另方面可協助受訪者聚焦研究主 題的範圍,接著,邀請受訪者反思描述公部門組織環境中社工督導角色任務 與組織養成制度的落差,研究者在此階段以邀請的方式請受訪者提供工作過 程的具體事件,最後再引導受訪者說明對公部門組織對督導養成制度的期待 與建議。
3. 訪談中的互動:保持開放與彈性的態度,研究者努力降低對研究結果抱持特 定期待或預設立場,也要對一些不被預測或期待的現象保有特定的敏感度。
同時,也要盡可能從對方的角度來描述所聽到的經驗,並反思現象背後隱含 的意義。
4. 訪談中的紀錄:徵得受訪者的同意後才使用錄音器材,並在訪談過程詳實紀
錄訪談對象的情緒、聲調、初步覺察,以及訪談間的特殊事件。在每次訪談 後檢視,以改善研究者的主導性。
(二)、資料分析方法
本 研 究 擬 採 用 主 題 分 析 法 (thematic analysis)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 Braun &
Clarke(2006)定義主題分析法是一種從資料裡辨識、分析和揭示主題的方法,所 謂的主題是指文本資料中常出現的元素,例如受訪者的主張、慣用語等等,而主 題分析法就是要從文本資料裡辨明重複出現且具有共同性的主題。因此,主題分 析法不免涉及命名,但是主題分析法的命名不單只是從逐字稿中擷取概念賦予代 碼,其也著重主題命名背後的意義(高淑清,2008)。
主題分析法的理論基礎來自於詮釋學,因而主題分析法除了和其他資料分析 方法同樣講究「蒐集資料和分析交錯進行」原則外,還注重詮釋循環(hermeneutic circle) 。 詮 釋 循 環 是 指 研 究 者 每 一 次 的 理 解 都 是 植 基 於 對 先 前 理 解 (pre-understanding)的反省與批判(畢恆達,2008),若運用於主題分析法的操作上 便是「個別文本和整體文本的反覆檢核」,以使研究者能在先前理解與理解之間
主題分析法的理論基礎來自於詮釋學,因而主題分析法除了和其他資料分析 方法同樣講究「蒐集資料和分析交錯進行」原則外,還注重詮釋循環(hermeneutic circle) 。 詮 釋 循 環 是 指 研 究 者 每 一 次 的 理 解 都 是 植 基 於 對 先 前 理 解 (pre-understanding)的反省與批判(畢恆達,2008),若運用於主題分析法的操作上 便是「個別文本和整體文本的反覆檢核」,以使研究者能在先前理解與理解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