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進行方法,是以文獻分析法為主,輔以訪談紀錄所得,
一、文獻分析法:
目前國內有關於調解制度中的鄉鎮市調解制度,以及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的組織與運作的論述與著作尚稱眾多,藉由鄉鎮市(區)調解制度的權力和權 限劃分,對於鄉鎮市(區)調解法制與委員會之文獻探討與蒐集,搜尋與本研究 相關之學者著作書籍、各式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政府研究報告及報章雜誌等資 料加以蒐集整理並分門別類,以整合性地做一個概要性的分析,來探討「鄉鎮市
(區)調解制度相關的法理基礎」以及「鄉鎮市調解制度的存在意義」,使相關 議題之論述能盡量完整。
二、訪談紀錄:
本研究的主題主要是鄉鎮市(區)調解制度,故而從高雄市橋頭區調解委員 會的實務運作,與調解委員以及案例當事人,以訪談的方式來蒐集實證資料,繼 而再從調解委員會的實務運作上,尋找與分析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中,有關調解 委員會調解委員相關問題、兩造當事人的觀感、行政程序的正當性依據、甚至試 著探討各項調解機制能否合而一。所以本研究除了以文獻分析對鄉鎮市調解制度 的根本理論、制度脈絡做探究之外,也將針對調解委員與調解兩造當事人,這兩 者不同的對象做訪談,從制度執行者與制度使用者的角度分別來探討,再依據整 理收集的資料做綜合的分析,來檢證鄉鎮市調解制度存在的重要性
。
因為考量到訪談的當事人,有可能不太容易了解制式的訪談內容,所以本 研究的訪談方式,是採取半結構式(focused or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的訪談 方式27。這種訪談方式的特點,就是先把訪談的題目設計出來,只要與欲研究的
27 此訪談方式取材自林金定、嚴嘉楓、陳美花(2005),質性研究方法:訪談模式與實施步驟分 析,頁 123-126,收錄於《身心障礙研究》第 3:2 期。中華啟能基金會: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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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相關,題目範圍無須太過侷促,或是太過嚴謹,這樣在訪談時,討論的方式 與氣氛可以比較具有彈性,這樣的訪談方式優點是可以提供受訪者認知感受較真 實的面貌,缺點是研究的可以比較性可能降低。本研究訪談的題目如表1-4-1與 表1-4-2。
表1-4-1 調解委員訪談問題表:
調解委員訪談內容紀要
問題一、請問委員,除了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外,您是從事甚麼工作。
問題二、請問委員,您擔任調解委員已經有多久時間。
問題三、請問委員,您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為何想擔任調解委員。
問題四、請問委員,調解案件是如何分配到您或其他委員的手裡。
問題五、請問委員,您覺得調解委員在調解的過程中,您擔任的角色是什麼。
問題六、請問委員,就一般而言,我們調解委員會常遇到的案子,什麼性質的比 較多。比如說:車禍、土地…還是有其他的。
問題七、請問委員,一般而言,一個案子調解成立差不多要開幾次調解會議;要 是調解不成立,差不多也是開幾次調解會議。
問題八、請問委員,就您調解的經歷中,在調解過程中,對於調解結果成功與失 敗,是不是會有什麼明顯的因素可以看得出來。
問題九、請問委員,在開始調解過程中,您會不會遇到過先暫時中止調解,請 雙方當事人先分開,並單獨與當事人會談後,再繼續調解。甚至是先停 止調解,另擇日期再繼續調解,這大概是什麼情形才會這樣。
問題十、請問委員,您覺得哪些類型的案件,調解比較容易成立;哪些類型的 案件,調解比較容易不成立。
問題十一、請問委員,您覺得一個案件從調解開始到結束,調解成立後,雙方當 事人的情緒會有改變嗎。
問題十二、請問委員,你覺得在調解過程中,您為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分析與意 見,雙方當事人接受的程度如何。
表 1-4-2 調解當事人訪談紀錄表
當事人訪談紀錄
問題一、請問您因為什麼案件申請(或是由對造申請)調解。
問題二、請問您的案件是否調解有成立。
問題三、請問您對於案件調解的結果(不論成立與否),是否是您所期望的,為 什麼。
問題四、請問在調解過程中,您覺得調解委員的態度是否中立。
問題五、請問您調解委員在調解的過程中,是否有對您說明案件的爭點為何或是 法律的觀點如何。
問題六、請問您覺得調解委員是否具備足夠的調解能力或是專業能力來處理您的 問題。
問題七、請問您下次若是與他人產生爭執,您還會以申請(鄉、鎮、市、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作為處理的優先選擇嗎。
問題八、請問您是否有覺得調解委員會還有需要改進(或是改善)的地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