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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在民、刑事的調解成功率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三章 文獻探討與分析

第五節 調解委員會在民、刑事的調解成功率資料蒐集與分析

如表2-2-1的數據82顯示,為我國自2006年(民國九十五年)至2015年(民國一○

四年)為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在各年度有關民、刑事的調解案件數與 成立、不成立的件數統計。

由這些數據顯示,若是以調解案件的總件數觀之,歷年的民、刑事案件申請 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來調解的總數量,在民國一○四年以前有逐年增多的趨勢,

民國一○四年後則趨於和緩,而調解成立的比例不論是民、刑事案件,成功的比 例都維持在固定的百分比,經由調解並且成立的案件比例觀之,我國的鄉鎮市區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成效是有其成效。

若是以調解案件數而言,最近的10年來案件數量呈現緩慢成長,相對於調解 委員人數亦是緩慢成長,平均而言在民國九十五年時,每個委員的調解案件數全 年平均為29.5件;而到了民國一○四年時每個委員的調解案件數全年平均為34.4 件。在這10年之間,我國社會不但是調解案件有增加,對於調解委員會的需求也 相同有增加趨勢,然而有趣的是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的調解成功率,10年來始終 維持在一定比例,雖然依照數據來看,我國的調解成立比例是相當高的,但是比 例的數字並無太大的高低起伏,顯示在可以調解的案件中,可能有某些類型的調 解案件,是比較不容易調解成功的。

而刑事刑罰因為是所有法律中最嚴厲、最強制的刑罰手段,其裁判結果,主 刑常常是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如有期與無期徒刑(成年人)、強制工作(習性 懶惰)、感化教育(未成年人),所以通說皆認為,如果有其他可以有效防制不 法行為的社會控制手段時,則應該避免使用刑罰83,所以在刑事的調解案件中,

82 內政部民政司網站,鄉鎮市調解業務統計,民國一○五年九月最後造訪。網址: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83 取材自 張麗卿(2016)《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頁 28 刑法之最後手段性。五南圖書:台北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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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為求免除刑罰而被迫與被害人和解,以求得法官裁判緩刑或是輕判,為最 常見的情形,尤其近年以來車輛成長快速,交通事故頻繁,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傷 害案件大幅增加,雙方當事人藉由調解制度來解決事端更是常見。

故在刑事屬於告訴乃論可調解的案件中,為何每年仍然有一萬多件的案件調 解不成立,加害人與被害人最終仍然是循司法訴訟途徑,其間當然會涉及加害人 之賠償能力與被害人的態度而定,但是調解委員的調解技巧與法律專業能力,是 否有發揮出調解應有的功能,實是值得探討。

表3-5-1 我國歷年調解件數

年度 調解委

員人數

合計調 解件數

民 事 刑 事

成 立 不成立 成立比例 成 立 不成立 成立比例

2006 3,790 111,840 35,309 14,901 70.32% 50,490 11,140 81.92%

2007 3,932 112,017 32,743 15,126 68.40% 53,405 10,743 83.25%

2008 3,959 117,972 33,575 14,307 70.12% 58,320 11,770 83.21%

2009 3,963 124,806 33,066 14,837 69.03% 62,539 14,364 81.32%

2010 3,956 132,687 34,744 15,640 68.96% 68,478 13,825 83.20%

2011 4,028 137,979 35,715 14,849 70.63% 71,695 15,720 82.02%

2012 4,035 139,622 35,118 15,087 69.95% 73,766 15,651 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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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4,027 138,785 35,657 14,714 70.79% 72,403 16,011 81.89%

2014 4,028 140,235 34,379 14,387 70.50% 73,820 17,649 80.70%

2015 4014 138,159 33,795 13,679 71.19% 73,456 17,229 81.01%

註:成立比例係筆者自行計算( 成立數÷(成立+不成立)×100% ),以方便閱讀。

在表2-2-2的數據84所顯示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民事案件有逐年減少的趨 勢,但是調解成立的案件每年皆維持在3萬2000餘件到3萬5000餘件,對於降低法 院的工作負擔比例產生歷年增加的效果;而普通刑事案件在2010年以後則幾乎有 一半以上都是調解成立,亦是有效的分擔刑事偵辦的工作負荷,對於其他較需耗 費精神、時間的重大刑案如販毒、貪瀆、掏空等專業與複雜程度較高的案件,可 有助於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較為專心承辦此類重大刑案。

雖然前述的調解成立比例並無太大之高低起伏,但是把這些數據放到減少訟 源的比例中,可以發現到這10年來,調解案件的成立比例,是有助於司法人員的 工作負擔的,因為平均而言,不管是刑事或是民事訴訟,訟源減少的比例是一直 上升的,調解委員會對於司法制度的價值自是不言可喻。

藉由這些官方的數據來印證或解釋前述有關調解制度的學說,是否有矛盾或 是相輔相成,並且從《鄉鎮市調解條例》中的法規探討,鄉鎮市區的調解制度與 其定位,是為本研究關心的議題之一,希望能從制度、定位、功能三個面向來探 討此一方便的調解制度,是否有其不足或是需要改進之處,作為未來的展望。

84 司法統計年報,地方法院辦理民事收結件數,民國一○五年九月最後造訪,民事案件以一審 案件的收件數為統計依據。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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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2 我國歷年民、刑事第一審級案件收件統計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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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