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研究的範圍,主要是著重於依法成立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除了 有關鄉鎮市調解制度的學說與沿革發展的論述之外;討論調解委員會在一般在民 眾有調解需求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與調解制度如何形成,在調解成立或是 不成立的結果,對於現行司法制度的相互影響層面,作為探討的議題,因為筆者 居住於高雄市橋頭區,故本研究的訪談對象只要是以橋頭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 員、以及橋頭區的兩造調解當事人為主,此為本研究的研究範圍。
第二項 研究限制
所以本論文主要是以高雄市橋頭區之調解委員會與當地的調解事件作為研 究分析對象,而高雄市橋頭區(原為高雄縣橋頭鄉)的都市化程度僅屬中等,區 內並無工業區設立或商業集中的特定地區,僅有零星工廠散布於區內各里;商業 活動也大多僅限於零售買賣或是與飲食起居直接相關的基礎商業活動,且目前區 內的農業生產與畜牧事業也相當普遍,故而橋頭區內居民不論在教育程度、謀生 方式、觀念想法等等各方面,與都會區皆有相當之差異,故調解委員會會因為各 地方實際執行現況而仍有所差異,而此執行上的差異又會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課 題,故而本文無法解釋因為受地區的特性差異或是都市化程度等因素影響下,其 他縣市與橋頭區之不同情況的不同結果,所以研究的結果是否能推估台灣地區,
屬於尚未可知,是本研究限制之一。
另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制度的發動,除了目前的相關法規的規 範之外,顧及現今社會上有許多較為弱勢的個人,或是受限於教育水準,或是因 為常居住於資訊不發達的地區,而更多是因為畏懼司法行為,導致未能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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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調解的制度與功能;有鑑於此,是否有需要另行開放其他管道,以輔助調解的 功能能更普及於社會的各個角落,例如由非當事者主動來發動轉介,如警察單位 對於交通意外處理事件、宗族親屬對於家族(家庭)財產糾紛等自動轉介、法律扶 助相關的非營利組織機構、以及社服團體的轉介等都是調解制度可以考慮的發動 途徑,以幫助司法制度中的「弱勢」,讓彼等可以了解,其實受到損害的法益,
並不是忍氣吞聲就可以了事;而司法行為的發動也非像是連續劇中,見縣太爺般 的卑屈與不公。
但是應當如何建置轉介調解的運作系統,或是在轉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 解時,在轉介的過程中與實際執行轉介時,是否會有產生不適之處、以及調解的 轉介制度運作程序是否能夠適切、正當,使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此一後續的 建置部分即不在本次的研究範圍,但是相信這也是相當值得再進一步探討之議題,
這是本研究限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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