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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將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方 法 , 分 為 個 案 研 究 及 資 料 收 集 兩 部 分 ,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3.1 個案研究方法

由 於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是 建 構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招 募 與 甄 選 模 式 , 屬 於 一 種 實 務 性 的 問 題 解 決 , 而 且 以 主 觀 描 述 來 進 行 導 入 過 程 與 職 能 結 合 的 探 索 研 究 。 黃 俊 英 【46 】 認 為 個 案 研 究 是 對 某 些 少 數 的 情 境 或 案 例 進 行 深 入 詳 盡 的 研 究 , 有 時 甚 至 只 對 一 個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 希 望 對 個 案 中 各 種 因 素 相 互 關 係 有 一 完 全 的 了 解 。 因 此 , 個 案 研 究 的 結 論 一 般 都 由 研 究 者 主 觀 知 識 所 歸 納 出 來 的 。

陳 萬 淇 【39】認為個案是許多相關事實的說明,它提供問題的

狀 況 , 以 待 尋 求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案 。 並 認 為 個 案 具 備 了 下 列 特 點 : 一 、 個 案 應 表 明 研 究 主 題 。

二 、 個 案 應 說 明 問 題 的 狀 況 。

三 、 個 案 應 陳 述 可 供 決 策 使 用 之 資 料 。 四 、 個 案 應 有 做 成 決 策 之 要 求 。

本 研 究 採 個 案 研 究 法 , 其 優 點 為 : 【39、46】

一 、 推 論 是 從 整 個 情 境 、 實 體 的 研 究 中 獲 得 , 而 非 僅 從 一 個 或 若 干 個 層 面 研 究 中 獲 得 。

二 、 個 案 研 究 是 對 一 真 實 事 件 或 情 境 的 敘 述 , 而 統 計 研 究 只 是 真 實 情 境 的 抽 象 概 念 。

三 、 由 於 研 究 者 和 受 訪 者 之 間 有 較 長 時 間 的 共 處 , 通 常 可 發 展 出 較 融 洽 的 關 係 , 以 及 減 少 依 賴 正 式 化 的 問 答 , 因 此 可 得 較 可 靠 的 資 料 。

個 案 研 究 法 , 其 缺 點 為 : 【39、46】

一 、 因 為 個 案 方 法 對 整 個 情 境 作 詳 盡 的 描 述 , 因 此 難 以 發 展 正 式 的 觀 察 和 紀 錄 方 法 。 非 正 式 的 方 法 可 能 不 夠 客 觀 , 研 究 人 員 可 能 只 看 他 們 想 看 的 部 分 。

二 、 在 分 析 個 案 資 料 時 也 會 有 不 夠 客 觀 的 情 事 。 由 於 未 使 用 正 式 的 統 計 方 法 , 因 此 , 資 料 係 根 據 研 究 者 的 直 覺 來 做 分 析 。

三 、 在 分 析 個 案 時 , 研 究 人 員 傾 向 於 將 個 案 分 析 的 結 果 推 廣 到 個 案 以 外 的 群 體 。 因 為 樣 本 通 常 很 小 , 個 案 係 主 觀 選 擇 , 而 且 有 選 擇 特 殊 個 案 的 傾 向 , 因 此 將 個 案 分 析 結 果 概 括 化 是 很 危 險 的 。

陳 萬 淇 【39】認為研究乃運用科學的方法,有系統的去收集和分

析 有 關 的 資 料 , 以 解 決 某 一 問 題 。 因 此 建 立 一 「 個 案 研 究 法 之 觀 念 模 型 」 如 圖 3.1 所示,用以說明個案研究之方法。

個 案

1.表明研究主題 2.陳述事實資料 3.說明問題狀況 4.要求作成決策

( 要 素 )

目 的

建 議

( 結 論 ) 研 究

探討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 比較性研究 診斷性研究

確定性研究

( 方 法 )

從 事 個 案 研 究 時 , 一 般 皆 應 用 「 問 題 與 決 策 分 析 」 的 技 巧 , 運 用 有 系 統 的 思 考 程 序 , 以 分 析 問 題 、 解 決 問 題 、 並 做 成 決 策 。

依 照 「 問 題 與 決 策 分 析 」 的 方 法 , 決 策 者 在 作 決 策 時 , 常 依 循 下 列 的 步 驟 :

一 、 認 清 事 實 二 、 確 定 問 題 三 、 列 出 交 替 方 案 四 、 評 估 交 替 方 案 五 、 選 擇 最 佳 方 案

因 此 , 在 進 行 個 案 研 究 時 , 採 用 的 方 法 為 : 一 、 探 討 性 研 究

藉由觀察、分析、綜合、求證等步驟,探索事實之原因,

以 瞭 解 個 案 之 整 體 狀 況 , 做 為 解 決 問 題 及 做 成 決 策 之 依 據 。 二 、 診 斷 性 研 究

就 探 討 性 研 究 所 獲 得 之 資 料 進 行 研 究 , 運 用 系 統 的 方 法 及 良 好 的 判 斷 力 , 根 據 事 實 以 界 定 問 題 、 認 清 問 題 的 重 要 因 素 、 確 定 各 因 素 間 的 關 係 。

三 、 可 行 性 研 究

就 診 斷 性 研 究 所 獲 得 之 問 題 , 提 出 各 種 解 決 之 可 行 方 案 。 四 、 比 較 性 研 究

就 可 行 性 研 究 所 獲 得 之 可 行 方 案 , 作 分 析 比 較 , 衡 量 其 正 反 效 果 、 評 估 其 利 弊 得 失 。

五 、 確 定 性 研 究

就 比 較 性 研 究 所 獲 得 之 評 估 研 究 , 選 定 一 可 行 性 方 案 , 以 解 決 個 案 研 究 之 問 題 。

3.2 資料收集方法

在研究中最重要之一環,莫過於資料蒐集。為避免因研究者缺乏 經 驗 或 資 料 不 充 分 而 造 成 錯 誤 推 論 , 資 料 蒐 集 應 該 盡 量 透 過 多 種 不 同 之 資 料 來 源 , 使 研 究 者 能 夠 採 用 每 一 項 優 點 來 補 充 另 一 項 之 缺 點 , 以 減 少 單 一 方 法 之 缺 漏 。 此 種 運 用 多 種 資 料 蒐 集 之 方 式 即 所 謂 之 三 角 測 定 ,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多 種 資 料 之 使 用 增 強 資 料 間 相 互 鑑 定 與 印 証 、 補 充 單 一 資 料 之 不 足 , 使 本 研 究 之 信 度 及 效 度 能 更 為 提 高

【20 】 。 因 此 , 本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為 使 用 次 級 資 料 、 觀 察 法 以 及 開 放 式 訪 談 法 等 三 種 方 式 。

一 、 使用次級資料

在 收 集 初 級 資 料 之 前 , 通 常 應 先尋 找 可 以 採 用 的 內 部 及 外 部 次 級 資 料 , 因 為 次 級 資 料 的 取 得 較 為 經 濟 且 快 速 。 除 非 無 次 級 資 料 可 用 或 不 足 時 , 才 要 考 慮 用 其 他 方 法 去 收 集 初 級 資 料

【46 】 。 本 研 究 在 建 構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招 募 與 甄 選 模 式 時 , 即 彙 整 、 參 考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職 能 招 募 與 甄 選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 進 行 分 析 與 設 計 而 得 此 一 模 式 架 構 。

二 、 觀 察 法

觀 察 法 是 對 人 們 、 事 物 及 發 生 的事 件 進 行 觀 測 。 觀 察 法 與 訪 問 法 不 同 , 前 者 是 從 觀 察 被 觀 察 者 的 行 為 而 取 得 資 訊 , 後 者 則 是 向 受 訪 者 提 出 問 題 取 得 資 訊 【 46 】 。 本 研 究 透 過 在 個 案 公 司 管 理 部 門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 獲 得 一 些 更 客 觀 、 正 確 且 無 法 由 訪 談 收 集 到 的 資 訊 和 行 為 。

黃 嘉 槿 【48 】 引 述 Patton ( 1990 ) 認 為 開 放 式 訪 談 依 據 不 同 目 的 的 考 量 , 有 三 種 形 式 可 選 擇 : 非 正 式 的 會 話 訪 談 、 一 般 性 訪 談 引 導 法 、 標 準 化 開 放 式 訪 談 。 本 研 究 是 採 用 非 正 式 的 會 話 訪 談 , 非 正 式 會 話 訪 談 的 發 生 是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的 一 部 分 , 在 訪 談 的 期 間 受 訪 者 可 能 不 知 道 他 們 正 在 接 受 訪 談 。 其 完 全 取 決 於 自 然 流 程 中 的 自 發 性 顯 現 , 此 法 是 訪 談 中 最 為 開 放 式 的 取 向 , 而 其 蒐 集 到 的 資 訊 也 因 人 而 異 。

本 篇 研 究 也 將 以 個 案 研 究 方 式 進 行 , 以 藉 由 對 個 案 及 理 論 運 用 的 客 觀 了 解 , 來 進 行 整 個 研 究 的 主 觀 描 述 。 所 以 , 本 篇 研 究 將 先 彙 整 相 關 文 獻 , 整 理 企 業 建 構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招 募 與 甄 選 模 式 , 再 運 用 個 案 研 究 法 的 行 動 研 究(Action Research) 方 式 , 直 接 參 與 導 入 活 動 的 進 行 , 以 紀 錄 及 驗 證 整 個 參 考 模 式 的 有 效 性 , 最 後 提 出 建 構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招 募 與 甄 選 參 考 模 式 作 為 結 論 及 建 議 , 提 供 產 業 界 及 未 來 有 興 趣 的 研 究 者 引 為 參 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