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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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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地創設與突破—如:釋字第 599 號解釋增設了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之權 限—,然釋憲程序仍應符合憲法對於訴訟秩序之要求,而不應漫無準則而使實體 解釋喪失客觀性與可預測性。然此篇文章仍係在維持吾國現行法制之前提下所進 行之研究,儘管相當程度地梳理了德國實施裁判憲法訴願之經驗,但對於吾國制 度之回應仍係以大法官不直接審查法院裁判為基礎。

陳芃諭之〈大法官審查法院判決之研究—併論引進德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之 可行性〉52梳理了對於我國是否應採行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之正反意見。氏分別自 釋憲制度之制度目的、現行制度之運作情況、吾國引進之社會背景、德國實施之 實際成效、審判權限之劃分問題以及案件負擔之解決方式等六個面向的論辯加以 分析。同時,氏觀察吾國實務上運作之發展,指出我國實務上早已有「法律本身 不違憲,但法律見解違憲」而有待糾正之需求。氏接續分析,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實務上,除向來被提及的釋字第 242 號解釋外,釋字第 656 號、第 689 號解釋實 質上亦屬大法官對於法院判決之審查。氏認為,自前揭大法官解釋觀之,「判決 違憲」之情況現實上存在,但絕大多數均未獲得大法官之審查,而僅以零星個案 受到大法官糾正;而反對引進裁判憲法訴願之意見時常僵固於現行制度運作、未 通盤考量到德國與韓國均有相對應之配套措施。氏建議吾國應揚棄觀望態度,確 實評估吾國實施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之可能性。本篇文章著重於吾國大法官釋憲實 務於我國法制之實踐,德國之實務運作及其批判非其分析之重點。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在人民以專業法院之裁判為標的聲請釋憲之脈絡下探討大法官與專業 法院之權限劃分問題,而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專業法院之關係為借鏡,並提出 本文之意見。本文之研究架構如下:

52 陳芃諭,前揭註 15 文。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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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提出本文之研究問題並劃定研究範圍、說明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並 回顧國內既有之相關研究。

第二章將簡述憲法法院審判權之發展,探討憲法審判權於歷史發展的脈絡中 的任務變遷後,介紹德國法上關於憲法訴願制度之性質與功能之理解,並梳理德 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與基本權利積極主義脈絡下如何引發聯 邦憲法法院與其專業法院間之緊張關係。

第三章將聯邦憲法法院對此一問題所提出之「赫克準則」(或所謂「特殊憲法 公式」)及其補充,並試圖釐清赫克準則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 93a 條第 2 項 之關係: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或藉由程序上接受的規定,於實體上限制了聯邦 憲法法院之審查權限──或使非屬聯邦憲法法院所管轄之案件得以快速被過 濾。本文將初步介紹該法第 93a 條第 2 項之內涵,與聯邦憲法法院審判實務及學 理上對於該項內涵之闡釋,對應第三章德國學理及實務上發展之「公式」及其內 涵,輔以學說上之意見,分析兩者間之關係。

第四章將梳理德國學理對於彼邦聯邦憲法法院審查權限之批評與建議。自聯 邦憲法法院之核心功能出發,分析聯邦憲法法院於裁判憲法訴願中之審查基準、

審查範圍與審查強度。

第五章將回歸吾國脈絡,討論吾國是否容許或有必要使人民得以法院判決為 標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之正反爭辯後,分析吾國若採行此一制度,則大法官於法 院判決之各該面向:法之解釋、法之適用、程序之進行乃至於判決結果,得為何 種程度之審查。

第六章將總結前述之研究成果,歸整德國相關爭論,並提出對於吾國制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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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面臨之問題的本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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