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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架構

在文檔中 我國兩願離婚法之研究 (頁 15-0)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賠償,未顧及離婚後弱勢配偶之一方,亦輕忽子女之需求與利益。是 如斯現行兩願離婚制度之弊病應如何予以改進、其改進方向與方法如 何符合國情,使之成爲一因事、因地、因時而制宜之立法的建議、與 作爲此修法時參考之外國立法例之介紹與比較及我國兩願離婚沿革之 考察,便是本文之主要探討重點。在我國幾乎占八成以上離婚是兩願 離婚方式,所以,對於我國兩願離婚法之兩願離婚要件與離婚契約而 產生離婚效果為探討中心,即有加以研究、探討之必要。

第二節 研究之方法與範圍

過度簡便的兩願離婚法,則法律無異反面承認恣意之離婚,然而 兩願離婚之嚴格化乃至否定,則發生事實上之離婚、通謀之離婚,造 成法與事實的不一致。因此,在如何不影響兩願離婚之簡便和平的優 點下,國家公權力適當的介入,以防止草率離婚或強者藉兩願離婚之 名,行離棄弱勢夫妻一方之實的現實發生,與該國家公權力介入時,

如何與兩願離婚之離婚自由,相互調和、運用。在本研究論文中除了 介紹我國固有兩願離婚制度之沿革,檢討我國現行法之規定、學說判 例及其他實務上之見解外,並將透過外國立法例的比較與介紹,對現 行規定缺漏之處,提出具體建議與修法的參考。本文研究方法,採理 論與實務並重,並以中文資料為主,並以外文資料為輔,並以外國法 予以比較分析為主要的研究範圍。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六章,各章欲論述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硏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以 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外國離婚法之介紹與研究。我國之兩願離婚制度,在比 較法上乃鮮有其例、極其獨特的制度,殊有從比較法的觀點加以探討 之必要,可惜我國學界就此硏究付諸闕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欲知 中外兩願(協議)離婚制度之異同及其優劣,並吸取外國立法例之長處 以爲修法時之參考,則非參證外國立法不能竟其功。本文於此章除花 費許多篇幅介紹外國之立法例與其運作情形或改正動向外,主要針對 於美國、日本以及中國大陸相關離婚法,更有詳細的介紹。比較研究 法係比較各種法律制度,說明其特點及優缺點,與各國家民族之關係。

利用比較研究法可以將各法律體系,比較其異同與得失。本文亦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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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蒐集之探討我國離婚法制之相關文獻資料,以歸納分析法加以剖 析。並藉由各法律體系的優劣利弊比較,取其所長,截其所短,作為 我國目前就兩願離婚制度之改進建議與檢討方向,將是我國兩願離婚 法修正之重要參考對象與借鏡。

第三章:我國兩願離婚之要件及效力。首先介紹我國之兩願離婚 沿革史、時代背景與造成離婚增加之主要原因以及兩願離婚法之概論,

並主要針對現行法兩願離婚法之要件及效力進行研究與分析。74 年修 正後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 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以及 98 年 4 月 29 日 增訂民法第 1052 條之 1 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因此,兩願離婚 可以分為「非訴訟上調解和解離婚」及「訴訟上調解和解離婚」兩種。

就我國現行兩願離婚法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以及離婚效力之內容主 要身分上之效力與財產上的效力進行分析硏究。

第四章:我國兩願離婚契約之分析。離婚契約是針對「兩願離婚」

所建立的契約,類似和解書,夫妻雙方提出自己的「需求條件」,經過 一番協調後達成共識,立書於協議書上,並簽名蓋章,如此,這項「獨 立宣告書」即算完成。兩願離婚契約為身分契約應注重當事人之真意,

也具公益性,因此離婚後的法律效果與保障離婚後的經濟弱勢,則成 為現代兩願離婚契約討論的重點之一。兩願離婚契約的概念應重新調 整並轉變為一種包含公平(Fairness)的法律關係,讓較弱的一方當事人 受到更多的保護,讓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更多地考慮對方的利益,以 達到離婚契約之實質契約正義。

第五章:法院實務判決評析。本章主要探討兩願離婚重點不是可 不可以離婚,而是離婚後的效果是如何,故應因而針對兩願離婚要件 與兩願離婚契約詐欺、脅迫、顯失公平、或違反婚姻財產揭露義務應 逐一公平檢視並作法院實務判決的蒐集與分析來加以探討。觀察我國 現行兩願離婚之社會現況並對之加以分析,希冀藉由觀察現行實務判 決並以歸納分析法就現行實務判決加以剖析,以瞭解社會普遍存在之 兩願離婚之困境,進而提出本文對現行兩願離婚法制發展趨勢之檢討 與建議。

第六章:結論。如何能確保當事人離婚眞意,並充分考慮離婚後 弱勢配偶之生活保障,及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與養育,使兩願離婚不失 爲最理想之離婚方式,實爲現階段離婚法修改之重心與方向。本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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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明現行兩願離婚法之缺失所在,現行的我國兩願離婚制度,仍存 有許多尚欠完善之處,不足以解決現狀中的各種問題。站在離婚之法 律統制立場與站在離婚妻及未成年子女之保護立場,認爲我現行兩願 離婚法仍須改弦更張,作適當修正。依管見建議「透過兩願離婚方式 離婚者可依離婚契約書請求贍養費、扶養費及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親 權作適當妥善的安排」、「應透過戶政機關或法院實質審酌離婚契約書 標準的具體化」、「司法單位辦理實務研討,凝聚裁判基準的共識」等。

故兩願離婚至少應:(1)戶政機關應採取實質的審査主義之離婚申報制 或經法院甚或是公證處實質審酌,以確保離婚夫妻當事人之眞意,(2) 離婚契約應具備程序上之明確性、實質上之公平性、並貫徹婚姻的本 質目的之原則,(3)加強離婚前的婚姻專家諮商與協談,(4)就離婚後財 產的分割要妥善處理及充分考慮離婚後子女之親權適當妥善的安排,

充分藉由法院爲子女利益之介入,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之利益,(5) 充分考慮離婚配偶之生活,承認離婚後損害賠償、扶養費及瞻養費之 請求。期許現行兩願離婚制法,能於修改之際,立法者能考慮立法須 符合社會現況與民情,才不致於脫離現實。使我國之兩願離婚法臻於 理想,更發揮其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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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國離婚法之介紹與比較

隨著社會的急遽變遷,婚姻的樣貌已產生諸多變化,例如結婚意 願低落、離婚率攀升、外遇、同居、婚前性行為、婚齡延後、以及少 子化比率的逐年增加等現象,足以顯示目前世界各國所潛伏的婚姻問 題日益嚴重,婚姻與家庭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世界各國離婚率不斷 增加(參閱附表一)。

表一:2015 年世界主要國家最新離婚率

國家 離婚率(=(離婚對數/年中人口數)1000) 世界排名

美國 3.1 1

大陸 2.8 2

瑞典 2.5 3

芬蘭 2.5 3

臺灣 2.3 4

墨西哥 2.2 5

南韓 2.1 6

西班牙 2.1 6

澳大利亞 2 7

新加坡 1.9 8

紐西蘭 1.9 8

日本 1.8 9

泰國 1.8 9

英國 1.6 10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離婚率之增減,基本上與一般人民之價值觀,與社會結構之改變有關,

一般人民對於婚姻之看法,與對離婚之態度,近年來產生改變,此為離婚 率增加原因之一。世界各國也因工業高度發展後,人們為了求生存、維持 家計,青壯年的人口湧向都市,因此造成家庭結構急速改變,往昔的大家 庭日漸式微,核心家庭成為社會的主流模式,這些轉變促使人際關係漸淡 薄,家族的力量對社會安定功能漸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轉換快速,婚姻 關係亦因人群快速流動而增加更多的變化。因此,造成各國離婚率逐年攀 升,對婚姻與家庭帶來不少的衝擊及後續許多值得關注的議題。雖然兩願 離婚制度因各國立法不同而有不同定義,但若兩願離婚係立於當事人自主 合意解消婚姻關係爲要件之前提。離婚乃以與國民特質、文化、宗敎等有 息息相關之婚姻制度爲直接前提之社會現象,故須以社會學之方法硏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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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因地、因時而制宜之理想離婚制度。且正因以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故欲知中外兩願離婚制度之異同及其優劣,並吸取外國立法之長處以爲修 法之參考,則非參證外國立法例不能竟其功。比較研究法係比較各種兩願 離婚法律制度,說明其特點及優缺點,能取其所長與截其所短。比較研究 法在法律制度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故比較法的考察,應 特予重視。

以下即擬針對離婚法之美國規定加以敍述,至鄰國之日本、大陸,甚 早即承認協議離婚,其關於協議離婚之規定與我國之規定均頗爲接近,故 亦一併予以比較觀察。

第一節 美國

第一項 離婚制度的沿革

歐陸法系西方國家沒有兩願離婚制度,大部分都是判決離婚。更 早期西方國家認為結婚為神合是不可離婚,夫妻間無論出於何種原因,

均不得離婚。禁止離婚主義淵源於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於歐洲中世 紀。其教義提倡禁欲主義,將婚姻視為“神之合,人不可離異”。然而 東方國家認為結婚為人合是可以離婚。所以,我國古代就有兩願離婚。

西方國家隨著社會的發展,禁止離婚主義已逐漸為許可離婚主義所代 替。許可離婚主義,它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的一種離婚制度,同 禁止離婚的主張比已是一種進步。許可離婚主義大致經歷了專權離婚

西方國家隨著社會的發展,禁止離婚主義已逐漸為許可離婚主義所代 替。許可離婚主義,它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的一種離婚制度,同 禁止離婚的主張比已是一種進步。許可離婚主義大致經歷了專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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