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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國離婚法之介紹與比較

第一節 美國

因事、因地、因時而制宜之理想離婚制度。且正因以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故欲知中外兩願離婚制度之異同及其優劣,並吸取外國立法之長處以爲修 法之參考,則非參證外國立法例不能竟其功。比較研究法係比較各種兩願 離婚法律制度,說明其特點及優缺點,能取其所長與截其所短。比較研究 法在法律制度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故比較法的考察,應 特予重視。

以下即擬針對離婚法之美國規定加以敍述,至鄰國之日本、大陸,甚 早即承認協議離婚,其關於協議離婚之規定與我國之規定均頗爲接近,故 亦一併予以比較觀察。

第一節 美國

第一項 離婚制度的沿革

歐陸法系西方國家沒有兩願離婚制度,大部分都是判決離婚。更 早期西方國家認為結婚為神合是不可離婚,夫妻間無論出於何種原因,

均不得離婚。禁止離婚主義淵源於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於歐洲中世 紀。其教義提倡禁欲主義,將婚姻視為“神之合,人不可離異”。然而 東方國家認為結婚為人合是可以離婚。所以,我國古代就有兩願離婚。

西方國家隨著社會的發展,禁止離婚主義已逐漸為許可離婚主義所代 替。許可離婚主義,它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的一種離婚制度,同 禁止離婚的主張比已是一種進步。許可離婚主義大致經歷了專權離婚 主義、限制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三個階段。專權離婚主義是丈夫 享有離婚的特權,即丈夫可單方面決定解除婚姻關係,只要符合法定 條件和程序即可,妻子則沒有離婚權。因而在封建社會中離婚又叫休 妻。專權離婚制度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普遍通行的離婚制度,它是 與當時的社會制度相適應的。限制離婚主義是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請 求權,但離婚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所以這種離婚又稱有責離婚主義。

自由離婚主義主張可以根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志而離婚的制度。

法律不要求一方構成一定的有責作為離婚的必要條件,在婚姻關係破 裂時,依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要求而准予離婚6。歐陸法系西方國家 20 世紀初期有責離婚主義之理論係基於『應報主義』,對於有責配偶 加以制裁,有責主義之離婚法主要關注是否准予離婚之原因在於以有 責作為分配責任的標準。60 年代之後,各國立法採取破綻主義(破裂 主義),若干資本主義國家例如英、法、德、瑞典等國家,對於離婚制 度又有進一步的變革。認為離婚是對事實上已經破裂的婚姻的確認,

6 許祥、傅紅娟,自由離婚的人性探析,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 期,2008 年,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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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事人擺脫陷入困境、痛苦婚姻的一種手段。對於即使雙方都無責 的婚姻,只要婚姻已陷入無可挽回的破裂即可准許離婚,此論點將婚 姻無可挽回的破裂作為離婚原因。後來歐陸法系西方國家離婚演進為 有責主義(具體事由)(Fault)再慢慢演進化為無責主義(No Fault)為無責 責任,最大問題是非常容易離婚。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最大的不同處 在於兩願離婚是夫妻雙方均願意離婚,而判決離婚是夫妻之一方要離 婚另一方不願離婚。採無責主義是傾向於保護想要離婚夫妻之一方比 較好,但相對於不想離婚之另一方無法保障之婚姻權。無責主義客觀 上要證明婚姻已經破裂,如以一定期間(6 個月、2 年或 3 年)的分居來 證明婚姻已破裂的表徵。法院會搭配依苛酷條款不讓其離婚。

在英美親屬法稱爲 Family Law,有時也稱爲 Domestic Law,範圍比 我國親屬法狹隘,因基本上其規律之法律關係係以親子關係爲主,親 屬關係所生權利義務不似我國廣泛,更無家庭會議可言。親屬法制涉 及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種種權利義務,規律人一生基本人倫關係,與 我人關係至篇密切。美國並無全國統一的家事法或親屬法,親屬法傳 統上被認爲各州規範的領域。結婚、離婚、扶養、收養等都由各州自 行立法加以規範。婚姻乃民事契約(Civil Contract)。州有保持婚姻之利 益 。 故 , 婚 姻 關 係 僅 能 由 法 院 藉 由 離 婚 (A Divorce)或 宣 告 無 效 (An Annulment)解除(Dissolve)。大多數州法爲制定法,但法院判決可能更 爲重要,因制定法條文只是一般性7

英國人民移居美國當初,並無所謂之宗敎裁判所存在,但以特別 之立法行爲准許離婚,例如,新英格蘭殖民地(梅茵州、紐罕夏州、瓦 蒙 州 、 麻 州 、 羅 特 島 州 、 科 內 地 加 特 州 ) 即 採 立 法 離 婚 (Legislative Divorce)8而准許婚姻之離異。但蘇格蘭殖民地以外之州,均制定有關 離婚之制定法,設有絕對離婚及限定離婚(桌床離婚)之規定。1879 年 以來,即有一連串之聯邦離婚法統一運動,1905 年美國律師公會(ABA) 提出離婚程序法(Act On Divorce Procedure )9,1906 年聯邦離婚法會議在 華盛頓舉行,達成共同協議,如何除去因法域不同之離婚法所帶來之 弊害,以及如何制定理想內容之離婚法(例如減少離婚原因,不以精神 病爲離婚原因,遺棄至少應繼續二年)。近幾十年來,對離婚法更有二 方面之改革運動,一爲對家庭事件應設有特別之管轄法院,即如少年 法庭之家庭問題特別法庭,二爲消除離婚實體法上之有責原則,盡管 在婚姻及離婚法之修正,在立法上仍有保守之色彩,1952 年全國婦女

7 楊崇森,美國家事法之理論與實際運作(上),月旦法學雜誌,213 期,2013 年 2 月,頁 93-110。

8 立法離婚,過去在美國境內殖民地盛行,在憲法上有離婚之:規定以前,多數州承認此種離婚方式,

即由立法機關制定特定法許可之特定離婚。

9 Harry. D. Krrause, Family laws F.983. (Ed. I,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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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委員會起草離婚統一法,建議擴大離婚原因10。1960 年生效 之維士坎新州之親屬法,以五年繼續之別居爲離婚之原因,並賦與家 事法庭較大之權限。美國夫妻之間的法律關係,在過去一百六十年中 產生極大的變化。傳統上,先生為一家之主,對所有的財產享有所有 權及管理權;先生有權要求妻子的服務,但也有養她的義務。妻子不 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擁有或管理自己的財產,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出 告訴或被告,也不能立遺囑。美國各州直到 19 世紀中葉才先後通過《已 婚婦女財產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s)11, 恢復已婚女人的法 律人格權,讓妻子有權掌管自己的財產,亦開始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 提出告訴及被告,但女人得到較全面的平等地位則是 1960 年代以後的 事。

在美國離婚法的發展各州皆有不同,但基本上是遵循英國的模式。

在英國,直到 1857 年,教會法庭是唯一對婚姻關係有專屬管轄權的機 構,依其職權,可同意廢止婚姻關係,使婚姻溯及失效;此外,英國 教會法庭也制定「桌床離婚」,使夫妻可以分居,但不可以再婚。同年,

英國通過婚姻訴訟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將婚姻訴訟之管轄權改 由國家接管,但完全保留教會法庭所建立之有責離婚法制。世俗法庭 接替教會的法律體系,婚姻管轄最後移轉至民事法庭後,對離婚的體 認卻未有更深度的思索,仍固守傳統見解,認為離婚的功能是為了治 療補救「錯誤」,故而,只有無罪的一方才能向有罪的一方請求離婚。

有責離婚法存在約有兩世紀之久,嗣自由主義及個人主義思想漸漸盛 行,婚姻漸漸被認爲係一種人爲之制度,而非不可分離之神聖結合,

法定離婚原因也逐漸放寬,從列舉之有責主義,演進爲概括之破綻主 義,從有責離婚法演進爲無責離婚法。

離婚是有效婚姻的解消。在 1969 年之前,在美國獲得離婚很困難,

需要確定“有責”為了使婚姻合法解消,必須至少有一個配偶必須通過 犯下其中一個來證明另一方違反了婚姻契約。列舉的行為構成法定離 婚的理由,通常是通姦,遺棄,監禁或身體或精神殘忍。如果沒有違 反了婚姻契約,就不會有離婚。如果發生違反了婚姻契約行為,無辜 的配偶可以選擇根據另一方的有責提出離婚。法院然後可以判決有利 於婚姻受害者配偶的判決。離婚在美國必須經過法院程序並取得法院 正式命令,而州法院是唯一可以合法結束婚姻的機構。法定的離婚有 責理由,從早期的通姦行為及身體的虐待,漸形擴張至一定期間(一年、

三年或五年)的任意遺棄、習慣性酗酒或吸毒、精神虐待、被判重罪(具 體的刑罰宣判)、感染性病等。一般而言,美國有責離婚事由可歸納如

10 即法院認爲有違反相互忠誠、尊敬、配偶權,或當事人不能人道時,如婚姻之維持,因雙方當事人之 不能容忍而無利可言,或對子女不利,對國家無價値時,應准予離婚。

11 林亭君,美國法離婚財產分配範圍之研究—對我國法之啟發,高雄大學碩士論文,104 年 8 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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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Adultery(通 姦)、 Desertion(遺 棄 )、 Physical Cruelty(身 體 虐 待 )、

Mental Cruelly(精神虐待)、Insanity(精神病);此外,離婚之阻卻事由 概有:Recrimination(反控)、Provocation(挑釁、激怒)、Condonation(通 姦 宥 恕 )、 Connivance(縱 容 )、 Collusion(共 謀 )等; 此外, 以 德拉 瓦 州 (Delaware)為例,亦有以廣義的「不端正的行為」,取代定義性的具體 離婚原因者。

在美國 19 世紀時婚姻被視為一個不可分離的主體,這個主體由先 生作主,現代婚姻則被視為兩個平等個人的合夥關係,不必有任何有 責即可終止,而配偶個人的權利,也愈來愈比婚姻的隱私權受到重視。

近代「無責離婚」進入美國離婚法中,有其特殊的背景成因。所謂無 責離婚是離婚不需由任何當事人一方表明另一方犯了不法行爲,即使 對方沒有過錯,也可以提出離婚。法律准許家庭法院或其他法院對婚 姻任何一方之請求,准許離婚,而不要求申請離婚之一方證明對方已

近代「無責離婚」進入美國離婚法中,有其特殊的背景成因。所謂無 責離婚是離婚不需由任何當事人一方表明另一方犯了不法行爲,即使 對方沒有過錯,也可以提出離婚。法律准許家庭法院或其他法院對婚 姻任何一方之請求,准許離婚,而不要求申請離婚之一方證明對方已

在文檔中 我國兩願離婚法之研究 (頁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