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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概念定義及其操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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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參章 研究架構與方法

第一節 研究概念定義及其操作化

本文將從選區的視角出發,探討政治生態中大黨與小黨互相競逐的現象。

以下將對各項重要概念進行闡述,並予以相對應之變數,隨後,再分別敘述各 項概念與變項間的連結以及操作化過程。

一、 政黨競爭

現代民主國家多以政黨政治與代議政治作為其主要的運作形態,在各個政 黨以席次極大化為目的的假設下,選舉制度作為權力分配的遊戲規則,通常是 各方勢力爭奪政權的場域。此種政黨競爭同時出現全國層次以及選區層次,而 本文以選區規模為研究焦點,因此,此處論及的政黨競爭,也定位於選區層次 的選舉競爭。

從選區層次的角度出發,本文將利用得席率(seat share)與席次紅利(seat bonus)兩項指標,探討 SNTV 下政黨競爭的態樣。首先,得席率作為判斷政黨 在議會中勢力消長的標準,其計算方式為:選區內政黨所獲得席次的加總除以 區域內所有的席次總數;通常能直接從數值間的差異觀察出政黨在選舉上的實 際表現。席次紅利的計算方式為:選區內政黨得席率減去得票率(vote share);

該數值通常被運用於比較不同選舉制度下,政黨在選舉中的獲利情形;若最終 所得之數值大於 0,則出現過度代表(ov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若小於 0,則 出現低度代表(und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王中天 2008)。雖然部分學者已 證實選區規模與席次間並不存在線性關係,但本文認為在選票轉換為席次的過 程中,選舉制度依舊是決定得票率與得席率間一致程度的關鍵。況且,選區規 模與席次紅利之所以無法形成線性關係的原因,是否與政黨在選區的實力差異 相關,這仍待本次研究加以檢驗,遂將其納入分析。

Hogan 1945: 13)。在研究上,一般對選區規模的處理方法,可分為兩類:其一,

事前先不將選區規模分類,直接比較不同選區規模間的差異(王中天 2008;

Sartori 2003:43-68;Cox and Niou 1994);其二,部分學者會依據選區內應選 名額的多寡,將選區規模依次序(ordinal)分成不同的類別後再行分析(李冠成 和劉從葦 2008;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12-493)。雖然目前學界在分類 時,對選區規模大小的界定並無明確的共識12(王業立 2016:101:李冠成和 劉從葦 2008;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112-493),但研究者通常仍可以依 據研究的需要,自行設計適合的分類方法。在本次研究中,關於選區規模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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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地方政治傳統

依據第貳章中對杜瓦傑論點的討論可知,選區內政治環境的差異是造成杜 瓦傑法則與現實偏離的主因。Sartori 藉由將討論層次從全國降至選區的方式,

成功解釋了諸多反例。本文承襲以細分區域來降低個案間差異的思維,在分析 時導入區域內的地方政治傳統的概念,希望能更加完整的詮釋台灣 SNTV 下政 黨的競爭情形。Sartori(2003: 43-68)為了將地方上民眾對政治現狀(政黨勢力)的 認同與選區規模一齊納入分析,便利用政黨體系結構化程度作為衡量標準,本 文中地方政治傳統的概念,即是參考該理論發想而來。台灣民主化發展至今,

歷經三次政黨輪替,選舉經驗累積和地區派系的發展,使得國民黨與民進黨兩 大政黨的勢力在全國性的選舉中針鋒相對,同時,若依據直轄市/縣市等行政 區域加以分類,便可發現更複雜的政黨勢力在台灣地區呈現多元的政治態樣。

因此,其在政黨體系的分類上並不僅限於 Sartori 的兩黨競爭和多黨林立等分 類,有些地區甚至於出現僅有國民黨、民進黨或其他特定政黨(或無政黨推薦 的候選人)具競選優勢的現象。

在現實生活中,政黨在每個選區中的實力必各不相同,本文冀望能對各地 區的政黨實力加以歸納,藉此釐清選區規模與地方政治傳統對席次紅利的影響 力及其變化。一般而言,得票率是由區域內政黨總票數除以所有有效票數所 得,可謂是政黨支持度的展現,此一政黨勢力可以經由觀察 2014 年全台直轄 市/縣市議員的選舉結果,將政黨於各選區的得票率歸納成選區政黨實力變 數,以此作為評估地方政治傳統的依據。除此之外,在 2018 年的直轄市/縣 市議員選舉中,不少媒體使用政治版圖的方式,報導民進黨在該年度選舉失 利,使得過去具選舉優勢的地區,綠地變藍天,這也顯示出依行政區劃分地方 政治傳統的想法可行。這些國民黨或民進黨多年耕耘下的優勢選區,其地方政 治傳統對選區規模的影響力,是否會產生或加乘或抑制小黨生存機會的效果,

亦為本研究所關注的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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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黨的組織能力

面對 SNTV 的制度效應,政黨也會採取相對應的策略行動謀求議會中最大 比例的席次(李冠成和劉從葦 2008)。政黨策略行動能否成功取決於自身組 織能力的好壞,面對選戰,政黨須依據區域內的政黨實力,提出最適量的候選 人數,並藉由劃分責任區或是聯合競選等方式,化解黨內候選人相互競爭的問 題,藉此將選票效用極大化,以獲得更多的席次。此種政黨策略常見於提名和 配票成功與否,被當作判斷組織中政黨實力評估與資源整合能力的依據(王業 立 2016:98;王中天 2008;徐永明和陳鴻章 2002)。簡而言之,本文在此 所指涉的政黨的組織能力應包含:政黨實力評估(提名)與資源整合能力(配 票),是政黨為減少選票的浪費,使選票能效用極大化,以獲得最多的席次的 一種行為表現。

政黨在選舉前必須先評估自身能力,依據其在該選區可能獲得的選票數,

決定推派最適當的候選人數;但是,在資源有限以及現實中諸多的不確定因素 的影響下,政黨對於選區競選策略的控制程度將隨著選區規模的增加而遞減,

這使得最適提名的決策變得複雜(王業立 2016:133-137;李冠成與劉從葦 2008)。在提名的實際操作上,Cox 和 Niou(1994: 222)利用政黨在選區內的總 得票數除以最後一名當選者票數計算出一數額,並稱其為 MAXS,以其作為判 斷政黨提名失誤的指標。另外,為了將席次比例極大化,政黨除了利用事前評 估,對提名人數進行控制外,到了選戰後期,還須利用配票操作,將政黨支持 者的選票,平均分配給每位候選人,否則即使大黨在提名上並無失誤,倘若在 複數選區中出現明星候選人,則可能導致同黨其餘參選人的選票被掠奪,最終 導致政黨總席次減少的情況(王業立 201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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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天(2008)認為 Cox 和 Niou(1994)對於政黨在複數選區可能犯下失誤的 歸類不甚周延,政黨在競選時的失誤表現僅用低度提名、過度提名和配票不均 等分類,並不足以囊括所有情況,此外,提名與配票更不應作為互斥變項處理 之,於是其依據 Cox 和 Niou(1994)過度提名、低度提名以及配票不均的觀點,

將選舉過中政黨可能會遇到的情形分為六類,如表 3-1 所示:分為「過度提名 但安全」(over-nomination but safe)、「過度提名」(over-nomination)、「不足提 名」(under-nomination)、「配票不均」(fail to equalize the vote)、「不足提名且 配票不均」(under-nomination & fail to equalize the vote)和「最佳表現」(optimal performance)。在這六類當中,「最佳表現」無疑是所有政黨必追求的目標,其 餘各類別則都有改進空間。「過度提名但安全」常來自於敵對政黨在提名與配 票策略上的失敗,最後固然是增加該政黨席次,但卻非政黨本身在選前可預 期。在「過度提名」、「不足提名」、「配票不均」與「不足提名且配票不均」

等四類政黨可能犯下的失誤中,「低度提名」與「配票不均」的對政黨席次影 響最大,其次則是「過度提名」與「不足提名且配票不均」。本文將依據四類 失誤與否,計算區域內政黨發生失誤的次數及其機率,以此做為衡量政黨組織 能力的標準(王中天 2008)。

表 0-3表 3-1 政黨在選舉過程中組織能力表現的分類

選舉過程中的情形 定義

過度提名但安全 政黨提名大於 MAXS 且最終所得席次等於 MAXS

過度提名 政黨提名大於 MAXS 且最終所得席次小於 MAXS

不足提名 政黨提名小於 MAXS 且最終所得席次等於實際提名

配票不均 政黨提名等於 MAXS 且最終所得席次小於政黨提名

不足提名且配票不均 政黨提名小於 MAXS 且最終所得席次小於實際提名

最佳表現 政黨提名等於 MAXS 且最終所得席次等於政黨提名

資料來源:(王中天 2008: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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