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實施

第八節 研究的倫理

研究倫理係指進行研究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由於質性個案研究的進行,通常會與 研究場域的人有長時間密切的接觸,在此一互動過程中,人際之間的道德、責任及權力等 規範就會被彰顯出來(黃瑞琴,2000)。因此質性研究的進行,要以謹慎的態度,對研究 倫理作一番考量,以免造成研究參與者權益的傷害。因此,研究進行的過程中,研究者應 嚴守專業研究者的角色,研究者不應只是支持關係的建立者、同理積極的傾聽者、敏銳的 觀察者、意義的詮釋者、覺察反思者,另外還應完整說明研究同意書的內容、尊重個人隱 私、遵守保密及公平合理原則(高淑青,2000;陳美惠,2002)。以下即針對本研究為確 保研究倫理的具體做法加以說明:

壹、在尋求研究對象階段

一、尋求研究對象之時,確切說明研究主題與目的、實施方式與實施時間、研究對象的 權益等等,尊重研究對象的意願與決定,藉以消除研究參與者的疑慮。

二、研究進行前,應讓研究對象簽署研究同意書,在研究同意書中詳細說明對受訪談者 權益的保障及尊重,換言之,未經徵得研究對象的同意,研究者不得逕行對其進行研究,

即使徵得同意,當事人亦可隨時終止參與。(研究同意書詳見附錄一)

三、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事後可以立即向研究者詢問研究結果以及結論。如 無法立即提供研究對象這些訊息,或基於研究設計的限制不能提供這些訊息,研究者應想 盡辦法向研究對象說明,以減少副作用。

貳、在進入研究現場階段

一、在資料蒐集過程中,應於自然情境之下進行研究,以不干擾教室中的教學活動進行,

且不影響被觀察者或受訪者的工作時段為優先考量,因此本研究的教室觀察日期與科目,

研究者皆提前告知個案教師,以不影響其教學計畫為原則。訪談時間也都提前約定且都在 個案教師空堂時間進行。

二、對研究現場所發生的事研究者不作任何評價與批判,意即不對於研究對象的教學或 其他活動,給予指導性、批判性的意見。研究者涉入自然情境但不嘗試控制情境。

三、在研究過程中,若研究對象對研究者提出問題,研究者均秉持誠實的原則加以回應,

若有某些不必要或無法告知的部分,研究者也會加以說明。

四、研究者要保有社會性的覺知,對研究場域的人、事、結構、氣氛保持相關的敏感度。

(吳芝儀、李奉儒譯,1999;黃瑞琴,2000)因此,研究者積極傾聽、態度接納、有效溝 通,做為被研究者最佳的聽眾,以破除被研究者的心防,蒐集到被研究者最真實的內在情 感流露。

五、遵守公平合理原則: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不時關心詢問個案班級狀況,並協助其 輔導班上行為偏差學生。偶或致贈禮物與訪談時的飲料與餐點,且待資料蒐集完整時再以 漸進方式逐步淡出現場。

叁、在分析與詮釋階段

一、在資料分析與詮釋時,若對資料內容有所疑惑,必盡早向訊息提供者求解澄清,以 降低研究者的主觀偏見。

二、研究者要掌握主題,詮釋完整意義,不斷檢核省思、做最適切的評論分析,以還原

意義的真相。還應避免誤解或過度的臆測,以期客觀地呈現研究結果。

肆、在論文撰寫階段

一、在研究報告撰寫的過程中,研究者不斷自我覺察,時時觀照自己的態度,勿將個 人主觀偏見及先前理解干擾研究結果的真實性。研究者於撰寫時務求立論來源有憑有據,

且盡量針對事件描述,使研究結果的呈現不致產生人身攻擊或歌功頌德的現象。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的私人興趣及特質,進行教育研究時要遵守匿名(anonimity)及私 密性(confidentiality)原則(林天祐,2003)。研究過程中,研究者不斷提醒自己不隨 便向他人透露所有個案之情況,亦不得將研究相關資料置放於開放空間中(特別是研究者 與個案教師是同事關係時)。在研究報告最後呈現階段,更小心仔細地將研究對象的姓名、

場所、相關事件,經由匿名或轉化的技巧加以保護,一方面是對於受訪者的尊重,另一方 面則可以減少受訪者的疑慮。如內容遇有相當的敏感性,則會再與研究對象進行溝通與確 認,最重要的原則是在不傷害研究對象的前提下才加以撰寫。

三、在研究結果的分析方面,研究者應客觀的將所獲得的有關資料,依據研究設計進行 客觀分析,不可刻意排除負面的以及非預期的研究資料,使讀者能完整的掌握研究的結果。

在研究結果的呈現方面,研究者有義務將研究設計的缺失及限制詳細條述,使讀者瞭解研 究的可信程度。教育研究是可貴的,但教育研究的對象更是可敬的,在教育研究日漸普及 的情況下,如果研究者不切實遵守研究的倫理,尊重研究對象的尊嚴,願意接受研究的對 象會愈來愈稀少,而且研究的結果也會愈來愈不可靠(施富薇,2004)。

綜合上述研究倫理作法的自我省察後,啟發了研究者在研究進程中,應更加重視研究 倫理規範落實的細緻化,意即在研究倫理的省察上,不僅層面要廣、考量要細、身段要軟,

在研究倫理的作法上,亦應要求前後一致、週延詮釋,更重要的是研究者應體認「個案為 重,研究次之」的研究倫理核心精神。畢竟研究的終極目標應在造福人群,若福未造成,

卻先傷人,那可就違背了研究的初衷!因此,如何承受研究參與者協助研究的美意?如何 確保研究對象的尊嚴與人權?這些問題時時刻刻縈繞在研究者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