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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研究目的

根據前述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本研究所探討的研究目的列述如下:

一、探討現今學生會成員的組織滿意度及組織公民行為概況。

二、探討個人背景與自治組織背景對學生會成員的組織滿意度差異情形。

三、探討個人背景與自治組織背景對學生會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差異情形。

四、探討學生會成員的組織滿意度與組織公民行為之關係。

五、探討學生會成員的個人背景、自治組織背景、學生會組織滿意度對組 織公民行為之預測力。

貳、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所探討的研究問題列述如下:

一、現今學生會成員的組織滿意度概況為何?

二、現今學生會成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概況為何?

三、學生會成員是否因為個人背景的不同而學生會組織滿意度各構面及整 體上具有顯著差異?

四、學生會成員是否因為自治組織背景的不同而學生會組織滿意度各構面 及整體上具有顯著差異?

五、學生會成員是否因為個人背景的不同而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及整體上 具有顯著差異?

六、學生會成員是否因為自治組織背景的不同而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及整 體上具有顯著差異?

七、學生會成員組織滿意度與組織公民行為是否具有相關性?

八、學生會成員的個人背景、自治組織背景、學生會組織滿意度對組織公 民行為是否有具有預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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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學生會

參考我國 2005 年修正〈大學法〉第 33 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 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 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之規定,認為學生自治組織,係指 透過由學生普選所產生的全校、學院、學系(所)學生會(學會),即是大學法 相關規範下的學生自治組織(郭展瑋、張倢妤,2007)。本研究所指學生會,係 經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並將前項學生視為當然會員之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

為大學代表全校最高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而其他不同層次如院(系、所)

學會、畢聯會等不包含在本研究定義之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會」於國內各校大多定位為全校最高學生自治組織,其目的在於落 實學生自治、增進學生權益、服務同學、學習民主制度、並作為學生與學校的 溝通橋梁(許育典,2003)。然而,各校因歷史沿革不同的影響,其運作模式不 同,也發展出不同的組織模式,其分述如下(大專校院輔導學生自治組織參考 手冊,2011):

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二、行政、立法兩權分立制。

三、行政、立法兩權合一制。

本研究所指學生會或學生自治組織,係指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

為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議會)及司法部門(學生評議會、學生法庭)各部門 之統稱,但本研究礙於時間與經費上的限制,是故本研究所指之學生會或學生 自治組織僅針對學生會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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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自治組織背景

本研究為了瞭解學生會成員在不同的自治組織背景下對學生會組織滿意度 與組織公民行為之間的差異,參考過去對於社團研究上(張同廟、陳昭雄,2007;

楊淑芬,2005;戴佳蓉,2013)探討社團背景的內容,將其增加及修改為本研 究欲了解之自治組織背景,其探討內容如下:自治組織規模、自治組織年資、

自治組織職務、組織教育訓練、組織活動時數、組織投入程度。

參、 學生會組織滿意度

滿意度是主觀的個人感受、態度或看法,而在學生參與學生會的過程當中,

組織成員是否有良好的相處互動、行政資源是否充足、相關政策是否符合需求、

個人是否獲得學習、是否符合興趣、環境是否有效經營、校方是否提供學生自 治相關輔導等,都將影響學生對於自治組織的組織滿意度,依據上述,本研究 之學生會組織滿意度為學生會成員對學生會內之學習與工作所期望的與所得到 的差距,當獲得大於本身所期望或與期望相同,則感到滿意,反之則不滿意。

過去學生會在大學法修法前,大多被定義為學校社團,與社團共同輔導,

故本研究將以戴佳蓉(2013)依社團滿意度之定義為主,張同廟、陳昭雄(2007)

與楊淑芬(2005)為輔,發展學生會組織滿意度量表,並依照上述研究將滿意 度構面分類,將學生會組織滿意度分為「組織成員」、「工作挑戰」、「組織經營」

與「學校行政」四個構面,但為了讓本量表更切合研究群體「學生會」,故參考 教育部於 2011 年出版《大專校院輔導學生自治組織參考手冊》輔導的八項原則 編製第五構面「自治輔導」,以此五構面作為學生會組織滿意度衡量之量表。學 生會組織滿意度採五點量表,選項包括「完全同意」、「同意」、「普通」、「不同 意」、「完全不同意」,計分方式依序為 5、4、3、2、1 分,量表得分越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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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者對於自治組織的滿意度越高,反之,則滿意度越低。

肆、組織公民行為

本研究依據 Organ 於 1988 年所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五大構面為主軸,並依 據其觀點,將本研究所指學生會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學生會成員在未提供獎勵 下,自發性地展現出有助於改善組織問題、解決組織困境或提升組織整體運作 之貢獻行為。

本研究學生會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依照吳文昌(2005)、柯佳婷(2013)、

曹彩華(2002)、陳怡涓(2011)、陳啟東(2005)、趙國斌(2015)、鄭耀男(2002)、

簡育良(2013)等國內研究者之分析進行構面設計,並依照多數學者的定義與 考量對於描繪學生會的適切性,故將 Civil Virtue 定義為「公民美德」,將 Conscientiousness 定義為「自我要求」、Altruism 定義為「利他助人」、Courtesy 定義為「尊重體制」、將 Sportsmanship 定義為「耐勞負重」,其內涵如下:

一、 公民美德:係指參與學生會之學生自發性的參與並且關心組織,積極參與 討論組織內外相關議題與活動,提出有建設性的改善方案。

二、 自我要求:係指參與學生會之學生對自我表現能達到或超越組織規定內辦 理事項細則,並能提前規劃組織未來方向及充實自我,並且要求自我遵守 組織的管理、出席、時間運用等相關規定與政策。

三、 利他助人:係指參與學生會之學生能主動關心且自願性的協助同儕解決組 織工作問題。

四、 尊重體制:係指參與學生會之學生對於組織即將面臨的問題或政策改變等,

事先知會相關人員,協助他人事先預防,並注意自己行為是否影響他人。

五、 耐勞負重:係指參與學生會之學生能克盡組織規定職責,對不快事件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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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克制且不隨意抱怨。

本量表採李克特式(Likert-type)六點量表,包括「非常符合」、「符合」、「有 點符合」、「有點不符合」、「不符合」、「非常不符合」六個選項,並依序給予 6、

5、4、3、2、1 分。此量表在「公民美德」、「自我要求」、「利他助人」、「尊重體 制」以及「耐勞負重」分量表得分越高者,顯示學生會成員表現組織公民行為 表現越好;反之,則表示缺乏組織公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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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限制

壹、 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目的係在探討大學校院學生會的組織滿意度、組織公民行為以及 相關,但礙於時間與經費上的限制,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僅限於臺北市地區。此 外,考量研究結果可能因為不同的學校類型而造成研究結果有所偏差,因此,

本研究對象僅限以學校類型為大學的學校作為研究母群,若未來進行推論,需 考量學校類型、區域,係為本研究限制之一。

此外,本研究研究母群為臺北市大學學生會,共計 15 所大學,其中有 4 所 大學無法參與本研究,A 大學因學生會目前正由學生活動中心轉型學生會籌備 階段,是故無法配合,B、C、D 大學則因會務繁忙,時間上無法配合本研究,

此外,許多學校在聯繫時表示學生會面臨解散或會長無法順利選出等問題,因 此人數上較少,在考量樣本回收數量的問題,並與指導教授討論後,本研究之 量表僅進行專家效度與表面內容效度後即進行施測,因而無法更有效提升信效 度,係為本研究限制之二。

本研究在研究的對象上,考量到部分學校學生會的立法部門運作困難或無 法順利成立司法部門,若針對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進行施測,可能會對研 究結果造成影響,因此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僅針對大學學生會的行政部門進行本 研究,係為本研究限制之三。

貳、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量化的方式進行研究,研究設計為橫斷研究,探討學生會的組織 滿意度、組織公民行為以及其相關。雖有不同個人背景與自治組織背景因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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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之探討,但相關研究文獻較少,也沒有以質性方法深入了解原因,因此在解 釋不同因素影響的討論上會有所限制,係為本研究限制之四。

參、研究工具

在學生會組織滿意度量表方面,主要透過滿意度相關理論與多位研究者對 於社團所提出之社團滿意度概念進行問卷設計,所以內容主要是由社團滿意度 量表延伸而來,是故內容對於學生會的適用性上可能會有些許偏誤,此外,組 織公民行為量表大多用於企業界組織,本研究依多位研究者所理解之概念進行 分析與問卷設計,並透過專家效度檢驗,將其研發出用於學生自治組織之問卷,

故「組織公民行為量表」在適用性上或許仍會有些許偏誤,不是完全理想指標,

期許後續可以研究出更標準化量表,係為本研限制究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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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將針對研究主題,蒐集相關理論與研究文獻加以探討、分析,第一 節首先說明學生自治的意涵與學生自治組織的定位與運作,第二節再闡述學生 自治組織的發展脈絡、現況與輔導,第三節探討組織滿意度相關理論與研究,

本章節將針對研究主題,蒐集相關理論與研究文獻加以探討、分析,第一 節首先說明學生自治的意涵與學生自治組織的定位與運作,第二節再闡述學生 自治組織的發展脈絡、現況與輔導,第三節探討組織滿意度相關理論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