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擬對個案公司進行深入之探討,主要目的 有:
一、 分析台灣統包工程產業之現況,以瞭解產業特性及市場趨勢,進而瞭解 個案公司所處的產業環境。
二、 藉由五力分析瞭解目前產業的結構及產業的競爭態勢,同時瞭解個案公 司在產業中所處之地位。以及SWOT分析瞭解個案公司內部環境的優勢
(Strength)、劣勢(Weakness)以及外部環境的機會(Opportunity)
及威脅(Threat),以做為策略擬定的參考。
三、 探討個案公司其成功之因素是內部環境優勢造就或是外部環境給予的機 會?其長期成長及獲利的引擎所建立獨特而持續性優勢的核心能力。
四、 進而了解個案公司經營管理上所面臨之情境及其所採取之經營策略。同 時加以深入探討其執行策略運作上之優缺點?以提供個案公司高層擬定 經營策略之建議及參考。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國內統包工程產業為研究範圍,雖然國內工程公司多達近2 萬家,但有能力承接整廠統包的工程公司卻很少,而能稱為一貫化的工程公 司更是鳳毛麟角。個案公司之企業規模及營運績效是業界的標竿、龍頭,具 備國際化的視野與佈局,以轉投資方式成立國內外子公司與國內外關係企 業,總共近30家,分別在不同的專業領域發展工程業務。於民國八十二年股 票上市,為國內第一家以工程服務業上市的公司。其長期發展背景、技術能 力、經營策略等相關資料具研究價值,因此以個案公司為研究對象。
二、 研究限制
本研究係藉由深入探討國內統包工程公司之個案研究,解析其經營策 略,並提出結論與建議。但研究過程仍受到人力與時間不足的因素,未能做 更深入的分析,而仍存在有下列因素之不足或限制:
(一)由於個案公司研究安排高階主管深度訪談時,部份涉及高階決策機 密資料之相關問題不便公開,而影響本研究之完整性。
(二)由於深入訪談題目範圍較廣且必須瞭解深入公司核心運作情況,中 階主管及基層員工不易回答,無法相互比較,為其中不足之處。
(三)由於個案公司研究,並未採用問卷調查統計取得研究效度,故其分 析結果之廣度與實際狀況可能有差距。
(四)個案公司之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專利權及商譽等無形資產,均難 以量化表示,僅憑相關文獻整理、次級資料及高階主管訪談所歸納 之結論,難免因主觀意識之判斷而有部份失真的可能性。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方法,以C公司為研究對象,個案公司業務領域既深且 廣 , 可 稱 為 國 內 唯 一 設 計 ( Engineering )、 採 購 ( Procurement )、 建 造
(Construction) EPC一貫化的統包工程公司,歸類為服務業之工程承攬業,
是統包工程公司,非屬營建業。在國內幾乎找不到類似及相當的公司可做為比較 參考的對象。
因此以引用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分析個案公司所處的產業環境,藉由五 力分析瞭解目前產業的結構及產業的競爭態勢,同時瞭解企業本身在產業 中所處之地位,以及SWOT分析瞭解個案公司內部環境的優勢、劣勢以及外 部環境的機會及威脅。進而探討個案公司長期成長及獲利的引擎,所建立獨
特而持續性優勢的核心能力。接著再深入了解個案公司面臨經營管理順境與 逆境時,以及為達成經營目標,所採取的經營策略。
個案研究方法屬描述性研究(descriptive study),進行方式為廣泛地蒐 集次級資料,包括相關文獻資料的回顧整理,國內外產業資訊、專業期刊、
政府部門出版品、個案公司簡介、期刊、公開說明書、年報、報章雜誌評析 及高階主管深度訪談內容等。依據研究架構,進行分析、檢視、詮釋歸納出 結論與建議,並提出研究報告。
二、論文架構
本研究內容架構一共分成以下五章:
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 架構以及研究流程。
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統包的定義、產業分析、產業結構、策略的定義、
競爭策略、競爭優勢和核心能力。
第三章 個案公司描述:經營理念、業務領域及業務內容。
第四章 個案公司之經營策略:提出個案公司所處的產業環境之產業分析、成長 利基、競爭力分析、核心專長能力及其多角化策略分析。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五節 研究流程
一、研究流程
本論文之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首先確定研究主題及範疇,針對研究主 題蒐集產業資料,界定研究範圍為國內統包工程公司,由文獻資料建立研究分析 大綱,廣泛地蒐集產業資訊,再進行個案公司期刊、年報、報章雜誌評析彙集及 高階經理人訪談,探討個案公司核心專長與能力,以五力分析模式及SWOT分析 進行企業內部、外部環境評估,再對研究個案的經營策略加以歸納總結,提出研 究報告,據此提供國內統包工程公司未來經營策略之建議及參考。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確定研究主題
相關文獻與理論 探討
界定研究範圍
個案公司核心專長與能力
個案公司經營策略分析
結論與建議 高階主管訪談
蒐集產業資訊
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統包之定義
統包這個名詞係源自於國外工程Turnkey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瞭解其意為 由統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Key交到Turn業主手中(齊寶錚 1984)。在美國對於此一統合設計與施工制度之名詞有 Turnkey、Design-Build、
Design-Construct、EPC(Engineer, Procure, and Construct),惟近年來多以 Design-Build稱之。然而這些名詞之意涵皆具有某種程度之不同,因此,以下依 國內外主要機構或團體對於統包之定義整理如下:
一、 統包之定義
(一) 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ASCE)認為統包Turnkey工程契約,是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契約中所 載明設施之設計及施工。該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 織。契約承攬方式,可為議價或競標,並可採總價承攬、成本加公費 等多種計價方式(Greenfield, 1982)。
(二) 美國建築師學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認為設 計-施工(Design-Build)係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施工,並與業 主簽署負全工程責任之單一契約,此設計-施工機構通常同時提出設計 及施工報價,並在工程進行初期即接獲施工委託,設計與施工有可能 併行作業。而統包經常與設計-施工通用,但統包契約常超出設計及施 工之範圍,可由廠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取得、融資、營運、運轉 及維護或人員訓練等(Haviland, 1985)。
(三) 聯 合 國 跨 國 機 構 中 心 ( United Nations Center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認為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s亦可稱為設計-施工契 約,其內容涵括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運前之測試工作,並由統 包商負全部工程設計、施工之契約責任(United Nations, 1990)。
(四) 美國統包協會(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n, DBIA)亦認
為Turnkey和Design-Build之間存在些許的差異,該協會認為Turnkey 通常用在業主不只是需要單一組織提供設計與施工之服務,其他尚包 含該設施之融資,甚至營運及日後的維修等(DBIA, 1992)。
(五) 國 際 顧 問 工 程 師 協 會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 認為Turnkey係指統包商執行各項工程設計、供應 與施工(Engineer, Procure, and Construct, EPC)以提供配備完整之 設施,由其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施工直到營運為止,並擔負營運後 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式可能還包括工程之財務 籌措。而Design-Build係由統包商負責辦理全部設計施工工作(FIDIC, 1999)。
(六) 我國對於統包之定義,在過去並沒有任何機構或團體加以明確界定,
僅於1999年實施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中見其規定:「機關基於效 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 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 購契約辦理招標。」而統包實施辦法第三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
其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1. 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
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2. 器材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 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綜合上述各單位對統包定義之服務範圍彙整如表2-1所示,可見Turnkey與 Design-Build之本意相近,但對於統包商提供服務範圍之界定則不一致,其中以 Design-Build之範圍訂得最小,統包商僅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Turnkey則對 統包商提供之服務範圍訂得最廣,除設計與施工外還可能包含專案的融資、規劃 以及工程完工之營運與維修等工作。
表 2-1 統包定義之服務範圍比較表 Turnkey
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 ○ ○ ○ ○ ○ ○
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 ○ ○
美國建築師學會 ○ ○
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 ○ ○ ○
美國統包協會 ○ ○
Design- Build
(Palaneeswaran, Kumaraswamy 2000,張陸滿 2000,李得璋 2000,BFC 1995, 陳世銘 1995,林文盛 1994,Cushman, Taub 1992),以各個角度大 致分析統包制度之優缺點。
(3) 縮短專案整體時程:設計與施工一次發包,可減少整體專案時程;
且於施工階段時,廠商會自行解決設計圖說不清或施工性不佳等問 題,減少專案時程之延遲。
(4) 可減少提出變更設計的次數:由於設計與施工之整合性較傳統方式 為佳,因此可減少提變更設計次數。
(5) 可能減少專案工程總成本:發包時程與施工時程之縮短可使廠商減 少經常支出成本,也讓業主減少融資成本。
(6) 刺激研發與創新:由於設計與施工單位具有共同利益,因此可望刺
(6) 刺激研發與創新:由於設計與施工單位具有共同利益,因此可望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