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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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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近幾十年來社會文明的進步,特殊教育已逐漸受到政府單 位、社會大眾、一般教師及特教人員的重視,並且已有逐步的改善與 發展。由於教育是攸關國家、民族興衰之百年大計的基本工作,也是 維繫社會能否長治久安的樹人大業,更是人類通往人間天堂的捷徑,

而特殊教育更是教育系統中最具有獨特功能的一環。特殊教育發展之 良寙,不但是衡量一國之教育是否達到先進水準的重要指標,積極且 全面的推展特殊教育,更是所有先進國家教育政策的重大趨勢。因 此,特殊教育發展之目標應本於教育機會均等、因材施教之理念,並 注重個別差異,如此才能有效且全面的推廣。

根據內政部人口的資料統計,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總人數約佔全 國總人數的 2.5﹪(林玲君、林曼蕙,民 90)。而同樣來自教育部統 計處(民89)的資料,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自民國 85 年以來,

每年正以至少 5 萬人的數目增加中,到了民國 90 年更已突破 70 萬 人,且目前在國內的特殊學校、特殊教育班、及資源班就學的身心障 礙兒童也有5 萬多人。由此可見,特殊教育的著眼點,不應僅止於身 心障礙者本身,同時也應該教導社會大眾,並讓每個人都能真正了解 其獨特性,如此才能讓特殊教育之理念全面普及(張文耀,民90)。

而且若能教育好身心障礙者,使其能獨立自主及適應社會之生存,將

可減少許多社會衍生的問題及節省政府經費之開支。

教育大師杜威曾說:「教育即生活」,研究者認為體育更是生活教 育的一環,體育的目標就是要培養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國民。因此,

人不分男女老幼、貴賤、殘障與否,均能透過肢體的活動而達到身心 健康的目的,同時也能在各種不同的活動情境中,學習到不同的社會 經驗。一般來說,體育是由學生、教材、學習活動、學習集團(分組)、 學習計畫、教學目標、教師、場地設備等八大要素所構成(葉憲清,

民83)。教師會依課前之教學計畫來指導學生,而學生則會在教師的 指導下,學習各種教材與知識,以增進自己之認知、情意與技能(葉 憲清,民87)。尤其在學校中適應體育的教學方式,講求的是讓身心 障礙兒童有參與感,並能獲得樂趣學習之交互過程,且側重於與一般 兒童的彼此互動與潛能之開發(何松茂,民89)。因此,適應體育可 說是整體教育系統中,實現學生受教平等理念與重視個別差異的具體 作法(林秋慧,民86)。所以,不管是一般兒童也好或是特殊兒童也 罷,體育都是他們的最愛。

何松茂(民 89)曾引述 Sherrill 的看法指出,國小體育課之範疇 應包括下列四大內涵:1.特殊體育(special physcial education);2.適 應 體 育 (adapted physcial education ); 3. 動 作 體 育 ( movement education);4.動作發展(motor development ),其中適應體育更是國 小體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林大衛(民 84)則認為,對於特殊兒童 來說,經由體育教學與情意之陶冶,甚至比技能的訓練更容易反映在 其身上。闕月清(民 86)也指出體育是身心障礙兒童不可缺少的身 體鍛鍊之學習活動與經驗。而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UNESCO)的 國際體育運動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cial Education and

Sport)第一條第二款亦指出:體育是所有人類的權利,尤其對殘障者 而言,體育更是促進其健全人格的教育方式(UNESCO,1978)。由 此可見,對於身心障礙兒童而言,更應享有受體育教育及從事體育運 動之自由與權利。由於在學校中,一般體育和適應體育之目的是相容 且是相輔相成的,透過身體的活動不但較書本上的學習更能幫助身心 障礙兒童達到安定情緒、促進人際關係及適應社會之能力,而且更可 以幫助其營造健康、安全及發展運動之潛能。所以 Groves(1979)

指出體育納入身心障礙者教育之一部分是無庸置疑的。

近年來,政府雖然逐漸重視特殊教育,且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體育 活動亦大力推展,但由於適應體育在我國之推展仍是處於起始階段,

因此根據國內多位學者的看法指出,仍然有不少的改善空間。如蔡長 啟(民 66)指出國內身心障礙者逢上體育課就坐在教室中,亦時有 所聞。闕月清(民 85)認為特殊學生的體育學習與身體活動並沒有 獲得應有的重視與全面的發展。陳新燕和蕭秋祺亦曾指出,身心障礙 學生實際參與體育活動之機會甚少,且體育教學內容又多數由教師自 行安排,以及缺乏適用之評量工具(教育部,民85a)。而賴復寰(民 86)也認為特殊體育至今仍未有充分的教材與教法,以致於身心障礙 者無法有系統的接受其合適之體育。

但為什麼會造成如此之窘境呢?研究者舉闕月清(民 85)的看 法「學校普遍缺乏專業的適應體育教師」、及施大立(民86)所述「身 心障礙者若安置在普通班,由於其身體的缺陷,幾乎無法參與班上同 學的體能活動;至於安置在特殊班,可能因教師專業能力不足,而導 致體育課流於形式或某種技能反覆的訓練。」以及鄭光慶(民 85)

的看法「特殊教育與特殊體育始終處於劣勢的原因在於政府長期的漠 視」,或許可以從中說明國內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活動,常常流於形式

或虛應故事的部分原因。

憲法規定,受國民教育是每個國民均應接受之權利與義務。楊秀 珠(民 89)認為障礙本身並非身心障礙者之所願,人生在世,不論 身心正常與否,都有其不可剝奪的生存權、受教權、工作權,並應享 有其該有的尊嚴。所以,基於人道的思想及平等觀念的實現,並藉由 適應體育的推動,來促使身心障礙者克服身心的障礙,回歸於主流社 會,將是我們所樂於見到的。

尤其在特殊教育法中亦曾明文規定,為使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之 國民,均有接受適合其能力教育之機會,以達到充分發展其身心之潛 能,各級政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廣設各級、各類特殊教育機構。

因此,雖然國內以往的特殊教育和適應體育之成效不彰,但是從教育 部統計處(民89)的資料顯示,政府在民國 89 年所編列的身心障礙 教育經費約 25.5 億元,大約佔中央教育主管預算總額 2.88﹪,且政 府在該年的社會福利支出,更從民國85 年的 38.8 億元增加到 89.7 億 元,可以看出過去常被人所忽略的身心障礙者,在這人權意識高漲及 殘障福利備受重視的時代裡,政府對其關心程度有逐年加重的跡象。

兒童期是人格成長最重要的關鍵時期。特殊兒童更由於其心智尚 未成熟,及其感官動能低下,身體意識能力欠缺,再加上因身體的傷 殘或智力的缺陷,比起一般兒童容易造成心理的障礙及成就感低落,

更進而會影響到其學習的能力和對環境適應的不良。因此,多位學者

(王源鎧,民71;陳在頤,民 66;陳李綢,民 84;Riggen &Ulrich,

1993)均認為此情形可透過體育活動的學習過程而改善,並可獲得日 常生活經驗,來培養其學習興趣、加強及鍛鍊體力、增進運動能力、

安定情緒,進而達到適應社會和促進健康、安全之生活。但武而謨(民 84)也指出,若只是讓其盲目的跟著大家起舞,在不得法的情況下,

往往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反而又違背了原先運動的目的。所以,讓 他們在充實且安全的環境下,健康、快樂的學習,並藉由適應體育的 介入,給於一個能夠發揮其最大內在潛能之教育場所,協助他們順利 的發展並度過此時期的成長任務,將是每個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的責 任。

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或許有人會懷疑其本身的條件及能力,而 質疑為其生涯規劃的重要性,但研究者相信學習就像呼吸一樣重要,

透過教育的手段,身心障礙者仍然具有相當程度的生涯發展之潛能。

尤其根據施大立(民86)引述國外的研究( Arnheim,1985;Auxter,

1993;Clarke,1978;Winnick,1990)指出,適應體育是一個特殊領 域,它是完全針對身心障礙者在體育學習上的特殊需要所發展而來,

能提供一些特殊的計畫與策略。其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各種特別設計的 體能活動,讓身心障礙者能發洩其內心壓抑已久的情緒,幫助其鍛鍊 體適能,以達到生理治療的目的。並且培養其從事休閒活動的技巧,

及養成合群守法的做人處事態度,以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為將來重 回社會做準備,而不是一直都把自己關在房門內自怨自艾。

范文良(民 84)則指出,由於特殊兒童動態的運動量常比正常 兒童來的低,且又缺乏適當的運動刺激,其器官組織會比一般兒童有 發育不良、及無法適應正常體能活動的情形。吳昇光(民 89)也認 為依據我國國情及文化特色,結合醫學、特殊教育及體育運動之適應 體育,對身心障礙兒童之功能與體能評估而言,實為我國目前迫切需 要發展之主題。因此,若能藉由規律而無體能障礙限制之活動,不僅 可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休閒、交際與娛樂活動之機會,而且更可以避 免或減少因長期不活動的生活型態,所誘發日後的肥胖、高血壓及心 血管疾病之危險因子產生(陳俊忠,民82;Rimmer 等人,1992)。

研究者任教於國小多年,了解適應體育推展之良窳對特殊兒童而 言,有著唇亡齒寒之密切關係。由於適應體育在國內之發展,仍是屬 於草創發展階段,研究者曾以「適應體育」和「特殊體育」為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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