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tem 987654321/4102
全文
(2) Chen, Li-tse (2002). A study of performing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in Nantou County elementary school. Unpublished Master Thesis, National Taiwa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Taichung.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was to understand the status of physical education performed by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in Nantou County for those handicapped children, the demands and difficulties of performing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and the relative opinions of teachers. There were 120 teachers to fill the questionnaire and 5 teachers being interviewed and there were 86(71.67%) valid returns. Data analysis used descriptive analysis, and One-Way Analysis of Variance through the use of SPSS 10.0 for windows.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teachers: Those who performing such education are mostly females, 26~40 years old, graduated from college or teaching college, and not well-trained for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2.Most schools have relative courses and educative plans for those children. The plans are mostly designed IEP, as and these children often share the same playgrounds with general children. 3.The teachers all believe in teaching experience and evaluation techniques of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the abilities of preventing children from harm and dealing with special situation, etc. 4. Most of them believe that it can help to build normal social relationship. And the suggestions are to hold more relative meetings and courses which allow teachers of general classes to learn the knowledge of special education. key word: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handicapped children, mainstream, inclusion. 2.
(3) 致謝詞. 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恩師林文郎博士兩年來的悉心 教導與啟發。林文郎博士為人熱誠、治學嚴謹,並以清晰、敏捷的思 路,引導我走向正確的研究途徑,對於本人亦極盡關懷與幫忙,從林 博士的身上,我學習到了一代學者的風範。同時也感謝口試委員陳春 蓮博士、林志成博士在論文上細心的審閱與惠賜意見,以及吳昇光博 士提供寶貴的建議,使得本論文得以更加嚴謹,在此致上無限的感激 之意。 其次要感謝的就是行政院體委會吳俊哲主任;台灣體育學院體育 研究所陳定雄所長、林文郎博士、陳春蓮博士;台中師院特教系主任 傅秀媚博士;以及光華國小洪錦沛校長、育人國小陳秀珍校長等專家 給予問卷效度之審查,俾使本論文更具研究價值。至於幫助本問卷填 答、發放與回收的諸位教師,以及接受訪問的幾位教師,與求學期間 在校師長的諄諄教悔,以及各位同窗好友的互相惕勵,在此一併誌謝。 此外還要感謝本人服務的學校-南投縣光華國小,在洪錦沛校 長、諸位主任及全校同仁的支持與鼓勵下,以及五年四班全體學生及 其家長的關懷,讓本人得以在進修與教學的路途上無後顧之憂,並順 利完成學業。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父母、岳父母以及家人對我的關懷眷顧,而內 人佳璇的體諒與包容,小女彧訢天真無邪的眼神與笑容,更是我最大 的精神支柱。僅以此文獻給所有幫助過我的人。 陳理哲 謹誌. 3.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4) 目錄 中文摘要……………….…………………………………………………і 英文摘要……………….………………………………………………...іі 致謝詞……………….…………………………………………………..ііі 目錄……………….……………………………………………………..іv 附錄……………….……………………………………………………...v 表目錄………………...…………………………………………………vі 圖目錄…………………………………………………………………...іx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6. 第三節. 研究問題……………………………………………………7. 第四節. 研究假設……………………………………………………7. 第五節. 研究限制……………………………………………………8. 第六節. 名詞釋義……………………………………………………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適應體育之意涵…………………………………………..11. 第二節. 適應體育之相關研究……………………………………..25. 第三節. 南投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概況…………………………..3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方法…………………………………………………..44.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樣本…………………………………………..47. 第三節. 研究工具…………………………………………………..49. 第四節. 研究程序…………………………………………………..51. 第五節. 資料處理…………………………………………………..54. 第六節. 信、效度考驗……………………………………………..55 4.
(5)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研究對象之基本資料……………………………………..60. 第二節. 國小適應體育實施現況…………………………………..65. 第三節. 國小教師對實施適應體育之需求與困難………………..76. 第四節. 國小教師對實施融合式適應體育之看法與建議………..93. 第五節. 訪談內容分析……………………………………………..9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106. 第二節. 建議………………………………………………………114.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份…………………………………………………………118 二、 外文部份…………………………………………………………123 附錄 附錄一. 國小適應體育實施現況調查問卷…………………………128. 附錄二. 專家效度審查人員名錄……………………………………132. 附錄三. 專家效度審查同意書………………………………………133. 附錄四. 專家效度結果評估表………………………………………134. 附錄五. 訪談大綱(行政人員部分)………………………………135. 附錄六. 訪談大綱(教師部分)……………………………………136. 附錄七. 訪談實錄……………………………………………………137. 5.
(6) 表目錄. 表 2-1 適應體育之目的………………………………………………15 表 2-2 適應體育之功能………………………………………………18 表 2-3 我國適應體育之發展…………………………………………20 表 2-4 我國政府頒佈與適應體育有關之法令、條文………………22 表 2-5 國外學者對回歸主流的研究…………………………………31 表 2-6 國內適應體育實施現況與需求之研究………………………34 表 2-7 南投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概況……………………………41 表 2-8 南投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之特教類別學生概況…………42 表 3-1 研究樣本人數與問卷施測情形………………………………48 表 3-2 相關係數分析表………………………………………………56 表 4-1 性別統計表……………………………………………………60 表 4-2 學歷統計表……………………………………………………61 表 4-3 教育背景統計表………………………………………………62 表 4-4 年齡統計表……………………………………………………62 表 4-5 從事特殊教育年資統計表……………………………………63 表 4-6 每年參加適應體育研習會次數統計表………………………64 表 4-7 是否有為身心障礙兒童安排體育課程統計表………………65 表 4-8 是否有實施教學規劃統計表…………………………………66 表 4-9 教學規劃方式統計表…………………………………………66 表 4-10 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之依據統計表………………67 表 4-11 身心障礙兒童體育教學型態統計表…………………………68 表 4-12 教學場地統計表………………………………………………69 表 4-13 教學內容統計表………………………………………………70 6.
(7) 表 4-14 教學地點統計表………………………………………………71 表 4-15 無障礙環境設施統計表………………………………………73 表 4-16 評量內容統計表………………………………………………73 表 4-17 是否尋求校內或校外相關領域之同事支援統計表…………74 表 4-18 是否結合校內、外之專家人士支援統計表…………………74 表 4-19 支援對象統計表………………………………………………76 表 4-20 身心障礙兒童是否需要與一般兒童一起上體育課統計表…77 表 4-21 是否需要具有適應體育的教學經驗統計表…………………77 表 4-22 是否需要具有適應體育的評量技巧統計表…………………78 表 4-23 是否需要具有預防運動傷害與處理特殊狀況之能力統計表 78 表 4-24 是否需要具有執行適應體育教學方案之能力統計表………79 表 4-25 教師是否需要參加適應體育的在職進修統計表……………79 表 4-26 是否需要制訂法律來推動適應體育統計表…………………80 表 4-27 適應體育是否需要部編的統一教材統計表…………………80 表 4-28 是否需要另編經費來改善現有適應體育的運動設施統計表 81 表 4-29 教育當局是否需要多舉辦國際適應體育交流統計表………81 表 4-30 是否適合擔任適應體育的教學工作統計表…………………82 表 4-31 是否願意擔任適應體育的教學工作統計表…………………83 表 4-32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平均數統計表………………84 表 4-33 不同性別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變異數分析表………………84 表 4-34 不同學歷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平均數統計表………………85 表 4-35 不同學歷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變異數分析表………………85 表 4-36 不同教育背景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平均數統計表…………86 表 4-37 不同教育背景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變異數分析表…………87. 7.
(8) 表 4-38 不同年齡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平均數統計表 ……………..88 表 4-39 不同年齡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變異數分析表 ……………..88 表 4-40 不同特教年資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平均數統計表…………90 表 4-41 不同特教年資之教師對任教意願之變異數分析表…………90 表 4-42 參加不同次數研習會教師對任教意願之平均數統計表……91 表 4-43 參加不同次數研習會教師對任教意願之變異數分析表……91 表 4-44 國小教師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適應體育教學之困難統計表 93 表 4-45 國小教師對實施融合式適應體育之看法統計表……………95 表 4-46 國小教師對實施融合式適應體育之建議統計表……………97 表 4-47 訪談內容摘錄表……………………………………………..103 表 4-48 適應體育的主要內涵-PAP-TE-CA 模式…………………..105. 8.
(9) 圖目錄. 圖 2-1 南投縣政府鑑輔會運作流程圖………………………………40 圖 3-1 本研究之架構圖………………………………………………43 圖 3-2 文獻分析流程圖………………………………………………44 圖 3-3 問卷編製與施測流程圖………………………………………45 圖 3-4 訪談大綱編製及實施流程圖…………………………………46 圖 3-5 本研究之程序圖……………………………………………....53 圖 3-6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系統編制圖………………………………59. 9.
(10) 第一章. 緒. 論. 本章共分為六節: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第 三節研究問題。第四節研究假設。第五節研究限制。第六節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近幾十年來社會文明的進步,特殊教育已逐漸受到政府單 位、社會大眾、一般教師及特教人員的重視,並且已有逐步的改善與 發展。由於教育是攸關國家、民族興衰之百年大計的基本工作,也是 維繫社會能否長治久安的樹人大業,更是人類通往人間天堂的捷徑, 而特殊教育更是教育系統中最具有獨特功能的一環。特殊教育發展之 良寙,不但是衡量一國之教育是否達到先進水準的重要指標,積極且 全面的推展特殊教育,更是所有先進國家教育政策的重大趨勢。因 此,特殊教育發展之目標應本於教育機會均等、因材施教之理念,並 注重個別差異,如此才能有效且全面的推廣。 根據內政部人口的資料統計,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總人數約佔全 國總人數的 2.5﹪(林玲君、林曼蕙,民 90) 。而同樣來自教育部統 計處(民 89)的資料,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數,自民國 85 年以來, 每年正以至少 5 萬人的數目增加中,到了民國 90 年更已突破 70 萬 人,且目前在國內的特殊學校、特殊教育班、及資源班就學的身心障 礙兒童也有 5 萬多人。由此可見,特殊教育的著眼點,不應僅止於身 心障礙者本身,同時也應該教導社會大眾,並讓每個人都能真正了解 其獨特性,如此才能讓特殊教育之理念全面普及(張文耀,民 90)。 而且若能教育好身心障礙者,使其能獨立自主及適應社會之生存,將 10.
(11) 可減少許多社會衍生的問題及節省政府經費之開支。 教育大師杜威曾說: 「教育即生活」 ,研究者認為體育更是生活教 育的一環,體育的目標就是要培養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國民。因此, 人不分男女老幼、貴賤、殘障與否,均能透過肢體的活動而達到身心 健康的目的,同時也能在各種不同的活動情境中,學習到不同的社會 經驗。一般來說,體育是由學生、教材、學習活動、學習集團(分組) 、 學習計畫、教學目標、教師、場地設備等八大要素所構成(葉憲清, 民 83) 。教師會依課前之教學計畫來指導學生,而學生則會在教師的 指導下,學習各種教材與知識,以增進自己之認知、情意與技能(葉 憲清,民 87) 。尤其在學校中適應體育的教學方式,講求的是讓身心 障礙兒童有參與感,並能獲得樂趣學習之交互過程,且側重於與一般 兒童的彼此互動與潛能之開發(何松茂,民 89) 。因此,適應體育可 說是整體教育系統中,實現學生受教平等理念與重視個別差異的具體 作法(林秋慧,民 86) 。所以,不管是一般兒童也好或是特殊兒童也 罷,體育都是他們的最愛。 何松茂(民 89)曾引述 Sherrill 的看法指出,國小體育課之範疇 應包括下列四大內涵:1.特殊體育(special physcial education);2.適 應 體 育 ( adapted physcial education ); 3. 動 作 體 育 ( movement education) ;4.動作發展(motor development ) ,其中適應體育更是國 小體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林大衛(民 84)則認為,對於特殊兒童 來說,經由體育教學與情意之陶冶,甚至比技能的訓練更容易反映在 其身上。闕月清(民 86)也指出體育是身心障礙兒童不可缺少的身 體鍛鍊之學習活動與經驗。而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UNESCO)的 國際體育運動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cial Education and. 11.
(12) Sport)第一條第二款亦指出:體育是所有人類的權利,尤其對殘障者 而言,體育更是促進其健全人格的教育方式(UNESCO,1978)。由 此可見,對於身心障礙兒童而言,更應享有受體育教育及從事體育運 動之自由與權利。由於在學校中,一般體育和適應體育之目的是相容 且是相輔相成的,透過身體的活動不但較書本上的學習更能幫助身心 障礙兒童達到安定情緒、促進人際關係及適應社會之能力,而且更可 以幫助其營造健康、安全及發展運動之潛能。所以 Groves(1979) 指出體育納入身心障礙者教育之一部分是無庸置疑的。 近年來,政府雖然逐漸重視特殊教育,且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體育 活動亦大力推展,但由於適應體育在我國之推展仍是處於起始階段, 因此根據國內多位學者的看法指出,仍然有不少的改善空間。如蔡長 啟(民 66)指出國內身心障礙者逢上體育課就坐在教室中,亦時有 所聞。闕月清(民 85)認為特殊學生的體育學習與身體活動並沒有 獲得應有的重視與全面的發展。陳新燕和蕭秋祺亦曾指出,身心障礙 學生實際參與體育活動之機會甚少,且體育教學內容又多數由教師自 行安排,以及缺乏適用之評量工具(教育部,民 85a) 。而賴復寰(民 86)也認為特殊體育至今仍未有充分的教材與教法,以致於身心障礙 者無法有系統的接受其合適之體育。 但為什麼會造成如此之窘境呢?研究者舉闕月清(民 85)的看 法「學校普遍缺乏專業的適應體育教師」 、及施大立(民 86)所述「身 心障礙者若安置在普通班,由於其身體的缺陷,幾乎無法參與班上同 學的體能活動;至於安置在特殊班,可能因教師專業能力不足,而導 致體育課流於形式或某種技能反覆的訓練。」以及鄭光慶(民 85) 的看法「特殊教育與特殊體育始終處於劣勢的原因在於政府長期的漠 視」,或許可以從中說明國內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活動,常常流於形式. 12.
(13) 或虛應故事的部分原因。 憲法規定,受國民教育是每個國民均應接受之權利與義務。楊秀 珠(民 89)認為障礙本身並非身心障礙者之所願,人生在世,不論 身心正常與否,都有其不可剝奪的生存權、受教權、工作權,並應享 有其該有的尊嚴。所以,基於人道的思想及平等觀念的實現,並藉由 適應體育的推動,來促使身心障礙者克服身心的障礙,回歸於主流社 會,將是我們所樂於見到的。 尤其在特殊教育法中亦曾明文規定,為使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之 國民,均有接受適合其能力教育之機會,以達到充分發展其身心之潛 能,各級政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廣設各級、各類特殊教育機構。 因此,雖然國內以往的特殊教育和適應體育之成效不彰,但是從教育 部統計處(民 89)的資料顯示,政府在民國 89 年所編列的身心障礙 教育經費約 25.5 億元,大約佔中央教育主管預算總額 2.88﹪,且政 府在該年的社會福利支出,更從民國 85 年的 38.8 億元增加到 89.7 億 元,可以看出過去常被人所忽略的身心障礙者,在這人權意識高漲及 殘障福利備受重視的時代裡,政府對其關心程度有逐年加重的跡象。 兒童期是人格成長最重要的關鍵時期。特殊兒童更由於其心智尚 未成熟,及其感官動能低下,身體意識能力欠缺,再加上因身體的傷 殘或智力的缺陷,比起一般兒童容易造成心理的障礙及成就感低落, 更進而會影響到其學習的能力和對環境適應的不良。因此,多位學者 (王源鎧,民 71;陳在頤,民 66;陳李綢,民 84;Riggen &Ulrich, 1993)均認為此情形可透過體育活動的學習過程而改善,並可獲得日 常生活經驗,來培養其學習興趣、加強及鍛鍊體力、增進運動能力、 安定情緒,進而達到適應社會和促進健康、安全之生活。但武而謨(民 84)也指出,若只是讓其盲目的跟著大家起舞,在不得法的情況下,. 13.
(14) 往往未蒙其利而先受其害,反而又違背了原先運動的目的。所以,讓 他們在充實且安全的環境下,健康、快樂的學習,並藉由適應體育的 介入,給於一個能夠發揮其最大內在潛能之教育場所,協助他們順利 的發展並度過此時期的成長任務,將是每個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的責 任。 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或許有人會懷疑其本身的條件及能力,而 質疑為其生涯規劃的重要性,但研究者相信學習就像呼吸一樣重要, 透過教育的手段,身心障礙者仍然具有相當程度的生涯發展之潛能。 尤其根據施大立(民 86)引述國外的研究( Arnheim,1985;Auxter, 1993;Clarke,1978;Winnick,1990)指出,適應體育是一個特殊領 域,它是完全針對身心障礙者在體育學習上的特殊需要所發展而來, 能提供一些特殊的計畫與策略。其目的就是希望透過各種特別設計的 體能活動,讓身心障礙者能發洩其內心壓抑已久的情緒,幫助其鍛鍊 體適能,以達到生理治療的目的。並且培養其從事休閒活動的技巧, 及養成合群守法的做人處事態度,以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為將來重 回社會做準備,而不是一直都把自己關在房門內自怨自艾。 范文良(民 84)則指出,由於特殊兒童動態的運動量常比正常 兒童來的低,且又缺乏適當的運動刺激,其器官組織會比一般兒童有 發育不良、及無法適應正常體能活動的情形。吳昇光(民 89)也認 為依據我國國情及文化特色,結合醫學、特殊教育及體育運動之適應 體育,對身心障礙兒童之功能與體能評估而言,實為我國目前迫切需 要發展之主題。因此,若能藉由規律而無體能障礙限制之活動,不僅 可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休閒、交際與娛樂活動之機會,而且更可以避 免或減少因長期不活動的生活型態,所誘發日後的肥胖、高血壓及心 血管疾病之危險因子產生(陳俊忠,民 82;Rimmer 等人,1992)。. 14.
(15) 研究者任教於國小多年,了解適應體育推展之良窳對特殊兒童而 言,有著唇亡齒寒之密切關係。由於適應體育在國內之發展,仍是屬 於草創發展階段,研究者曾以「適應體育」和「特殊體育」為關鍵字, 來查詢國內以此為主題所發表的期刊、論文,而查詢的結果發現在期 刊方面僅有 25 篇,在論文方面也僅有 8 篇,由此可見無論是在體育 界、甚至在整個教育界,以此一主題的研究人員相較於其他領域,明 顯的少了很多。 因此,基於一種對教育的使命感,及上述動機之催化,再加上施 大立(民 86)曾建議未來適應體育之研究可朝向國小部分著手;及 李偉清(民 87)也建議未來之研究者可深入探討教師對適應體育之 需求為何?故本研究即以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適應體育之研究為主 題,並藉此調查南投縣國民小學適應體育實施現況,及了解南投縣國 小教師對實施適應體育之需求、意見與困難,希望本研究能收拋磚引 玉之效,喚醒更多研究者投入這個領域,並做為日後改善及推動國小 適應體育之重要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 了解南投縣國小階段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之現況。 二、 探討南投縣國小教師對實施適應體育之需求。 三、 探討南投縣國小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 四、 探討南投縣國小教師對實施適應體育之困難。 五、 探討南投縣國小教師對融合式適應體育之看法。 六、 探討南投縣國小教師對融合式適應體育之建議。 七、 歸納本研究之結果和文獻資料,提出未來實施適應體育之建議。 15.
(16) 第三節. 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幾點待答問題: 一、 南投縣國小階段對身心障礙兒童實施體育教學現況為何? 二、 南投縣國小教師對實施適應體育之需求為何? 三、 南投縣國小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為何? 四、 南投縣國小教師對實施適應體育之困難為何? 五、 南投縣國小教師對融合式適應體育之看法為何? 六、 南投縣國小教師對融合式適應體育之建議為何?. 第四節. 研究假設. 根據上述之研究問題三,本研究之假設為: 一、不同性別之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無顯著差異。 二、不同學歷之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無顯著差異。 三、不同教育背景之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無顯著差異。 四、不同年齡之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無顯著差異。 五、不同特教年資之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願無顯著差異。 六、每年參加不同適應體育研習會次數之教師,對適應體育之任教意 願無顯著差異。. 16.
(17) 第五節. 研究限制.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之限制如下: 一、身心障礙兒童部分: (一)南投縣境內之身心障礙兒童大都直接就讀於學區內設有特殊教 育班的學校。但也有少部分身心障礙兒童之家長,因本身觀念 以及考量交通、時間、金錢等問題,並沒有將其子女送到設有 特殊教育班的學校就讀,而是直接就讀於住家附近之學校。 (二)至於更少數的極重度及多重障礙之特殊兒童,更由於無法親自 到校上課,只好在家接受各分區之心理評量人員、及特教輔導 員輪流到家裡進行每星期定期與不定期的巡迴課業輔導。 由於本研究的主題為南投縣國民小學實施適應體育之研究,因此 僅以設有啟智班及資源班的學校為調查對象,而上述這兩類的身心障 礙兒童,不在研究範圍之內,故將其排除。. 二、教師部分: 同一學校中,每位教師對同一事物之看法不盡相同,且個人之看 法又會受到其態度、信念、行為意圖以及認知差異的不同所影響,甚 至也會受到社會所建構出來的觀點所左右,故每位教師所填答之答 案,可能會與實際現況有所差距。因此,在研究結果呈現及統計資料 解釋時,必須特別謹慎,僅能限於研究對象之中或其他具有類似性質 之地區,其餘地區僅供參考。. 17.
(18) 第六節. 名詞釋義. 研究者將涉及本研究問題中之概念名詞,茲界定如下: 一、 啟智班 依特殊教育法(民 86)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三條之規定,所謂 特殊教育班係指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依本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專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所設立之班 級。而本研究所稱之啟智班,指根據「國小適應體育實施現況調查問 卷」中,九十學年度於南投縣國民小學專門為智能障礙兒童所附設之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其授課方式由二位教師擔任、與一般兒童隔離。. 二、 資源班 依特殊教育法(民 86)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三條之規定,所謂 特殊教育班係指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依本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專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者所設立之班 級。至於本研究所稱之資源班,指根據「國小適應體育實施現況調查 問卷」中,九十學年度於南投縣國民小學專為不分類的身心障礙兒童 所附設之特殊教育班,其授課方式除了國語、數學等科目回到資源班 授課外,其餘時間皆回歸到普通班,與一般兒童正常作息。. 三、 身心障礙兒童 依特殊教育法(民 86)之規定,特殊學生可分為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兩類。其中身心障礙學生的類別,可分為以下幾種: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 礙、多重障礙、學習障礙、顏面傷殘、自閉症、發展遲緩等。因此, 本研究所稱之身心障礙兒童,係指九十學年度就讀於南投縣國民小學 18.
(19) 所附設之啟智班的智能障礙兒童,及資源班的不分類身心障礙兒童。. 四、適應體育 原先為大眾所熟悉的名詞稱為「特殊體育」 ,現在則統稱為「適 應體育」。指針對身心障礙兒童之身體限制,所設計與安排之一種富 有變化的體育活動,並能適合其興趣與能力。本研究是指九十學年度 就讀於南投縣國民小學附設啟智班之智能障礙兒童、及資源班之不分 類身心障礙兒童,在校所接受之體育教學課程及活動。. 五、融合式適應體育 指在九十學年度就讀於南投縣國民小學所附設資源班之不分類 身心障礙兒童,學校提供最適當之教學資源,且在回歸主流的情況 下,普通班教師針對一般兒童與身心障礙兒童之個別差異,所設計與 安排之一種能適合兩者之興趣、能力與限制,且富有變化之體育教學 活動而言。. 19.
(20) 第五章 文獻探討 本章之內容將針對國內、外適應體育之相關理論來進行文獻探 討,以奠定本研究之理論基礎。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適應體育的 意涵,包含適應體育的相關術語、適應體育的定義、適應體育的目的 與功能、適應體育的發展、及適應體育的法令。第二節適應體育之相 關研究,包含融合式適應體育與無障礙學習環境之關係、融合式適應 體育與回歸主流之關係、及國內適應體育實施現況之調查。第三節南 投縣特殊教育發展概況,包含南投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概況、及南 投縣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之特教類別學生概況。. 第一節. 適應體育之意涵. 一、適應體育之相關術語 適應體育一詞因時代之更迭,以及當時主要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 之稱謂,如潘裕豐(民 86)指出適應體育係由復健體操逐漸演進而 來,也就是原先國人所熟悉且習慣稱呼的特殊體育。至於 Dunn 和 Fait (1989)以及林琮智(民 89)則認為在當前融合的趨勢下,身心障 礙者與失能人士之地位已逐漸被重視與肯定,因此在用詞上應避免使 用某些字眼、及盡量避免為他們貼上標籤,以引起不必要之限制和拒 絕,故「適應體育」一詞應該能讓多數人滿意且接受。 而教育部則為了配合國內教育改革之浪潮,並強調人本主義之教 育理念,及照顧弱勢學生之受教權益,乃於民國 88 年 6 月 23 日召開 「改進特殊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第一次委員會議,且為因應國際 學術領域名詞之更改,於該次會議中將國內慣用之「特殊體育」改為. 20.
(21) 「適應體育」(適應體育簡訊,民 89)。 研究者認為由於時代背景不同,而不同年代之學者或教師對適應 體育之看法,也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因此有釐清此一觀念之必要。一 般來講,根據潘裕豐(民 86)引用國外學者 Beaver 和 McCubbin 之 看法以及吳昇光(民 89)的研究指出,與適應體育一詞之相關用語 有下列幾種: (一) 矯(正)治體育(corrective physcial education) :盛行於 1930 至 1950 年代,也就是醫療導向的體育運動。 (二) 特殊體育(special physcial education) :盛行於 1970 至 1980 年 代。 (三) 適應體育(adapted physcial education):在 1980 至 1990 年代 之稱謂。 (四) 適應體育運動學(adapted physcial activity,簡稱 APA) :在 1990 年代於美國適應體育大師 Sherrill 等人大力鼓吹之下,該名稱 始為國際人士所使用與接受。 (五) 其他諸如醫療體操、復健體育、預防體育、限制體育、發展體 育、和緩體育等,也有部分學者或教師因考量其目的而引用 之,故在此一併介紹。 因此,由上述之說明我們可以了解與適應體育一詞有關之用語, 從早期的醫療體操、復健體育、預防體育、限制體育、矯治體育等稱 謂;到現代則有特殊體育、適應體育的說法;而一直到現在已成為廣 為國際人士所使用與接受的一門學說,即適應體育運動學。. 小結: 目前「適應體育」已普遍取代「特殊體育」之稱謂。而適應體育 原是適應體育運動學之學科領域的一部份,另外兩個部份則為適應競 21.
(22) 技運動(adapted sports)及適應休閒活動(adapted recreation)。可見適 應體育之名稱,雖然歷經時空的轉移而有不同之稱謂,但其服務的宗 旨與對象卻均是以具有特殊需求者為優先。. 二、適應體育之定義 適應體育是指專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所發展出來的綜合性 體能活動。而根據其障礙之差異程度,有三個名詞必須釐清: 1.缺陷(impairment) :指身體某方面之缺陷,如缺手指、手掌或手 臂等,但其生活功能與一般人無異。 2.失能(disability) :指因其缺陷而帶來之限制,無法像一般人達到 生活自理之操作能力,如失去雙腳時,就失去享受踢足球之樂趣 與能力。 3.障礙(handicap) :指因缺陷或失能而使其成為弱勢現象,如失去 雙腳,但仍想玩足球,但同學卻對你說:「你沒有腳,不能參與 活動」時,那就是一種障礙。 由此可知,適應體育是指針對身心障礙者所設計,且有組織化的 身體活動,也就是指專門針對上述之三種障礙類別程度,所發展出來 能適合其興趣、能力與限制之活動。它是屬於一個科技整合的新領 域,包括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運動生物力學、動作行為學、運 動管理學、運動教育學、運動社會學、運動醫學、復健治療學、特殊 教育學、人類發展學等(楊秀珠,民 89)。 由於國、內外不同學者,因其專業背景的不同,對適應體育之定 義也有不同之看法。如邱明發(民 71)認為適應體育是指訓練兩種 極端人物的體育運動。包括超級運動員、及身心障礙者。林國棟(民 84)則指出適應體育之定義可從適用之對象與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活動 兩方面來界定。而潘裕豐(民 85;民 86)則根據 Sherrill(1993)之 22.
(23) 定義指出,適應體育是根據身心障礙者之興趣、能力及限制,並適合 單一個體之體育需要,所發展出來的活動、訓練、遊戲、韻律及運動 的多樣性計畫。至於林曼蕙、張翠萍(民 90)則認為適應體育是指 針對為身心障礙者所設計之有組織化的身體活動,其範圍涵蓋了學校 體育、競技運動、休閒運動及治療和矯正運動。 在國外學者部分,Beaver 於 1996 年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所舉行 的國際特殊體育研討會中指出,適應體育是指針對特殊學生之興趣、 能力及限制,並期望其透過身體之活動,以達到其適應社會、提升情 感與心智發展,而設計之包括運動、遊戲、韻律等多樣性之綜合計畫 (教育部,民 85a) 。美國健康體育休閒舞蹈協會(AAHPERD)之定 義則指出,適應體育是以多樣化的活動設計,來符合特殊學生之需 求。且它是屬於「適應身體活動」(adapted physcial activity)的一支, 強調藉由學校體育方面的綜合性課程與特殊教學之設計,並透過評 量、診斷而解決個人因傷殘失能而造成之社會、情意、認知與心理動 作等終身問題(教育部,民 87) 。而適應體育大師 Sherrill(1993)則 認為適應體育是一多樣性之計畫。其內容有發展活動、訓練、遊戲、 韻律及運動,主要是以適合單一個體之體育需要為主。. 小結: 一般而言,適應體育之定義以 Sherrill(1993)之看法較為學術 界及適應體育界所認同(潘裕豐,民 86) 。研究者認為適應體育是一 種為考量特殊學生之個別差異與不同需求,並提升其情感抒發與心智 發展,以適應社會生存的綜合性體能活動。其特色在於根據學生之個 別差異,配合其不同需求,並在教材、教法上做調整,且提供特殊學 生一個安全之學習環境,以減少其挫折感,並增加其成功之學習機會 與經驗。 23.
(24) 三、適應體育之目的與功能 (一)適應體育之目的 適應體育之目的是希望幫助身心障礙者了解到自己本身的某些 缺陷是無法彌補的,其當務之急唯有在「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觀念下, 認識自己、接受自己的身體限制,並藉由各種體能活動的鍛鍊,來發 展體適能及提升競爭能力。 因此,適應體育除了能達到身心障礙者生理治療的目的外,還能 幫助其瞭解休閒教育的目標與培養休閒參與之動機,及提升其社會適 應之能力,以及在身心、情緒及人際溝通方面的成長,最後幫助其建 立自信心,重新回歸到主流社會。 研究者茲將不同年代之作者,對於適應體育目的之闡述,整理如 表 2-1。 表 2-1 適應體育之目的 作者(年代) 美國德州教育局 (1978). 邱明發(民 71). 楊忠和(民 74). 適應體育之目的 1.發展、改善健康與體適能。 2.改善動作技巧與社會互動。。 3.發展自我了解和有正確之社會價值和態度。 4.發展特殊之知識和舞蹈、球類之欣賞能力。 5.幫助遊戲概念之欣賞和休閒時間之利用。 1.輔導殘障者正常發展運動功能。 2.保持與增進殘障者本身的肌力。 3.增進殘障者體能活動之適應力。 4.訓練殘障者各種協調動作,以增加肢體功能。 5.預防殘障者關節僵直及畸形之發生。。 6.建立殘障者自信心。 7.鼓勵殘障者參與活動,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1.使身心障礙者得到參與各種運動比賽之機會。 2.使身心障礙者體能與動作技得到最大之發展。 3.加強身心障礙者身體動作之發展,進而幫助其 在日常生活中,身體活動更方便與安全。 24.
(25) 續表 2-1. 作者(年代) Nancy (1989). McCubbin (1995). 林曼蕙、張翠萍 (民 90). 適應體育之目的 1.增加體適能與發展基本運動能力和球類技巧。 2.增進對自己個人限制之了解。 3.發展自我價值及增進和同儕互動機會。 4.提升對體育活動之知識和欣賞。 5.提升生活與休閒活動品質。 1.了解自身之限制所在。 2.協助動作之發展。 3.克服自身殘障之部分。 4.鼓勵運動技能之發展。 5.學習如何放鬆自己。 6.激發潛能的發展。 7.增進欣賞能力與理解能力。 1.提高身心障礙者機體功能。 2.培養其社會人際關係。 3.發展其體適能以提高生活品質。 4.培養其職業能力與社會獨立活動之能力。.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小結: 身心障礙兒童的感官機能不同於一般兒童,因此我們不能用一般 正常兒童的訓練模式來教育他們。所以,在學校中若能藉由各種幫助 身心障礙兒童復健活動的過程,來幫助其感官機能更加協調,並達到 認知、情意、技能三方面之綜合發展,以提升其社會適應的能力,為 將來重回社會做準備,將是我們所樂於見到的。. (二)適應體育的功能 適應體育是指專為身心障礙者所設計的綜合性活動,其目的在於 透過各種經過特殊設計的身體活動為教育手段,藉以提高身心障礙者 的全人健康與生活品質。陳在頤(民 71)曾將適應體育依不同的對 25.
(26) 象及其所賦予功能的不同,將其分為:醫療體操、矯正醫療及復健體 育、預防體育、和緩適應和限制體育、整形體育、感覺及運動專家、 發展體育、特殊體育等幾種。因此,教師必須藉助於適應體育之介入, 讓身心障礙兒童了解自身限制之所在,並從身體的活動中,幫助其達 到鍛鍊身體、健全心理的目的。 根據國外適應體育的研究報告指出,身體的活動對身心障礙者的 健康體適能、動作技能與情意發展,均具有正面之效益(Auxter,Pyfer & Huetting,1993;Jansma & French,1994)。而國內學者潘裕豐 (民 86)也認為,適應體育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主要在 於其對於特殊兒童能夠有效的達到身體及心理上某方面之功能。尤其 在身心障礙者適應體育的學習過程中,不僅能提高其體適能及運動技 能,而且能培養其積極、專注的社會態度,及發展健康的人格特性, 以及感受到許多前所未有的社會經驗。 因此,適應體育不但是學校整體教育系統中,實現學生平等理念 與重視個別差異的具體作法,更是促進身心障礙者身體健康、發展體 能及動作能力,並提供其與同儕互動之最佳學習機會。而且透過調整 的適應體育教學活動,不但能使每位學生享受較高的運動參與感,更 能提高生活與休閒的品質,及促進人格健全的發展,以及奠定其未來 步入社會的基礎。 由此可知,適應體育的最終目標就是尊重生命、肯定個人價值、 順應個別差異、促進個人潛能發揮、及培養身心障礙者獨立積極之生 活意願和能力。因此,教師在設計課程時,必須考慮到學生的身心發 展及興趣之差異,並提供多樣性之活動學習機會。 研究者現將年代之先後、以及不同作者對於適應體育功能之描 述,整理如表 2-2。. 26.
(27) 表 2-2 適應體育之功能 作者(年代) 蔡長啟 (民 66) 教育部(民 85 b)和潘裕豐 (民 86). 體委會(民 88a). 適應體育之功能 1.一般學校體育所具有之功能。 2.治療體育之功能。 3.社會體育之功能。 1.身體鍛鍊之功能- (1)活動身體機能。(2)學習運動技能。 (3)鍛鍊健康體育。(4)豐富體育運動知能。 2.身體復健之功能- (1)改善身體機能。(2)改善障礙狀況。 3.心理建設之功能- (1)培養奮鬥進取、克服困難、超越障礙之精神。 (2)培養享受人生、回歸主流之信心 4.社會建設之功能- (1)殘障者與正常人距離縮短。 (2)正常人之生活意識受到啟發。 (3)落實全民體育發展。 1.讓身心障礙者了解自身之限制所在。 2.讓身心障礙者克服自身之障礙部分。 3.訓練身體動作及認知、理解能力之發展。 4.培養身心障礙者適時、適度控制力量之能力。 5.讓身心障礙者學習技能發展及認識安全之重要。.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小結: 吳德城(民 89)認為,研究適應體育之目的主要在於讓身心障 礙者了解自己與一般人動作發展之差異。因此,適應體育之功能在於 讓身心障礙者了解自身之限制,並從適應活動的參與,來擴大社交 圈,增加生活體驗,以達到鍛鍊身體適能、促進身體健康、恢復精神 與體力以及再生活力,而且對於促進親人間的情感交流、發洩情緒、 釋放壓力與鬆弛緊張的心情方面,都有助益。 27.
(28) 四、我國適應體育之發展概況 (一)我國適應體育之發展 自古至今,世界各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態度大都由原先的排 斥到現在的接納。雖然身心障礙者伴隨著人類的歷史成長,但若是從 西方特殊教育的歷史來看,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問題也一直到 20 世紀 初,才逐漸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 至於我國特殊教育之發展,也因經費、人事及其他條件之限制, 與歐美、日等國相較之下,顯然發展較晚。尤其在特殊教育的各種活 動中,適應體育之實施,更是較晚受到重視(黃月嬋,民 86) 。我國 適應體育較早之起源可追溯自民國 63 年由台灣省教育廳所選定之台 北縣永和國中、彰化縣二林國中、及屏東縣潮州國中為「國中肢體殘 障學童體育實施方案實驗研究」之實驗學校開始(陳在頤,民 71)。 但近年來,由於受到關心弱勢、實現自由人權的理念,以及教育機會 均等的時代潮流影響下,適應體育在我國之發展,亦從早期的漠視到 現在教育主管機關明訂各種法規和實施計畫。 適應體育在我國發展的重點,根據鄭光慶(民 85)引用台灣省 前教育廳國教輔導團所編印的資料顯示,有下列幾項: 1.研修各級學校適應體育教學實施要點。 2.改進適應體育課程、教材與教法。 3.健全適應體育教學評量方式。 4.培育適應體育教學師資。 5.改善適應體育之無障礙教學環境。 6.加強各級學校適應體育教學輔導工作。 7.加強各級學校適應體育教學研究發展。 因此,研究者依適應體育在我國發展的重點方向,將國內各時期. 28.
(29) 具有指標性的適應體育發展過程,敘述如表 2-3。 從表 2-3 的資料顯示,適應體育在我國之發展,從早期 40 年代 到 70 年代為止,大約每隔十年,教育主管單位才頒佈一道與身心障 礙者有關之法令,因此早期適應體育的發展,正如同國內學者所述「教 學品質有待提昇」 。但從民國 81 年起,教育部頒佈「發展特殊教育五 年計畫」第十一項「推展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計畫」,緊接著在民國 82 年之後又陸續頒佈「加強特殊體育教學規劃與推展」及「改進推 展特殊體育教學實施計畫」等法令,直到民國 88 年公佈「適應體育 教學中程發展計畫」後,適應體育在我國之發展才稍具雛形。 表 2-3 我國適應體育之發展 年代 43 年 57 年 67 年 68 年 71 年 81 年 82 年 84 年 84 年 86 年 88 年. 我國適應體育之發展 教育部頒佈「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 辦法」,來規定患病學生需修習體育。 教育部公佈「學校特殊學生無論是資優或是身心障礙都必 須接受教育」 ,因此資優或是身心障礙都必須接受體育課程。 教育部規定殘障學生不得免修體育。 教育部頒訂「國民(初級)中學體育特別實施計畫」 ,對編 班、教材、教學原則、成績考核均有規定。 教育部再度強調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應確實按規 定辦理。 教育部「發展特殊教育五年計畫」中第十一項內容「推展 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計畫」。 教育部特殊教育委員會決議請體育司「加強特殊體育教學 規劃與推展」。 教育部體育司開始執行為期四年的「改進推展特殊體育教 學實施計畫」。 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加強推展殘障體育運動,促進全 民運動之推展。 教育部公佈「獎助績優殘障運動選手實施要點」。 教育部公佈「適應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 資料來源:整理自施大立(民 86)、林秋慧(民 86)、許銘松(民 89)。 29.
(30) 小結: 適應體育是衡量一個國家之體育活動與教學品質的重要指標,適 應體育在我國之發展雖較歐、美等國為晚,但近年來在特殊教育專 家、體育學者專家、特殊兒童家長以及各界關心的人士競相奔走之 下,政府亦陸續頒佈各項與適應體育有關之實施要點與發展計畫,除 了向國人宣告適應體育的時代已經來臨之外,同時也顯示出政府重視 特殊教育及全面發展適應體育之決心。. (二)我國政府頒佈與適應體育有關之法令、條文 目前適應體育在世界各國之發展皆有長足之進步,尤其美國更是 執世界牛耳之地位。其最大的轉捩點就是在 1975 年所通過之「殘障 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即 P.L.94-142 法案,該法案是第一個針對身心障礙者所設立之法律基 礎,不但改善了身心障礙者的體育教學品質,更是促使美國特殊教育 邁向另一個里程碑的重要關鍵(蘇燕華,民 89)。 至於我國則在落後歐美、日等國若干年後,教育主管機關亦展現 了急起直追的態勢,並希望藉由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觀念,朝野各 界紛紛群起效尤,並競相討論我國適應體的未來走向與推展現況,及 檢討其利弊得失。 而教育主管當局為了宣示其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受教權利,亦陸續 推展了許多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相關福利措施,且明訂了各種與適應體 育有關之法令、條文和實施計畫。研究者茲依年代頒訂之先後,臚列 於表 2-4。. 30.
(31) 表 2-4 我國政府頒佈與適應體育有關之法令、條文 法令、條文 內容及實施原則(計畫) (年代) 國民中學體育特 包括編班(15 人為一班,對象為肢體殘障智能不 別 班 實 施 計 畫 足或病患傷殘等) 、人員(受過專業訓練之體育教師 (民 66) 擔任教學,並協調當地復健醫療機構協助) 、經費(自 各校體育經費中編列) 、設備(自行充實設備,專供 特別班使用)。 國民教育法 第十四條: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 (民 68) 障礙、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之學生,應施以 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 高級中學體育課 第四實施方法:肆、與其他方面之聯繫:四、殘 程 標 準 ( 教 育 疾學生,未能隨班上課時,應成立體育特別班,授 部,民 72) 與適當之體育活動。 高級中學選修科 第三實施方法:肆、與其他方面之聯繫:四、殘 目舞蹈課程標準 疾學生,可另選較適合技術,成立特別班授課。 (教育部,民 72) 高級中學選修科 第三實施方法:肆、與其他方面之聯繫:四、殘 目水上運動標準 疾學生,可另選較適合技術,成立特別班授課。 (教育部,民 72) 各級學校體育實 第十一條:身體障礙或經醫師證明生理狀況不適 施辦法(民 75) 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宜另成立體育特別班, 其體育成績之考察,另按授課內容訂定測驗項目和 評量標準辦理。 啟智學校(班) 各年級每週兩節課,100 分鐘。有分輕、重度之 課程綱要(教育 課程設計。 部,民 77) 發展與改革特殊 第十一項:推展特殊體育與殘障運動 教育五年計畫綱 (執行時間自 83 年至 87 年) 要(教育部,民 1.特殊體育與殘障運動成立推行委員會。 81) 2.培訓特殊體育師資與殘障運動教練。 3.改善無障礙運動環境。 4.舉辦各項殘障運動競賽。 5.舉辦特殊體育與殘障運動研討會及國際競賽。 31.
(32) 續表 2-4. 法令、條文 內容及實施原則(計畫) (年代) 中華民國身心障 第七項、加強特殊體育,增進身心健康: 礙教育部報告書 1.研修法規,建立特殊體育體制。 -充分就學,適 2.建置資訊,掌握特殊體育訊息。 性 發 展 ( 教 育 3.健全組織,發揮特殊體育功能。 部,民 84a) 4.改進教學,落實特殊體育功效。 5.研編教材,充實特殊體育教學資源。 6.培訓師資,提昇特殊體育師資素質。 7.改善設施,提供特殊體育適性環境。 8.發展學術,提高特殊體育專業素養。 全國身心障礙教 議題六:身心障礙學生潛能發展綱要: 「加強殘障 育 會 議 ( 教 育 體育運動,促進全民運動之推展」 部,民 84b) 1.研訂法規。 2.輔導民間 3.加強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行政組織之功能。 4.培訓特殊體育師資及運動教練。 5.加強殘障運動課程與教材之研發。 6.改善無障礙運動環境。 7.舉辦各項殘障運動競賽。 8.舉辦特殊體育研討會及國際交流活動。 9.培訓優秀之殘障運動選手參與國際競賽。 10.獎勵推行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有功人員。 國民教育階段啟 休閒教育領域又分育樂、藝術活動、休閒活動, 智學校(班)課 其中育樂活動又分為體育、康樂活動、美勞、音樂。 程綱要修訂草案 (教育部,民 85c) 身心障礙者保護 第三十六條: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 法(民 86;原為 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於各類身心障礙 殘障福利法,民 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79). 32.
(33) 續表 2-4. 法令、條文 內容及實施原則(計畫) (年代) 特殊教育法 第一條:為使身心障礙或是資賦優異之國民,均 (民 86 修正) 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以達到充分發展身心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之能力,特制訂 本法。 第五條: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 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適應體育教學中 1.教學與策略。 2.教材與教具。 程發展計畫(教 3.輔導與評鑑。 4.研究與發展。 育部,民 88b) 5.進修與考察。 6.場地與設備。 7.活動與資訊。 資料來源:整理自施大立(民 86)、林秋慧(民 86)、許銘松(民 89)。. 小結: 從教育主管當局頒佈的法令、條文,我們可以了解政府為維護身 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以及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的決心與 作為。其實推展適應體育主要還是要以身心障礙者的不同需求為中心 主軸,而且只要教育主管單位能夠多加充實適應體育之軟、硬體設 備,培訓更多適應體育的專門師資,以及提供更多現職教師進修之管 道,並建立更符合人性化的無障礙學習環境、再加上家長的密切配 合,及結合醫學領域與相關的專家學者來支援,相信適應體育在我國 之發展將是大有可為。. 33.
(34) 第二節 適應體育之相關研究 一、融合式適應體育與無障礙學習環境之關係 為順應世界潮流,目前特殊教育的發展趨勢,是盡可能將輕、中 度的身心障礙者融入正常的教育環境中,也就是「回歸主流」 (mainstreaming)(卓俊伶、陳新燕,民 85)。研究者認為此一理念 與近年來同樣在特殊教育界中所推行的「融合」 (inclusion)之理念, 兩者之間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所謂回歸主流是指促進對有關身心障礙者之服務與安置措施趨 向於正常化,並使其在最少限制下,有正常的教育與生活環境(闕月 清,民 85) 。也就是指一種脫離隔離式教育的措施,並提供身心障礙 兒童與一般兒童互相學習之機會,及不對任何一方產生妨礙之原則 下,獲得最佳之教育效益。而「融合」的理念則是把有特殊需求的學 生融入普通班級中,以達到統合教育的安置方式(闕月清,民 89)。 但這並不意味著 100﹪的參與時間,與 100﹪的教學活動都與一般兒 童在一起。 「回歸主流」與「融合」之教育風潮源起於 1970 年代,至今已 超過三十個年頭。其中融合國際組織(Inclusion International)曾以「每 人都有教育權利」及「融合式教育」做為 1995 至 1998 年倡導的兩大 教育重點主題,並呼籲各國政府要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權益,且 要全力支持所有兒童都能在普通教育系統內接受教育(王天苗等,民 86)。研究者認為回歸主流之理念雖然崇高,但仍然需面對各種主、 客觀因素之限制,要真正落實可謂困難重重,不過此理念仍舊是每個 國家中,所有關心特殊教育者一致努力與追求的目標。而且為了能使 身心障礙兒童和一般兒童都有互動之學習機會,各國特殊教育發展之. 34.
(35) 趨勢,無不朝向回歸主流的方式及推展融合式適應體育方面發展。 根據楊秀珠(民 89)的研究指出,融合式適應體育教學的主要 目在於達到下列三個教學目標:1.營造成功的學習環境;2.維護身心 障礙兒童之尊嚴;3.保持高水準的參與品質。而研究者則認為在學校 中推展融合式適應體育能否成功、以及能否達成上述之三個教學目標 的重要關鍵因素,就是在於校園中的無障礙學習環境能否真正的落 實。因此,學校除了必須提供一個無障礙的學習空間外,授課教師亦 應該善用各種獎勵及協助,來為身心障礙兒童隨時提供一個心理上的 無障礙學習環境。 所謂的「無障礙學習環境」牽涉到兩個層面,一為有形的物理環 境,如交通、建築、休閒、教育場所等設備;另一是無形的人文環境, 如人的觀念,及人與人接觸時,互相尊重的社會態度(教育部,民 88a) 。而「融合式適應體育」的觀念則是指將各種不同之身心障礙兒 童安置在普通班中,和一般兒童一起上課,並由學校提供最適當之體 育教學環境,來協助有特殊需要之學生。也就是由校方提供一個共同 學習的環境及不同的替代性活動方案,來加強失能學生的學習能力, 並透過不同程度的教學資源,使身心障礙兒童都能愉快的融入普通班 級中。 由於在我們的周遭,無論生活上、學習上、及工作上的種種措施, 均是以正常人的標準與角度去規劃與設計,而鮮少考慮到身心障礙者 的使用不便問題,因此造成其終其一生的大部分時間,都被迫停留在 居家的斗室中。所以,用心去建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空間及學習環 境,並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出入方便、行動無礙,且能與我們共同分享 社會建設的成果,不但是我們對身心障礙者的關懷體恤,更是一個國 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指標。而且坡道、扶手、殘障廁所等無障礙設施,. 35.
(36) 除了方便身心障礙者的使用外,對於家中有年長、體弱的親朋好友 者,更是不可或缺的需求用品。尤其對於正在逐漸邁入高齡化的台灣 社會,用心去建構一個無障礙的生活空間,更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吳 國銑,民 90)。 融合式適應體育對於各類的身心障礙兒童而言,具有極其深遠的 意義,而且運動的好處除了能幫助其生理復健外,運動所建立的友誼 是健康的過程,更可以增進其社會化的人際關係、及培養其自信心。 而具體作法就是把身心障礙兒童及一般兒童都聚集在一起,共同來接 受教育,並將普通班的課程加以調整,及依身心障礙兒童之個別能 力,過去運動經驗、體能狀況,及對身體之態度與方法,以及失能之 程度與類別來設計符合其活動之課程,讓兩者有更多接觸與互動之學 習機會(教育部,民 88a)。 因此由上述之觀點,說明了融合式適應體育教學的主要目標就是 要藉助於校園內的軟體(師生態度、教材教法、教學與行政措施等)、 以及硬體(建築物、設備等)之改善,來使身心障礙者能在最少的環 境限制下做最有利的學習(教育部,民 90) 。其最大特色就是將校園 內各種有形、無形的障礙排除,讓身心障礙兒童能與一般兒童一樣, 都能一起享用校內的教學資源。所以,教師在實施融合式適應體育教 學時,也只有在「回歸主流」及「最少限制之環境」,甚至在「完全 融合」的教育體制之下,才能針對特殊兒童與一般兒童之個別差異, 設計出適合兩者之教學計畫方案。. 小結: 「融合式適應體育」是指依身心障礙兒童之個別差異去修正活 動,以符合其興趣、能力與限制之體育教學方式。 「無障礙學習環境」 則是要設身處地為身心障礙者規劃最少的限制環境,使他們獲得最大 36.
(37) 的發展空間,讓他們在愛的路上行動無礙、來去自如。而後者所強調 的就是在「可及性」之前提下,完成「可達」 、 「可進」 、 「可用」之境 界,使身心障礙兒童與一般兒童能夠藉由融合式適應體育之推動,共 同享用校內的教學資源,達到互相幫助、互相學習與互相接納之目標。. 二、融合式適應體育與回歸主流之關係 身心障礙者由於其本身之缺陷,其生存條件會比一般人來的差, 而特殊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讓身心障礙者日後都能回歸於主流社 會,因此在學校的教育階段,就必須有讓其和一般兒童互相接觸的機 會。尤其在回歸主流已成為現今教育發展的趨勢中,將來一定會有更 多的身心障礙兒童被篩檢、及鑑定出來,而被安置在普通班和一般兒 童就讀,因此,融合式適應體育之教學方式,必定成為未來學校體育 教學必然的課程設計導向。 潘裕豐(民 85)認為,身心障礙者的運動與復健工作實在有推 展之必要,因為透過身體的運動能使其增強身體的機能,建立其自信 心,並重新回歸於主流社會。至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 世界特殊需求者教育會議中的聲明亦指出:「各國政府在立法或政策 上應採取融合教育之理念,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應讓所有兒童在普 通學校就讀」(蔡明富,民 87)。可是以往隔離教育的措施,無疑的 就是剝奪了特殊兒童與一般兒童相處的機會,這與原本特殊教育之目 的是為了幫助其克服身心障礙,跨越心中那道藩籬,使其能獨立自 主,並能適應社會生存之要求,顯得背道而馳。 回歸主流是一個非常崇高的理想,要達成此一目標需先解決一些 技術上的問題,如在課程設計、社會技巧訓練、及普通班教師和普通 班學生心態的調整、以及各種軟、硬體設施等方面的配合,如此才能 符合特殊學生進入普通班的需求(闕月清,民 89) 。而且除了上述的 37.
(38) 條件均能夠確實的落實之外,若能再從法令方面著手,雙管齊下的 話,其成效可能會更顯著。 以美國為例,美國融合教育的重要里程碑就是在 1990 年所修訂 的「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而該法案的前身就是在 1975 年所通過之 P.L.94-142 法案,其 中零拒絕、最少限制環境之教育理念,使得原先被摒除在公立學校之 外的身心障礙學生,得到和普通班學生一起學習之機會與教育權益 (王天苗等,民 86;黎慧欣,民 85;饒敏,民 85;Andrews & Clementson,1997;Wolpert,1996)。由此可見,最佳融合式的教學 環境就是回歸主流的環境,否則只是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採取隔離 式的教育措施,那麼特殊兒童終究只能活在自己的象牙塔中,無法適 應社會的挑戰。 雖然近年來適應體育之教學方式,都逐漸朝向融合的趨勢發展, 但楊忠和(民 74)則指出此方式只是特殊兒童在動作技能、社會互 動及情意學習之過渡措施,而非終極方案。而且一般人也都知道回歸 主流是特殊教育發展的新趨勢,不過闕月清(民 89)則認為其中仍 有許多可議之處,尤其回歸主流之理念基礎是建立在下列三個基本假 設上: 1.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可以獲得更多學習機會及學得更好。 2.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可以和一般兒童產生更大的社會互動。 3.完全符合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然上述之三種假設則受到許多專家學者、特教教師、行政人員以 及學生家長的熱烈討論,正、反意見互相僵持。其中討論的議題如下: 1.因為有個別差異存在,普通班不一定適合所有身心障礙兒童。 2.因為有人會產生失落感,所以普通班不一定有利於身心障礙兒童. 38.
(39) 的社會互動。 3.教育機會均等之觀念,應該營造在最理想的學習環境與提供最大 的潛能發展及服務上,而並非要兩者在一起上課才算平等。 因此,由以上各派學者的爭論我們可以得知,回歸主流最大的考 量因素,主要還是要視身心障礙兒童的需求而定,以及提供其適性發 展的教育環境為原則。 根據闕月清、游添燈(民 87)的研究指出,融合式適應體育的 主要目的為:1.提高機體功能;2.培養社會人際關係;3.發展體適能 以提高生活品質;4.培養職業能力與社會獨立活動能力。但同樣來自 闕月清(民 89)的研究則顯示,造成回歸主流無法落實的重要關鍵 如下:缺乏行政支持、缺乏經費、缺乏父母支持與參與、缺乏吸引教 師之獎勵、教師缺乏班級管理技巧、教師缺乏課程統整能力、教師不 願改變教學方法或不願配合、增加教師工作負擔等。 可見若要讓回歸主流之理念以及融合式適應體育之推展更加順 利,並達到上述之四種目的,教育當局除了要針對上述之因素來設法 解決外,授課教師也可以從改變融合式適應體育教學的方法與修正使 用器材、遊戲之規則著手,而學校單位若能再尋求相關社會資源之參 與、及聘請學者專家蒞校指導的話,一定能減輕授課教師肩上的重擔。 至於根據國外的研究則顯示,影響回歸主流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 因素為:教師對身心障礙者的知能與態度;同儕對身心障礙者的認 同;及家長的觀念等。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 教師因素 研究者將國外學者以教師為研究對象,來探討其對身心障礙兒童 回歸主流之看法的研究,整理如表 2-5。. 39.
(40) 表 2-5 國外學者對回歸主流的研究 研究者 Chandler & Green (1995). Rizzo & Kirkendall (1995) Anderson(1980) Austin, Hoge & Austin(1990) Downs & Williams (1994) Center & Ward (1987). 研究發現 普通班體育教師約 37﹪贊成回歸主流;特 殊班體育教師有 78﹪贊成回歸主流。而適應 體育教師與一般體育教師,均有接受實施回歸 主流之在職訓練,但只有 4﹪教師更進一步接 受適應體育在職訓練。 大四體育系學生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接納程 度,有 226 名未來體育教師,77﹪贊同身心障 礙學生體育課回歸主流。 有接觸過身心障礙者與未接觸過身心障礙 者之教師相比,後者對回歸主流採較積極之態 度。其原因乃障礙學生本身之特質,造成有經 驗者之負擔,故採負面之態度。. 態度會有差別之因在於先前所接觸過身心 障礙學生之經驗,若為負向經驗則會造成對回 歸主流持負面之保留態度,並認為回歸主流是 Depauw & Goc Karp 一種負擔。但曾修習相關課程者,則會有正面 (1990) 態度。 Tringo(1970) 女性教師對於回歸主流持較正面之態度。 Aloia 等人(1980). Mason(1983) Downs & Williams (1994) Patrick(1987) Rowe & Stutte(1987) 教師性別對回歸主流不一定有影響。 Rizzo & Vispoel (1991) Jansma & Shultz 教師有必要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整體障礙情 (1982) 況及知能做更進一步了解,且自覺需要再加強 了解身心障礙學生之訓練。 Patrick(1987) Rowe & Sutts(1987) Stewart(1988)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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