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範圍
二、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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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理人才,是以,本研究希望嘗試將焦點轉向民間層次的討論,瞭解在一般的 民間單位是否具有產出政策企業家的可能,以協助社會的整體變遷。另外,根據 政策企業家在無菸社區推廣計畫中的作為、成效,針對其存在於民間組織的可能 性提出理論上的回饋。至於在計畫執行績效的部分,則視各社區能否達到台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無 菸 健 康 示 範 社 區 」的 三 項 指 標,包 括 針 對 社 區 公 共 空 間 、 菸 品 販 賣 商 及 家 庭 菸 害 之 禁 絕 的 規 定 等 。 此外,根據第二章的分析
(見頁 30-31),本研究認為:政策企業家在參與政策行銷的過程中,必須具備下 列三個基本特徵:
1. 使用最低程度公權力來推動政策 2. 能組織各種資源來實踐公共利益 3. 能以創新的手段或技術來推動政策
當然,若是政策企業家果真對於社區的執行成效有著顯著的提昇,本研究亦將 透過政策企業家的類別、動機及推廣方式的歸納、整理,據此補充、修改本研究 先前對於政策企業家的原始定義。接著,經由各社區參與菸害防制法之政策行銷 的經驗,本研究也希望針對民間單位的參與意願及組織特性來進行探討,以掌握 基層組織加入政策行銷網絡的可能性,以作為日後鼓勵、拉攏相關單位時的策略 思考方向。是以,本研究的焦點不僅在於地方性團體進入政策行銷活動時的理論 或實務切合性,也希望透過對於整個政策行銷過程的掌握,進一步瞭解政策企業 家是否確實具有裨益於公共政策及社會需求之互配的本領,此外,又是否能有助 於政策目標於草根社區的推廣或落實。
二、 研究範圍
(一) 無菸健康社區推廣計畫
根據修正後的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縣市則指稱縣市 政府」,由此可見,地方對於菸害防制法的行銷乃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然而,
在 2009 年一項關於健康城市的調查結果顯示,台北縣在「反菸」項目上的排名,
在全台各縣市中乃屬於吊車尾的不及格成績。此外,根據國民健康局在民國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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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成人吸菸行為調查」20顯示,台北縣民眾約有 24.1%的吸菸人口,而民眾 在公眾場合、職場及家庭中的二手菸暴露百分比則分為 63.2%、36.6%、29.3%,
將此數據與其他縣市相較,台北縣的菸害防制成果確實大有精進之處。基此,為 瞭解透過民間來進行政策行銷是否真能有效落實菸害防制的理念,本研究遂選擇 台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以 下 簡 稱 衛 生 局 ) 所 提 出 的 「無菸健康社區推廣計畫
21」(以下簡稱無菸社區計畫),希望針對該計畫進行深入的探討,以協助本研究 適切的回應前述之研究問題。當然,台北縣作為全台灣人口數一數二的大縣市,
其菸害防制的行銷作為或可提供其他各縣市在菸害防制工作上的借鏡。
基本上,衛 生 局 自 92 年 起 即 開 始 推 動 本 計 畫 , 並提出達 成 「 無 菸 健 康 示 範 社 區 」22的 三 項 嚴 格 標 準 如 下 , 希 望 藉 此 解 決 菸 害 對 於 我 國 社 會 醫 療 資 源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損 害。此 外,根據台北縣衛生局的定義,所謂的社區係 指:「本 縣 轄 區 內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非 營 利 組 織、文 史 工 作 室、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村( 里 )辦 公 室、地 區 教 學 以 上 醫 療 院 所( 含 新 制 合 格 醫 院 )」。
1. 社 區 之 公 共 空 間 除 吸 菸 區 ( 室 ) 外 , 不 得 吸 菸 。
2. 社 區 內 菸 品 販 賣 商 所 販 賣 的 菸 品 不 上 架 陳 列 且 無 菸 品 廣 告 。 3. 宣 導 無 菸 家 庭 ( 於 家 庭 中 不 吸 菸 )。
該 計 畫 共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 無 菸 健 康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 民 國 92-94 年 ), 計 有 板 橋 市 光 華 里 、 新 莊 市 營 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新 店 市 百 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板 橋 市 雙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新 莊 市 中 國 海 B.C.棟 社 區、三 峽 鎮 冠 霖 倫 大 國 B 區 等 六 個 社 區,並 於 各 社 區 內 招 募、培 訓「 無 菸 志 工 隊 」, 作 為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的 種 子 人 員 。 衛 生 局 也 於 93 年 12 月 舉 辦「 無 菸 健 康 社 區 聯 盟 」誓 師 大 會 以 作 為 宣 示。第 二 階 段 則 為「 無 菸 健 康 示 範 社 區 」( 民 國 95-96 年 ),95 年 開 始 推 動 健 康 城 市 開 始,並 優
20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網站:http://olap.bhp.doh.gov.tw/index.aspx。
21其 主 旨 為 : 公 開 徵 求 招 募 社 區 參 與 『 無 菸 健 康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 作 為 社 區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推 動 的 示 範 定 點 , 期 能 透 過 各 社 區 團 隊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擴 展 至 全 縣 , 加 強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 使 民 眾 終 能 自 主 性 地 宣 導 社 區 菸 害 防 制 理 念 、 提 高 民 眾 對 家 庭 二 手 菸 危 害 的 認 知、提 高 反 菸 的 觀 念 及 重 視 自 身 拒 菸 的 權 利( 資 料 來 源: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網址:http://www.tpshb.tpc.gov.tw/web/Home,2009)。
22資料來源:台北縣衛生局http://www.tpshb.tpc.gov.tw/web/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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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選 定 淡 水 鎮 作 為 示 範 城 鄉。並 於 隔 年 公 開 徵 選 9 個 社 區 團 體 加 入 該 計 畫 , 另 由 衛 生 所 輔 導 其 他 29 個 社 區 自 發 性 落 實 無 菸 環 境 , 以 作 為 台 北 縣 社 區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的 示 範 定 點 。 第 三 階 段 則 是 「 健 康 城 市 -社 區 議 題 委 託 行 動 計 畫 」( 民 國 97 年 迄 今 ),計 有 15 個 社 區 團 體 參 與 衛 生 局 的 菸 害 防 制 議 題 , 衛 生 所 另 輔 導 46 個 單 位 來 建 置 無 菸 社 區 , 計 畫 至 今 已 堂 堂 邁 入 第 七 個 年 頭 。
不過,雖然在民國 96-99 年間衛生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的不斷轉換,因此,本 研究並無法充分掌握所有曾經參與過該計畫的社區。然而,從衛生局過去所公佈 的網站資料,本研究依然能有效掌握其中的多數參與社區,包括板 橋 市 光 華 里 、 新 莊 市 營 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新 店 市 百 忍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板 橋 市 雙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新 莊 市 中 國 海 B.C.棟 社 區、三 峽 鎮 冠 倫 大 國 B 區、三 峽 鎮 藝 術 季 節 大 廈、板 橋 市 三 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新 店 市 北 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新 店 市 屈 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新 莊 市 榮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三 峽 鎮 溪 東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永 和 市 永 興 里 等 13 個 社 區 。 不 過 , 由 於 本研究將以質性方法而 非量化方法來進行,因此,後續並不會針對所有的社區進行普查,而是在經由符 合表面效度的個案篩選機制及標準上,將不適宜的個案予以排除、直至留下本研 究認為最具有關鍵研究意義的個案。
(二) 個案挑選
本研究所挑選的研究個案包括新店市北新社區發展協會、板橋市三民社區發展 協會、永和市永興里23。至於為何會選擇上述個案作為本研究的研究標的,主要 是依據本研究於以下所設定的三項篩選標準:
第一,本研究所選取的社區主要由「里」作為基本單位,而不涵蓋大廈形式的 社區。基本上,由大廈所組成的社區不同於由里為單位所組成的社區型態,其地 域空間多為私人或一般家戶所有,而較少涉及大範圍的公共空間或社區人口數,
尤其難以針對其在公共場所或菸品販賣商的菸害防制宣導行為上進行評估。因此,
如欲在此實證基礎上評斷無菸社區計畫的行銷成效或政策企業家的創新作為不 免失之偏頗,故將大廈式社區排除於本研究的調查標的之外應為適當。
23在永和市永興里的個案中,執行單位乃是耕莘醫院永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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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於政策行銷十分重視計畫的長期投入。因此,在本研究挑選個案的過 程中,各社區推動無菸社區計畫的時序長度也是本研究是否將針對其進行研究的 關鍵要素之一。基本上,經由本研究的初步瞭解,過去參與該計畫的社區多僅為 短期性的參與,僅有新店市北新社區發展協會、板橋市三民社區發展協會從 96 年至今從不間斷的投入其中。基此,本研究遂將以上兩個社區發展協會納入本研 究的個案研究。
第三,為比較專業組織及地方性民間團體在參與政策行銷時的適當性,本研究 亦將永和市永興里列入本研究後續探討的其中一個個案。事實上,有別於其他社 區主要係由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或大廈管委會等民間社團來負責推動無菸社區計 畫,永興里的無菸計畫則反倒是由「耕莘醫院永和分院」來主導,作為該計畫當 中唯一的專業性組織,本研究認為,耕莘醫院的個案或許可以協助吾人瞭解,無 菸社區計畫的建構是否專業組織會比一般民間團體具有更多優勢。所以,這也是 為何本研究即便在耕莘醫院缺乏計畫推動之延續性的狀況下,仍將其列入本研究 之研究個案之一的因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