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取材
有取自《聖經》者,有取自希臘羅馬軼事者,有取自中古聖徒軼事者,又 依寓言來源可分作:伊索寓言、聖經寓言與軼事型寓言此三類;然此諸多 來源不同的寓言,被安置各卷之中,它們不僅是以作為龐迪我的說理工具 而存在,並且它們更多的,是作為一種「克罪修德」的形象化實踐、示範、
勸勉與警戒而存在。
是以,幫助閱讀本書的有志修德者真能於生活當中作克罪修德的實踐,
是《七克》寓言的重要使命。而實踐關乎的是人實際的行為操作、反覆的 務實歷練,故沒有什麼比具有寓意且形象生動的寓言故事更合適展現人在 克罪修德上的真實操練。故《七克》寓言在表明寓意的作用外,其本身即 是修德者極大的幫助,藉著寓言故事中的角色與情節發揮功能,以不同的 方式作修德者實踐的指引,自省其身、引作借鑑。由於寓言在《七克》中 的功能性是如此顯著,故寓言中發揮作用的角色與情節類型自有值得加以 探討的價值。因此,本論文第三個研究目的,即是探討《七克》寓言中的 不同角色與情節類型,分析其功能、特徵,以彰顯《七克》寓言在書中的 作用與價值。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取材
一、「寓言」的名稱與界定
「寓言」一詞最早見於《莊子》。《莊子‧寓言》:「寓言十九,重言十 七。卮言日出,和以天倪。寓言十九,藉外論之。親父不為其子媒:親父 譽之,不若非其父者也。」5 其中「寓言十九」,郭象注解:「寓,寄也。
世人愚迷,妄為猜忌,聞道己說,則起嫌疑;寄之他人,則十言而九信矣。」
5 ﹝周﹞莊子著、郭慶藩編、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
頁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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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當莊子的時代,迫於人易傾於「聽己不信」的形勢,往往需憑藉「藉外 論之」的語言策略,即是以「寓言」──「原所欲說的道理形式之外的另 一種寄託形式的言語」講論,才能達到使人領會原所欲說道理的目的。故 最早的「寓言」,其實是莊子所提出的一種說話策略,以為當下惟有透過 寓言式的言說,才容易將箇中道理傳遞予人。
莊子以寄託為寓言核心內涵的界定,使後來的文人因專注寓言寄託性 的核心功能,而在各類文體中開闢了使用寓言的道路,不論載體為詩、文、
曲、賦,抒發或記史,只要作者有寄託之用,皆可囊括在寓言之內,致使 中國寓言的內涵雖具確切的核心,卻存在邊界過於寬泛的問題。是以從古 以來,中國原生的寓言向來主要為一種作者表明作品用途的概念,而沒有 形成一個確定的文體。中國的寓言要開始接近今日寓言的定義,變成單一 指向故事與寓意結合的特定文體之作品,則要待到晚明,隨西方傳教士以
「寓言」譯介西方以故事表寓意的 fable、parable 等作品7,中國才漸漸將 結合故事與寓意的文學作品從中國原生寓言概念下所海納的諸多作品中 分別出來,並始以「寓言」專指之。
任何外來的文體概念在進入中國後勢必須經歷一個改造與內化的過程,
寓言亦是。今中國所謂的寓言,對應西方實為三種不同概念的作品類型,
分別是fable、parable 及 allegory。fable 的定義是:以散文或詩歌體寫成的 短小精悍、有教誨意義的故事,這類故事的性質通常是虛構的,特徵是常 以生物或無生物、特傾向以表現人類理性特徵的動物表現某一道德觀念或 崇高的真理。Parable 則指有意傳播神或宗教真理而虛構的短篇敘事作品,
6 ﹝周﹞莊子著、郭慶藩編、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
頁947。
7 如龐迪我即是首位以「寓言」稱呼西方寓言 fabvlas(fables)的傳教士,中國「寓言」
一詞開始指涉今日寓言的內涵即是始於他。顏師瑞芳:〈論明末清初傳華的歐洲寓言〉,
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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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主要特徵是寓意的宗教性。allegory 則以現實中可能發生的事為題材,
以直接敘述某一情節的方式暗示另外的事情與道理。8 儘管三者在西方有 如此明確的區分,然而它們本生於西方特定的文化環境與文學脈絡中,故 不可能以西方寓言的某一定義同樣移植中國為用;中國的寓言雖未有如此 清晰的界定,亦不如西方早有確定的分類與名稱,但中國寓言本身亦有在 本土發展的悠久歷史與相當的作品數量,故無須「以後制推前制,使實為 寓言之作,難入寓言之門」9。
關於中國寓言的界定,今學者李富軒、李燕《中國古代寓言史》如此 定義:
寓言一般由寓體(故事)和寓意組成,主要用於勸戒諷諭,而較少 用於贊頌抒情和展現理想。對寓言的界說,也只能從幾個方面綜合 理解,而且應該容許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也應該允許有廣義和狹義 之分,應該承認一部份作品事實上存在的兩棲性而不宜機械地用一 兩條標準硬套一切作品。10
如兩位學者的見地,認為中國寓言當有確定的定義與目的,即故事與寓意 的組成、勸戒諷諭的目的;但界定上也當容許一定的模糊性,容許定義有 廣義、狹義之分,既使中國寓言有確定的界定標準,又不被過於機械式地 圈定,而開放有更豐富的可能性。
在對中國寓言當有明確界定,範圍不宜過於寬泛以至於無所不包,又 須保留一定包容豐富性的考量上,今諸家學者皆贊同寓言的輯選當符合
「寓意與故事結合」的最低標準,如上文李富軒、李燕認為「寓言由寓體
8 陳蒲清:《寓言文學理論‧歷史與應用》(板橋:駱駝出版社,1992 年),頁 2-5。
9 蔣聞靜:《戰國策寓言探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頁 8。
10 李富軒、李燕:《中國古代寓言史》(臺北:志一出版社,2001 年),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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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與寓意組成」,其他學者亦持同等看法:
顏瑞芳:寓言,是由故事體和寓意構成,二者缺一不可,故事 情節或為完全虛構,或為部分虛構;寓意可以於篇末 直接點明,亦可以直接由情節、對話中呈示。11 凝 溪:寓言本質特性的三大要素──寄托性、故事性、哲理 性。一篇作品無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 稱之為寓言。12
陳蒲清:寓言是作者另有寄託的故事。寓言有兩個避不可少的 要素:一是它的故事;二則是它的寓意。13
顧建華:寓言是寄寓著某種哲理的小故事。14
如以上學者的界定,寓言的載體「故事」是寓言成立的確定條件,而所謂
「另有寄託」、「寄託性」、「寄寓某種哲理」則意指「故事內含寓意,用以 指涉某事理」的目的與用途,故若要確定一篇作品是否為寓言,主要斟酌 其是否具備「故事」、「寓意」兩組成條件。至於學者所提的哲理性,主要 指涉的是故事寓意的哲理性;然中國寓言亦有不少是寄託政治思想或道德 修身的作品,故也未必要以寓意是否具哲理性為限制。此外,顏師瑞芳也 進一步提及了寓言的不同表現,故事情節內容或是完全虛構或是部分虛構,
寄託寓意或是篇末直接點明或是透過情節對話呈現。總而言之,歸納以上 學者之見,寓言當是「須兼具故事與寓意的作品」,故本論文亦依此標準 輯選寓言、設定寓言的範圍。
11 顏瑞芳:《劉基、宋濂寓言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 年),頁3。
12 凝溪:《中國寓言文學史》(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2 年),頁 3。
13 陳蒲清:《寓言文學理論‧歷史與應用》,頁 4、11-12。
14 顧建華:《寓言──哲理的詩篇》(臺北:淑馨出版社,1994 年),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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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材範圍與標準
《七克》是龐迪我由西方教牧手冊轉化而作的著作15,由於西方聖壇 證道長期受希臘文化修辭術的影響,故《七克》承襲希臘化的證道特色,
內容依功能性質,即可分作推論、例證二類16。所謂推論,指卷中針對罪 宗或天德的性質、內涵、特徵與行為表現的論述性文字,也包含了龐迪我 對其他相關論題的闡述(如他對佛教徒齋戒的批判),在本論文中筆者則 主要以「罪德論述」稱呼之;而例證則是作為推論的證據使用,具有支持 或輔助罪德論述的功能,卷中的伊索寓言、聖經寓言、古希臘羅馬軼事、
中古聖徒軼事等皆屬於例證的範疇。17 由此可見,本論文的研究對象主要 即是《七克》中這些屬於例證的部分。
依本節第一部分已將「寓言」確定為「須兼具故事與寓意的作品」,依 此標準檢視,在西方文學的本體定位本為寓言的伊索寓言(fable)共五則、
聖經寓言(parable)共九則18,以及中古教牧發揮的伊索式寓言一則19,自 不用論是本論文的研究對象;至於例證另一類──古希臘羅馬軼事、中古
15 李奭學:「(《七克》)由中古歐洲引申而來,係當時美德與惡德等教牧手冊的轉化。」
李奭學:《中國晚明與歐洲文學──明末耶穌會古典型證道故事考詮》,頁343。
16 亞里斯多德〈修辭術〉提出一切演說的共同說服論證共分為兩種:例證與推論。在缺 乏推理論證的情況下,就應當利用例證來進行證明;在有了推理論證的情況下,應當把 例證當作證據來使用,作為對推理論證的收場白。例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涉及在此之前 發生過的事情(按:故往之事),另一種則靠演說者自己杜撰(按:虛構一事)。後一種 又分為譬喻和寓言。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著;崔延強、顏一譯:《論詩》(臺北:慧 明文化,2001 年),頁 183-185。
17 在此補充一點:龐迪我在《七克》論述間還常引用的另一種材料為西方賢哲或聖徒名 言,但這些名人名言在希臘修辭術中並非算入例證的範疇,主要被納入推論的部分。亞 里斯多德〈修辭術〉:「格言乃是推論的一部分。」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著;崔延強、
顏一譯:《論詩》,頁183。
18 此五則伊索寓言為〈大鴉與狐〉、〈雕工作像〉、〈獅子、狼與狐〉、〈西王聚眾子拔馬騌〉
與〈蛙畏兔〉;此九則聖經寓言為〈義人與無賴的祈禱〉、〈眾樹求長〉、〈天主罰惡者〉、
與〈蛙畏兔〉;此九則聖經寓言為〈義人與無賴的祈禱〉、〈眾樹求長〉、〈天主罰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