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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一、研究範圍

過去相關研究多以少數分支機構或區域性資料進行研究,本研究有幸取得某壽險業 者之全國性資料進行分析,基於以下考量僅篩選部分資料進行分析:

(一)放款契約資料:1.「違約事實」可能存在房貸生命週期(lifetime)的任一時點,

為避免統計上的偏誤或低估違約的發生率,僅選取已結案(屆期清償、提前清償及法院 拍定入帳)之案件。2.研究對象房貸借款人之信用評分方法、保證人徵提制度經過多次調 整,為避免定義不一致或缺漏,因此未採用信用評分、收支比、保證人關係及借款人通 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與擔保品地址相對關係等資料。3.違約事實可能重複發生,本篇研 究未探究一次或多次發生之差異。

(二)保險契約資料:1.保險費及保單貸款10利息繳費狀況皆會影響保險契約之契約效 力,然而保險契約效力種類甚多(例如滿期、展期、繳清、全殘、身故等),本研究僅採 用停效、解約、契約終止三種。2.研究範圍限縮於「保戶」房貸,以放款資料中之借款 人資料與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資料進行關聯,選取交集之保戶放款資料進行分析,並剔除 非保戶之放款資料或非借款人之保險契約資料。3.本研究係以房貸為研究主體,雖然放 款契約的借款人與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為同一人,考量徵信之依據及契約成立時間之差異,

僅採用放款契約借款人資料。

二、研究架構

本研究架構分為六章(詳如下圖 1-2),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動機、目的、

範圍與架構;第二章為文獻回顧,係就違約因素相關文獻進行回顧與整理;第三章為壽 險業資金運用之簡介,主要敘述壽險業資金運用之原則及項目、放款業務監理措施、違

10 保險法第 120 條第一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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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義及備抵呆帳提列;第四章為研究設計與方法,除就樣本資料進行敘述性統計外,

說明採用之研究方法並進行交叉統計;第五章為實證結果與分析,運用 SAS 統計軟體 羅吉特迴歸分析功能就模型適合度進行檢定,另就全部、六都與非六都及各擔保品分區 之違約因素進行探討;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綜合相關文獻及實證研究分析結果,對於 壽險業房貸之違約因素提出建議。

圖 1-2 研究流程圖

第五章 第四章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回顧

壽險業資金運用

研究設計與方法

研究方法

實證結果與分析

結論與建議 違約顯著影響因子

放款業務監理措施 違約定義與備抵呆帳

預測與交叉分析 研究範圍與架構

違約預測機率

第三章

第六章 第二章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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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結

由於 Basel I、Basel II 對銀行業的規範要求,銀行業房貸違約因素相關研究起步較 早,相關研究亦較保險業豐富,保險業主管機關對房貸業務監理措施及法令規範亦是參 考銀行業修訂,參酌銀行業相關研究實有助於壽險業房貸違約因素之瞭解。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 34 號適用迄今已五年餘,隨著 IFRS 9 於 2018 年全面實施腳步的逼近,銀行 公會及各金融業者現正著手準備相關因應措施,因此本研究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違約定義進行研究,期望在此研究基礎上,有助於壽險業未來適用 IFRS 9 放款資產 備抵呆帳的評估及提列。此外,在過去銀行業相關研究的基礎上,本研究以保戶為研究 對象,並增加壽險業者獨有的壽險契約相關自變數,除有助於了解壽險業與銀行業房貸 客戶違約因素之差異,並可提供壽險業者放款信用風險管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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