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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一、過去實證之違約顯著因素在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的違約定義下仍有 相同結果:過去研究多以逾期 90 天之違約定義進行違約因素相關研究,本研究採用銀 行公會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所訂違約定義進行實證研究。考量目前無論銀行業、

壽險業於計算放款備抵呆帳皆須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之違約定義計算違約機率,

本研究採用研究對象依銀行公會建議所訂違約定義進行實證研究,在借款屬性、借款人 特徵、觸發事件、擔保品因素及總體經濟條件等五類自變數中,除保險契約相關自變數 外,15 項過去銀行業房貸違約顯著因素,實證結果在新的違約定義下均有顯著影響。

未來 IFRS 9 規範之違約定義將由「規範基礎」進步到「原則基礎」,授權金融機構在原 則下自訂違約定義的類型與範圍,本研究應有助於未來各金融機構自定違約定義。

二、依 IFRS 9 要求採用多年期的發生率、考量擔保品市場價值與違約後再回收放 款並考量前瞻性資訊:過去 Basel II 規範來源之歷史資料觀察期間不少於五年,未來 IFRS 9 亦要求採用多年期的發生率、考量擔保品市場價值與違約後再回收放款及考量 前瞻性資訊等計算違約機率。為符合上開要求,本研究採用研究對象 2001 年至 2014 年之房貸資料,除在擔保品因素自變數採用擔保品縣市及擔保品分區兩項自變數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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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差異之影響外,另採用「房價指數」以反映不同時間、區域房價的變化,並採 用經濟成長率、基準放款利率兩項總體經濟變數,以反映總體經濟之影響並預期會使借 款人履行債務義務能力顯著變動之經營、財務或經濟狀況之現有(或預測之)不利變化。

三、保險契約停效或終止對於房貸之預警作用,有助於提升壽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及 房貸徵信作業品質:與過去研究不同者,本研究以壽險業保戶為研究對象,有助於了解 不同客群的房貸違約因素是否有差異。研究對象之房貸業務以保戶為主,有鑒於保戶通 常為風險趨避者,違約風險較低,對於保戶依所繳保費提供利率減碼之優惠。本研究另 採用銀行業所無之保險契約相關自變數:是否解約、是否停效及是否終止,除自變數是 否解約不顯著外,是否停效及是否終止二項自變數顯著性皆在 0.0001 以下,可見保戶 房貸違約因素中保險契約的保費或保單貸款繳費紀錄亦是重要參考資訊。相較於銀行業 有信用卡、信用貸款、基金及存款等眾多金融商品之客戶資訊可供利用,壽險業者與客 戶往來主要以保險契約為主,由保險法中相關規範可知,壽險業者對於保險費、保險契 約貸款之催理、通知等作業,除不可以訴訟請求外,實與房貸本息催收作業相近。

自變數是否解約不顯著表示保戶保險契約的解約行為並未影響房貸的違約,保戶可 能基於對於保險契約不滿意等其他原因解約,而是否停效及是否終止兩種自變數皆顯著,

表示保戶的保險契約停效或終止對於房貸具有顯著的影響,亦即對於房貸具有預警的作 用。壽險業資金運用方面,為避免利差損,各項資金用途必須預估可能的收益及相關風 險,雖然壽險業未若銀行業容易受到資金流動性的影響,然而保險契約停效或終止的預 警作用仍有助於預估未來房貸可能的信用風險,進而提早做好準備。

而房貸受理及徵信作業方面,保戶利率優惠的條件應一併考量保險契約的契約狀況,

才能真實反映保戶的貢獻與可能的風險;評估保戶借款人信用時亦須一併評估現有保險 契約的契約狀況(尤其在增貸時),以避免保戶在貸放後短期內違約;而貸後的收息及催 收作業方面,保戶本有選擇繳交保險契約或放款契約的權利,資力有限的保戶通常會選 擇放棄保險契約而維持放款契約的效力,以保有遮風避雨的住所,因此壽險業者如採消 極態度,不理會保戶償債能力的變化,除非保戶所得仍足以支付房貸本息,抑或經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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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好轉,否則往往是放任保戶經濟條件不斷惡化,直到最後不得不放棄放款契約以及住 所。雖然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壽險業者如採積極處理態度,在保戶未繳交保費 (或保單貸款利息)的時候,甚至是保險契約將停效、終止而進行書面通知時,了解保戶 未繳交的原因,判斷屬於短期或長期因素,重新評估保戶的償債能力並提供適當的建議,

除可避免保戶財務狀況不斷惡化,亦可降低房貸的違約風險。

四、都會區(六都)與非都會區(非六都)保戶房貸違約顯著因素具有顯著差異:許多 銀行業及研究對象壽險業都以承作都會區房貸為主,然而過去違約因素相關研究多以行 政區域劃分(例如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地區),為了解違約顯著因素及顯著程度之差 異,本研究就「六都」與「非六都」之違約因素進行分析,依標準化估計值判斷各自變 數之重要性,六都與非六都共同之自變數有放款成數、寬限期、年齡、婚姻狀態、失業 率、是否停效、是否終止、次貸危機期間貸放、經濟成長率及基準放款利率十項自變數 p 值皆在 0.01 以下,且與全部案件統計結果相符,因此為六都及非六都最重要的違約顯 著因素。至於放款類別、房價指數二項自變數六都與非六都顯著性皆在 0.05 以下,為 次要的違約顯著因素。其他自變數中六都顯著而非六都不顯著之自變數則有:放款用途、

學歷、年所得、是否解約四項自變數,由上開研究結果可見都會區與非都會區保戶房貸 違約顯著因素上之差異。

五、各擔保品分區保戶房貸違約顯著因素具有顯著差異:部分銀行及研究對象係以 擔保品分區決定基本放款成數,研究對象在備抵呆帳計算上亦以各擔保品分區分別計算 違約機率,為了解不同區域下之違約顯著因素以及顯著程度,以標準化估計值判斷各自 變數之重要性,放款成數、是否停效、寬限期三項自變數為各擔保品分區共同之違約顯 著因素,惟重要性仍有差異。而統計結果全部案件及所有擔保品分區顯著性均在 0.01 以下之自變數有:放款成數、寬限期、是否停效及是否終止四項自變數,為各擔保品分 區最重要的房貸違約顯著因素。另外自變數房價指數除 AB 區及 D 區顯著性為 0.05 外,

其餘分區自變數顯著性均在 0.01 以下,為次重要之房貸違約顯著因素。較為特殊者,

自變數學歷除 EF 區外各分區均不顯著,自變數是否解約在 AB 區顯著,其他分區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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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顯著。放款用途等其他 10 項自變數在各擔保品分區之顯著性皆有顯著之差異,故區 分各擔保品分區以分析違約顯著因素之差異應有實益。

六、信用評分系統之應用:過去房貸違約因素相關研究應用在借款人信用評分系統 已有許多具體的成果,金融機構房貸客戶的信用評分有採購 GFICO 等系統者,亦有自 行建構系統者,考量銀行業與壽險業客戶的差異性,本研究結果應有助於壽險業未來自 行建構信用評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