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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違約顯著影響因子

依實證結果將「是否解約」以外 18 種自變數依照借款屬性、借款人特徵、觸發事 件、擔保品因素及總體經濟條件等五類進行分析,除「學歷」顯著性為 0.0358 以外,

其餘自變數顯著性皆在 0.01 以下。依標準化估計值判斷各自變數之重要性,前十項自 變數依序為是否停效(0.2473)、擔保品分區(0.2219)、寬限期(0.1802)、放款成數(0.1512)、

年齡(-0.1415)、是否終止(0.1148)、年所得(-0.1142)、房價指數(-0.0993)、次貸危機期間 貸放(0.0799)及基準放款利率(0.0770)。

一、借款屬性

(一)放款成數: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0114),表示放款成數越高越容 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實證結果與 Lekkas et al. (1993)、Kau et al. (1993a)、Smith et al. (1996)、Capozza et al. (1997)、Ambrose and Capone (1998)、Yang et al. (1998)、Deng et al. (2000)、Calhoun and Deng (2002)、林左裕(2004)、Deng et al. (2005a)、黃嘉興等人 (2005)、Deng et al. (2005b)、Deng and Gabriel (2006)、Deng and Liu (2009)、Capozza and Van Order (2011)、Kau et al. (2011)及 Kau et al. (2014)研究結果相符,表示放款成數較高 者,面臨房價波動時借款人較容易因房價溺水(underwater)而違約。

(二)寬限期: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0166),實證結果寬限期越長越容 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表示借款人資金不足支付本金的期間越長,償債能力越 差,越容易發生違約,與楊顯爵等人(2008)研究結果一致。

(三)放款用途: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1007),表示放款用途為「代償」

者較放款用途為「代償」以外之其他用途更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

(四)放款類別:顯著(p 值=0.0003)且估計值為正向(0.1648),實證結果放款類別為「政 府優惠貸款」者較「非政府優惠貸款」者更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表示經濟條件 較差之借款人,雖然有政府的利息補貼,仍無法抵銷房價波動等因素之影響,依然有較 高的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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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特徵

(一)年齡: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負向(-0.0288),實證結果年齡越高越不容易 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與周建新等人(2004)及 Deng and Liu (2009)研究結果相符,

亦與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得收入者)的統計結果一致。

(二)學歷:顯著(p 值=0.0358)且估計值為負向(-0.0424),表示學歷為「大專以下」

者較「大專以上」者不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不符。亦與 Deng et al. (2005b)及 Deng and Liu (2009)之研究結果不一致,推論大學學歷日益普及,學歷不再是收入的保證,大 專以下學歷者反而因為就業機會較多,且較珍惜信用而不容易違約。

(三)年所得: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負向(-0.0006),表示年所得越高越不容易 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實證結果與 Ambrose and Capone (1998)、Yang et al. (1998)、

Ambrose and Capone (2000)、周建新等人(2004)、黃嘉興等人(2005)研究結果相符,但 Deng and Gabriel (2006)認為較年輕且較高收入的借款人較容易行使提前清償的選項,在 違約上卻不顯著。

(四)婚姻狀態: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1319),表示婚姻狀態為「未婚 及離婚」者較「已婚」者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實證結果與 Deng et al. (2005b)、

Deng and Gabriel (2006)及 Deng and Liu (2009)研究結果相符,李桐豪與呂美慧(2000)亦 證實婚姻狀態是影響房屋放款品質好壞主要因素之一。

三、觸發事件

(一)失業率: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1271),表示失業率變動率越高越 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實證結果與 Smith et al. (1996)、Capozza et al. (1997)、

Deng (1997)、Deng et al. (2000)、林左裕(2004)、林左裕與賴郁媛(2005)及 Deng and Gabriel (2006)研究結果相符,但 Deng et al. (1996)實證結果顯示較高的失業率會降低提前清償 的風險,對於違約風險卻不穩定。

(二)是否解約:不顯著(p 值 0.1598),表示借款人保險契約是否解約與放款契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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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關聯性不足,與預測結果相反。推論保戶基於購買錯誤或不滿意等其他原因將保險契 約解約的可能性較高,而在面臨資金不足同時繳交保險契約保費與放款契約本息的情況 下,將保險契約解約以取得解約金繳交放款契約本息的可能性較低。

(三)是否停效:顯著(p 值<.0001)且為估計值為正向(0.6116),表示保險契約停效者 較未停效者放款契約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如前所述,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 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或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經書面 通知而未返還借款本息保險契約效力皆會停止,而此兩種情形皆為資金短缺之結果。

Deng (1997)指出流動性限制的影響,Capozza et al. (1997)更證實了觸發事件會縮短了選 擇權行使的期間,並且有條件地增加了違約。自變數是否停效顯著表示借款人(保戶)遭 遇流動性限制時,傾向選擇放棄保險契約的保障而留下房貸,以避免住宅遭到法拍,亦 即保險契約的停效可能為放款契約違約的前兆。

(四)是否終止:顯著(p 值<.0001)且為估計值為正向(0.6625),表示保險契約終止者 較未終止者放款契約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借款人(保戶)未繳交保險費或保 險契約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者,需經過二年保險契約始 終止,是否終止自變數顯著表示二年未繳交保費或保單貸款利息之借款人(保戶)比起未 滿二年之借款人(保戶)更容易違約,保險契約停效之借款人(保戶)仍可補足未繳保費或 利息將保險契約復效,長期無法補足未繳保費或利息之借款人(保戶)者除保險契約終止 外,表示借款人已非短期資金短缺而係長期經濟狀況不佳,因此放款契約更容易違約,

而自借款人(保戶)未繳保費時起,可能長達二年放款契約才會違約。

(五)次貸危機期間貸放:顯著(p 值<.0001)且為估計值為正向(0.3908),表示其他時 間貸放者較 2008 年第四季或 2009 年第一季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景氣不佳 時,金融業者放款通常會更謹慎,統計結果研究對象次貸危機期間貸放之案件確實較為 嚴格,例如次貸危機期間貸放之 2,921 件案件中,平均放款成數僅有 48%,代償案件亦 僅占 15%,且貸放案件中 80%的案件位於六都,24%的案件擔保品分區位於較佳之 A 區或 B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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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品因素

(一)屋齡: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0108),實證結果屋齡越高越容易發 生違約,與預測結果不確定不同,表示屋齡較高的住宅維護成本較高、流通性較差,且 有較高的折舊,會導致較高的違約發生機率,與黃嘉興等人(2005)研究結果相符,而 Shing-Ping and Day-Yang (2002)實證結果亦顯示新成屋或中古屋具有不同的違約因素。

(二)擔保品縣市:顯著(p 值<.0001)且為估計值為正向(0.1123),表示擔保品位於「六 都以外縣市」者較位於「六都」者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推論六都的擔保品 流通性較佳,因此較不容易違約。過去研究中 Deng et al. (2000)發現區域的差異影響極 大,甚至超過居住期間或勞動市場的差異。Deng and Liu (2009)則發現資產的位置會與 提前清償或違約風險相關,在市中心區域由於競爭以及較嚴密的規範及監控,市中心放 款具有較低的違約風險。

(三)擔保品分區:顯著(p 值<.0001)且為估計值為正向(0.4903),表示擔保品分區位 於「C、D、E、F」者較位於「A 或 B」者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推論相較 於其他區域,A、B 兩區雙北市精華區內的擔保品較為抗跌,因此較不容易違約。Capozza and Van Order (2011)證實以郵遞區號以及目前放款成數更新原始放款成數後,產生的經 濟地理變數是違約風險顯著影響因素;Kau et al. (2011)實證結果亦發現州的房價比率是 違約的顯著負面因素。

(四)房價指數:顯著(p 值<.0001)且為估計值為負向(-0.0029),表示借款人最後繳款 日房價指數越高越不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驗證了 Ambrose et al. (2001)主張 房價增加時,違約權值就會減少之研究成果;並且與 Capozza and Van Order (2011)主張 當抵押品價值上升時,具財務壓力的借款人(抵押品所有權人)會理性的選擇出售抵押品 而非違約之研究成果相符;此外,Capozza et al. (1997)亦主張房價變化對違約有正面的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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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體經濟條件

(一)經濟成長率:顯著(p 值 0.0004)且估計值為負向(-0.0219),表示借款人最後繳款 日經濟成長率越高越不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實證結果與 Calhoun and Deng (2002)、林左裕(2004)、林左裕與賴郁媛(2005)及 Capozza and Thomson (2006)研究結果 相符。楊顯爵等人(2008),亦發現加入總體經濟因素對住宅抵押放款逾期的影響,在模 型適合度及預測上皆高於單獨應用借款者特質及放款契約條件因素。

(二)基準放款利率:顯著(p 值<.0001)且估計值為正向(0.1611),表示借款人最後繳 款日放款利率越高越容易發生違約,與預測結果相符。放款利率越高意味著借款人需支 付更多的利息,償債能力較差而無力支付房貸本息的借款人即可能違約,實證結果與 Smith et al. (1996)、Calhoun and Deng (2002)、Capozza and Van Order (2011)及 Kau et al.

(2011)等人之研究結果放款利差是違約顯著因素相同。

六、六都與非六都比較

如前所述,除「是否解約」以外之自變數皆與違約顯著相關,而研究對象以承作都 會區放款為主(約 77.72%),區分都會區與非都會區案件,有助於了解違約顯著因素及顯 著程度有無不同,以在徵授信條件上作更精細的劃分,進而降低信用風險。過去研究中,

Smith and Lawrence (1995)發現房屋市場的區域差異以及房屋所有權人的特徵,部分反 映了區域經濟狀況,在違約因素上會有差異。Deng et al. (2000)亦指出區域的差異影響 極大,甚至超過居住期間或勞動市場的差異,而違約行為跨區域的差異,肇因於制度的 變化或行為的反應以及市場條件的變化。以自變數「擔保品縣市」區分六都及非六都案 件,並排除自變數「屋齡」及「擔保品分區」後,另依標準化估計值判斷各自變數之重 要性,六都前五項自變數依序為是否停效(0.2461)、年所得(-0.1820)、放款成數(0.1575)、

寬限期(0.1525)及年齡(-0.1437);而非六都前五項自變數依序為是否停效(0.2691)、寬限 期(0.1994)、放款成數(0.1554)、年齡(-0.1366)及次貸危機期間貸放(0.1331),六都與非六 都共同之自變數有是否停效、放款成數、寬限期及年齡,統計結果詳如下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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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4 六都及非六都自變數顯著性

年所得變數,六都顯著性達 0.001 以下,但非六都卻不顯著,顯示年所得對六都的 影響較非六都顯著,推論六都以外就業機會較少,借款人收入來源較為多元且可能較不 穩定,因此較不顯著。

是否解約變數,六都顯著性達 0.1 以下,但非六都卻不顯著,表示六都客戶將保險 契約解約的行為對於房貸的違約有顯著影響,推論相較非六都客戶,六都客戶較可能在 資金短缺或資金重新分配時將保險契約解約,以解約金繳交房貸本息。

七、擔保品分區比較

擔保品分區為標準化估計值次高之自變數(0.2219),且研究對象係以擔保品分區決 定基本放款成數,在備抵呆帳計算上亦分別計算各擔保品分區的違約機率,以擔保品分 區進行比較,可了解在不同區域(及放款成數)下之違約顯著因素以及顯著程度有何不同。

過去研究中,Deng and Liu (2009)發現資產的位置會與違約風險相關,在市中心區域由 於競爭以及較嚴密的規範及監控,市中心放款容易有較低的違約風險;而 Archer et al.

(2002)研究結果指出當資產價值減少或放款價值增加造成市場公平價值減少時,違約的 可能性會增加,影響最直接的變數即為地區資產價值及利率。此外 Epperson et al. (1985)、

Deng et al. (1996)、Ambrose and Capone (1998)、Ambrose et al. (2001)及林左裕(2004)實 證結果皆指出房價的變化為違約主要影響因素。以自變數擔保品分區區分,並排除屋齡 及擔保品縣市自變數,另因 A、B 區與 E、F 區件數較少故分別合併統計,依標準化估 計值判斷各自變數之重要性:AB 區前五項自變數依序為年所得(-0.6005)、放款成數 (0.2438)、是否停效(0.2362)、次貸危機期間貸放(0.1943)及寬限期(0.1287);C 區前五項 自變數依序為是否停效(0.2142)、寬限期(0.1552)、年齡(-0.1523)、放款成數(0.1351)及是

Deng et al. (1996)、Ambrose and Capone (1998)、Ambrose et al. (2001)及林左裕(2004)實 證結果皆指出房價的變化為違約主要影響因素。以自變數擔保品分區區分,並排除屋齡 及擔保品縣市自變數,另因 A、B 區與 E、F 區件數較少故分別合併統計,依標準化估 計值判斷各自變數之重要性:AB 區前五項自變數依序為年所得(-0.6005)、放款成數 (0.2438)、是否停效(0.2362)、次貸危機期間貸放(0.1943)及寬限期(0.1287);C 區前五項 自變數依序為是否停效(0.2142)、寬限期(0.1552)、年齡(-0.1523)、放款成數(0.1351)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