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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主要研究範圍可分為下述四大方面:

一、 信用卡卡債成因之分析

造成台灣信卡卡債成因之因素固然有很多,但是本文認為主要造 成卡債風暴之原因仍然與消費者之消費態度、現行社會上消費之型 態,以及國內經濟變遷、銀行的高利率政策等因素脫離不了關係,因 此本文將從持卡人過度消費、發卡機構的信用卡風險控管不佳、信用 卡利息及違約金的壓迫等三大方面來分析卡債之成因。

二、 債務協商機制之探討

政府面為解決卡債風暴所帶來社會衝擊,遂成立債務協商機制,

要求債權銀行與債務人進行協商,期望透過此一協商機制來大幅降低 卡債風暴對社會之衝擊,並大幅降低債務人之負擔。該協商機制雖然 係政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實施之制度,但是此一協商機制之法律性 質究竟為何?其實施的功效如何?本論文將探討之。

三、 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外國立法例及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簡介

面對卡債風暴,朝野立委為解決此一問題,遂於 2007 年 6 月 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總統並於同年 7 月 11 日 公布,依該條例第158 條規定自公布日後 9 個月開始施行,自開始施 行日起迄今已經超過兩年多。因此,本論文後半段,從第四章節起至 第五章節止,將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討論,並簡介美國、德 國、日本之立法例及我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期讓讀者能對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整體的架構有一個完整認識。

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運作情形之探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業經立法委員立法通過實施,但是經過 這幾年的運作結果,卻出現令人詬病的問題即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 算的比例嚴重偏低的問題,因此,本論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最後提出個人之粗淺的看法,以期能解決該問題,以保障當事人間相 關權利義務之公平,並進而能充分發揮此一制度之債務解決機制的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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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前半段先就信用卡卡債發生原因進行探討,並同時對信用 卡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循環利息及違約金條款進行檢討分析,由於目前 我國對於信用卡的法制上規範,主要係以行政機關對金融機構的信用 卡業務直接進行行政管制,但是發卡銀行長期以契約自由及無違反法 規範為理由,以法定之最高約定利率向持卡人收取循環利息及遲延利 息,同時又收取違約金及各種名目之手續費,此種作法是否可認為係 契約自由原則所容許,仍有檢討之餘地,故本論文於第二章第三節將 就我國現行各銀行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循環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之條款進行分析及檢討,並透過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 規範意旨,來探究信用卡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於契約當事人而言是否 符合公平原則,以避免銀行與消費者在信用卡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 發生失衡之情形。

其次,國內在 2006 年發生卡債風暴,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遂 於 2007 年 6 月 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總統並 於同年 7 月 11 日公布,依該條例第 158 條規定自公布日後 9 個月開 始施行,自開始施行日起迄今已經將近兩年多,在實務運作上已經發 生許多問題。因此,本論文後半段,從第三章節起至第五章節止,將 針對債務協商機制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討論,並簡介美國、

德國、日本之立法例。各國立法規定雖有所不同,但是其立法目的無 非係在盡可能平衡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使債務人於一定要件 下得予以免責,而獲得社會上、經濟上重新開始之機會,故其程序也 盡可能的簡易,避免債務人之勞費。我國立法雖較他國為晚,但是目 前實務運作之結果亦累積相當數量之案件可供分析研究,故本論文在 第六章節擬以司法院裁判書類搜尋系統中所公布的各地方法院關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裁定,及司法院所公布的相關統計資料為基 礎,針對目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實務運作上所發生最令人詬病的 問題即法院裁定准許更生或清算的比例嚴重偏低的問題作分析檢討 並提出個人之見解,以期能解決該問題,以保障當事人間相關權利義 務之公平,並進而能充分發揮此一制度之債務解決機制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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